整理db34t751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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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db34t751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34/T751-2007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
2007-12-29发布2008-03-01实施
安徽省建设厅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
1总则
1.0.1为规范本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统一检测流程和管理,保证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促进检测工作有序健康发展,制定本规程。
1.0.2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均应遵守本规程。
1.0.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除应执行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及管理规定的要求。
2术语
2.0.1检测单位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和建筑业企业试验室。
2.0.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检测机构的质量检测活动,企业试验活动、监理单位的试验活动、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测活动。
2.0.3检测机构的质量检测活动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半成品、成品和实体质量的抽样检测(鉴定),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取样检测(鉴定)。
2.0.4企业试验活动
建筑业企业的试验室按照企业质量报称体系要求,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本企业施工(或生产)用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进行验证性试验以及对其施工或生产的工程半成品、成品、实体质量进行检测的活动活动。
2.0.5监理单位的试验活动
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在平行检验时利用一定的检测手段,在施工单位自行检验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比例独立进行的检测活动。
2.0.6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测活动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施工现场使用便携式一起、设备随机对工程实体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抽样检测活动。
2.0.7检测试验能力评估
有升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对申请评估的检测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检测试验能力进行评价确认。
2.0.8检测人员
在检测机构、企业试验室、监理单位和监督机构中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与试验活动,经过有关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检测岗位证书的人员。
2.0.9取样员
具有相关专业知识,获得检测单位同意,承担检测试样取样、制样的人员。
2.0.10见证人
具有检测试验知识并获得检测机构同意,现场取样的样品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所进行的检测。
2.0.11见证取样检测
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中的见证人见证下,现场取样的样品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所进行的检测。
2.0.12抽样检测
按照规定的抽样方案,随机地从进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或工程实体中,按检测批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通过对样本的检测评价检验批质量的检测。
2.0.13检测合同
检测机构与委托方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协议、合同或检测委托书(单)。
2.0.14检测任务书(单)
检测单位向内部检测部门下达检测任务,提供检测工作所需信息的通知书。
2.0.15原始记录
由检测活动产生能再现检测过程并记载检测活动所采集的数据和完成各类活动的证据。
2.0.16检测(鉴定)报告
检测单位出具检测(鉴定)结果的书面报告。
2.0.17自动采集
使用数据采集设备将检测数据自动记录并传输到检测软件进行数据处理的一系列过程。
2.0.18检测争议
检测结果厉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的争议。
2.0.19飞行检查
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实施,对检测单位的检测活动进行的不预先通知的检查。
2.0.20能力验证活动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目的在于检测检测单位检测能力保持情况和检测结果准确性的比对活动。
2.0.21电子签名
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3基本规定
3.0.1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必须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法的资质证书。
3.0.2企业试验室是企业中专门从事检测活动的部门,属于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的组成部分。
企业试验室的试验业务范围为本企业施工的工程和生产产品中见证取样检测与专项检测以外的检测内容。
3.0.3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和监理单位应申请检测试验能力评估,并在《检测试验能力评估证书》给定的能力范围内开展检测试验活动。
3.0.4检测机构在核准的资质范围内以及在获得的《检测试验能力评估》范围内出具的检测报告可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获得《检测试验能力评估证书》的企业试验室在其能力评估范围内出具试验报告可以作为工程质量评定和验收资料使用;监理单位在其获得的《检测试验能力评估证书》范围内的检验结果可以作为要求进行工程质量复检的依据。
3.0.5见证取样检测的比例不得低于应检参数检测量的30%。
工程所在地有2家以上检测机构时,同一工程项目见证取样检测与非见证取样检测不应由同一检测机构承担。
3.0.6检测业务的委托按照有利于检测结果公正性的原则进行,检测机构应与委托方签订检测合同,合同内容包括委托检测的内容、执行标准、责任义务和争议解决方式等。
3.0.7委托检测机构检测的试样应当在委托人和有关当事人的见证下由检测机构取样或由具备取样知识的人员按照规范和合同约定取样。
3.0.8检测机构应执行密码管理制度。
检测单位必须单独建立不合格试验项目台账。
3.0.9检测机构应使用符合相关规定和规范标准要求的、能网上自动传输且自动传输且适于监管的检测管理软件。
检测数据的采集应推行数据自动采集系统。
3.0.10检测机构应按规定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送《检测项目基本情况季报表》(见附录A-1)和《检测不合格项目报表》(见附录A-2),向省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送《检测机构基本情况一览表》(见附录A-3)和《技术人员变动情况年报表》(见附录A-4)。
3.0.11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当及时出具检测报告。
检测报告应当实事求是,数据准确可靠,必须由主检人、审核人、授权签字人等三名不同的人员签字,并加盖检测机构资质图章和检测专用章(或公章)。
企业试验室完成试验后按照企业试验室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出具检测报告;监理单位完成监理平行检验后应做好检验记录,按需要出具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测记录应编入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对工程质量有怀疑的应责成有关单位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3.0.12检测机构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分类统一连续编号归档,不得抽撤、涂改。
3.0.13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不得超越资质范围和检测能力评估范围开展检测业务;企业试验室不得从事本企业施工工程(生产产品)范围以外的试验活动;监理单位的试验活动仅限于为所监理项目服务。
3.0.14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单位从事检测工作,不得挂靠检测;检测人员与所检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应回避,检测机构及其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3.0.15检测单位、监理单位和监督机构应制定与各自检测工作范围和深度相适应的管理制度,规范检测行为,并定期检查管理制度执行的情况,完善检测管理体系(或制度)。
监理单位和监督机构开展检测活动配备的检测仪器设备和选择的方法应符合规范标准的规定并可参照对检测单位的有关要求执行。
3.0.16在本省范围内从事检测活动的检测单位,必须配合合法的飞行检查和能力验证活动。
3.0.17检测单位或监理单位向评估机构提出检测试验能力评估申请后,评估机构依据能力评估有关规定对申请单位的检测试验能力进行评估,对符合条件的单位颁发《检测试验能力评估证书》。
检测机构申请的评估范围不应包括资质管理范围内的检测业务。
3.0.18检测机构承担建设工程结构可靠性鉴定、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鉴定和工程质量检测争议复检的能力应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3.0.19检测人员应持检测岗位证书从事检测试验活动。
4检测流程
4.1业务受理
4.1.1签订委托检测合同
检测机构承接业务时,应与委托方签订检测合同。
常规建筑材料类检测的合同文本参照附录B。
企业试验室检测业务手里按照企业内部规定执行。
4.1.2委托登记及验样
检测机构受理检测业务,应指导送样人填写检测委托书(单)或收样登记表,注明样品来源,确认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验收样品和描述样品状态,送样人、接收人签字确认。
检测确认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验收样品、描述状态,委托人、见证人、接收人签字确认。
检测委托书(单)应记录取样人、见证人信息。
当需要现场抽样时,应根据检测技术标准确定抽样规则,商定抽样时间。
4.1.3样品流转
根据检测委托书(单)或收样登记表,核对样品后,对样品进行唯一性标识和分类编号。
样品流转应符合规定要求并应有记录,应与委托编号或登记编号、试验记录、检测报告编号相关联。
4.2检测实施
4.2.1试验室检测
1实施检测前,应核对流转单和样品的一致性。
2检查试验环境条件、仪器设备状态,并应填写仪器设备使用记录和环境记录。
3根据检测标准或方法要求制备样品。
4依据相关的标准、规范、作业指导书实施检测,填写或打印检测原始记录。
5检测完成后再次检查仪器设备状态并做好相应记录。
6已检样品应进行状态标识并放入规定的区域。
4.2.2现场检测
1必要时,应根据委托单的要求编制检测方案,主要内容:
1)工程概况;
2)检测目的或委托方的检测要求;
3)检测依据和选用的检测方法;
4)检测的数量和抽样方案;
5)检测人员和检测设备;
6)检测工作进度计划;
7)所需要的配合工作;
8)检测中的安全措施;
9)检测中的环保措施。
2开始检测前,检测人员应核对委托单和检测对象的一致性。
3应检查设备状态、环境条件并做好相应记录。
4进入检测现场应做好安全防护。
5依据相关的标准、规范、检测方案、作业指导书实施检测,填写检测原始记录。
6现场检测过程中应注意观察环境条件的变化情况,当条件发生变化并超出允许范围时,应立即停止工作,直至恢复到规定的条件后方可继续进行检测。
4.2.3现场检测应根据相应的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抽样,抽样应有代表性、真实性、随机性。
4.3检测原始记录
4.3.1检测原始记录应有固定格式,包含足够的信息以保证其能够再现。
1试验室检测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1)原始记录名称;
2)委托单位、工程名称、工程部位;
3)样品编号、接样日期、检测日期;
4)样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单位、代表数量;
5)样品状态描述;
6)样品来源
7)检测的依据和方法;
8)使用的主要仪器设备名称和编号;
9)检测环境;
10)检测数据;
11)计算结果;
12)计算公式、图表(必要时);
13)检测中异常情况的描述和记录;
14)检测、复核人员的签名;
2现场检测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1)原始记录名称;
2)委托单位、工程名称、工程部位;
3)委托单编号、委托日期、抽样日期、检测日期;
4)抽样依据、方法、地点、数量、检测批及其容量;
5)样品状态描述;
6)检测见证人
7)检测的依据和方法、抽样情况说明及其它;
8)使用的主要仪器设备名称和编号;
9)检测环境;
10)检测数据;
11)计算结果;
12)计算公式、图表(必要时);
13)检测中异常情况的描述和记录;
14)检测、复核人员的签名;
4.3.2检测原始记录可以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
4.3.3检测原始记录应及时填写或打印,做到数据准确,字迹工整,信息足够,不得涂改。
4.3.4原始记录笔误需要更正时,应由原记录人进行“杠改”,将正确的数据写在原数据的上方,“杠改”后原数据应清晰可辨,并在“杠改”处加盖原记录人印章或签字。
自动采集的原始数据不得更改,如发现原始数据异常时,应查明原因,并在备注中予以说明,检查人签字。
4.4检测报告
4.4.1检测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以下信息:
1检测报告的内容应包含的基本信息:
1)检测报告名称;
2)委托单位、工程名称、工程部位;
3)报告的唯一性编号和页数;
4)样品来源
5)样品接收日期、检测日期及报告日期;
6)样品名称、生产单位、规格型号、等级、代表数量;
7)样品的状态;
8)检测结果或结论;
9)检测依据及执行标准;
10)检测项目及检测方法(必要时);
11)检测使用的主要仪器设备;
12)报告、审核、批准人(授权签字人)签名;
13)检测单位的名称、地址及通讯信息。
2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除上述基本信息外,还应包括:
必要的检测说明和声明,对于见证取样检测报告还应注明见证人姓名及单位。
3鉴定报告参照上述要求,但应注明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文件号。
4.2.2当需对检测结果做出解释时,检测(鉴定)报告中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1)对检测方法的任何偏离、增加或减少以及其他任何与特定的检验有关的信息;
2)需要时,符合(或不符合)要求或规范的说明;
3)适用时,提供检测结果不确定度的说明;
4)对所采用的任何非标准方法的说明。
4.4.3检测(鉴定)报告的编制、审核和签发:
1检测(鉴定)报告的编制应结论准确、客观公正、信息齐全、用词规范、文字简练;
2检测(鉴定)报告由检测人员签字,检测人员必须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3检测机构应规定各检测项目的报告审核人员,审核人员必须对报告准确性、规范性负责;
4检测(鉴定)报告由检测机构的授权签字人批准,批准人对检测报告的合法性负责;
5检测(鉴定)报告应盖检测单位检测专用章或公章,多页检测报告应加盖骑逢章;检测机构的检测(鉴定)报告还应加盖检测资质章;检测单位在能力评估范围内出具的检测(鉴定)报告还应加盖检测能力评估章。
4.4.4检测(鉴定)报告的发放应按检测项目、编号逐一进行登记,报告接收人应签名确认。
4.4.5检测机构的不合格检测结果涉及结构安全项目时,应在24小时内报告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4.5样品处置
4.5.1检测单位应制定样品管理制度。
4.5.2检测单位应对拟检样品建立状态标识,确保在任何时候样品的识别不发生混淆。
4.5.3检测单位应按相关标准、规定和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样品留置。
检测后不合格样品或备用样品以及有争议样品的浏阳期不得短于报告抱怨期,一般情况下为15日,特殊样品根据要求另行确定。
4.6档案管理
4.6.1检测单位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由专人负责检测技术和管理资料的搜集和归档。
4.6.2档案内容应包括管理资料、技术资料及其它需要保存的资料。
1管理资料包括:
法律法规文件、标准规范、质量体系文件、质量活动记录、人员资料、上级部门来文、内部行政文件、仪器设备资料等。
2技术档案包括:
抽样记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检测合同、检测委托单和协议书等;电子数据技术资料含有原始数据、处理过程、结果三方面内容。
3技术资料的保管应按年度、项目、编号的顺序装订成册,定期归档存放。
4.6.3档案可以用电子文档的形式保存,电子档案的保存应有防止信息丢失或被篡改的可靠措施。
4.6.4档案的保存应有符合保存要求的固定场所,且做到防火、防盗、防潮、防霉变等。
4.6.5档案保存时间:
1检测合同、原始记录、检测(鉴定)报告保存期为10年;
2设备档案的保存期应保留到设备报废后1年;
3技术人员档案的保存期应保留到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1年。
5检测能力
5.1人员
5.1.1检测机构要求配备的人员应按检测类别分别符合附录C-1、C-2的规定。
5.1.2检测人员必须持有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认可机构颁发的检测岗位证书或检测培训证书。
5.1.3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持有检测岗位证书。
5.1.4企业试验室人员配备应与其开展的试验规模相适应,一般不得少于3-5人,其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报告签字人应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从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持有检测岗位证书。
5.1.5检测报告审核人必须经检测单位认可,常规建筑材料类应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专项检测及其他类应具有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且均应从事过程质量检测工作3年以上。
5.1.6检测报告签发人必须是授权签字人。
5.1.7检测机构应针对本单位人员构成及相关检测试验业务开展的实际情况,及时制定单位的人员培训与考核工作计划,并对计划的落实情况予以记录存档。
5.1.8检测机构应根据开展的检测试验项目配备相应数量的检测人员,每个检测试验项目的持证人员应不少于3人。
5.2设施与环境
5.2.1检测单位的办公、检测试验场所应与其开展的检测项目及规模相适应。
5.2.2检测单位的试验室的设施、检验场地以及能源、照明和通风等配置应符合相关检测标准、仪器设备及检测人员长时间工作的要求。
5.2.3检测单位应根据检测标准、方法对检测环境的要求,配备相应的监控设备及设施,并按规定对其运行情况进行记录。
5.2.4检测单位应指定专人定期检查监控设备与设施的完好性和环境条件的符合性。
当检测环境条件不符合标准要求时,检测人员应立即停止检测活动,并采取相应措施。
5.2.5检测单位应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环境因素(如温度、湿度、噪声、振动等)对检测工作质量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
在非固定场所进行检测时,应注意且应保留所有相应记录。
5.2.6检测过程中使用的消耗性材料和物质的贮存对环境条件有要求时,应有措施保证予以满足。
对有毒、有害、有放射性的物质或物品应明确标识,严格控制使用,并按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5.2.7检测单位应制定相应措施保证用电、用水、防火、防辐射、危险品存放以及检测人员在检测活动中的安全。
工作时有相互影响的检测区域应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5.2.8检测单位应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废气、废液及废固的处理符合人身健康及环保要求。
5.2.9检测单位应制定安全及相关管理制度。
不得在检测场所内进行与检测无关的活动和存放与检测无关的物品。
无关人员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进入检测场所,尤其是有特殊环境要求的工作区域,应有警示并严格限制人员的进出。
5.3仪器设备
5.3.1检测单位应正确配备与承担检测项目(参数)相对应的仪器设备(包括标准物质)。
5.3.2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应符合相应的技术要求。
检测单位应列出仪器设备一览表,注明仪器设备名称、编号、型号、测量范围、准确度等级、量值溯源等。
5.3.3对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有影响的仪器设备,检测单位应制定仪器设备的检定、校准(验证)的周期计划。
5.3.4除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或仪器设备外,其它仪器设备可根据其质量、使用频次、工作稳定性、历次检定情况,提出可信的论证根据并办理适当的手续,适当延长检定或校准周期。
而重要常用仪器设备应加强检定、校准周期内的期间运行检查,使仪器设备处于受控状态。
5.3.5检测单位应对检定、校准证书的结果和承担检定、校准的法定计量检定单位承担相应工作的能力进行确认并有记录。
当发生下列情形时,应进行重新检定、校准:
1仪器重新安装;
2仪器改造后;
3仪器使用出现量值传输异常时;
4仪器过载后;
5仪器重新启用;
6仪器的量值传输系统损坏修复后等。
5.3.6仪器设备的自校应依据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编制自校规程进行,自校所用的参考标准只能用于校准,并有专人负责。
5.3.7每一台仪器设备(包括标准物质)应有明显的标识来表明其状态,根据计量仪器设备状态分别采用“合格”、“准用”、“停用”的状态标识;非计量仪器设备也应用类似的标识表明其是否处于完好状态。
5.3.8仪器设备的操作应有操作规程。
在操作前,应查看仪器设备的标识,并进行开机运行状态检查;发现异常,不得使用于检测,并作记录和处理。
5.3.9应采取措施确保仪器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现场仪器设备要采取专门的措施确保其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5.3.10检测所使用的仪器设备被认定不合格时,检测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及时检查、追溯、评估由此造成的对过去检测工作质量的影响,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5.3.11应制定仪器设备的检定、校准、维护与保养计划,按照计划实施检定、校准、维护与保养并做好记录。
5.3.12仪器设备应统一建档、建台管理。
主要仪器设备应逐台监理档案和台帐,并建立档案目录。
仪器设备的档案内容应包括:
1仪器设备名称及其软件的识别;
2制造厂名称、型号、系列或其他唯一性标识;
3仪器设备验收记录(含接收时的状态,接收日期,启用日期);
4仪器设备使用说明书;
5计量检定、校准证书;
6日常使用、维护、维修记录及维护计划;
7操作规程;
8自校的仪器设备应有自校规程。
5.3.13检测仪器设备应进行自编号,自编号应与仪器设备的编号相关联。
5.3.14应保存对检测有重要意义的标准物质的档案,其内容包括:
1标准物质名称;
2生产单位名称;
3标准物质唯一性标识;
4购买日期及接受时的状态;
5标准物质的等级和规格;
6标准物质的有效期;
7领用人和失效处理记录;
8存放地点及环境。
5.3.15报废设备应清理检测场所。
5.4检测方法
5.4.1检测人员应按照相关标准、规范所规定的方法和程序进行所有的检测和试验活动。
5.4.2检测单位应按委托内容的要求优先采用现行有效的建设工程验收规范规定的检测标准或方法。
5.4.3检测单位应有措施保证新的检测标准、规程或方法及时获得并执行。
首次采用或标准方法发生变化时,应对使用方法的能力进行确认,以确保正确运用标准方法。
5.4.4选用有相应标准的检测方法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对于通用的检测项目,应选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2对于有地区特点的,可选用地方标准(如粉煤灰砖);
3对于一种方法,地方标准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不一致时,除有地区特点的部分宜按地方标准执行(如地方曲线)外,其余部分应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执行;
4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规定与实际情况确有差异或存在明显不适用问题时,可对相应规定做适当调整或修正,但调整与修正应有充分的依据;调整与修正的内容应在检测方案中予以说明,必要时应向委托方提供调整与修正的检测细则,但要进行比对验证。
5.4.5必要时应编制检测方法、仪器设备的使用操作、样品的制备和处置等作业指导书。
现场复杂检测项目必须编制作业指导书。
5.4.6检测单位应确保检测方法等技术质量文件方便工作人员使用。
5.4.7检测单位选用的检测方法不是国家、行业、地方规定的方法或是非标准方法时,应征得委托方的同意,并形成有效文件。
涉及重要的结构安全的检测方法还需要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可。
5.4.8对于有争议的检测项目所选用的方法应得争议双方的确认。
6计算机辅助管理
6.1基本要求
6.1.1检测软件应按照有关规定通过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
6.1.2检测软件应包括接收软件和管理软件,有数据输入或采集、数据存储、数据转移和数据处理的完整性和保密性的功能,且运行稳定,录入信息完整,结论正确,用语规范。
6.1.3检测软件设计应严谨,生成的记录,报告格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的规定,且能够对各种非法操作运行有效的控制。
6.1.4检测软件控制的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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