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管理办法详细可操控性强 可直接使用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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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预审是招标人通过发布招标资格预审公告,向不特定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并组织招标资格审查委员会按照招标资格预审公告和资格预审文件确定的资格预审条件、标准和方法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评审,确定合格的潜在投标人。
5.1.2.10资格后审:
资格后审是在开标后的初步评审阶段,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资格条件对投标人资格进行评审,投标资格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进入详细评审。
5.3管理原则
5.1.3.1招标投标活动应依法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5.1.3.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进行拆分、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5.1.3.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5.1.3.4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自觉接受有关行政监察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活动和上级单位的监督活动。
5.4适用范围
5.1.4.1经省公司审批后用于江西省鄱阳湖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招投标管理工作。
5.5招标范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符合国家和江西省人民政府规定的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5.5.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50万元人民币或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
5.5.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5.5.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5.5.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5.5.1)、(5.5.2)、(5.5.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5.5.5其他
对本办法(5.5.1)规定必须公开招标项目范围之外的,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公司可自行决策组织实施。
5.5.5.1施工单项合同在50万元人民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在25万元人民币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5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5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5.5.5.2施工单项合同在50万元-100万人民币(含50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在25万元-50万元人民币(含25万)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1000平方米的(含500平方米);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5万元-50万元人民币的(含25万);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5万元-30万元人民币的(含15万),由公司向省公司报送招标申请,经省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批准后作为招标主体自行组织实施。
投标邀请人必须在省公司合格供应商库中选定,省公司监审部进行全程监督。
5.6招标方式的确定
5.6.1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5.6.1.1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并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
省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发展改革部门批准。
5.6.1.2邀请招标方式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招标人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5.6.2公司及所属企业的各类工程建设和物资设备采购等项目,符合本办法(5.5)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由公司作为招标主体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国家法律程序统一组织公开招标。
5.6.3公司及所属企业的各类工程建设和物资设备采购等项目,符合本办法(5.5)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宜公开招标的,经有关行政部门批准后(批准部门参照本办法(5.6.1)规定),可采取邀请招标方式进行招标:
5.6.3.1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5.6.3.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5.6.3.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5.6.3.4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5.6.4经批准采取邀请招标方式招标的项目,由公司作为招标主体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国家法律程序从事招标活动,可从公司设立的合格供应商库中选择投标邀请人,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的其他投标人。
5.7招标组织的确定
5.7.1每次招标活动,均须成立招标组织,包括招标小组、评标小组和决策小组。
5.7.2招标小组成员一般在2-5人,主要由商务、技术、行政等人员构成,负责招标组织、服务等相关事宜,主要职责包括:
5.7.2.1制订招标工作方案,负责招标过程的整体组织、协调工作;
5.7.2.2组织制订招标文件和评标标准,发布招标公告,通知招标结果;
5.7.2.3初步审查投标单位的资质、信誉、实力,确定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
5.7.2.4负责招标过程中服务、事务性工作管理及其它相关事项。
5.7.3评标小组成员包括但不限于主管领导和技术、财务、法律方面的专业人员以及需求方代表,人数不少于5人,且为奇数,其中技术、财务、法律等方面的专业人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技术性比较强的标的须聘请外部技术专家参与。
具体评标人员在评标前半个工作日临时确认,评标小组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必须保密。
5.7.4评标小组履行以下职责:
5.7.4.1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依据标准评价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书或方案等,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明确合格投标方;
5.7.4.2对投标文件较模糊的地方或技术方面的问题,向投标单位提出询问和澄清要求;
5.7.4.3全部投标报价均超出标底或总预算时,提请决策小组决定全部落标或要求全部投标单位重新报价,重新进行招标活动;
5.7.4.4如经审议,确认所有投标文件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否决所有投标单位,重新进行招标活动。
5.7.5决策小组由招标方的主管领导组成,主要职责是决定招标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包括:
5.7.5.1审批招标文件、评标流程、评标标准、确定标底;
5.7.5.2决定中止或继续招标,以及是否需要重新招标;
5.7.5.3确定评标小组人员,确定中标单位。
5.7.6相关规定
5.7.6.1如果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不足,经上级招标管理部门批准,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公司选择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5.7.6.2招标代理机构由省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会议确定。
招标代理机构选定后应与其签订招标代理协议。
协议内容应包括代理机构受委托的权限范围、代理机构负责编制的招标文件的内容、代理费用等。
5.7.6.3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被指定媒介应当在规定或者约定的时间内真实准确地发布招标公告,并告知和接受上级监审部门的监督。
5.7.6.4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其它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5.7.6.5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都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报名截止日期、招标项目的性质、规模、实施地点和时间、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费用和办法等事项。
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5.8招标项目审批步骤
5.8.1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并落实招标项目资金来源后,再向省公司申请招标项目报批。
公司在申请招标项目报批时,应向省公司提交以下资料:
5.8.1.1申请招标项目报批请示报告;
5.8.1.2项目立项、规划、用地、安评、环评等经政府有关部门核准的批复文件;
5.8.1.3公司内部项目评审、设计审查意见或会议纪要;
5.8.1.4经公司财务部出具的概(预)算审查意见;
5.8.1.5经公司下达的投资资金计划。
5.8.1.6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完备资料的,应作出说明,并经省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会议批准。
5.9招标文件的编辑
5.9.1招标人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5.9.1.1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
5.9.1.2投标人须知;
5.9.1.3合同主要条款;
5.9.1.4投标文件格式;
5.9.1.5工程量清单(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或设备材料清单;
5.9.1.6技术条款;
5.9.1.7设计图纸;
5.9.1.8评标标准和方法;
5.9.1.9投标辅助材料
5.9.2要求
5.9.2.1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条款。
5.9.2.2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5.10招标文件发布
5.10.1招标文件发布前须经省公司技术部门对技术条款、商务部门对商务条款、财务部门对财务条款、法律部门对合同条款和招标文件的法律风险方面审核,并经相关省公司主管领导和总经理审核签字后,方可对外发布。
5.10.2招标小组根据招标项目要求,审核投标单位的资质、信誉及实力,并结合供应商管理系统的信誉记载、考察报告等,筛选出符合条件的投标单位,对其出售或发送招标文件。
5.11对潜在投标人资格审查
5.11.1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5.11.1.1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5.11.1.2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5.11.2相关规定
5.11.2.1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5.11.2.2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可以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5.11.2.3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
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方法。
5.11.2.4招标人不得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5.11.2.5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5.11.2.6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等材料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和近3年同类业绩审查。
5.11.2.7资格预审应当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3)没有处于停业、破产状态,投标资格没有被取消,财产没有被接管、查封、冻结;
(4)在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5)在近三年内公司招标过程中无不良记录行为,无资质评估不达标行为;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5.11.2.8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和被否决的理由。
资格预审由公司工程管理部牵头,招标代理机构共同参与。
5.11.2.9资格后审是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一种方法。
对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5.12投标前现场踏勘和答疑
5.12.1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进行现场考察或组织标前答疑会,同时招标方须对重要标的投标方进行考察。
考察人员须撰写考察报告,并对考察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考察报告报招标小组,以备预审和评标参考。
考察人员不得参与评标活动。
5.12.2招标人及所有参与招标的人员均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5.13投标文件接收
5.13.1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文件(内容)一般由以下部分组成:
5.13.1.1投标文件正文;
5.13.1.2投标单位的承诺书、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的授权书;
参与投标的需要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或授权人的身份证明;
5.13.1.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明的复印件及企业简介;
5.13.1.4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及履行项目审批程序情况介绍;
5.13.1.5对投标人资格的要求及HSE资质与业绩要求;
5.13.1.6投标报价要求及其计算方法;
交货期、验收标准;
5.13.1.7投标担保的方式和金额;
5.13.1.8投标书的编制要求及其送达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5.13.1.9开标地点及开标和评标的时间安排;
5.13.1.10评标标准、原则和方法;
5.13.1.11投标有效期;
5.13.1.12中标后招标人提供支付担保、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方式和金额;
5.13.1.13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5.13.1.14属于建设施工的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的内容还须包括施工组织方案,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
咨询、服务类项目须包括项目总监、经理及主要成员履历;
5.13.1.1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5.13.2其他要求
5.13.2.1投标文件必须密封。
由招标小组指定风险管理部门或法律部门专人负责签收、临时保管投标文件。
并应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5.13.2.2投标人在所要求提交的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5.13.2.3在所要求提交的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接收。
5.13.2.4有以下情况者,投标文件无效:
(1)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
(2)投标文件无单位和法定代表人的印章;
(3)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
1.13.2.5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投标文件送达之日,最短时间不得少于20日。
5.14投标保证金
5.14.1招标人须要求投标方缴纳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保函、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金额不得少于投标金额的5%。
所有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在投标前交纳投标保证金后方可参与投标,财务部门负责收取投标保证金并按财务制度要求详细记录入账。
5.14.2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
5.14.3投标保证金的使用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告知投标人:
5.14.3.1投标人在缴纳投标保证金后,没有按照要求参加开标的,或串标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5.14.3.2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前,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5.14.3.3投标人被选为中标单位,保证金转为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5.14.3.4参与开标但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确定中标单位后7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5.15开标、评标和中标
5.15.1一般规定
5.15.1.1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5.151.2开标一般由招标人主持。
招标人委托代理机构进行开标的,开标可以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
开标时,由投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经确认无误后,由监管部门当众拆封,工作人员宣读投标单位名称、投标价格及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5.15.1.3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记录整个开标过程并存档。
开标时,有标底或者标底参考价的应当公开标底或者标底参考价。
5.15.1.4开标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为废标:
(1)无投标人印章并且无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或者印章的;
(2)未按招标文件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者关键字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涂改处无投标人印章并且无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或者印章的;
(4)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5)以联合体名义投标但未提交有效的共同投标协议的;
(6)投标人名称或者组织机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5.15.1.5公司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前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公司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七人,其中从省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采取随机方式抽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五人(不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招标人代表两人(从公司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一名专家,项目建设单位代表一名)。
(3)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含公司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均由集团及省公司监审部门在开标前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公司代表符合评标专家条件的进入评标委员会评标,不符合评标专家条件的可以参与整个过程,但不得作为评标专家。
5.15.1.6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2)熟悉国家和省有关招标投标规定,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3)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地履行评标职责。
注:
按照上述评标专家应具备的条件,结合公司实际,公司分技术、经济类建立公司评标专家库。
5.15.1.7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原则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评审和比较。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原则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1)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各投标单位进行招标阐述,评标委员会针对技术标准、服务标准、资质条件等方面进行询问,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的范围或改变实质性内容,充分保障信息沟通的及时、准确。
(2)招标代理将需求单位提出的技术标准、服务标准、资质条件、商务报价等要求汇总成评分表,评标委员会要按照评分表的要求,独立、客观、公正评分,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不得发生有组织的倾向性意见。
(3)在未宣布中标单位之前,所有参加评标的人员,均不得向投标人透漏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所有资料及相关信息;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4)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及评标过程中,投标单位对招标单位和评标成员的任何施加压力行为,均属违纪行为。
有此行为者,评标委员会将取消其投标资格。
5.15.1.8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
5.15.1.9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且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是最低的投标报价的,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5.15.1.10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一般应当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
根据综合评估法,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5.15.1.11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该投标人的投标作为废标处理:
(1)发现投标人有串标行为的;
(2)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要求的;
(3)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标底或者评标参考价,且有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又不能提出合理理由或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4)拒不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5)未能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
(6)除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文件的外,投标人递交两份或者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有两个或者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
(7)投标人名称或者组织机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5.15.1.1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所有投标:
(1)所有投标均未能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
(2)招标过程中出现串标和违标现象的;
(3)中标单位与评标人员存在违纪行为;
或招标单位弄虚作假内定中标单位;
或中标单位违纪转包的;
(4)需求方主管领导在决策时否定评标结果,且出具书面报告经上级主管领导批准的;
(5)投标过程中,出现投标文件无效的情况后,最终投标单位不到三家的;
(6)中标人未签订合同且无第二中标人的;
(7)因出现重大变故,需求方要求取消采购的。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在10日内退还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担保,并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重新招标后仍出现上述情形的,需要审批的项目,经原审批或者核准部门审批或者核准后,可以不进行招标;
不需要审批的项目,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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