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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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省局负责的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工作,项目所在地的市局按照要求对其合法性进行初审,由市局主管领导签字后报省局,由省局组织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市局派员参加。
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由省局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七条 建设单位要全面落实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职责,其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对建设项目安全负全面责任。
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制定和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好各项安全技术措施;
要认真审核施工单位资质,不得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
要与施工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和管理。
第八条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必须达到最低生产建设规模标准:
铁矿(露天开采)5万吨、铁矿(地下开采)3万吨、金矿(岩金)1.5万吨、钼矿3万吨、铅锌矿3万吨、铜矿3万吨、锰矿2万吨、菱镁矿3万吨、滑石矿1万吨、硫化铁矿5万吨、硼矿1万吨、建筑用砂2万立方米、建筑用石料2万立方米、其他乙类矿产3万立方米;
金属非金属矿山开采年限不得小于3年;
相邻露天矿山开采范围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不得小于300米;
尾矿库库容必须满足5年以上排放量要求,且隐蔽工程中排水隧洞必须用钢筋混凝土整体浇筑,最小内径不得小于1.5米,三等以上等别(含三等)尾矿库必须采用全过程在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
新建、改建、扩建和资源整合非煤矿矿山企业独立系统和尾矿库低于上述标准或不能满足上述规定要求的,不受理“三同时”审查申请。
第九条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必须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划定矿区范围批准文件后,颁发采矿许可证前进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安全措施的预评价和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审查;
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审查合格,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复文件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采矿许可证(资源整合矿山持安全预评价评审备案表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采矿许可证),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审查批复后,由有资质的单位按设计进行工程施工、监理。
工程竣工后,进行安全设施的验收评价和现场验收。
验收合格后,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条 凡省局组织的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如果一个设计单位或评价机构一年内有2次因设计或评价质量问题没有通过审查的,省局2年内将不受理该设计单位或评价机构编制的报告,并对该设计单位或评价机构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对其业务范围重新核定。
第十一条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流程分为11个步骤,即可行性研究、预评价、预评价评审、预评价备案、设计、设计审查、设计批复、施工、验收评价、验收、发证(见附件1)。
第二章安全预评价评审及备案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前要详细查明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条件,为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提供可靠依据。
地质勘查报告未经有关部门评审、备案的建设项目,以及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条件不清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建设,设计单位不得承担其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任务。
第十三条水文地质勘查要重点查明对矿床开采有影响的地表水的汇水面积、分布范围、水位、流量、流速及其动态变化、历史上出现的最高洪水位、洪峰流量及淹没范围;
矿区地下水的补给、排泄条件,区域地下水对矿区的补给关系,主要进水通道及其渗透性;
矿区含(隔)水层的岩性、产状、分布范围、埋藏条件,含水层的富水性,矿床顶底板隔水层的稳定性;
对矿坑充水有较大影响的构造破碎带的位置、规模、性质、产状、充填与胶结程度、风化及溶蚀特征、富水性和导水性及其变化、沟通各含水层以及地表水的程度,分析构造破碎带可能引起突水的地段,提出防治水的建议;
调查核实矿区范围内的废弃井巷、老采空区,估算积水量,提出防治老空区水的建议。
第十四条工程地质勘查要重点查明矿区所处构造部位,主要构造方向,各级结构面的分布、现状、规模及充填、充水情况,指出其对矿床开采的影响;
详细查明矿体及围岩的岩体结构、岩体质量,对岩体质量及其稳定性作出评价;
可溶岩类矿床,应详细查明岩溶发育主要层位、深度、发育程度和主要特征、充水、充填情况及表部覆盖层的厚度、岩性、结构特征。
第十五条 尾矿库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勘察应符合有关国家及行业标准要求,查明影响尾矿库及各构筑物安全性的不利因素,并提出工程措施建议,为设计提供可靠依据。
勘察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岩土工程类勘察资质,其中三等及以上等别尾矿库应当具有甲级资质,四等和五等尾矿库应当具有乙级及乙级以上资质。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在完成可行性研究后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经评审后报相应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未备案的,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受理其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第十七条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
三等及以上等别尾矿库安全评价应当具有甲级资质,四等和五等尾矿库安全评价应当具有乙级及乙级以上资质。
第十八条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评价,提交评价报告(预评价报告审查主要资料及内容见附件2),并对评价结果负责。
第十九条 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向项目所在地市局提出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评审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见附件3)。
第二十条 由省国土资源厅颁发采矿许可证(前期划定矿区范围批复)的建设项目和省直接发证非煤矿矿山企业尾矿库建设项目,由市局对材料的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初审。
第二十一条省局受理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预评价申报材料后,矿山建设项目委托“辽宁省安全生产协会”组织评审;
全省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统一委托“辽宁有色勘察研究院”组织评审。
评审机构应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评审,并对评审结果负责。
合格的,由评审机构向建设单位出具评审意见,并将相关材料报省局备案(见附件4)。
第三章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审查
第二十二条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编制《安全专篇》。
施工过程中需要变更设计的,设计单位要对设计变更方案的安全可靠性进行认真分析、论证,确认安全可靠后方可出具设计变更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并对设计负责。
由省国土资源厅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或省局直接发证的非煤矿山企业尾矿库建设项目,由市局对材料进行初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初审不合格:
1.没有履行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的;
2.安全预评价报告未按规定备案的;
3.安全设施设计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的(地下开采矿山和原矿生产能力50万吨/年以上的露天开采矿山必须由具有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三等及以上等别尾矿库建设项目必须由具有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四等和五等尾矿库必须由具有乙级及乙级以上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初审合格的由市局主管领导签字后报省局。
第二十四条 尾矿库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应当对尾矿库及尾矿坝稳定性、尾矿库防洪能力及排洪设施和安全观测设施的可靠性进行充分论证。
尾矿库库区安全距离,应当由设计单位根据库容、坝高、库区地形条件、水文地质、气象、下游居民区和重要工业构筑物等情况科学论证后,合理确定。
第二十五条 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完成后,建设单位向所在地市局提出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审查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见附件5)。
第二十六条 由省局负责的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审查,由省局组织,省总工会依法参加。
审查时,聘请5至7名专家并组成专家组。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审查实行专家负责审核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审查不合格:
1.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设施设计原则及措施未落实的;
2.主要灾害防治措施不符合规定的;
3.安全设施设计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的;
4.所确定的设施、设备、器材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
5.不符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二十七条 专家组进行审查后,应形成“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专家组审查意见”(见附件6)。
第二十八条 省局自收到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审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不含设计单位修改设计说明书和《安全专篇》的时间)。
合格的,以书面形式批复(见附件7);
不合格的,说明理由,并以书面形式告知。
第四章建设项目施工
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审查合格后,建设单位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复文件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采矿许可证,并由有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按设计进行工程施工,由有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按设计进行工程监理。
第三十条 尾矿库的施工及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三等及以上等别尾矿库建设项目,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甲级资质,施工单位应当具有二级及二级以上资质;
四等和五等尾矿库建设项目,监理单位应当具有乙级及乙级以上资质,施工单位应当具有三级及三级以上资质。
第三十一条 矿山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遇到地质条件发生较大变化,原设计的开拓方式、开采工艺以及提升、运输、通风、排水等主要生产系统需要变更的,或者尾矿库涉及库址、等别、尾矿坝坝型、隐蔽工程处理、排洪方式等重大设计方案变更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委托原设计单位对初步设计安全专篇进行修改,报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查批准,方可恢复施工,不得先施工后报批、边施工边修改。
要按照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期组织施工,需要延长建设期的,要向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继续施工。
尾矿库建设项目严禁未经设计、审批擅自加高坝体。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项目施工安全负主体责任,施工单位必须取得矿山工程施工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严格按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建相应的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完成后,应出具竣工报告。
严禁超资质能力施工,严禁转包工程和挂靠施工资质。
第三十三条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要按照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工期施工,在建设工期内未按期完工的,要向负责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在延长期限内仍不能完成施工、存在边建设边生产违法行为的,由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处罚,严重的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大型露天矿山和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确定的工程内容施工完成后,可以进行试生产,但要编制试生产工作方案,并报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试生产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尾矿库尾砂排放不得超过初期坝库容),需要延长试生产期限的,要向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说明情况,但延长期限不能超过3个月。
建设单位要在试生产结束后,及时向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并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投入生产运行。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排查治理隐患。
要确保每班至少有1名安全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跟班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进入现场施工前,要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市、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否则不得开工。
施工过程中,要明确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及其职责,强化现场安全管理,要建立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轮流现场带班制度,每班至少要有1名领导班子成员现场跟班检查;
要严格执行施工组织设计制定的施工方案和施工方法,发现施工条件变化较大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向建设单位报告。
第三十六条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基建施工过程必须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工程监理,竣工验收时应提交工程监理报告。
第三十七条市县两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对辖区内建设项目逐一建档,定期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认真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手续,强化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施工安全。
第三十八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及时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者挂靠资质的施工单位,要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整改;
对于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未经审批擅自开工或者不按经审查批准的设计组织施工,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擅自投入生产或者故意拖延工期、边建设边生产的,要责令其停止建设、生产,限期整改;
对于施工现场无安全管理人员跟班,以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整改;
对于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还要依法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
第五章验收评价和审查
第三十九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进行验收评价。
建设项目的安全验收评价应当由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但不能由原预评价单位承担。
第四十条 为方便非煤矿山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减轻企业负担,可将安全生产许可证现场审查与验收评价报告审查同时进行,评价内容纳入到综合验收评价报告中,综合验收评价报告作为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据。
第四十一条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评价,出具评价报告,并对评价结果负责。
第四十二条 验收评价报告的审查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评价报告审查主要资料及内容见附件8),采取专家负责制,聘请5-7名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审查。
专家组出具验收评价报告审查意见(见附件9)。
合格的,作为竣工验收依据;
不合格的,由安全评价机构修改完善评价报告或督促建设单位进行现场整改,重新评价后再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合格报告:
1.没有按安全设施设计进行验收评价的;
2.评价报告中未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所需条件进行评价的;
3.《安全专篇》所采用的安全设施没有全部评价的;
4.没有给出满足安全生产条件明确结论的;
5.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程、标准规定的。
第六章竣工验收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
第四十三条 非煤矿矿山(尾矿库)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四十四条 建设项目竣工并进行验收评价后,建设单位应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设施验收审查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见附件10)。
第四十五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工会依法参加。
在综合验收评价报告评审后进行。
审查时,应根据具体情况,聘请5-7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审查验收意见,填写“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验收不合格:
1.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不符合设计要求的;
2.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不能满足正常生产和使用的;
3.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4.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第四十六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见附件11)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组织填写。
内业部分:
审查填写前12项;
现场部分:
露天矿山审查填写13-20项,地下矿山审查填写21-30项,尾矿库审查填写31-34项。
现场审查意见由专家组长代表专家组填写,综合审查意见由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机关承办人根据审查结果填写,承办部门意见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业务处(科)室负责人填写,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决定由业务主管局长签发。
第四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自收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和许可证审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不含项目建设单位补正申请材料和现场整改时间)。
经审查合格的,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见附件12)和竣工验收批复(见附件13),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
不合格的,说明理由,并以书面形式告知项目建设单位。
第四十八条 《综合验收评价报告》审查、现场检查验收及许可证批复程序:
1.审查《综合验收评价报告》;
2.现场检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3.检查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
4.研究审查验收意见;
5.填写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
6.通报验收结果;
7.报业务处长和主管局长签字,行文批复,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 由省局负责审查的非煤矿山“三同时”建设项目,日常监管工作按属地监管原则,由市、县(区)安全监管部门负责。
第五十条 自《实施细则》发布实施之日起,原《辽宁省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审批程序(暂行)》(辽安监办[2007]6号)自行废止。
第五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1
“三同时”工作流程图
附件2
安全预评价报告评审主要资料及内容
1.主要资料
(1)立项材料(审批、核准、备案);
(2)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矿区范围批复;
(3)矿山开采可能造成地质环境影响的分析评估及审查意见(如果矿山开采可能造成地质环境影响的分析评估报告内容缺少原有井巷工程、采空区对改、扩建项目的影响,应由建设单位进行补充);
(4)尾矿库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尾矿库扩容建设项目还应出具坝体稳定性分析报告);
(5)可行性研究报告(小型采石场可出具开发利用方案);
(6)安全预评价报告;
(7)其他资料。
2.评审重点(应按照危险程度大小排序,由大到小)
(1)是否有突发性透水的可能(例如地表河流、老窿存水、含水层以及上游水库、尾矿库等对项目的影响);
(2)岩石移动边界一定距离外是否有河流、尾矿库、铁路、高压线塔、排土场、火药库等存在及其对项目影响;
(3)项目是否存在大面积冒顶(确定新采空区及原采空区的大小及影响)可能;
(4)提升设施是否符合规定要求且安全、可靠;
(5)通风系统是否满足正常生产要求(风质、风量检测);
(6)露天边坡角、阶段高度、平台宽度是否满足安全要求;
(7)爆破范围内是否有高压线、民宅、公路等设施;
(8)火药库及临时发放点的安全性评价;
(9)地质灾害能否导致尾矿库溃(垮)坝(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洪水等);
(10)尾矿坝基岩承载力能否满足安全要求,是否有泉水构造;
(11)尾矿库库区地质条件是否复杂,对不良地质条件是否采取可靠的治理措施;
(12)尾矿库溃坝波及范围(影响到周边村庄、场所、建构筑物厂矿等的范围);
(13)防洪、泄洪设施是否满足要求;
(14)评价范围界定是否清楚;
(15)其他评价内容。
以上情况如果存在问题,必须针对问题提出具体措施并有明确、安全可靠的结论。
3.评价结论
评价结论应包含以下内容:
(1)按危害大小列出该项目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给出安全设施设计原则及措施;
(2)针对上述危险有害因素提出的安全设施及措施,如果在设计及施工中均已落实,则该项目在安全上的可行性结论。
附件3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评审申请材料
1.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审批、核准、备案);
2.建设项目矿区范围批准文件(尾矿库土地使用审批文件);
3.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文件;
4.建设单位工商营业执照(企业核名通知书)副本(复印件);
5.安全预评价报告评审申请书、申请表;
(一式2份)
6.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7.矿山开采(尾矿库建设和生产)可能造成地质环境影响的分析评估;
8.矿山开采(尾矿库建设和生产)可能造成地质环境影响的分析评估审查意见;
9.尾矿库建设项目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10.安全预评价报告。
附件4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备案材料
1.安全预评价报告;
2.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书;
3.矿山开采可能造成地质环境影响的分析评估;
4.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的矿区范围批复文件(尾矿库土地使用审批文件);
5.尾矿库地质灾害评估报告;
6.尾矿库建设项目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7.安全预评价报告专家评审意见;
8.安全预评价报告评审单位意见;
9.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申请表(见下表)。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申请表
备案号:
建设项目名称
项目建设地址
建设单位名称
企业性质
建设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建设单位联系人
联系方式
项目可行性研究单位
建设项目生产能力
项目总投资概算
建设项目重大危险源,主要危险、危害因素:
预评价报告的主要结论:
预评价报告的评审结果:
建设单位
(盖章)
年月日
安全预评价单位
年月日
预评价报告评审单位
备案机关
(此表一式四份)
附件5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
审查申请资料
1.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报告(一式3份);
2.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见下表,一式3份);
3.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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