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信信托关爱3号新湖集团流动资金贷款项目信托计划合同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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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受益人大会 15
13 受托人的更换和选任方式 16
14 信息披露 16
15 信托计划的终止 17
16 风险揭示和风险的承担 18
17 违约责任 20
18 适用法律和纠纷解决方式 20
19 合同生效 20
20 通知 21
21 其他条款 21
22 附件 22
安信•关爱系列“阳光三号•百姓爱心”系列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第3号—新湖集团流动资金贷款信托计划
公益要素特别提示函
受托人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信托”)发行的安信•关爱系列“阳光三号•百姓爱心”系列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3号—新湖集团流动资金贷款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是具有类公益性质的信托产品。
受托人安信信托就信托计划的公益要素向委托人/受益人以本提示函的形式作出特别提示。
投资者加入信托计划前,应详细阅读包括本提示函在内的信托计划全部信托文件及其他相关信息,独立作出是否认购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位的决定。
一、公益捐赠委托人加入信托计划
委托人可以按照本提示函及信托文件的规定认购信托单位、加入信托计划。
1、认购信托单位并进行公益捐赠的委托人(即公益捐赠委托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认购信托单位的最低金额不少于2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
(2)委托人用于认购信托单位的认购资金不是银行信贷资金、借贷资金或其他负债资金,认购信托单位未损害委托人的债权人合法利益;
认购资金是其合法所有的具有完全支配权的财产,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对认购资金的规定。
(3)委托人同意按照本提示函的规定进行公益捐赠。
2、进行公益捐赠的单个个人投资者的单笔认购资金不得低于20万元,并以1万元的整数倍增加。
其他合格投资者的单笔认购资金不得低于300万元,并以10万的整数倍增加。
3、本信托计划项下,非参加公益捐赠的合格投资者认购信托单位所签署的信托合同应不超过200份。
二、公益捐赠委托人进行公益捐赠
本信托计划推介期内,公益捐赠委托人每交付人民币1元认购资金,即同时应按照万分之三的比例另行交付人民币0.0003元作为捐赠资金,并由安信信托作为其代理人以公益捐赠委托人的名义将捐赠资金捐赠给上海市慈善基金会用于慈善公益事业。
公益捐赠委托人可获得其所认购的信托单位/信托受益权,同时受托人(代接受捐赠机构)向公益捐赠委托人授予捐赠证书。
全体公益捐赠委托人在此特别承诺:
同意安信信托作为全体公益捐赠委托人的代理人(非信托计划的受托人)以公益捐赠人的名义向上海市慈善基金会进行捐赠,该等捐赠资金由安信信托直接划付至上海市慈善基金会的捐赠账户。
三、投资公益项目的优惠
受托人以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进行投资时,凡经受托人认定的相关社会民生、公益福利项目,受托人将依据届时信托行业平均利率水平下浮10%-20%确定投融资成本,以支持该等公益项目的发展。
四、公益捐赠的受益人优先取得信托利益分配
本信托计划信托受益权收益实现后,于信托受益权预期信托利益分配日,公益捐赠委托人的信托受益权对应的预期利益优先于其他合格投资人获得分配。
同顺位的受益人的预期信托利益不能足额分配的,则该顺位的各受益人按照其所持信托单位份数占同顺位信托单位总份数的比例,享有相应信托利益,承担相应损失。
五、社会监察人
受托人安信信托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有限合伙)作为信托计划的社会监察人。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社会监察人有权监督、指导受托人进行的公益性项目投资管理(如有)和公益捐赠的实施,并定期出具监察报告。
受托人将按照信托文件信息披露条款的相关规定,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向委托人/受益人报告信托计划项下公益性项目投资管理(如有)及公益捐赠实施的情况。
六、特别风险提示
受托人承诺恪尽职守,遵循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原则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但不承诺信托财产本金不受损失、不承诺最低收益。
信托财产投资运用过程中存在法律政策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等风险。
信托计划的类公益性质并不等于受托人向投资者特别是公益捐赠委托人保证信托计划不存在相应的投资风险。
受托人特别提示:
委托人/受益人特别是公益捐赠委托人对此应有充分的理解和认识,并愿意承受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
委托人与受托人本着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签订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
1定义
1.1《信托计划说明书》:
指《安信•关爱系列“阳光三号•百姓爱心”系列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3号—新湖集团流动资金贷款信托计划之信托计划说明书》及对该说明书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1.2《资金信托合同》:
指《安信•关爱系列“阳光三号•百姓爱心”系列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3号—新湖集团流动资金贷款信托计划之资金信托合同》,包括本合同委托人及本信托计划项下的其他委托人分别与受托人签订的《资金信托合同》。
1.3本信托计划/信托计划:
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合法拥有的资金信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根据《信托计划说明书》和《资金信托合同》设立的“安信•关爱系列‘阳光三号•百姓爱心’系列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3号—新湖集团流动资金贷款信托计划”。
1.4本合同:
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本《资金信托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5《认购风险申明书》/申明书:
指《安信•关爱系列“阳光三号•百姓爱心”系列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3号—新湖集团流动资金贷款信托计划认购风险申明书》及对该申明书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1.6新湖集团/借款人:
指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简称。
1.7保证人:
指自然人黄伟及其配偶李萍。
1.8信托受益权/受益权:
指受益人享有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利益的权利。
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受益权由受托人根据信托资金募集情况分为各期信托受益权。
1.9委托人:
指《资金信托合同》的委托方,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及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本信托计划项下的委托人分为公益捐赠委托人与其他合格投资者。
公益捐赠委托人是指认购信托单位的最低金额不少于2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并以1万元的整数倍增加;
其他合格投资者,单笔认购资金不得低于300万元,并以10万的整数倍增加。
公益捐赠委托人将按照《安信•关爱系列“阳光三号•百姓爱心”系列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3号—新湖集团流动资金贷款信托计划公益要素特别提示函》的约定进行公益性捐赠。
各类委托人的资格以《安信•关爱系列“阳光三号•百姓爱心”系列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3号—新湖集团流动资金贷款信托计划公益要素特别提示函》中的约定为准。
1.10受托人:
指信托计划的受托人;
于信托计划设立时,为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1.11受益人:
指合法持有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1.12保管人:
指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保管机构,于信托计划设立时,为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
1.13信托资金:
指本信托计划项下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第3条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
1.14信托计划资金:
指本信托计划项下全体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的全部信托资金的总额。
1.15信托财产:
指本信托计划项下全体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及在信托计划期限内受托人对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进行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计划资金、信托计划资金转换形成的其他形态财产、信托财产运用所取得收益、因信托财产毁损灭失或其他事由获得的损失赔偿及其他收入。
1.16信托财产专户:
指受托人在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为本信托计划开立的、存放全部(资金类)信托财产和支付相关信托费用、信托利益的银行账户。
具体账户信息由受托人另行通知。
1.17信托资金募集账户:
指受托人开立用于归集信托计划认购款项的银行账户,具体账户信息由受托人另行通知。
1.18信托单位:
指受托人将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受益权划分的等额份额。
在信托计划成立日,每一信托单位对应一万元信托资金。
1.19信托利益:
指信托财产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信托费用、信托税费后可供受益人分配的信托财产。
1.20信托利益起算日:
(1)就信托计划成立时发行的信托受益权而言,系指信托计划成立日;
(2)就信托计划成立后发行的信托受益权而言,系指受托人宣布的各期信托受益权募集成功之日。
1.21信托利益分配日:
指每个信托利益核算日后十(10)个工作日内的任一工作日。
由于银行资金汇划系统等原因,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到账日可能晚于信托利益分配日。
1.22信托利益核算日:
(1)就信托计划期间内存续的信托受益权而言,为每年的6月21日和12月21日;
(2)信托计划终止日(包括提前终止日);
(3)如进入延长期的,则信托利益核算日系指信托财产专户实际收到信托财产产生的收益之日。
1.23信托利益核算期:
就任何信托受益权而言,指一个信托利益核算日(含该日)至下一个信托利益核算日(不含该日)的期间,其中第一个信托利益核算期系指其信托利益起算日(含该日)至其信托利益起算日后的第一个信托利益核算日(不含该日)的期间。
1.24信托计划年度:
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每满一年的期间。
1.25监管机关: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其他依法有权对受托人进行监管的机构。
1.26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信托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27法律:
指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
1.28工作日: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
1.29元:
指人民币元。
2信托目的
2.1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建立双方之间的资金信托法律关系,由受托人按本信托计划和本合同约定方式对信托财产进行运用,为受益人谋取相应利益。
3信托计划的基本情况
3.1信托计划的名称
本信托计划的名称为“安信•关爱系列‘阳光三号•百姓爱心’系列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3号—新湖集团流动资金贷款信托计划”。
3.2信托计划的规模与募集
3.2.1本信托计划拟募集资金总规模为人民币30,000万元(大写:
人民币叁亿元整),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单位总份数为30,000份。
具体发行规模及发行批次由受托人根据届时情况而定,最终以委托人各期实际交付的信托资金总额为准。
3.2.2首期信托资金的募集期不超过三十(30)个工作日,自《信托计划说明书》确定的推介期开始日开始计算;
经受托人决定,募集期可以延长。
受托人有权根据发行情况,对本信托计划进行分期募集,各期募集规模由受托人自行确定。
3.2.3委托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后三(3)个工作日内且在推介期届满之前将信托资金交付至信托资金募集账户或信托财产专户。
否则,受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3.3信托计划的成立
3.3.1在募集期届满时,如以下条件均获得满足,受托人可在三(3)个工作日内决定本信托计划成立:
a)已募集信托资金规模达到10,000万元;
b)委托人超过两
(2)人;
c)受托人认为应满足的其他条件;
d)尽管有上述规定,受托人仍可根据实际募集情况,在本信托计划募集总规模的范围内调整最低募集规模,并对信托计划进行分期募集。
3.3.2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即生效。
受托人应于信托计划成立当日将信托资金募集账户内资金一次性全部划付至信托财产专户。
同时,受托人应于作出本信托计划成立决定或信托受益权各期募集完成之日起五(5)个工作日内向信托当事人发出信托计划或信托受益权生效通知。
3.3.3信托计划成立后,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自交付之日至信托受益权生效前一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并由受托人于第一个信托利益分配日交付给受益人。
3.3.4在募集期届满时,若信托计划成立条件仍未获得满足,或募集期内发生使信托计划无法成立的不可抗力,本信托计划不成立,受托人将于募集期届满后十(10)个工作日内将已募集资金及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返还委托人。
3.3.5信托计划成立后,受托人有权安排后续发行。
后续发行的信托受益权募集金额、推介期及生效日等事项由受托人通过公告的方式另行确定。
3.3.6信托计划成立时,已发行的信托受益权与信托计划同时成立并生效。
信托计划成立后,后续发行的信托受益权,由受托人通过公告的方式确定其生效之日。
4信托计划的期限
4.1本信托计划期限为二年,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算。
4.2如信托计划分期募集,则各期信托受益权存续期限均自受托人宣布当期信托受益权生效之日起算,并均于信托计划终止之日同时到期。
4.3本信托计划期限届满前,受托人有权延长各期信托受益权期限并相应延长信托计划期限,延长期限不超过十二(12)个月,具体期限由受托人通过公告的方式确定。
但该情况下,本信托计划项下各期信托受益权期限(包括根据5.2.4条规定延长的期限)均不得超过信托计划成立满三年之日。
4.4信托计划存续期限满1年后,受托人有权根据本合同第5.2.5条约定提前结束本信托计划。
4.5信托期限届满后(含根据5.2.4条延长的期限),受托人亦有权根据本合同第5.2.6条规定延长信托期限。
5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
5.1信托财产的管理
5.1.1委托人同意,由受托人将本合同项下委托人交付的资金与具有相同信托目的的其他委托人(指与受托人签订《资金信托合同》,并交付相应资金的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合管理、运用、处分;
相关信托事务亦进行集中管理,集中管理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受益权的登记托管、信托利益的分配和支付、资金划拨、信息披露等。
5.1.2受托人应当为本信托计划建立单独的会计账户,单独核算、单独管理。
5.1.3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信托财产专户内的闲置资金可用于投资定期存款、同业存放、货币市场基金、票据、债券等低风险、高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5.2信托资金的运用、处分
5.2.1本信托为指定用途信托。
受托人运用信托资金的方式为:
5.2.2信托计划成立后,受托人将委托人所交付的信托资金向新湖集团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为新湖集团贸易周转提供支持。
5.2.3新湖集团将根据与受托人签订的编号为AXXT(2013)JHXT02-DK01《信托贷款合同》的约定归还贷款本息,贷款利息按贷款实际占有天数计算。
5.2.4本信托计划项下各期信托受益权期限届满前,在借款人未发生任何违约情况下,受托人有权根据各期贷款的具体情况将对应各期信托受益权存续期限分别延长不超过十二(12)个月。
根据信托受益权存续期限延长情况,本信托计划期限亦相应延长。
5.2.5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限满1年后,借款人可根据《信托贷款合同》约定申请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息,该情况下,本信托计划可提前终止。
5.2.6如新湖集团、自然人黄伟及其配偶李萍等担保人发生重大违约(具体由受托人认定),或本信托计划期限届满(含根据第5.2.4条延长的期限)时信托财产中的现金资产扣除相关费用后仍不能满足全部受益人预期信托利益的,则本信托计划将进入延长期,延长期期限不超过12个月。
届时,受托人有权自主行使担保权利,要求自然人黄伟及其配偶李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或其他受托人认为更符合受益人利益的方式变现信托财产。
此种情况下,存续信托受益人预期信托利益延期分配,而已到期并分配信托利益的信托受益人则不受影响。
5.2.7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以及其与相关主体就信托资金运用、管理等事项签署的协议、合同等文件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如果信托计划出现需补充、调整的事宜,则受托人基于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信托财产之职责,有权与相关主体协商对已经签署的协议、合同等文件项下的相关事宜进行补充约定,包括但不限于调整监管措施等。
就该等事宜受益人确认并同意受托人无须另行召开受益人大会进行审议,但受托人有权决定将相关事宜提请受益人大会进行审议。
5.3信托财产的保管
5.3.1在信托期限内,受托人委托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担任保管人,将信托财产专户设定为保管账户,由保管人对保管账户内全部信托财产(现金类资产)进行保管。
5.3.2信托财产保管的具体事宜,授权受托人与保管人另行签署《保管协议》确定。
5.4受托人的自由裁量权
5.4.1即使有上述规定,如发生可能影响信托财产安全或信托目的按期实现等重大事项时,受托人有权为受益人之利益自行决定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转让信托计划项下债权资产以变现信托财产等方式。
如信托期限届满时需要通过转让部分或全部信托受益权而实现受益人信托利益的,受益人确认并同意授权受托人可以自己名义代为签署有关法律文件,而无需召开受益人大会或另行获取受益人的授权。
在此情形下,本信托计划可因此而部分或全部提前到期或延期。
6信托利益
6.1预期信托利益
6.1.1预期信托利益等于信托资金本金加上预期收益。
预期信托收益=信托资金本金×
预期年化收益率×
N/365,其中,N为信托受益权实际存续天数。
6.1.2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受益人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为:
认购金额(万元)
20-50(不含)
50-100(不含)
100-300(不含)
300(含)以上
预期年化收益率
8%
8.8%
9.2%
9.8%
6.1.3信托计划项下各期信托受益权期限届满后仍不能实现预期信托利益时,则受托人将根据本合同第5.2.6条规定延期分配,自延期之日起至信托计划终止日(包括提前终止)期间存续信托受益权预期年化收益率=15%。
6.1.4特别提示:
预期信托利益并不构成受托人的保证本金或收益承诺,最终实现的信托利益根据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情况而定。
6.2信托利益的核算和分配
6.2.1信托财产的分配顺序
本信托计划信托收益实现后,先扣除本信托应承担的费用、税费,然后按受益人所持信托受益权份额、预期年化收益率及受益权实际存续天数于信托利益分配日向受益人分配预期信托利益,其余则作为受托人信托报酬。
6.2.2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益人预期收益于每个信托利益核算日起十(10)个工作日内(遇节假日顺延)进行分配。
6.2.3信托计划终止(含提前终止),受益人预期信托利益(包括信托预期收益和信托资金本金)分配时间为信托计划终止(含提前终止)日后十(10)个工作日内(遇节假日顺延)。
6.2.4预期信托利益的计算方式
受益人预期可分配的信托利益=信托资金本金×
(1+预期年化收益率×
N/365),其中,N为信托受益权实际存续天数。
6.2.5信托计划成立满一年后,如借款人根据本合同第5.2.5条规定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受托人将在收到借款人提前清偿的该期贷款本息后十(10)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分配预期信托利益(信托预期收益计算至借款人提前还款之日)。
7信托财产的税费和信托费用承担
7.1税费处理
受益人和受托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依法纳税,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相关税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7.2信托费用承担
7.2.1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为信托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
a)受托人收取的信托报酬;
b)保管人收取的保管费;
c)因设立信托计划而产生的前期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审计费、保险费、公证费、评估费、登记费、信托计划营销费、推介费用、代理资金收付费、差旅费等其他费用;
d)信托计划成立及投资运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评估费、公证费、律师费、审计费、差旅费及其他相关服务机构的费用;
e)召集受益人大会发生的会议费等费用;
f)为保护和实现信托财产权利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公证费及其他形式的资产处置费等费用;
g)信托事务管理相关费用;
h)信托计划终止时的清算费用;
i)其他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7.2.2受托人负责上述各项费用的核算工作,并应妥善保管上述费用的相关单据、凭证。
除非特别说明,上述费用均在发生时由受托人指令保管人从信托财产专户中支付。
受托人如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7.2.3受托人因违反本合同所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信托事务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列入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7.3信托报酬的计算和支付
7.3.1受托人于每个信托受益权信托利益分配日,分配完毕信托利益后,可提取当期信托报酬,信托报酬的金额根据本合同6.2条的约定确定。
7.3.2至信托报酬支付日,信托财产专户中资金不足以支付信托报酬的,则按信托财产专户中的已有资金部分支付。
剩余部分在信托财产专户内获得资金后随时支付。
8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8.1在信托计划期限内,受益人可以通过签署《受益权转让合同》的形式转让信托受益权。
但受益权转让时,受益人必须持有效证件及相关信托文件与受让人共同到受托人营业场所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否则,任何信托受益权的转让均不得对抗受托人。
8.2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的,其受让人必须是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8.3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
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
8.4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时,信托受益权转让方应当按所转让信托资金金额的0.2%作为转让手续费一次性支付给受托人,否则受托人有权拒绝为其办理相关信托受益权转让手续。
8.5信托受益权发生继承事项时,合法继承人须向受托人提出信托受益权继承登记申请,并提供合法有效的继承法律文件正本。
信托受益权继承人应当按照所继承信托资金金额的0.2%作为继承登记手续费一次性支付给受托人。
继承人未按照本合同的要求提供继承法律文件正本的,受托人有权拒绝向其分配信托利益。
9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9.1除根据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享有权利外,委托人还享有下列权利:
9.1.1有权向受托人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相应说明;
9.1.2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9.2除根据本合同的其他条款承担义务外,委托人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9.2.1保证依据本合同所交付的全部资金来源合法,且为其合法可支配财产;
9.2.2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惟一受益人;
9.2.3委托人已认真阅读了信托计划的募集文件,委托人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法律所规定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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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托 关爱 号新湖 集团 流动资金 贷款 项目 计划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