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给水泵房排水泵商务合同Word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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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梁振礼
传真:
0438-2109132
联系电话:
0438-210913213009061423
合同条款
下列文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招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
(2)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
(3)中标通知书
(4)合同条款
(5)合同附件
(6)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的与合同有关的其它书面文件
上述文件如有矛盾时,以签字时间后者为准,同时签字的以排前者为准。
合同签字时间及地点:
2008年8月吉林省白城市
合同双方:
买 方
卖 方
名称:
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
上海市汶水路857号
邮编:
137000
联系人:
潘翔峰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工行白城经济开发区支行
上海建行黄渡支行
帐号:
0805221709000959418
31001977580055658888
纳税人登记号:
220802664288051
310114630452482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
权代表人签字:
签字日期:
买卖双方达成协议,并同意按如下条款签订本合同:
目录
1.定义 5
2.合同标的 6
3.供货范围 6
4.合同价格 7
5.付款方式 8
6.交货和运输 10
7.包装与标记 13
8.技术服务和联络 15
9.质量监造与检验 16
10.安装、调试、试运和验收及售后服务 19
11.保证与索赔 22
12.保险 25
13.税费 25
14.分包与外购 25
15.合同的变更、修改、中止和终止 25
16.不可抗力 27
17.合同争议的解决 27
18.合同生效 27
19.其它 27
1.定义
本合同和附件中所用下列名词的含义在此予以确定:
1.1“买方”是指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白城项目筹建处,包括该法人的继任人和法人的受让人。
1.2“卖方”是指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包括该法人的继任人和法人的受让人。
1.3“合同”指本文件及其附件中的所有部分。
1.4“合同价格”是指在本合同4款中规定的部分。
1.5“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18款中所规定的合同的生效日期。
1.6“技术资料”是指合同设备及其与电厂相关的设计、制造、监造、检验、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和技术指导等文件(包括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各种软件),和本合同附件3规定的用于电厂正确运行和维护的文件。
1.7“合同设备”是指卖方根据合同所要供应的机器、装置、材料、物品、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所有各种物品,如本合同附件2所列示和规定。
1.8“监造”是指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由买方代表对卖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的关键部位进行质量监督,实行文件见证、现场见证和停工待检。
此种质量监造不解除卖方对合同设备质量所负的责任。
1.9“性能验收试验”是指为检验本合同附件1规定的性能保证值按本合同附件5规定所进行的试验。
1.10“初步验收”是指当性能验收试验的结果表明已达到了合同附件1规定的保证值后,买方对每台机组合同设备的验收。
1.11保证期是指合同设备签发初步验收证书之日起一年(签最终验收证书)。
1.12“最终验收”是指买方对每一机组的合同设备保证期满后的验收。
1.13“日、月、年”是指公历的日、月、年;
“天”是指24小时;
“周”是指7天;
“年”是指365天。
1.14“电厂”是指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白城项目筹建处。
1.15“技术服务”是指由卖方提供的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程设计、设备监造、检验、土建、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运行、检修时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
包括合同期满后卖方的售后服务。
1.16“现场”是指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白城项目2×
600MW等级超临界空冷机组新建工程施工现场,为买方安装合同设备所在地。
1.17“随机备品备件”是指根据本合同提供的满足设备安装、调试、试运行的备用部件,如本合同附件2所列示和规定。
1.18“试运行”是指单机、整机或各系统和/或设备在调试和电厂试运行阶段进行的运行。
1.19“机组”是指锅炉、汽轮机、汽轮发电机和附属设备组成的一套完整的设备。
1.20“书面文件”是指任何手书、打字或印刷的有印章和/或具有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签名的文件。
1.21“分包商”是指经买方同意由卖方将合同供货范围内任何部分的供货分包给其他的法人及该法人的继任人和该法人允许的受让人。
1.22“最后一批交货”是指该批货物交付后,使得该套合同设备的已交付的货物总价值达到合同设备价格98%以上,并且余下未交的设备不影响机组的安装、调试和性能验收试验。
余下设备则应在不影响项目进度下,于第二台机组初步验收前交齐。
1.23“设备缺陷”是指卖方因设计、制造错误或疏忽所引起的本合同设备(包括部件、原材料、铸锻件、元器件等)达不到本合同规定的性能、质量标准要求的情形。
1.24“推荐备品备件”是指卖方推荐的满足合同设备从机组投运到第一次大修(包括第一次大修)所需的备品备件。
2.合同标的
2.1卖方同意向买方出售,买方同意向卖方购买本合同设备。
2.2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见合同附件2.
2.3该设备应是全新的、技术先进的、成熟的、安全的、经济的和完整的,并按特定的标准设计的其性能应符合附件1规定的性能保证值要求.
2.4本合同所供设备的技术规范、技术经济指标和性能按本合同附件1。
2.5卖方提供合同设备的具体供货范围按合同附件2。
2.6卖方提供的具体技术资料按合同附件3。
2.7卖方提供的具体技术服务按合同附件7。
3.供货范围
3.1合同供货范围详见附件2。
3.2合同供货范围包括了所有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随机备品备件、人员培训及技术协调、技术服务及技术指导和设备运输及运输保险等。
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漏项和短缺,在发货清单中并未列入而且确实是卖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并且是满足合同附件1对合同设备的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须的,均应由卖方负责将所缺的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随机备品备件、人员培训及技术协调、技术服务及技术指导等补上,发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
4.合同价格
4.1本合同价格即合同总价为人民币89万元,大写:
捌拾玖万圆整。
本合同价格包括合同设备(含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技术资料、技术服务等费用,还包括合同设备的税费、运杂费等与本合同中卖方应承担的所有义务和所有工作的费用。
4.1.1合同设备价格为人民币89万元,大写:
本合同设备价格还包括与设备有关的卖方所应纳的税费、技术资料费、合同设备部套件从设备制造厂到始发站的运输、装卸、保险费及所有设备包装费。
4.1.2合同的技术服务费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技术服务费包括按本合同第8款中及附件7中的卖方服务范围和卖方来买方现场的各种费用,包括来买方现场的薪金(其中包括个人所得税费和生活费)及往返买方现场之间的旅费,买方将为卖方技术指导人员在现场提供生活及办公的便利条件,但生活、住宿、办公、通讯、医疗、交通、人身保险、翻译等费用由卖方自理。
对于买方人员在国外的设计联络会、设备验收(如果有),卖方应负责买方人员自中国到目的国和从目的国回中国期间所发生的办公、翻译、住宿、生活、当地交通、人身保险、机票等各种费用。
4.1.3合同设备到交货地点的运杂费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运杂费”包括:
从设备制造厂的始发站到交货地点所发生的公路、水路、铁路、航空运费、包装费、装卸费、大件运输措施费及保险费等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
4.2本合同总价在合同有效期内为不变价
4.3合同的总价格表
总价格表
合同总价:
捌拾玖万圆整单位:
人民币(万元)
价目名称
#1、#2机组
总价
备注
设备价格
89
其中
设备本体
86.9034
备品备件
2.0966
专用工具
无
技术服务费
免费
运杂费
合计
5.付款方式
5.1本合同使用货币种类为人民币,卖方同意买方按人民币支付合同价款。
5.2付款方式:
银行汇款。
5.3合同设备款的支付(按1:
8:
1比例支付方案)
5.3.1.1合同生效日期起1个月内,卖方提交下列单据经买方审核无误后1个月内,支付给卖方合同设备价格的10%(8.9万元)作为预付款。
(1)由卖方开户银行开具的金额为合同设备价格10%的不可撤销的以买方为受益人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格式如下:
致:
有限公司
本保证金是为(卖方名称)(以下称供方)于(日期)签订第(合同号)合同为买方提供(设备名称)提供履约担保。
(银行名称)(以下简称银行)以及他的继承人,受让人为了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并放弃追索权,根据并同意下列条款,保证付给买方合同设备价格的_%(百分之),即万元人民币。
(a)当卖方未能忠实地履行合同文件规定和此后双方同意的对合同的有效修改、补充和变动(以下简称违约),无论卖方有无不同意见,银行在收到买方的书面通知时,银行将按买方所要求的上述金额和方式付给买方。
(b)按上述承付的金额将是净数,不得扣除现在或将来应付的任何税捐、关税、费用、手续费或任何性质由任何人加予的保留款。
(c)本保证金的规定是我们银行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直接义务。
合同条件的修改,以及买方所允许的时间改变或任何让步,除条款中有规定免除银行的责任外,都不能解除我们银行在这方面的义务。
(d)本保证金自开立之日起生效。
履约保证金在合同条款规定的质量保证期满后不迟于30天退还;
但如果此时存在合同争端并且未能解决,那么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应延长到上述争端最终解决且理赔完毕后。
(卖方银行的名称)公章
(签发人名和签字)
年月日
(2)金额为合同设备价格10%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复印件二份)。
5.3.1.2卖方已完成合同设备最后一批交货,且卖方在提交金额为合同设备价格的100%的增值税发票(正本一份、复印件二份)经审核无误后一个月内,买方支付给卖方合同设备价格的80%(71.2万元)作为完工款。
5.3.1.3合同设备价格的10%(8.9万元)作为设备质量保证金,待合同设备保证期满没有质量问题,买方已经签发了合同设备最终验收证书后,在卖方提交下列单据经买方审核无误后一个月内,买方支付给卖方合同设备价格的10%,如有问题,扣除相应部份。
5.3.1.3.1金额为合同设备价格10%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复印件二份)。
5.3.1.3.2该套合同设备最终验收证书的复印件一式五份。
5.4技术服务费的支付:
5.4.1每套设备的第一批设备交货后,卖方提交金额为该套合同设备技术服务费30%的商业发票(正本一份,复印件四份),买方审核无误后1个月内,支付给卖方该套合同设备技术服务费的30%。
5.4.2每套合同设备通过该套机组性能验收试验,初步验收证书签署后,卖方提交金额为该套合同设备技术服务费70%的商业发票(正本一份,复印件四份),买方审核无误后1个月内,支付给卖方该套合同设备技术服务费的70%。
5.5运杂费的支付
运杂费在设备交货时由卖方分批向买方结算,结算总额为合同规定的运杂费。
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单据经审核无误后1个月内,买方支付给卖方该批运杂费。
5.6付款时间以买方银行承付日期为实际支付日期,若此日期晚于规定的付款日期,即从规定的日期开始按本合同11.14款计算迟付违约金。
5.7根据本合同第10、11款的规定,如果卖方向买方支付损坏赔偿费、现场加工及代采购费、违约金时,卖方应在接到买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后一个月内,将款项支付给买方。
如逾期不交,买方有权在本合同项下的下一期应支付给卖方的款项中将这部分索赔金额及其利息扣除。
5.8由卖方出具的,用于支付保证金等方面的费用均由卖方承担。
5.9卖方商业发票价值应与相应设备的实际价值相符,如有明显不符,买方有权拒付货款。
6.交货和运输
6.1本合同设备的交货期:
见本合同附件4。
本合同设备的交货期及交货顺序应满足工程建设设备安装进度和顺序的要求,应保证及时和部套的完整性。
分部套交货时间见附件4。
交货进度表如下:
序号
设备/部件名称、型号
发运地点
数量
交货时间
1
工业废水排水泵65WQ/C250-7.5-PJ
上海
3台
2009年4月
(生产厂家免费代保管4个月)
2
生活污水排水泵65WQ/C251-3.0-PJ
2台
3
雨水排水泵WQ4590-864A-600-PJ
6.2合同设备所有权自合同设备交付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合同设备毁损、灭失的风险,在合同设备交付之前由卖方承担,交付之后由买方承担。
卖方提供的合同设备按以下地点交货:
600MW等级超临界空冷机组新建工程施工现场
6.2.1铁路运输交货地点:
电厂专用线
6.2.2汽车及其它运输方式交货地点:
6.2.3零担到站:
白城站
6.2.4技术资料邮寄地址:
(吉林省白城市开发大街1036号)
收件人:
高强
邮政编码:
(137000)
收货单位: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白城项目筹建处)
技术资料应由卖方负责使用特快专递交付买方,卖方应负担所有的包装费、运费及保险费。
6.3卖方应在第一次设计联络会上按照本合同附件4的规定向买方提供每批货物名称、总重量、总体积和交货日期的初步交货计划及本合同项下的货物总清单和装箱总清单。
卖方在每批货物预计启运60天前及10天前,分两次以传真将6.6款中的各项内容通知买方。
6.4每批合同设备交货日期以到货车站的到货通知单时间戳记为准。
现场交货时间以现场交货记录为准。
此日期即本合同11.9款计算迟交货物违约金时的根据。
6.5卖方须向承运部门办理申请发运设备所需要的运输工具计划,负责合同设备从卖方到交货地点的运输。
6.6在每批货物备妥及装运车辆发出24小时内,卖方应以传真将该批货物的如下内容通知买方。
1)合同号;
2)机组号;
3)货物备妥发运日;
4)货物名称及编号和价格;
5)货物总毛重;
6)货物总体积;
7)总包装件数;
8)交运车站名称、车号和运单号;
9)重量超过二十吨(包括二十吨)或尺寸超过9米×
3米×
3米的每件货物的名称、重量、体积和件数。
对每件该类设备(部件)必须标明重心和吊点位置,并附有草图,具体的要求参见附件9。
10)对于特殊物品(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及其它危险品和运输过程中对温度等环境因素和震动有特殊要求的设备或物品)必须特别标明其品名、性质、特殊保护措施、保存方法以及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
6.7附件4中没有开列的货物应配合安装进度根据买方要求进行交货。
6.8在保证期内和在保证期满后三年内由于卖方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供应设备(或部件)的损坏或潜在缺陷,而动用了买方库存中的备品备件以调换损坏的设备或部件,则卖方应负责免费将动用的备品备件补齐,最迟不得超过6个月运到指定目的车站,并且通知买方。
6.9卖方应按附件1和附件3规定,向买方分批提供满足电厂设计、监造、施工、调试、试验、检验、培训、运行和维修所需的技术资料。
按附件1和附件3的规定提供技术资料18套。
应分别列出上述技术资料的清单及符合附件3规定的交付进度。
6.10技术资料一般以邮寄方式递交,每批技术资料交邮后,卖方应在24小时内将技术资料的交邮日期、邮单号、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件数及重量、合同号等以传真通知买方。
6.11技术资料以邮政部门提货通知单时间戳记为技术资料的实际交付日期。
此日期将作为按合同11.10款对任何延期交付资料进行延期违约金计算的依据。
如果技术资料经买方或买方代表检查后发现有缺少、丢失或损坏,且非买方原因,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7天内(对急用者应在3天内)免费向现场补充提供缺少、丢失或损坏的部分。
如因买方原因发生缺少、丢失或损坏,卖方应在接到买方通知后7天内(对急用者应在3天内),向现场补充提供缺少、丢失或损坏部分,费用由买方承担。
6.12买方可派遣代表到卖方工厂及装货车站检查包装质量和监督装车情况。
卖方应提前15天通知买方交运日期。
如果买方代表不能及时参加检验时,卖方有权发货。
上述买方代表的检查与监督不能免除卖方应负的责任。
6.13为实现对设备及材料的计算机管理。
卖方应在每批货物交运时随货提供装箱单明细,并附有对应的部件号、图号和设备编码的计算机软盘。
7.包装与标记
7.1卖方交付的所有货物要符合国家标准中关于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规定及货物承运部门的规定,具有适合长途运输、多次搬运和装卸的坚固包装。
包装应保证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完好无损,并有减振、防冲击的措施。
若包装无法防止运输、装卸过程中垂直、水平加速度引起的设备损坏,卖方要在设备的设计结构上予以解决。
包装应根据设备特点,按需要分别加上防潮、防霉、防锈、防腐蚀的保护措施,对设备进行妥善的油漆,以适应远途海上、陆上运输条件和大量的吊装、卸货以及长期露天堆放的需要,从而防止雨雪、受潮、生锈、腐蚀、受震以及机械和化学引起的损坏,以保证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运抵合同设备安装现场。
产品包装前,卖方负责按部套进行检查清理,不留异物,并保证零部件齐全。
7.2卖方对包装箱内和捆内的各散装部件均应系加标签,注明合同号,主要设备名称,本部件名称以及该部件在装配图中的位号、零件号。
7.3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四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中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
2)目的站;
3)供货、收货单位名称、收货人代码;
4)设备名称、机组号、组装图上的部件位置号;
5)箱号/件号;
6)毛重/净重(公斤);
7)体积(长×
宽×
高,以毫米表示);
8)唛头;
9)生产日期;
10)生产工厂;
11)保管等级。
凡重量为二吨或超过二吨的货物,应在包装箱的侧面以运输常用的标记和图案标明重心位置及起吊点,以便于装卸搬运。
应按照设备各特性和不同的运输及装卸要求,在箱上明显位置标上“小心”、“向上”、“防潮”、“勿倒”、“怕热”、“远离放射源及热源”、“由此起吊”、“重心点”、“堆码重量极限”、“堆码层数极限”、“温度极限”等通用标志,并应符合相应国家及国际包装标准。
7.4对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或直接在设备本身上注明上述有关内容。
大件货物应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架或包装垫木。
7.5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包括分件名称、数量、价格、机组号、图号的详细装箱单、合格证。
外购件包装箱内应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书一份、技术说明书八份。
另邮寄装箱清单各二份。
7.6附件2中列明的随机备品备件应按每套设备分别包装,并在包装箱外加以注明,一次性发货。
7.7随机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应分别包装并按7.2款注明上述内容,并标明“备品配件”或“工具”的字样。
7.8各种设备的松散零星部件应采用好的包装方式,装入尺寸适当的箱内,并尽可能整车发运以减少运输费用。
7.9栅格式箱子和/或类似的包装,应能用于盛装不至于被偷窃或被其他物品或雨水造成损坏的设备及零部件。
7.10所有管道、管件、阀门及其它设备的端口必须用保护盖或其它方式妥善防护。
7.11卖方和/或其分包商不得用同一箱号标明任何两个箱件,包装箱应连续编号,而且在全部装运的过程中,装箱编号的顺序始终是连贯的。
7.12对于需要精确装配的明亮洁净加工面的货物,加工面应采用优良、耐久的保护层(不得用油漆)以防止在安装前发生锈蚀和损坏。
7.13卖方交付的技术资料应使用适合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雨和防潮的包装,并应防止潮气和海水的侵蚀。
每包技术资料的封面上应注明下述内容:
1)合同号;
2)供货、收货单位名称;
3)目的站;
4)毛重;
5)箱号/件号。
每一包资料内应附有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一式二份,标明技术资料的序号、文件项号、名称和页数。
7.14凡由于卖方包装或保管不善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时,不论在何时何地发现,一经证实,卖方均应按本合同11款的规定负责及时修理、更换或赔偿。
在运输中如发生货物损坏和丢失时,卖方负责与承运部门及保险公司交涉,同时卖方应尽快向买方补供货物以满足工期需要。
7.15卖方对多次使用的专用铁路包装箱、包装架、运输固定架等,应做出专门标记,在买方对该部件到货清点使用完毕后由卖方自行收回(费用由卖方承担)。
8.技术服务和联络
8.1卖方应及时提供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程设计、设备监造、检验、土建、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运行、检修等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
详细内容见附件3、5及7。
8.2卖方需派代表到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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