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关心的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政策与问题解答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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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什么是劳动合同的解除?
91、什么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92、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93、企业在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过程中应当如何履行劳动合同?
94、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内不辞而别应如何处理?
95、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原来的法定代表人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仍然有效?
96、什么是经济性裁员?
企业经济性裁员应遵循哪些程序?
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时,哪些人员依法不能被裁减?
97、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应当支付给劳动者不超过12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98、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不受12个月工资的限制?
99、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是什么?
100、复转军人军龄及有关人员工龄能否作为计算职工经济补偿金的年限?
101、解除劳动关系后劳动者获得的经济补偿金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102、劳动者因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获得经济补偿金时,能否再领取失业保险金?
103、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与被判处缓刑、拘役或者劳动教养的人员的劳动合同吗?
10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105、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培训费吗?
106、什么是劳动合同的终止?
107、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应履行什么手续?
108、劳动合同到期,未办理终止或者续签手续,该如何处理?
109、什么情况下,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110、国有企业与职工终止劳动合同后,须向职工支付生活补助费吗?
111、劳动者在什么情况下承担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
112、什么是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113、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如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14、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的规定,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115、什么是集体合同?
116、什么是集体协商?
118、集体协商应遵循什么程序?
119、对集体协商的代表有哪些规定?
120、关于集体合同的期限有哪些规定?
121、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
122、什么是集体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24、哪个部门负责审查集体合同?
125、审查集体合同时,对哪些方面进行审查?
126、集体合同审查遵循什么程序进行?
127、什么机构负责处理因签订集体合同而发生的争议?
128、处理因签订集体合同而发生的争议按照什么程序进行?
129、如何解决因履行集体合同而发生的争议?
正文
《劳动法》第16条规定: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
劳动合同是合同的一种。
它具有一般合同所具有的法律特征。
(1)劳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而不是单方的法律行为。
(2)劳动合同是合法行为,即当事人之间订立、变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的规定。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协议,是实现劳动权利的法律形式和手段,因而,除具有如上所述的一般合同的特征外,还具有自己独特的法律特征:
(1)就主体而言,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特定的。
劳动合同必须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合意构成。
劳动合同当事人必须一方是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即劳动力的使用者;
另一方是劳动者本人,即劳动力的所有者。
因此可成为劳动合同主体的劳动者,必须具有提供劳动力的能力;
而且用人单位必须要有使用劳动力的能力,即是具有特定资格的法人或者其他依法成立的组织、团体。
(2)因劳动合同而确立的劳动关系具有从属性。
在缔结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自由协商而决定劳动合同的内容;
然而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由于劳动者纳入用人单位生产体系从事劳动,必须服从用人单位的指挥监督,因而形成劳动关系的从属性。
(3)就内容而言,劳动合同是以确立劳动关系为目的,以明确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协议。
(4)在劳动合同关系中,由于用人单位基于经济上的力量,较之劳动者具有优势地位。
因此,为维护弱者一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往往大量介入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合同有别于一般私法上合同的社会性。
国家法律大量介入劳动合同的结果,造成国家以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与劳动条件最低标准,使劳动合同内容受到国家法律的极大影响。
《劳动法》第17条规定: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明确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必须遵循的三项基本原则。
(1)平等自愿原则。
平等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自愿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通过协商,自愿决定和调整互相权利利益关系。
凡是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或者合同条款与当事人双方的意志不一致,都不符合自愿原则。
(2)协商一致的原则。
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对劳动合同的内容进行充分协商,达到双方对权利、义务意思表示一致,即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
(3)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原则。
这项原则要求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必须遵守法律规范。
1)主体合法。
即劳动合同双方的当事人都必须具有合法资格,劳动者应当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例如劳动者应当年满16周岁,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能力;
用人单位应当具有用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应当依法成立,能够依法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劳动保护条件等。
2)内容合法。
劳动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是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形式合法。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方为合法。
根据《劳动法》第19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具备以下7条必备条款:
(1)劳动合同期限。
即劳动合同的有效时间,是判定劳动合同是否有效、何时有效的重要依据。
(2)工作内容。
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工种),以及工作应达到的数量、质量指标或者应当完成的任务。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是指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卫生及其他劳动条件,用人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而采取的各项保护措施,如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等。
(4)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成果返还,包括工资、奖金、津贴等。
(5)劳动纪律。
劳动纪律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工作秩序和规则。
(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是指除期限以外其他由当事人约定的特定法律事实,这些事实一出现,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即自行消灭,双方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指当事人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者不完全履行劳动合同,如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等所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具有补偿和惩罚的双重性,通过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可以使受损害的当事人得到补救,同时也是对违约人的惩罚。
劳动合同的内容除以上必备条款外,双方当事人还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之内,协商约定其他内容作为劳动合同的约定,如试用期限、商业秘密的保护和补充保险、福利待遇等。
《职业病防治法》第30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5月12日国务院令第352号)第18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及其后果、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中毒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协商并更原劳动合同有关条款。
“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中毒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单方面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安全生产法》第44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障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89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无效;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动合同中有法定条款,也可以有约定条款。
培训费可以作为约定条款。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用于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支付和劳动者违约时培训费的赔偿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但约定劳动者违约时负担的培训费和赔偿金的标准不得违反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等有关规定。
住房作为用人单位的福利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违约责任是劳动合同的法定条款,违约金包含在违约责任之中,劳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工会法》第18条规定:
“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
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
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第52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2倍的赔偿:
(一)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根据《劳动法》第19条规定:
“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等以文字形式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书面劳动合同具有严肃性,它把合同内容条文化,便于双方当事人履行和有关部门对劳动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旦发生劳动争议也有据可查。
因此,书面劳动合同对于减少劳动争议,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着积极的作用。
《劳动法》第20条规定: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根据这一规定,可以将劳动合同划分为以下三种:
(1)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亦称定期劳动合同。
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订立合同时就明确约定了效力期间的劳动合同。
其期限可长可短,长到几年、十几年;
短到一年或者几个月。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亦称不定期劳动合同。
是指劳动合同中只约定了起始日期,没有约定具体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依法约定终止劳动合同条件,在履行中只要不出现约定的终止条件或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一般不能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可以一直存续到劳动者退休为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的以完成某项工作或者某项工程为有效期限的劳动合同,该项工作或者工程一经完成,劳动合同即终止。
根据《劳动法》第20条第2款的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中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的规定,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如果其提出签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1)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
(2)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
(3)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
(4)法律、法规制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法》第23条规定: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将某中特定的情况约定为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这些情况可以是除日期之外的某种事件,也可以是某种行为,这些事实一经出现,劳动合同的效力便归于灭失。
能够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为劳动合同终止条件的情况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它应该是在劳动合同生效时尚未出现的,即应为将来的不确定的情况。
(2)它应该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而不是法律直接规定的。
(3)它应该是合法的情况,否则,不能发生终止劳动合同的效力。
如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20条规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将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以防止用人单位规避应承担的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的义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
劳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以提供劳务内内容而签订的协议。
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
(1)两者法律性质不同。
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依据,记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属于劳动法调整范畴;
而劳务合同(如承揽、加工、运送合同等),是建立民事法律关系的依据,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
(2)合同主义不同。
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必然是用人单位;
而劳务合同既可以发生在公民和法人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公民或法人之间。
(3)合同履行阶段,主体双方地位不同。
劳动合同签订后,劳动者就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应当服从用人单位对劳动过程的指挥管理,他的劳动被看做是用人单位全部劳动的一部分,二者的关系具有从属性。
而劳务合同中,当事人之间(如承揽人与定作人之间)并不存在从属关系,双方始终是互相独立的平等主体,同时以自己的名义分别履行合同义务。
(4)合同的内容不同。
劳动合同的内容约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职工完成的工作是整个劳动过程中的一部分,而劳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并不一定为另一方当事人提供劳动条件。
(5)确定报酬的原则不同。
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按照劳动的数量与质量给付劳动报酬,贯彻按劳分配原则;
而在劳务合同中,劳动报酬一般是按等价有偿的原则付酬。
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作为《劳动法》中的两种合同形式,存在着一定的联系。
从历史角度看,集体合同是在劳动合同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二者既有相同之处,又各具特色。
二者的主要区别如下:
(1)目的不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利用合同制度保护当事人的权利;
实行集体合同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劳动者集体的合法权益,调整和改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和劳动者的共同发展。
(2)主体不同。
劳动合同的主体是单个用人单位和单个劳动者;
集体合同的主体是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团体与由工会代表的全体职工。
在我国是企业与由企业工会(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选举的代表)代表的全体职工。
(3)内容不同。
劳动合同规定劳动者个人和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集体合同不仅规定本企业的一般劳动条件,而且涉及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内容具有广泛性、整体性。
(4)法律效力不同。
集体合同的效力高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适用于企业全体职工;
劳动合同仅对劳动者个人有约束力。
集体合同规定了本企业的最低劳动标准,劳动合同规定的各项劳动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否则无效,无效部分由双方当事人重新协商或者以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替代。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是劳动合同期限中一段特殊的期间。
(1)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根据具体情况需要,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约定的,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另一方同意约定或者不约定试用期。
即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约定试用期,也可以不约定试用期。
(2)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享有劳动合同解除权。
《劳动法》第25条第2款第
(1)项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受《劳动法》第26条、第17条、第29条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的限制。
《劳动法》第32条规定,在试用期间,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受“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限制。
(3)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劳动法》第21条规定: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
”从性质上看,这条规定属于授权性规范,而非义务规定。
因而,约定试用期是法律赋予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而非义务。
也就是说,试用期并不是必须要约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可以约定试用期,也可以不约定试用期,由双方当事人视具体情况自主协商。
为了维护劳动者的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行为,《劳动法》第21条规定: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又作出具体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
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
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学徒期、见习期、试用期是三种不同的期限。
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劳动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5号)第3条和第4条指出,学徒期是对进入某些工作岗位的新招工人熟悉业务、提高工作技能的一种培训方式,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这一培训方式仍应继续采用,并按照技术等级标准规定的期限执行。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
试用期和学徒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和学徒期可以同时约定,但使用期不得超过半年。
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新分配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仍应按原规定执行为期一年的见习期制度。
见习期可以约定不超过半年的试用期。
劳动保障部颁发的《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无效的劳动合同是指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可分为部分无效劳动合同和全部无效的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第18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准绳,双方当事人的劳动合同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范,从主体、内容以及订立、变更和解除劳动合同的全过程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违反法律规范而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
(2)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关于上述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劳动法》第18条规定: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法》第18条还规定: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劳动合同无效,是指劳动合同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不能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效果,但并不等于不产生其他法律后果。
法律后果,是指由于劳动合同无效而带来的一系列的客观结果。
《劳动法》第18条和第97条对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作出了规定。
(1)无效的劳动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劳动法》第18条条2款规定:
(2)当事人责任的承担。
《劳动法》第97规定:
“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原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对因用人单位的原因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赔偿办法作了具体规定。
离岗退养是国有企业安置富余职工的一种方式。
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的规定,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富余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
这部分职工仍然和企业保持劳动关系。
这项政策,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接近退休年龄职工的关怀,也减轻了企业负担。
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7]88号)明确指出:
“职工办理离岗退养手续后,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与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这一规定,离岗退养的职工,在内退期间,如果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签订了劳动合同,就应当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社会保险有关接续手续。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就已订立的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达成修改、补充或者废止协定的法律行为。
它是原劳动合同的派生,是双方已有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发展。
《劳动法》第17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当某种情况的出现使得原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存在困难或者成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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