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借款合同(房屋按揭类)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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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对本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任何涉及本人及本人家庭资产有约束力的相关规定或其他约定,不违反任何本人与他人签署的协议以及其他任何对本人有约束力的文件、约定和承诺的内容。
四、截至本合同签订之日,本人不涉及任何被诉讼、仲裁及刑事和行政处罚事项,不存在拖欠其他贷款人到期债务、对外偿还能力下降、资不抵债等或对本人签订、履行本合同产生或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其他争议或重大事件。
五、保证向贷款人提供的全部文件、报表、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复印件、传真件与原件一致,且一切可能足以影响借款人财务状况和还款能力的任何信息均已向贷款人披露,不存在隐瞒或遗漏任何重大事实和信息。
六、借款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不将贷款用于有价证券、期货等投机经营或从事其他违法、违规交易,不将贷款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等。
七、保证积极配合贷款人进行贷款支付管理、贷后检查、监督。
八、如果发生足以影响本人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件时,保证及时通知贷款人,并按贷款人的要求采取一切保障贷款安全的措施。
九、同意贷款人根据借款人资金回笼情况及合同履行情况提前收回贷款。
十、保证按照本合同约定偿还贷款,不拖欠贷款,不逃避债务,诚实信用地履行合同。
重要提示
尊敬的客户:
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合同前,认真阅读本合同全文(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关注您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
如有疑义,请及时提请贷款人予以说明。
借款人为购买房屋的需要,向贷款人申请房屋按揭贷款。
借款人即本合同抵押人及其财产共有人同意将该房屋抵押给贷款人(本合同中贷款人即为抵押权人,以下统称贷款人),为其偿还本合同项下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同时由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为维护本合同各方利益,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本合同各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贷款种类及用途:
见本合同第十四条
(二)款。
第二条贷款金额和期限:
见本合同第十四条(三)款。
第三条利率及利息:
见本合同第十四条(四)款。
第四条贷款的发放与支付
(一)有下列条件之一的,贷款人有权拒绝放款:
1.借款人未在贷款人处为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发放及支付和还款开立专户;
2.借款人未缴清本合同约定应当由借款人承担的全部费用;
3.贷款发放前,国家新出台宏观调控政策或措施,禁止贷款支持的;
4.借款人或担保人被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刑事监禁、死亡的;
5.借款人或担保人财务状况发生恶化或涉及诉讼、仲裁、刑事及行政处罚等司法程序及出现贷款人认为会影响贷款偿还的其他情形;
6.本合同项下担保合同未生效或未依法办理登记手续或有关产权证明文件、登记证明文件等的正本未交给贷款人收存;
7.未按贷款人的要求将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担保合同进行公证的;
8.贷款人要求就抵、质押物办理保险的,借款人未将以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的保险手续办妥且保险单正本未交贷款人收存的;
9.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缴付所购买房屋首付款项,且未向贷款人提供相应的发票的;
10.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要求执行支付管理的;
11.借款人、担保人有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情形的;
12.借款人未向贷款人提交贷款人所要求的,与本次借款业务有关的其他真实、合法、有效的材料;
13.借款人、担保人未满足贷款人所要求的放款前条件的;
14.贷款人认为发生影响贷款安全的其他情形的。
(二)本合同项下的贷款采用受托支付方式:
1.借款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交《支付申请书》和《支付委托书》,并按贷款人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贷款人审核无误并确认后,将贷款通过借款人的账户直接支付给借款人《购房合同》的交易对手。
贷款人按《支付委托书》向支付对象支付款项后,即视为贷款人履行了本合同项下支付贷款的义务并且借款人已经收到了贷款人提供的贷款,借款人应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任何情形下的、因该笔贷款而产生的所有债务的偿还义务,支付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2.借款人申请暂缓支付或者撤回支付委托的,应在贷款人支付前书面向贷款人提出。
贷款人审核确认后,中止受托支付,并可以收回相应的借款;
在此期间,相应借款按照合同约定计收利息。
中止受托支付后,借款人申请恢复支付委托的,按照前款约定重新办理相关的手续。
3.借款人的支付委托不能附条件,借款人在《支付委托书》中附条件的,所附条件对贷款人不产生任何义务,更不具有约束力,贷款人有权向借款人退回附条件的《支付委托书》,并要求借款人重新出具《支付委托书》,如借款人拒绝接收贷款人退回的附条件的《支付委托书》或接收后拒不重新出具《支付委托书》,则贷款人不承担支付义务。
除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外,贷款人办理受托支付、暂缓支付、撤回支付、恢复支付等事宜,贷款人不负通知收款人的义务。
4.借款人指定下列账户作为专用于借款资金的发放、对外支付,详见本合同第十四条(五)款。
(三)贷款支付过程中,若借款人出现以下情形的,贷款人有权立即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1.借款人信用严重恶化;
2.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的;
3.借款人支付对象不符合本合同所约定的贷款用途;
4.借款人支付交易资料存在不完备或者不真实、不合法等情形的;
5.《支付委托申请》存在与本合同约定不相符的情形;
6.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等情形的。
7.其他:
见本合同第十四(九)款。
若借款人出现上述情形,贷款人决定立即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的,由此造成借款人对交易对手违约或者产生其他损失的,贷款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借款人应自行承担责任。
(四)因不可抗力、通讯或网络故障、贷款人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贷款人未按时发放贷款或办理支付的,贷款的发放和支付相应顺延,对此贷款人不承担责任,但需及时通知借款人。
第五条贷款本息的归还
(一)还款计划
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利息从贷款人将贷款发放至本合同第四条
(二)5款借款人指定的账户之日起计息,借款人偿还借款本息方式见本合同第十四条(六)款。
(二)还款方式
1.借款人指定的资金回笼及还款账户见本合同第十四条(六)款。
2.借款人无条件并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从第五条
(一)款约定的还款账户中直接划收全部到期或提前到期的贷款本息。
3.借款人应于还款日之前将当期应还借款本息足额存入第五条
(一)款约定的还款账户,便于贷款人划收贷款本息。
该账户余额不足的,借款人同意贷款人从借款人在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任何其他账户中划收。
4.借款人应以与提款时同币种的货币办理还款。
5.遇到账户异常不能还款或出现其他特殊情况,可使用现金或其他的还款方式。
(三)提前还款
1.借款人提前还款,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交书面申请,贷款人审核并同意后,可以提前还款。
2.借款人申请提前偿还部分本金,经贷款人审核确认借款人未有拖欠本息及已还清当期本息后方可提前还款。
3.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归还本金不得少于壹万元且应是壹万元的整数倍。
4.贷款人有权收取最高不超过提前还款部分三个月的利息作为补偿金,即提前还款部分按90天计息,按本合同确定的执行利率计收补偿金。
5.贷款人经审核同意提前还款的,如属本协议约定的分期还款,应按还款期数倒序办理还款手续,即先偿还最后到期的贷款,依此类推。
6.借款人提前归还部分借款的,尚未归还的借款仍按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计付利息。
第六条担保
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采用的担保方式见本合同第十四条(七)款。
第七条抵押条款
(一)本合同的抵押人(如抵押房屋为抵押人与第三人共有,则在本合同项下凡提及“抵押人”应同时包含抵押房屋共有人)同意以本合同第一条所购房屋(以下称抵押物)为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向贷款人提供抵押担保。
对抵押物价值的约定,不作为贷款人处分该抵押物时的估价依据,亦不对贷款人行使抵押权构成任何限制。
(二)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及其从物、从权利、附着物、附合物、加工物、孳息及代位物。
(三)抵押人抵押担保的范围为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复利及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及抵押权的费用,其中实现债权及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抵押财产处置费、过户费、保险费、公证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拍卖费用、律师费、差旅费、材料复印费、查询费及其它因实现债权及抵押权所发生的合理费用。
(四)本合同签订后,抵押人应会同贷款人办理抵押物的相关登记手续,抵押登记费用由抵押人承担。
在签订本合同时,抵押物已有权属证明文件的,抵押登记手续应最晚不迟于10个工作日办妥;
在签订本合同时,抵押人尚未取得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的,抵押人从相关管理部门取得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之日(以抵押物权属证明中记载的出具日为准)起应最晚不迟于15个工作日内办妥相关抵押登记手续。
抵押登记办妥当天,抵押人应将抵押物权属文件和抵押登记证明文件交贷款人收执。
抵押人逾期办理或拒绝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或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将抵押物权属文件和抵押登记证明文件交贷款人收执的,如已发放贷款的,抵押人应向贷款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同时,按本合同贷款本金总额的5%向贷款人支付违约金。
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清偿并办理完抵押登记注销手续后,贷款人应将抵押财产权属文件返还给抵押人。
抵押人领取抵押财产权属文件最晚应不迟于债务清偿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
抵押人逾期不领取抵押财产权属证明文件,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包括抵押财产权属证明文件的丢失损毁风险)及相关费用均由抵押人自行承担,贷款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抵押人声明与承诺如下:
1.抵押人对抵押物拥有完整、合法、有效的所有权及处分权,若抵押财产为共有的,其处分已获得共有人的同意,若抵押财产已出租,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并且抵押人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证其对抵押物的所有权始终合法有效。
在签订本合同时,抵押人未在抵押物上设置任何其他担保。
抵押物的所有权不存在任何争议,并且依法可以作为抵押担保的标的物;
2.抵押人已仔细阅读并完全了解和接受本合同的内容,抵押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自愿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3.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任何对抵押人及其家庭资产有约束力的规定或约定,不违反任何抵押人与他人签署的担保协议、其他协议以及其他任何对抵押人有约束力的文件、约定和承诺的内容;
4.抵押物不存在任何瑕疵,未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及强制执行的情形,不存在对本合同签订和履行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争议、不存在抵押、诉讼(仲裁)或任何未告知贷款人的涉及第三人权益等情形;
5.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贷款人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证件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6.保证遵守和履行所有与抵押物相关的其他合同;
7.为确保本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优先性、可强制执行性,及为确保及完善贷款人在本合同中的利益,已完成或按贷款人的要求完成所需的所有抵押登记或备案手续;
8.不采取任何可能影响贷款人针对抵押物或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的行为;
9.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债务未得到足额清偿前,抵押人将不会就其已向贷款人履行的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向抵押人追偿或主张权利。
(六)抵押人的权利义务:
1.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可将抵押物转让,转让抵押物所得的款项应优先清偿抵押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
2.在抵押期间内,抵押人应妥善保管、使用、维护抵押物,保证抵押物的完好无损及保值,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检查;
3.为抵押物向贷款人认可的保险公司购买贷款人认可的保险,并保持与抵押物有关的保险在债务全部清偿前的连续性及有效性:
(1)在合同有效期内,抵押人应按贷款人的要求为抵押财产投保,保险金额不低于贷款本息,保险期限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止,并应指定贷款人为保险权益的第一受益人。
保险手续办妥后,抵押人应将保险单正本交贷款人保管;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所投保的抵押财产保险到期前10个工作日,抵押人有义务续保,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
如保险中断,贷款人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也有权提前收回贷款,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损失均由抵押人承担;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财产如发生保险事故,抵押人应在事故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保险赔偿金应当存入贷款人指定的专用账户,以事先担保债务的清偿。
4.抵押人应及时将可能影响抵押物或其价值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涉及抵押物的任何查封、扣押、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事件)通知贷款人。
由于抵押人的过错或其他任何原因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应在三十天内向贷款人提供贷款人认可的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其他担保物,并办理相应抵押登记手续;
5.抵押人应配合贷款人对抵押物的检查,当抵押物因意外毁损或灭失时,或者因其他原因导致价值减少,足以影响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清偿的,抵押人应保证及时将情况告知贷款人并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新的抵押物或恢复抵押物价值;
6.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除本合同项下所设的抵押外,不得在抵押物上设立其他任何担保,亦不对抵押物做出馈赠、转让、出售、出租、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置抵押物;
7.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服务、财产保险、鉴定、公证、估价、登记、过户、拍卖、保管及诉讼的费用;
8.抵押人变更姓名、证件号码、住所、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单位电话、手机号码或其他与本合同及附件所记载信息的,应最迟于变更后2日内通知贷款人。
(七)抵押物拆迁条款:
1.抵押人在知悉抵押房屋将被拆迁的信息时,应及时向贷款人履行告知义务。
抵押人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
2.如抵押房屋被拆迁,对于产权调换补偿形式的拆迁房地产,抵押人应向贷款人重新设置抵押并签订新的抵押协议或立即清偿债务;
3.在原有抵押房地产灭失后而新抵押登记尚未办理之前,抵押人应另行提供担保或由具备担保条件的担保方向贷款人提供担保;
4.如抵押房屋被拆迁,对于以补偿方式而取得的拆迁房地产,贷款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将拆迁补偿款通过开立保证金专户或存单质押等形式,继续作为担保财产。
(八)贷款人有理由认为抵押财产由于毁损或发生了针对抵押物被查封、扣押以及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其他任何可能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的事件,抵押人应按贷款人的要求提供新的担保;
抵押财产毁损、灭失所得赔偿金应当存入贷款人指定的专用账户,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支取。
贷款到期未受清偿时或未实现抵押权时,贷款人可用该账户中的款项直接受偿。
(九)抵押人如不按本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和支付应付的款项或抵押人、抵押人不遵守本合同的任何条款而发生违约时,贷款人有权通知抵押人并行使抵押权,行使抵押权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折价或拍卖、变卖抵押物,并以所得价款受偿:
1.贷款人按本合同出租、出售或处分该抵押物所得的款项,依下列顺序清偿贷款人债权:
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损害赔偿金、违约金、复利、逾期利息和罚息、利息、本金。
在清偿债权时上述清偿顺序贷款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变更;
2.扣除上述款项后,如有余款,在抵押人没有其他应付款项的情况下,贷款人须将余款退还抵押人;
如处分抵押物所得款项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贷款人有权依法继续向抵押人追偿。
(十)本合同生效后,贷款人依法将本合同项下的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无需征得抵押人同意,抵押人仍在原抵押财产担保范围内向受让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十一)除延长借款期限和增加借款金额两种情况外,抵押人与贷款人协议变更本合同担保条款以外的其他条款,无须征得抵押人同意,抵押人担保责任不因此而减免。
(十二)本合同项下所设立的抵押担保独立于贷款人为本合同项下贷款所取得的任何其他担保,并不受任何其他担保的影响,当抵押人未能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贷款人对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它担保,贷款人均有权直接要求抵押人以抵押物承担担保责任。
并且,抵押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不受贷款人与抵押人之间已经或可能发生的任何争议的影响,不受抵押人与抵押人之间已发生或将要发生的任何纠纷的影响。
如本合同项下贷款及其相关条款不论任何原因导致部分或全部无效,均不影响本合同项下抵押条款的效力,抵押人仍应按照约定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十三)在本合同项下抵押人应付的贷款本金、利息、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其他所有应付款项全部清偿完毕之前,本合同项下所设抵押将保持持续有效。
第八条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条款
(一)如对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的债务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保证人自愿为借款人因在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所产生的全部债务向贷款人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即保证人对本合同约定的借款人应偿还贷款本息开始之日至本合同项下办理完毕房屋所有权证及房屋抵押登记手续为止产生的所有借款人应付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保证期间从本合同签署之日起至抵押人已就抵押物有效设定抵押,且相关抵押物权利证明及设定抵押的相关证明文件交付贷款人正式执管之日止。
(三)保证人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所列的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公证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拍卖费用、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因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合理费用。
(四)保证人在此无条件并不可撤销地向贷款人承诺和保证:
如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其还款义务,贷款人有权向保证人发出还款通知,保证人在接到贷款人的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应按通知中所截明的偿还金额、方式向贷款人支付应付款项。
(五)如贷款人要求保证人存入相应比例的保证金,保证人应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八)规定在贷款人处开立保证金专户并存入相应金额的款项作为保证人履行担保责任的保证金。
贷款人实现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权益时,有权直接从保证金专户中扣收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未付的本金、利息和其他应付款项。
如保证人的保证金仍不足以清偿保证人保证范围的所有应付款项的,贷款人有权从保证人在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任何账户中予以划收。
(六)如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其还款义务,贷款人无需事先向借款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提出付款要求或对借款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采取任何其它措施以实现债权,即可直接要求保证人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连带还款义务,如贷款人针对债权还拥有其他任何物的担保,保证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以贷款人应先行使物的担保而拒绝履行还款义务,亦不得向贷款人提出要求贷款人先行使物权担保的要求。
(七)保证人声明与承诺如下:
1.保证人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民事主体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2.保证人完全了解主合同的内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保证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保证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保证签订本合同已依照法律规定及章程的规定,得到上级主管部门或其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的批准,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如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已经过所有必要的同意、批准及授权,均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3.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任何对保证人及其资产有约束力的规定或约定,不违反任何保证人与他人签署的合同、协议以及其他任何对保证人有约束力的文件、约定和承诺的内容。
4.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贷款人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5.截至本合同签订之日,不涉及任何被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事项,不存在拖欠其他贷款人到期债务、对外偿还能力下降、资不抵债等或对保证人签订、履行本合同产生或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其他争议或不利因素。
6.如有涉及保证人或其财产的任何查封、扣押、诉讼、仲裁及其他争议事件,保证立即将详情通知贷款人。
7.不采取任何可能损害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的行为。
8.未经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不以任何方式处置其主要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赠与、设置第三人权益、对外投资、公司分立等,以及足以影响保证人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的其他行为。
9.在本合同项下贷款人的全部债权尚未完全清偿前,保证人承诺不会就其已向贷款人履行的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向借款人追偿或主张权利。
10.保证向贷款人进一步陈述、保证并承诺,前述陈述和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始终保持真实性和准确性。
(八)保证人的权利和义务
1.保证期间,保证人失去或可能失去担保能力,或作为保证人的法人、其他组织发生承包、租赁、合并和兼并、合资、分立、联营、股份制改造、被撤销等事件,保证人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贷款人。
保证条款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或由对保证人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承担。
如贷款人认为变更后的机构不具备相应的保证能力,由保证人或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提供为贷款人所接受的新的担保,并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
2.保证人应配合贷款人在保证期间内对其收入、生产经营及资信状况的调查、检查、监督,包括电话、现场(包括贷款人认为必要的审计)及其他资信信息查询等渠道,并有义务向贷款人如实提供其经营、财务方面的相关资料;
3.保证期间,保证人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
4.保证期间,保证人变更名称或姓名、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经营地址、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或其他与本合同及附件所记载信息的,应最迟于变更后2日内通知贷款人,并将相应的变更资料提交给贷款人。
(九)本合同生效后,贷款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无需征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在原保证范围内向受让人继续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责任。
(十)除延长借款期限和增加借款金额两种情况外,借款人与贷款人协议变更本合同担保条款以外的其他条款,无须征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保证责任不因此而减免。
保证人已充分认识到利率风险,如合同采用浮动利率,保证人愿承担因利率浮动而增加的保证责任。
(十一)保证人同时为售房人、房地产中介机构等与房屋权属交易有关联的个人、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应协助借款人或借款人及时办理抵押物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权属证书及相应抵押登记手续。
(十二)一旦保证人未遵守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声明、承诺或义务,或发生了针对保证人或其财产的查封、扣押、重大诉讼、仲裁或其他任何对或有可能对保证人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贷款人即有权行使其在本合同第十三条项下的权利。
(十三)保证条款的效力独立于本合同其他条款。
如本合同其他条款被确认为无效或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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