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加强审计宣传工作的意见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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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原则上,坚持实事求事,客观公正,注重实效,严格审批的原则。
力求做到及时、准确、安全,努力为审计工作和经济建设服务。
在对象上,要在继续抓好对全社会宣传的同时,重点抓好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宣传,扩大审计宣传的影响力。
在形式上,增强精品意识,提高宣传工作质量。
要动大脑筋、有大思路、搞大策划,对有份量、有意义、有开拓性的工作及时报道,争取登大报、上头条,多出一些有深度、有见解的精品材料,提升宣传工作品位。
在手段上,要在抓好传统媒体宣传的同时,重点加强电视、重要报刊等主要媒体的宣传,加强网络媒体的宣传,提高审计宣传的直观性和覆盖面。
从今年起,市县区审计局有关审计宣传方面的文件、信息等直接以电子邮件的形式与市局进行传递,提高审计信息的及时性和效率性。
三、审计宣传的任务与考核1、市局各科室全年报送信息达到12篇以上,各业务科室每个审计项目完成都必须写出审计建议或信息,全年必须撰写两篇以上调研报告或论文,各县市区审计局全年报送审计信息必须达到36篇以上,采纳达到10篇以上。
2、全市各类报告、信息采纳,全年要完成国家级20篇,省级30篇,市级50篇。
办公室直接完成国家级3篇、省级5篇、市级10篇。
3、审计宣传考核计入《运城市审计系统工作目标争先创优考评办法》。
四、审计宣传工作管理和奖励
(一)宣传工作由市局办公室负责,各科室起草的宣传材料或信息,由科长和分管局长签发后,报办公室,办公室主任审核后予以编发,重大事项报局领导签发。
(二)向社会发布、公告审计结果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三)审计宣传形成的有关资料按规定立卷,归局机关档案室统一保管。
(四)关于审计宣传奖励按局机关制定的考评奖励办法统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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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进一步加强审计宣传工作的意见
沭阳县花卉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团体的名称:
沭阳县花卉协会。
第二条沭阳县花卉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的性质:
是以花卉科技人员及花卉产销大户自愿结成的、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的群众团体;
是本县进行花卉研究工作,组织协调我县花卉生产及花卉营销、开展产业化经营的民间社会自治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为: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其它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展示和推广科技成果,通过人员培训、技术咨询等方法来提高我县花卉生产者和经营者的技术水平、营销手段和道德水准,促进我县花卉产业持续、高效、健康、稳步发展。
本会的目的为:
通过本会的努力,使我县的花卉产品销售到祖国各地,并尽快走出国门、走向世界,为人类的生态平衡与环境美化作出贡献,又能有力地推动我县地方经济的发展。
第四条本会业务主管部门为县农林局,在县民政局登记并接受上述两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会址设在沭阳县农林局。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㈠宣传贯彻国家和各级政府有关花卉产销的方针、政策、法规,研究制定我县花卉生产规划和管理措施。
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当好参谋。
㈡分析、研究全县花卉生产、流通、管理等有关方面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㈢搜集整理、传递县内外花卉生产、流通、管理等方面的信息,总结交流和推广花卉生产、流通、管理方面的信息与经验。
㈣引进和展示新优特品种和新技术,搞好试验示范,引导广大农民发展优质高效的花卉生产。
㈤对全县花卉生产发展提供产、销一条龙培训、咨询和承包等服务,包括苗木、盆景制作、技术、信息、物资、资金、营销等方面的服务。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两种。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拥护本会章程;
㈡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㈢在我县从事花卉技术推广的农业科技人员;
㈣经验丰富的花农,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的花卉、盆景生产和营销大户。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㈠提交入会申请书;
㈡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㈢填写协会会员登记表;
㈣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㈠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㈡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㈢优先在协会刊物上发表文章,介绍经验;
㈣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㈤委托本会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㈥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㈠执行本会的决议;
㈡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信誉;
㈢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㈣按规定交纳会费;
㈤向本会反映我县有关花卉盆景产、供、销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㈥认真钻研花卉盆景产、供、销及有关技术、策略,不断提高业务水平,服务我县花卉生产;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的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违反本章程的行为,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每季度召开一次全体会员例会,每年年底或下年年初召开一次年会.其它会议与活动临时提前两天通知.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㈠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㈡选举和罢免会长;
㈢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㈣决定终止事宜;
㈤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3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农林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局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本会理事会由会长和理事长组成,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
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㈠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㈡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㈢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㈣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㈤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㈥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㈦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㈧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㈨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㈩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随时决定。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
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㈠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㈡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㈢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㈣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㈤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农林局、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农林局、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负责协会全面工作;
㈡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㈢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㈣经理事会通过,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兼任分会会长;
㈡负责所管分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㈡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㈢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㈣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㈤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来源
㈠县财政资助;
㈡接受各友好单位或个人捐赠;
㈢会员的会费;
㈣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㈤利息;
㈥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本会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团体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农林局、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农林局审查同意,并报民政局登记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会完成宗旨后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农林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前,须在农林局、民政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会经民政局办理清算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农林局、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XX年12月31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经支部研究,党员领导干部在做到《党章》要求党员必须履行的“八项义务”,还应具备以下几方面的标准。
一、先进性标准要求
(一)坚定的政治立场。
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四项基本原则,胸怀共产主义的崇高理想,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矢志不移地为实现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而奋斗,具备较强的政治敏锐性,政治鉴别力,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和政治观点,始终保持头脑清醒,旗帜鲜明地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真正成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坚定实践者,理想信念坚定的先行者
(二)坚定的党性和较高的工作水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党性观念强,模范作用好,具备高度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自觉性,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始终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善谋率先发展之策,牢牢把握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树立科学发展观,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三)优良的工作作风。
牢记“两个务必”,始终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慎微、慎欲、慎独、慎权,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大力倡导求真务实之风,坚决做到“八个坚持、八个反对”,工作踏实、作风朴实、政绩真实,当好求真务实和实践的表率,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四)不断创新的进取精神。
始终保持与时俱进、奋发有为、坚韧不拔的精神状态,始终保持开拓创新、锐意进取、迎难而上的时代特征,始终保持共产党员的昂扬正气、蓬勃朝气、浩然正气。
(五)坚持党的组织原则。
讲党性、讲原则;
维护民主集中制原则,认真执行党组织的决议、决定;
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敢讲真话,实事求是;
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勇于同歪风邪气作斗争;
自觉参加组织生活;
遵守党的纪律。
(六)优良的工作作风。
(七)工作争强当先&
坚持党的领导,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更新观念,大胆工作;
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爱岗敬业,争强当先,不怕挑战,奋发进取;
乐于奉献,不怕吃苦,勇于承担急难险重的工作任务;
坚持依法履职,敢于监督,善于监督;
坚持实事求是,讲实话,办事实,求实效;
坚持密切同群众的血肉联系;
具有较强的法制观念和政策意识,熟悉和掌握人大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
(八)持之以恒的学风。
按照建设学习型领导的要求,系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学习现代科技、国家法律法规、经济、管理、哲学和人大工作的知识,具有良好的理论素养和业务知识能力,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做到学以致用,学用相长,做勤于学习、善于学习的表率,以身作则。
(九)严密的组织纪律。
遵守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群众工作纪律,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做事公正无私,严以律己,自觉用党纪政纪严格约束自己,用群众是否满意来警示自己,凡要求班子成员做到的,自己率先垂范,凡禁止大家做的,自己首先坚决不做,努力树好遵守纪律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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