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合同违约金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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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合同履约责任
1、承包人需按照设计图纸、招标文件以及答疑纪要的要求,完成工程的所有施工任务,包括材料采购、施工、成品及半成品的保护和工程质量缺陷保修、文物保护、场地清洁要求等。
承包人未完成或未能按期完成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2、承包人需配合分包单位进行施工并完成合同规定由承包人完成或配合完成的工作,如承包人拒绝完成或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发包人可安排其他单位完成,发生的费用(另加15%的管理费)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回,不足部分承包人另行支付。
承包人如未按照发包人要求在开放日前清理施工现场,做好安全工作;
或按发包人节点要求按时安排施工;
或为样板房施工单位提供配合,则每延期一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元以上。
如承租人拒绝施工,则发包人有权安排其他单位施工并收取承包人发生费用的两倍作为违约金。
3、工程施工过程中及移交5年内,承包人责任导致出现质量问题、
安全事故或其他原因导致发包人和承包人任何一方或工程项目受到媒体爆光或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
没发生一次上述情况,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5万元违约金。
4、承包人拖欠分包劳务费、雇员工资造成损失的,承包人自行承担。
前述事件每发生一次,发包人将收取承包人5万到10万的违约金,并有权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或要求承包人另行支付。
5、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在现场主持日常工作,按时参加工地现场会议,未经发包人同意,项目经理无故缺席,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元/次。
6、承包人如擅自将合同约定工作分包或转包给第三人;
或不具备履行合同所需的所有资质,存在借用其他公司资质的行为;
或合同履行过程中未提供发票或提供假发票;
拖欠管理费、材料费、设备费、劳务费等承包人承担的相关费用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20万元违约金并承担发包人遭受的其他损失。
7、承包人对工程图纸承担保密义务,违反保密义务的,赔偿因此造成发包人的一切损失。
(六)竣工验收
1、承包人须办理完成项目的竣工验收和备案工作。
工程验收合格后14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按武汉市城建档案馆有关竣工图及综合资料编制规定要求提交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6套盒光盘4套。
每迟延一天,承包人支付违约金1万元。
2、承包人应在施工完成后5日内申请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7日内
向相关接收部门办理完成工程交接手续。
承包人逾期未移交完毕,将会造成发包人向业主交楼延误,每迟延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逾期交付违约金5万元。
篇二:
合同违约金的相关规定
根据?
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违约金过高的比较标准为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如上所述,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履行利益损失。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的规定,以调整到实际损失的130%为原则,以体现违约金的惩罚性。
法律对于违约金的最高限度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
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
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大多是双方当事人的自愿约定,不违反民法的平等、等价有偿原则。
法律没有规定违约金的最高上限,为法律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现。
第114条第1款规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第114条第2款规定: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少。
违约金有法定违约金与约定违约金之分。
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是约定违约金,约定违约金具有如下特征:
(1)违约金的数额是双方预先确定的;
(2)违约金是—种违约后的补救措施;
(3)违约金的支付是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
换言之,只要当事人无特别约定,支付违约金的行为不能替代履行合同,当事人不得在支付违约金后而免除履行主债务的义务(?
第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
1、违约金适用的一般原则性规定
(1)合同对违约金有具体约定的按约定,对违约金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没有约定处理。
(2)违约金的计算依据是合同总价。
(3)约定违约金数额一般以不超过合同未履行部分的价金总额为限。
2、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应注意不同时期的计算参考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经研究认为,罚息计算方法的正确表述方式为:
逾期罚息自某某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罚息计算标准计付。
按照1999年2月1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法释?
1999?
8号?
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
和2000年11月2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法释?
2000?
34号?
关于修
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
的批复?
的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计算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3、合同当事人明确约定适用地方规章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3年4月7日以法经(1993)56号?
关于处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能否参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
关于建设工程实行提前竣工奖的暂行规定?
的函复?
答复如下: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
第十三条第一款虽然规定了逾期交付工程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没有规定具体标准,而是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
山东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
[该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
“工程提前(或拖期)一天竣工奖(罚)金额按工程预算造价的万分之二至万分之四计取……奖罚数额的比例要对等,但总额不得超过工程预算造价的百分之三。
”]对工程逾期应承担的责任作了具体规定。
该规定属于地方政府规章,与?
并不抵触,因此,双方都是本省的单位,可以参照执行。
4、对约定违约金和罚款的,或只约定罚款的,只要其
金额不超过未履行部分总额的,可将罚款视为违约金处理。
《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第一百一十五条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合同法》第114条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第115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116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
篇三: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中违约金严重畸高调低案代理词
代理词
合议庭:
孙宝银一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是法学方法的灵魂。
如是一个小偷没有受到应有的制裁,反而取得收益,这显然是违背了一般人的公平正义标准的。
如果一个人可以不事劳作,仅仅通过合同中的只言片语获得暴利,也是违反合同正义法则的。
前者:
孙宝银承包工厂10个月,交还工厂时库存亏货2800吨;
他接收工厂时是账实相符的,交回时能够交给白条吗?
不能。
这就好比我交给你的是一个大活人,而你还回来的只是一张身份证?
当然不管是不是应当全部由其承担92万余元的亏货损失,20XX年的双方协议约定由他与厂方各负一半,双方签字,也算是达成了一致,如未在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则该合同对此问题的处理仍然是确定有效的。
后者:
孙宝银通过在违约责任中规定过高的惩罚性条款,包括1.5分的罚息,100万的名义违约金、46万余元返还亏库金额的实际违约金,将获得3倍于央行贷款利率的利息外加150万元的额外收益。
而迟延偿还部分的本金也不足100万元且于随后及时清偿完毕。
如果说这种约定合法有效的话,那么等于合同正义成为一纸空白,利用合同进行洗劫将成为可能。
君不见旧社会的利滚利,驴打滚吗?
我想旧社会的地下钱庄也不会有几倍的暴利吧!
二、合同的解释是最为关键。
合同书是双方意思表示的载体,从它订立的那一刻起,它就起着证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作用。
合同书可以进行有效的解释,源于《合同法》125条的规定,即进行字面解释、整体解释和目的解释。
合同的解释是商事审判的核()心,这并不像是民事审判中进行所谓的望闻问切,因为法庭不可能了解真相,我们只能掌握存在于证据中的法律真实。
1、字面解释:
双方确认合同终止,互负到期债务,并根据《合同法》第99条规定进行了抵销,自抵销的意思到达时即生效,抵销的部分相应地消灭了各自所负债务。
即孙宝银不再对公司负有亏货46万的偿还义务,而公司也在相应范围内不再负有偿还其本金的义务。
而且注意:
抵销不得附条件,也不得附期限,一旦抵销,债务就是确定无疑的消灭。
双方对剩余的本金进行了清算,即660万余元,笔下付360万余元,余下300万订立了分期偿还的约定。
而一旦迟延付款违约,则产生三个责任:
罚息、名义违约金100万、返还亏库损失46万的实际违约金。
2、整体解释。
上下文进行解释更是如此,有兴趣的话可以再通读协议几遍,更为明确。
3、目的解释。
双方的订约目的是什么,第一是清理结算,第二是保障偿还。
两个目的分别达到,因此
前者是债务的确认和抵销,后者是违约责任的约定。
三、公序良俗原则要勇于坚持。
孙宝银先生将违约金约定得如此之高,连他自己也不好意思。
我倒觉得不管大家怎么看,法律一定要坚持公序良俗,不能鼓励恶俗。
要保持民法的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吧。
所以不管是约定146万,还是1个亿,都是不能超过实际损失的130%,这是一个根本原则,根本无需考虑你约定了多少?
因为法律并没有规定说打多少折,比如约定146万打七折,而约定1个亿打一折,而是规定不管你约定多少,都是以实际损失为计算基准的。
《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对于违约赔偿,有两种约定办法:
一个是约定违约金,一个是约定损失的计算方法。
而本案中无疑属于约定的违约金,当然那46万元的返还也是违约金,当然受不超过损失1.3倍的限制。
四、担保之债务具有从属性,这是一个常识。
保证人保证什么?
是债务到期后主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一个债务到期后,债务人偿还了部分,那么保证人对已经清偿的部分还承担保证责任吗?
比如你欠张三1个亿,到期你用自己的一套别墅偿还了5千万,剩余的没有清偿,请问保证人是保证1个亿呢?
还是保证5千万呢?
如果说还担保1个亿,请问在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时候,债权难道又恢复到1个亿吗?
以上仅供法庭参考。
代理人:
王铁成
20XX.9.26
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九条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
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
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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