篆池河地块衡宇征收与补偿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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篆池河地块衡宇征收与补偿方案
篆池河地块衡宇征收与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保障篆池河地块衡宇征下班作的顺利实施,方便拟征收范围内被征收衡宇产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详细了解衡宇征收补偿安置的相关规定和程序,进一步提高衡宇征下班作的透明度,依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衡宇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巢湖市国有土地上衡宇征收补偿方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衡宇征收与补偿方案。
一、衡宇征收项目概况
1征收项目名称:
篆池河地块
2衡宇征收主体、衡宇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
衡宇征收主体:
巢湖市人民政府
衡宇征收部门:
巢湖市衡宇征收办公室
征收实施单位:
巢湖市凤凰山街道办事处
3衡宇征收范围及建筑面积
征收范围
具体征收范围以市计划局出具的衡宇征收红线图为准。
被征收衡宇建筑面积
本次衡宇征收涉及户数、建筑面积具体以三榜终审公示数据为准。
4签约期限(即签定衡宇征收补偿协议的期限)
自市政府批准实施之日起1个月内。
5产权调换房源的位置、户型和面积
产权调换房源位置:
凤凰之家小区
住宅房户型及面积
凤凰山街道办事处应结合被征收衡宇实际状况及被征收人意向等,之前款产权调换房源当选取部份用作本衡宇征收项目安置。
具体户型、套数等需经市大建办最终审核、确信。
产权调换衡宇的建筑面积以市不动产记录(交易)中心核定的数据为准。
6被征收住宅衡宇、产权调换衡宇的评估价钱
具体以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预评估报告为准。
二、衡宇征收补偿
7衡宇征收补偿方式
征收住宅衡宇,实行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自行选择。
征收单位和个人经营、办公、生产及仓储性质等衡宇,按国家、省、市等相关规定办理,原那么上实行货币补偿。
8衡宇征收补偿内容
被征收衡宇价值的补偿;
被征收衡宇附属物(设施)、室内装饰装修的补偿;
因征收衡宇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因征收衡宇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9被征收衡宇合法(有效)性认定及其价值补偿
已办理“衡宇所有权证”或“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的衡宇,按证载面积(结合实际面积)、结构、用途结合成新予以补偿。
(被征收各类结构住宅衡宇基准价见本方案附件1)
未办理“衡宇所有权证”,也未办理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的衡宇,按以下两类情形相应补偿:
9.2.1对2001年版地形图有记载的衡宇
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定《巢湖市国有土地上衡宇征收补偿协议书》并搬迁让房、移交拆除的,被征收衡宇可参照已办理计划或房产等有证衡宇标准给予补偿。
被征收衡宇成新率依照本方案附件2中的“被征收住宅衡宇成新上限表”和“住宅衡宇朝向因素修正系数表”执行。
超过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签约的,被征收衡宇再也不享受参照有证衡宇处置优惠,并由国土、计划部门依照规定依法处置。
9.2.2对2001年版地形图没有记载的衡宇,需经市计划局牵头组织国土、房产、住建、凤凰山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对其有效性进行联合认定。
9.2.2.1经认定为无违法建设记录、且不属临时建筑的个人衡宇。
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定《巢湖市国有土地上衡宇征收补偿协议书》并搬迁让房、移交拆除的,对被征收人土地利用权证范围内的衡宇,按其建筑面积的50%-80%折算给予住宅衡宇补偿安置;对被征收人土地利用权证范围外的衡宇,按其建筑面积的30%-50%折算给予住宅衡宇补偿安置。
两项建筑面积折算累计不超过144㎡,且衡宇综合成新原那么上砖混结构≤,砖木和简易结构≤。
折算剩余建筑面积,按不予认定的衡宇给予货币补偿、不予安置。
被征收人超过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签约的,再也不享受前款规定的衡宇建筑面积折算,一概依照不予认定衡宇给予货币补偿、不予安置。
不予认定衡宇的补偿标准为:
砖混结构400-550元/㎡、砖木结构300-400元/㎡、简易结构150-280元/㎡。
9.2.2.2经认定为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依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货币补偿、不予安置。
9.2.2.3经认定为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在他人或单位持有的土地利用权证范围内建设的衡宇一概不予安置。
2001年版地形图有记载的衡宇,依照重置价钱给予货币补偿;2001年版地形图没有记载的非违法建筑或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依照不予认定衡宇的补偿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市计划局负责将经科室审核、分管领导确认并加盖公章的2001年版地形图和违法建设名单,提供给凤凰山街道办事处、市联合认证办和市征收办。
各相关单位应严格把关,以保障公平、公正。
已办理“衡宇所有权证”或“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或2001年版地形图有记载的衡宇。
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记录证和完整纳税凭证,且持续和正在营业,但未经计划、国土部门批准,将住宅或生产、办公、仓储用房改变用途并进行经营活动的,能够按以下规定处置:
1990年4月1日(不含4月1日)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计划法》实施前改变衡宇用途的,能够依照“一层一进”衡宇建筑面积认定为经营用房,并按经营用房给予补偿安置;
1990年4月1日(含4月1日)至2001年11月1日(不含11月1日)期间改变衡宇用途的,按原衡宇用途给予补偿安置,并能够依照经营用房房地产评估价钱与原用途衡宇房地产评估价钱差价的90%—60%给予经营补助,每一个月增减系数按%计算;
2001年11月1日(含11月1日)以后改变衡宇用途的,依照原衡宇用途给予补偿安置。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衡宇拆迁工作保护社会稳固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42号)、住建部《关于对城市计划治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建办函[2005]88号)和安徽省、巢湖市的相关规定,凤凰山街道办事处依照被征收人提供的有效工商和税务两证照并结合其经营活动状况(正在经营)、经营年限(持续经营)、经营面积(“一层一进”)、经营位置等情形,对在本方案规定签约时刻内签约的,可按经二次认证的建筑面积给予适当的经营补助。
经营补助标准依如实际经营年限30-50元/㎡·年计算,最高不超过500元/㎡。
被征收人经营衡宇的确认和享受经营补助的衡宇建筑面积由市认证办牵头组织市征收办、市场监管、税务及凤凰山街道等相关单位一起确信。
未经计划、国土部门批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原衡宇用途认定并给予补偿安置。
9.5.1将生产、办公、仓储用途改成住宅用途的衡宇;
9.5.2将生产、办公、仓储互改用途的衡宇。
10附属物(设施)、搬迁及临时安置等补偿(助)
依照《巢湖市国有土地上衡宇征收搬迁费临时安置费附属物补偿费等标准》(巢政办〔2016〕4号)执行。
附属物(设施)、室内装饰装修标准详见本方案附件4;
搬迁费
10.2.1住宅衡宇:
500元∕次。
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偿两次,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一次;
10.2.2非住宅衡宇:
7元/㎡,按实际利用的合法有效建筑面积一次性予以补助。
临时安置费补助
实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原那么上实行自行过渡,过渡期限自领取《交房验收单》之日起开始计算,住宅房原那么上不超过18个月,非住宅房原那么上不超过30个月,据实结算。
10.3.1住宅衡宇:
在过渡期限内,依照被征收衡宇的合法建筑面积按8元/㎡·月标准支付。
被征收住宅衡宇属于家庭唯一住房且建筑面积不足60㎡的,过渡期限内临时安置补助费按60㎡计算,被征收人直系亲属还有衡宇在本次衡宇征收范围内的,不享受本项优惠。
超期的房租按认证后的有效建筑面积结算。
实行现房安置或货币补偿的,支付3个月临时安置费。
超期未安置的,自超期之月起,不满12个月(含12个月)的,依照规定标准的50%增付临时安置费;超过12个月的,依照规定标准的100%增付临时安置费。
10.3.2非住宅衡宇:
在过渡期限内对营业用房,依照被征收衡宇的合法建筑面积按15元/㎡·月标准支付;对办公、仓储、生产加工、旅馆等非住宅衡宇,依照被征收衡宇的合法建筑面积按7元/㎡·月标准支付。
实行现房安置或货币补偿的,支付3个月临时安置费。
三、衡宇征收安置
11住宅衡宇产权调换
安置衡宇建筑面积计算原那么
应安置衡宇建筑面积=被征收衡宇合法(有效)建筑面积×(1+安置面积调增系数)。
安置面积调增系数依照产权调换安置房源所在楼栋总层数确信。
被征收人选择的产权调换衡宇总层数为6层及其以下的,安置面积调增系数为0%;总层数为7-11层的,安置面积调增系数为8%;总层数为12层及其以上的,安置面积调增系数为12%。
产权调换衡宇的选择
被征收人依据“先签定补偿协议移交拆除,先选择安置房源”的原那么,结合应安置衡宇建筑面积选择建筑面积相等或最临近的产权调换衡宇。
增购面积选房原那么
依照被征收衡宇合法(有效)建筑面积或产权调换房源位置、层次的不同,被征收人在不增加安置房套数的前提下,能够依照规定幅度志愿增购面积选择产权调换衡宇,并志愿执行本方案规定的价钱结算体系。
本方案所称增购面积是指实际选择产权调换衡宇建筑面积与应安置衡宇建筑面积之间的差。
11.3.1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的安置点选择产权调换房源。
符合选择1套产权调换衡宇的(认证有效建筑面积≦110㎡),提供的产权调换房源中最临近户型建筑面积与被征收人应安置建筑面积之间的差>15㎡的,只能在最临近户型的房源当选择;二者之间的差≤15㎡的,能够在最临近户型的上一户型房源当选择。
符合选择2套(>110㎡)或以上(>220㎡)产权调换衡宇的,[被征收衡宇合法(有效)建筑面积-所选择产权调换衡宇建筑面积/(1+调增系数)]≥20㎡;即以应安置面积足额选择1套或以上产权调换衡宇后所剩余面积很多于20㎡,方可再选择一套衡宇,增购面积选房原那么与前款相同。
11.3.2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的产权调换房源当选择1套顶层作为安置房源的,在志愿执行价钱结算体系的前提下,该套房源增购面积不限制;
2001年版地形图有记载的非家庭唯一住房独立户和经认定的非独立户,建筑面积小于20平方米的,一概不予产权调换,只能进行货币补偿。
独立户是指户籍、衡宇独立存在于被征收区域。
产权调换衡宇价钱分类结算原那么
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的产权调换房源当选择安置房源的,依照以下公式结算。
公式:
产权调换衡宇价值=等面积部份×安置优惠价结合楼层差+安置面积调增部份×0元+增购0~15㎡部份×建安本钱价+增购15㎡以上部份×评估基准价结合楼层差。
本方案公式中所称“等面积部份”是指产权调换衡宇与被征收衡宇有效建筑面积相等部份;“安置面积调增部份是指被征收衡宇有效建筑面积×(8%或12%部份);“增购面积部份”是指应安置衡宇建筑面积与实际选择产权调换衡宇建筑面积之间的差额部份。
产权调换房源假设为顶层,增购15㎡以上部份按评估基准价结合楼层差×%执行。
本方案所称“户”原那么上以房产、土地或计划等相关证件记载为准。
住房保障原那么
对独立户持合法有效证件,其证载住宅衡宇建筑面积小于50㎡且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能够依照相应安置点的建筑安装本钱价增购至50㎡建筑面积;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能够依照建筑安装本钱价增购至60㎡建筑面积。
超出的增购面积价钱依照被征收人所选择安置点的对应规定价钱执行。
(1)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2)孤寡老人、四级以上残疾人员和重大疾病救助对象;
(3)烈士遗属、残疾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
(4)劳动模范、见义勇为人员的家庭;
(5)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保障对象。
符合上述条件的小面积户被征收人及其相关情形需经市政府网站(公示公告栏)、市住建局网站(衡宇征收栏)、征收现场(公示栏)张榜公示7往后,群众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方可享受以上优惠。
家庭唯一住房证明的出具按《关于标准“唯一住房证明”出具的通知》(巢大建指〔2021〕2号)执行,被征收人夫妻及未成年子女均需出具。
被征收人直系亲属还有衡宇在本次衡宇征收范围内的,均不享受住房保障优惠。
12住宅衡宇货币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方式作为唯一补偿方式的,严格执行《房地产价钱估价标准》(朝向、成新等)。
货币补偿金额依照货币补偿基准价结合被征收衡宇结构、成新、楼层、朝向等修正因素,按评估结果结算。
四、奖励与优惠
13奖励方法
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定《衡宇征收补偿协议》,并在约按时刻内腾空屋屋、交付衡宇征收实施单位拆除的,享受以下奖励方法:
衡宇综合成新
证载被征收衡宇成新,建筑年代在10年之内(含10年)成新率按计算,11年至20年(含20年)成新率按计算,21年至30年(含30年)成新率按计算,31年以上的成新率按计算。
违法建设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给予不超过150元/㎡的拆除工时补助费。
搬迁面积奖励
衡宇征收部门按被征收衡宇合法(有效)建筑面积给予最高不超过150元/㎡的搬迁奖励。
结算时刻以“交房验收单”时刻为准。
具体奖励分段标准由凤凰山街道办事处自行制定,报衡宇征收部门备案,并在被征收区域现场公示。
五、其他
14其他事项
企事业单位持有合法有效证件的衡宇依照《国有土地上衡宇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住建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衡宇征收评估方法〉的通知》(建房〔2020〕77号)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其衡宇合法建筑面积办理征收相关手续。
凤凰山街道办事处在委托的权限范围内开展衡宇征收实施工作;凤凰山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对违背《衡宇征收“十个禁止”工作纪律》的将依法依规处置。
凤凰山街道办事处在征收进程中应区分情形,严格按安徽省和《合肥市公安局户口治理标准(暂行)》等相关规定实施。
衡宇征收中,同一处(栋)衡宇不得显现以下情形:
14.4.1夫妻别离单独立户;
14.4.2未成年子女单独立户;
14.4.3寄住、寄养、寄读和空挂户单独立户;
14.4.4产权人的非直系亲属单独立户。
自本项目实施之日起新建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物、附属设施、装饰装修等,一概不予补偿。
本项目衡宇拆除工作、拆除扬尘围挡保护及其拆除平安由凤凰山街道办事处全权负责,衡宇残值归凤凰山街道办事处所有。
本方案涉及的补偿安置等各项资金由巢湖市城镇建设投资负责支付。
15未尽事宜
本征收补偿方案未尽事宜按巢湖市相关政策执行,具体由巢湖市衡宇征收办公室负责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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