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实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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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实务
第一讲税收征收管理制度
$1、税务登记
一、税务登记的类型
(一)开业税务登记
1、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对象
2、时限要求
3、地点要求
4、报送资料
《办法》第十三条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二)变更税务登记
1、变更登记的情形
2、时限要求
3、地点要求
4、报送资料
《办法》第十九条
(1)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3)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4)其他有关资料。
《办法》第二十条
(1)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2)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3)其他有关资料。
(三)注销税务登记
1、解散、撤销、破产的注销
(1)时限要求
(2)地点要求
(3)报送资料
2、住所、经营地址变动且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注销
(1)时限要求
(2)地点要求
(3)报送资料
(4)其他要求
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3、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登记的注销
(1)时限要求
(2)地点要求
(3)报送资料
注意:
根据《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四)扣缴税款登记
1、时限要求
2、地点要求
3、发证要求
(1)一般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2)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只须在税务登记证件中注明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五)停复业登记
1、适用对象: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
2、时限要求:
停业前提出申请;
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3、其他要求:
停业前应结清税款、滞纳金、罚款;
税务机关应收存相关证件、票证;
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应申报缴纳。
(六)外出报险登记
1、办理报验登记的范围:
已办税务登记证的,临时到外县(市)经营。
2、受理登记的机关:
新到营业地税务机关。
3、办理要求:
(1)时限要求:
纳税人应在《外管证》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报验登记。
(2)报送资料:
持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4、报验登记转换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根据国税发(2003)47号规定:
同一地是指同一县市。
累计超过180天是指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
二、税务登记的管理
(一)基本管理要求
1、实行属地管理,国地税采取联合登记或分别登记。
2、同一代码,信息共享。
(二)税务登记证件的使用要求
1、税务登记证件的种类和发放范围
A、种类
税务登记证及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扣缴税款登记证及副本
B、发放范围
*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的范围:
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的范围:
领取临时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既未办工商登记也未经有关机关批准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承包承租经营的纳税人;
外出报验登记转为一般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境外企业在境内提供建筑、安装等劳务的。
2、纳税人应持证办理税务事项
(1)开立银行账户;
(2)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3)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4)领购发票;
(5)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6)办理停业、歇业;
(7)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3、其他使用要求
(1)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2)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
(3)证件正本公开悬挂,接受检查。
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4)遗失书面报告,登报声明作废。
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三)税务登记的社会管理
1、户源管理
2、税源管理
(1)纳税人持证开立账户
注意:
纳税人特指从事生产经营的。
账户的种类:
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
(2)纳税人应书面报告全部账户账号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
*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3)金融机构的登录义务
(4)金融机构的协助义务
$2、账簿、凭证管理
一、账簿、凭证设置要求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规定设置账簿
1、纳税人设置账簿的要求
(1)时限要求
(2)设置账簿的种类
2、扣缴义务人设置账簿的要求
(1)时限要求
(2)设置账簿的种类
(二)对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设置账簿的要求
1、聘请他人代为建账
2、经批准,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使用税控装置
(三)对计算机输出会计资料的处理
1、视同会计账簿处理的要求
2、应建总账及与纳税、扣税有关账簿的情形
二、账簿、凭证的管理要求
(一)使用中文记账
(二)备案管理
1、备案管理的对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2、备案管理的内容:
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
3、备案管理的时限要求
(三)不得伪造、变造、擅自销毁账簿、凭证等资料
(四)账簿、凭证的保管
《征管法》第二十四条、《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
一般保存期限为10年。
三、发票管理
(一)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
(二)发票的印制管理
1、增值税专用发票由财政部税务主管部门指定企业印制;
2、其他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税局、地税局指定企业印制。
四、安装使用税控装置
$3、纳税申报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一)时限要求
(二)内容要求
1、如实申报
2、附报相关资料
(1)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2)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3)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
(4)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
(5)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6)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扣缴义务人办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时,应当如实填写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并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合法凭证以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三)其他要求
1、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2、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二、申报方式
(一)直接申报
(二)邮寄申报
(三)数据电文申报
(四)简易申报、简并征期
根据国税发(2003)47号规定:
简易申报,是指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在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视同申报。
简并征期,是指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采取将纳税期限合并为按季、半年、年的方式缴纳税款,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五)其他申报方式
三、延期申报
(一)延期申报的条件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二)延期申报的审批程序
1、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
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三)延期申报必须预缴税款
税收征管法第27条第二款规定:
经核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4、税务检查
一、税务检查权
(一)查帐权
1、行使查账权时,一般情况下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业务场所内进行检查。
2、必要时,可将以前年度的会计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
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调账时,必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2)调账时,必须开付清单;
(3)调回的账簿、资料必须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
3、特殊情况下,可将当年的会计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
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所谓“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的;
*纳税人涉嫌税收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可能毁灭、藏匿、转移账簿等证据资料的;*税务机关认为其他需要调回检查的情况。
(2)调账时,必须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
(3)调账时,必须开付清单;
(4)调回的账簿、资料必须在30日内退还。
(二)场地检查权
执行中应注意,生产经营地或货物存放地与生活住宅地合用的,必须提请司法机关协助。
(三)责成提供资料权
1、责成提供资料应与纳税或扣税有关
2、开付收据或清单
(四)询问权
1、询问内容与纳税或扣税有关
2、一问一记
3、作好询问笔录
(五)在交通要道和邮政企业的查证权
执行中应注意:
1、不能检查其托运、邮寄的应税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本身。
2、不能上路检查
(六)查询存款账户权
1、查询存款账户
(1)适用对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2)适用条件:
税务检查中采取
(3)手续完备
*查询存款账户时,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进行,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
*必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4)查询内容
包括纳税人存款账户余额和资金往来情况。
2、查询储蓄存款
(1)适用对象:
案件涉嫌人员
(2)适用条件:
税务违法案件调查中采取
(3)手续完备
*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进行,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
*必须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4)查询内容
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注意:
查询获取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二、税务机关在检查中的义务
(一)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注意:
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二)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
三、调查税务违法案件的取证手段
税务违法案件是指违反税收法律规范从而应承担法律责任的税收违法行为构成的案件。
包括偷税案件、抗税案件、骗取出口退税案件、违反税务管理案件等。
(一)即前述的六大检查权
(二)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第二讲税款征收制度
$1、税款征收的基本原则
一、税务机关是征税唯一行政主体原则
二、税款征收的法定原则
三、税款优先原则
(一)税款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二)纳税人发生欠税在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三)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四、征收税款必须开具完税凭证原则
五、税款、滞纳金、罚款统一由税务机关上缴国库原则
$2、税款征收的基本制度
一、代扣、代收税款制度
(一)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含义
代扣代缴,是指持有纳税人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从持有的纳税人收入中扣缴其应纳税款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
代收代缴,是指与纳税人有经济往来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借助经济往来关系向纳税人收取应纳税额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
(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制度规定
1、扣缴义务人必须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
2、纳税人不得拒绝依法的代扣、代收税款行为
3、税务机关有义务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手续费
二、延期纳税制度
(一)延期纳税的条件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二)审批程序
1、纳税人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延期纳税申请
2、报送有关资料
(1)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
(2)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
(3)资产负债表;
(4)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3、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三)审批权限和延长期限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批准;最长不超过3个月。
注意:
(1)对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2)延期申报不等于延期纳税。
(3)该项制度仅适用于有特殊困难的纳税人,不包括扣缴义务人。
三、税收减免税制度
(一)纳税人依法书面申请减税免税
(二)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定的减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
1、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
2、减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恢复纳税;
3、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
注意:
不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予以追缴。
(三)违法作出的减免税决定,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上报
四、核定征税
(一)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纳税额的情形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的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核定应纳税额的方法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2、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注意:
(1)采用上述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2)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用上述方法核定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这说明在核定税额时,纳税人对其有异议的,应承担举证责任。
五、关联企业税收调整制度
(一)关联企业的含义
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二)关联企业的税收管理规定
1、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
所谓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所进行的业务往来。
2、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实行预约定价的规定
(三)关联企业之间不合理的经济往来的税收调整
1、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情形):
(1)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
(2)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3)提供劳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劳务费用;
(4)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
(5)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的其他情形。
2、纳税人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按照下列方法调整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
(1)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2)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转售价格法)
(3)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成本加价法)
(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四)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调整时效
1、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未按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的,税务机关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3年内进行调整;
2、特殊情况的,可以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调整。
所谓“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1)纳税人在以前年度与其关联企业间的业务往来累计达到或超过10万元人民币;
(2)经税务机关案头审计分析,纳税人在以前年度与其关联企业间的业务往来,预计需调增其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达到或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
(3)纳税人在以前年度与设在避税地的关联企业有业务往来的;
(4)纳税人在以前年度未按规定进行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年度申报,或者经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年度申报内容不实,以及不履行提供有关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义务的。
六、承包、承租经营的纳税规定
(一)承包、承租人应依法纳税,接受税务管理
(二)发包或出租人应自发包或出租之日起30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报告的,承担连带纳税责任。
七、委托代征制度
(一)委托代征原则
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
(二)委托代征的范围
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
(三)委托代征的要求
1、不能委托个人代征税款。
2、必须发给委托代征证书。
3、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应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注意:
委托代征与代扣代收税款的区别。
八、税款退还和追征制度
(一)税款退还制度
1、税务机关发现后立即退还
(1)所谓“立即退还”是指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
(2)退还范围:
只退还税款,不加算利息。
2、纳税人发现后申请退还
(1)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①退税利息的确定:
退税利息按照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当天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②需退还利息的退税范围:
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
(2)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3、退税方式
(1)直接退还
注意:
涉及从国库中退还的,按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一般是先由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退税申请书,申述差错的原因和多缴税款的数额,同时提出原纳税凭证号码、税款金额、缴库日期,报经原征收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填制收入退还书,经上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交纳税人持向代理金库的银行办理转账手续,将退税转入纳税人开户银行存款内。
(2)先抵欠税,抵后有余再退
(二)税款追征制度
1、税务机关责任造成少缴的追征
(1)时限要求:
三年内可以追征
追征期的起算时间,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计算。
(2)关于“税务机关的责任”
是指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
(3)追征范围:
只追征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2、纳税人计算错误造成少缴的追征
(1)时限要求
一般在三年内追征;特殊情况下,在五年内追征。
注意:
追征期的起算时间,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计算。
关于“特殊情况”,根据《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规定,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关于“计算错误等失误”
是指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
(3)追征范围:
追征税款,同时加收滞纳金。
3、对偷税、抗税、骗税的,无限期追征税款、滞纳金
注意:
税款追征期与行政处罚追究时效的区别。
九、收滞纳金征收制度
(一)加收比例
万分之五
(二)滞纳时间的确定
1、起算时间:
税款缴纳期限届满的次日
2、截止时间:
实际缴纳之日止
3、特殊时限的确定
(1)期限的最后一日为法定休假日的处理
(2)期限内连续3日以上休假的处理
(三)计算方法
应纳滞纳金=滞纳税款×滞纳天数×万分之五
$3、欠税清缴制度
(一)离境清税制度
(二)企业重组的欠税清缴制度
1、改制纳税人应先向税务机关通报
2、合并的,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
3、分立的,分立后的纳税人负连带责任
(三)大额欠税处分财产的报告义务
“大额欠税”是指欠缴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财产”是指不动产或大额资产。
(四)欠税公告制度
1、公告主体:
县以上税务机关
2、公告形式:
在办税场所或新闻媒体上定期公告
(五)信息披露制度
1、欠税人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其欠税情况
2、抵押权人、质权人可以请求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欠税情况。
(六)对欠税人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1、行使代位权的条件
(1)欠税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2)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
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注意:
行使代位权必须符合《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
2、行使撤销权的条件
(1)欠税人放弃到期的债权,造成国家税收的损害。
(2)欠税人无偿转让财产,造成国家税收的损害。
(3)欠税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造成国家税收的损害。
具备上述三个条件之一即可。
注意:
行使撤销权必须符合《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4、税收保全措施
(一)简易税收保全
1、适用对象
(1)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包括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而未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的纳税人。
(2)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
2、适用程序
(1)由税务机关核定税额,责令缴纳。
(2)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实施扣押。
执行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①此时实施的扣押不需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②“价值相当于”是参照同类商品的市场价、出厂价或者评估价估算的;
③扣押商品、货物时,应当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执行。
④扣押必须开付收据。
3、简易税收保全措施的终止
简易税收保全措施的终止有两种情况:
①扣押后缴税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
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58条规定,扣押其商品、货物的,当事人应当自扣押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对扣押的鲜活、易腐烂变质或者易失效的商品、货物,税务机关根据被扣押物品的保质期,可以缩短规定的扣押期限。
所谓“立即解除扣押”,是指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税款或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1日内解除扣押。
②扣押后仍不缴税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以拍卖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此外,还应注意,对未按规定办理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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