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保险合同号Word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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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保险合同号Word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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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被保险人、驾驶人或受害人故意导致事故发生的。
第三条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
(二)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
(三)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
(四)牵引其他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或被该类车辆牵引;
(五)保险车辆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十五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第四条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未依法取得驾驶证、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
(三)学习驾驶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的;
(四)实习期内驾驶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或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的;
(五)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
(六)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允许而驾车的;
(七)利用保险车辆从事犯罪活动;
(八)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九)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保险车辆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第五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驾驶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保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或本车上的财产损失;
(三)保险车辆发生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四)车载货物掉落、泄漏、腐蚀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五)因污染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六)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
(七)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及各种罚款;
(八)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
(九)根据保险单约定的免赔率计算的被保险人应当自行承担的部分。
第六条应当由交强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或交强险合同已经失效的,对于交强险责任限额以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
第八条本条款规定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分以下八档,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且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赔偿处理
第九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
(一)保险单;
(二)被保险人和第三者的有效身份证明、保险车辆行驶证、驾驶人驾驶证;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
(四)第三者财产损失程度证明或人身伤残程度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
(五)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六)其他能够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十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
第十一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十二条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人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或保险车辆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
保险车辆方负全部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100%;
保险车辆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70%;
保险车辆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50%;
保险车辆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30%;
保险车辆方无事故责任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根据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本保险实行相应的事故责任免赔率:
在交通事故中,保险车辆驾驶人负全部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20%;
负主要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15%;
负同等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10%;
负次要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5%。
第十四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违反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规定的,实行10%的绝对免赔率。
第十五条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实际行驶区域超出保险单约定范围的,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
第十六条投保人在投保时可指定驾驶人或不指定驾驶人,并执行相应的费率。
指定驾驶人的,投保人应如实告知指定驾驶人的相关信息,包括驾驶人姓名、性别、年龄、准驾车型、初次领取驾驶证时间、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等。
指定驾驶人的保险车辆,由非指定驾驶人驾驶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或投保人提供的指定驾驶人的信息不真实的,赔偿时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
第十七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并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
第十八条因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的,应当尽量修复。
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或者更换项目、方式和费用。
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因被保险人原因导致损失无法确定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
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本保险按以下方法计算赔偿金额:
(一)当被保险人应负赔偿金额高于赔偿限额时:
赔款=赔偿限额×
(1-事故责任免赔率)×
(1-绝对免赔率)
(二)当被保险人应负赔偿金额等于或低于赔偿限额时:
赔款=应负赔偿金额×
被保险人应负赔偿金额为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超过交强险各分项限额以上的部分,乘以事故责任比例。
第二十一条因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的,对于损失后的残余部分,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处理。
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二条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
发生保险事故时,挂车引起的赔偿责任视同主车引起的赔偿责任。
保险人对挂车赔偿责任与主车赔偿责任所负赔偿金额之和,以主车赔偿限额为限。
主车、挂车在不同保险公司投保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比例分摊赔款。
第二十三条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第二十四条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就赔款金额协商确定并赔偿结案后,受害人又就同一事故向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获得赔偿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间届满。
第二十六条保险人受理报案、进行现场查勘、核损定价、参与案件诉讼、向被保险人提供建议以及对相关单证的出具和要求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篇二: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
员工号:
平寿劳同(书)字号编号: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劳动合同
(no.1)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地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乙方(员工)姓名:
性别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2010年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同意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合同中所涉及的下列用语含义为:
1、公司:
指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2、公司制度:
指由公司依法制定并适用于乙方的各种规章、制度或办法;
公司制度以公司内部电子网络或书面等方式向乙方公示,乙方应通过及时查阅公司内部电子网络或询问主管领导、查阅书面文件等方式了解公司制度。
第一章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为
1、固定期限:
从月日至月
2、无固定期限:
从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从年
第二条本合同的试用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
第二章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及劳动保护
第三条甲方根据经营需要聘用乙方从事工作。
第四条乙方同意甲方的工作安排,遵守公司制度,接受公司绩效考核,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第五条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第六条乙方同意,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可在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范围内适当调整乙方的具体岗位,并有权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范围内适当调整乙方的工作地点。
第七条甲乙双方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公司有关劳动安全、劳动保护和职业危害防护等规定,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工作环境,保证乙方顺利履行工作职责。
第三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八条甲乙双方同意实行国家规定的。
1、标准工时制度;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3、不定时工作制。
第九条甲方按国家规定安排乙方的工作时间,乙方服从甲方安排的工作时间。
第十条甲方应按国家和公司的规定,保证乙方的休息、休假权利。
第四章薪酬待遇
第十一条公司实施具有激励机制的薪酬制度,根据员工岗位、职级的不同设计符合该岗位、职级特点的薪酬结构及水平,为员工提供良好的薪酬待遇,实现公司和员工综合价值的最大化。
第十二条甲方每月日之前(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上月的薪酬,不无故扣减或拖欠。
甲方支付乙方的月薪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三条乙方同意,甲方在以情况下可对乙方的薪酬结构及水平进行相应调整:
1、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2、乙方具体工作岗位调整,按调整后岗位对应的薪酬结构及水平支付薪酬:
3、公司薪酬制度发生变化;
4、按照公司的考核制度,根据乙方的绩效考核结果予以调整;
5、依照公司的劳动纪律、奖惩制度涉及的降薪规定予以调整。
第十四条乙方应按照国家税法的规定,主动缴纳个人所得税,乙方同意由甲方代扣代缴乙方应缴的个人所得税。
第五章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十五条甲乙双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第十六条乙方按照甲方的规定享有各种福利待遇。
第六章公司资产的保护
第十七条以下各项公司享有所有权或其他合法权利的有形资产及无形资产,乙方作为公司员工,应本着诚信、谨慎的原则予以保护:
1、各种动产及不动产;
2、公司积累的全部客户资料;
3、公司通过各种方式获得的业务信息、展业机会,建立的业务渠道;
4、公司电脑及网络系统中的软件;
5、利用公司电脑及网络系统生成的全部信息资料;
6、乙方因履行职务或主要是利用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7、乙方因履行职务或主要是利用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作品,包括报刊、书籍、图片、软件或软件系统、广告、报告、业务资料、培训资料、行销辅助品等(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8、公司制订的具有独创性或与其他企业有区别的各项规章制度及经营措施;
篇三:
平安车险协议(总部)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配送合作协议
2010年12月配送合作协议
甲方:
法人代表:
地址:
电话:
4008866338
乙方:
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宣武区永安路173号
11185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互为战略合作伙伴。
双方就配送、服务等方面进行积极合作,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条例、制度,本着互惠互利、平等合作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总则
1.1本协议适用于甲方委托乙方在甲方规定的配送区域内开展配送平安电话车险单证包等文件类及电话车险单证包加急服务类合作。
1.2合作期间,甲乙双方总部需指定一名项目负责人,负责甲乙双方总部接洽及维护工作。
1.3甲乙双方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以下简称?
省?
)根据本协议签订合作协议。
1.4甲乙双方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双方总部负责人定期检视合作效果。
1.5甲方向乙方免费提供pos机等缴费设备以及正常使用损耗范围内相应的维修服务,由于乙方自行操作等问题导致pos损毁的,由乙方承担相应损失。
双方应办理pos机交接手续。
1.6乙方为甲方提供符合甲方电话车险服务标准的速递业务服务。
1.7甲方须按照约定的日期、结算方式与乙方结算配送费用。
第二条定义:
2.1平安电话车险:
是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平安公司?
)为用户推出的一种的便捷车险购买方式。
用户可以通过拨打指定电话购买车险(商业险以及交强险)。
客服专员与用户通过电话咨询用户信息,用户告知相关信息后,车险公司进行核保,并通过上门收费的方式完成收费,并派送保单。
2.2保单包:
配送内容涵盖?
汽车交强险、商业保险(以下简称‘交强/商业’)投保单、缴款通知书、送单申请、交强/商业险条款、交强险费率浮动告知书、服务手册?
。
2.3一次配送:
指投保单包配送。
投递主要的动作:
客户签字确认投保单、使用pos机收取保险费、收取客户资料,并按要求给待验车辆提供照相服务。
2.4二次配送:
指车险保单包配送。
配送内容有?
交强/商业保单、交强/商业发票、交强险标识、交强/商业险条款?
投递动作:
仅包含保单包递送服务一项,无特殊服务,与邮政ems标准型业务操作方法一致。
2.5退件原则:
通过两次预约投递均未妥投的邮件,当日交回当地平安派件中心,由平安公司重新预约派发投递。
2.6加急服务:
指非按照双方约定时间交接的平安保单包的配送业务。
资费无区分,均按照7.1中?
加急服务?
款项执行。
2.7平安公司规定的二级、三级、四级机构详见附件。
第三条操作流程介绍第四条合作试点、服务范围原则及考核标准
4.1试点范围原则:
甲乙双方以地域经济环境、业务量发展、硬件设施为基础,协商一致后,选取部分公司进行一期合作试点,定期对合作模式及细则进行调整。
试点完毕后进行全域推广。
4.2服务范围:
乙方仅在甲方各级机构的同城范围(按投递城市城区范围执行)内为甲方提供配送服务。
4.3考核标准:
乙方保证试点期间整体配送成功率不低于90%。
4.3承诺业务比重:
试点结束后,甲方承诺与乙方的合作份额不低于甲方所辖二级机构的20%,三级机构的40%,四级机构的50%以上。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5.1甲方应向甲方各分公司充分宣导与乙方的合作协议,引导并促成甲方各分公司与乙方的有效合作。
5.2甲方在有开展合作的城市指定合作负责人,对合作地区的合作协议、日常沟通、定期培训等工作进行总体协调管理。
5.3在甲方与多家配送商合作时,甲方有义务保障配送任务分配的均衡性。
甲方为乙方分配配送任务应合理分配,不得仅将偏远地区的配送业务分予乙方。
5.4甲方将免费对乙方管理人员和配送员给予相关业务方面的培训、指导,并提供相关业务要求的书面资料。
5.5甲方有权监督乙方配送情况,并进行跟踪、检查和管理。
5.6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业务承接能力及服务质量,并与乙方协商达成一致后,调剂配送件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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