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局工资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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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局工资管理办法
工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调动职工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加快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构建工资分配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职工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推动企业不断发展。
现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内部工资分配制度指导意见》要求,结合我分局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和工程局有劳动合同关系的所有员工。
第三条工资分配制度的基本原则
1、效率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工资分配必须建立在单位经济效益的基础上,先算帐后分配,留有余地,以丰补歉。
以劳动力市场价位为指导,合理调整各类人员工资关系,适度拉开分配档次;稳定技术、经营、管理的业务骨干、高技能人才、后备人才等企业核心职工队伍。
2、按劳分配为主,工作业绩、管理创新等多种要素参与分配的原则。
经营层由经营业绩确定工资收入;管理层由履行职责、管理(技术)创新、业务发展、实际贡献确定工资收入;操作层由劳动责任、劳动技能、劳动强度、劳动条件、工作任务、工作质量、工作时间确定工资收入,能够计量的按照工作数量、工作质量确定工资收入,充分体现多劳多得的原则。
3、完善工程局内部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建设,推动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强化内部工资分配宏观管理,严格内部工资分配审批制度,建立和完善工资增长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的机制。
第二章工资分配形式
第四条分局和施工项目领导层实行经营业绩年薪制;分局和施工项目管理层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分局和施工项目作业层(包括服务岗位)实行内部承包(工程项目承包、工序承包、专业承包、计件承包、计时承包等)责任制,将分局全体员工的薪酬分配同单位的工作效能和经济效益联系起来。
第五条经营层年薪制
经营层是指受工程局委托并且代表工程局履行对外经营责任的分局领导班子及分局所属项目部领导班子(简称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经营层实行年薪制。
分局经营层管理人员薪酬分配办法按照《中国水电五局授权经营单位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分局所属项目负责人的薪酬管理考核由分局参照局直属项目部的薪酬管理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管理层岗位绩效工资制
管理层是指分局及项目部二级机关各部门的管理人员。
管理层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岗位绩效工资构成为:
职工岗位绩效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工龄工资+津贴(补贴)。
第七条岗位工资:
按照各工作岗位的技术复杂程度、劳动强度、责任大小等确定各岗位基础工资标准,其特点是以岗定薪,薪随岗变。
分局机关和项目机关岗位工资标准,见附表一和表二。
第八条岗位确定和岗位工资套改
一、本办法对岗位工资的调整,涉及到两级机关岗位设置和岗位名称变动,前提是做好定岗、定编、定员工作,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以岗定人,通过由上至下的层层聘用或选用,配置各岗位所需人员,而后再进行岗位工资套改。
二、岗位工资套改按照以下办法和程序执行。
1、岗位套改任职条件
综合考虑岗位人员工作能力、工作时间、学历、职称等因素,两级机关各岗位可按岗位类别和下列条件进行套改:
a、其它:
凡在机关但不属于管理人员的服务岗位,均按其他人员对待。
b、实习科员:
新招录的大学本科、专科和中专及职校毕业实习生。
c、科员:
新招录的硕士研究生;大学本科、专科毕业担任实习科员满半年;中专毕业担任实习科员满一年;在聘助理职称人员;无相应学历和职称,但经聘用和考核能胜任岗位工作的人员。
d、主办科员:
硕士研究生担任科员满半年、大学本科毕业担任科员满一年、大学专科毕业担任科员满三年、中专毕业担任科员满五年,或具备助理以上职称,能独立承担本岗位职责人员;无相应学历和职称,但经聘用和考核能胜任岗位工作人员。
e、高级主管:
硕士研究生担任科员满两年、大学本科毕业担任主办科员满两年、大学专科毕业担任主办科员满三年、中专毕业担任主办科员满五年,或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能独立完成分管工作人员。
f、部门副主任、部门主任、分局主任师、分局局长助理、分局三副总师、工会副主席、纪委副书记、团委书记、施工局局长助理、项目经理助理、项目副总工、项目工会主席、项目团组织书记以工程局、分局、项目相应的职务(称)聘任(免)文件为依据。
g、分局机关管理岗位人员无相应学历、职称条件的,一律按科员岗位套改;各施工局、项目部机关无相应学历、职称条件的,确因工作需要,且工作表现突出,经报分局批准,最高可按高级主管套改。
h、在岗位归级表中,同时适用两个岗位时,可按高岗位标准执行。
i、在机关管理岗位工作具有技师、技术等级证书的,按管理岗位条件套改。
2、岗位套改(聘任)程序
(1)、施工项目机关通过分层聘用确定各个岗位后,由个人填写《岗位职级申请(确认)表》,由所在基层单位审核后报施工局、项目部考核审批,最后汇总上报分局人力资源部,经分局最终审核批准后,按批准确认的岗位执行套改。
(2)、分局机关由所在部门通过选聘确定岗位后,由个人填写《岗位职级申请(确认)表》,由所在部门领导审核后,报分局人力资源部审查,经分局主管领导批准后,下发岗位聘任文件。
3、岗位工资变更
1)、根据薪随岗变原则,晋升增薪,降级减薪。
增薪分为自然晋升增薪、提职晋升增薪,减薪分为降职减薪、降级减薪,工资变更从岗位变动的次月起执行。
2)、职工聘任职务或根据安排需变更岗位的,岗位变动的当月,必须个人申请,填写《岗位职级申请(确认)表》、《职工岗位变动工资调整申请表》,经所在单位考核后,逐级审核上报,最终经分局人力资源部审核批准后,于岗位变动的次月调整岗位工资。
第九条工龄工资
按照职工为本企业服务年限长短确定;工龄工资统一执行每年10元。
第十条津贴、补贴
1、津贴:
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后,各单位除专业技术带头人津贴、高级技师津贴、技师津贴、住房补贴外,其余津贴一律停止执行。
专业技术带头人津贴为:
300/月
高级技师津贴为:
200/月
技师津贴为:
120/月
职工当月实际出勤不满15天,不计发当月专业技术带头人津贴、高级技师津贴、技师津贴。
享受高级技师津贴和技师津贴的操作技能人员,各单位要按照“技师考核办法”在每年年底进行考核和续聘,对离开生产一线、不从事本工种工作、不能胜任岗位工作和不履行高级技师和技师职责(师代徒)的操作技能人员,不再续聘和享受津贴。
2、补贴:
高原工作补贴:
按在施工项目工作天数计算,海拔高度在2500米至3000米项目按每人5元/天计发;3000米至3500米项目按每人10元/天计发;3500米至4000米按15元/天计发;4000米以上按20元/天计发。
第十一条加班工资
1、调整后的岗位工资标准和绩效工资,已经考虑到职工加班加点的因素,同时也考虑了各岗位职工履行职责所需付出的正常劳动量,职工在平日和双休日加班的,加班工资由本单位在绩效工资中体现。
2、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元旦、五一、清明、端午、中秋各一天;春节、十一各三天),各单位原则上应安排职工休息,遇特殊情况必须加班的,加班工资按日岗位工资的300%计发。
3、分局机关的工日计算方法:
基薪工资/20.83
项目的工日计算方法:
基薪工资/当月日历天数(法定节假日除外)。
第十二条绩效工资
绩效工资作为岗薪制中的弹性部分,体现个人特别贡献和绩效价值。
绩效工资的确定和发放,应建立在工作效能和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并应建立和实行严格的考核制度。
1、分局机关绩效工资及考核
分局机关的绩效考核和绩效工资发放将依据《水电五局一分局机关绩效考核办法》执行。
绩效工资采取按季度考核、发放进行。
2、施工项目的绩效考核和绩效工资
施工项目应实行逐级考核、逐级发放的管理办法。
施工项目应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出本项目行之有效的绩效考核和绩效工资发放管理办法,以项目当期施工计划、施工产值完成情况和经济效益状况和工资总额控制标准确定绩效工资分配总量,以职工表现和贡献确定每个人绩效工资标准,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奖勤罚懒的激励约束作用,最大限度地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
绩效工资中应明确标明支付加班工资部分。
各施工项目的绩效工资考核办法必须上报分局审核、批准、备案。
3、年终考核和年终奖励
(1)、分局机关
1)、分局机关年终考核将根据本年度的分局领导、各项目的经营业绩及机关各部门全年的工作内容综合评价,由分局主管领导委托发放,签收单交分局人力资源部留存、归档。
(2)施工项目
各项目应制定适合本项目实际的各岗位人员年终奖励考核办法,根据年末项目经济效益情况分级考核和确定年终奖金标准。
4、绩效工资发放系数参照岗位系数发放。
各单位发放的月(季)度绩效工资和年终奖金进入单位工资总额内。
第十三条专项奖励:
分局奖励在工程建设和技术创新、企业经济效益等方面做出特殊贡献的职工。
技术方案优化的专项奖励,执行局发(2007)134号文《关于印发〈水电五局在建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优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大经营成果净效益的专项奖励,由各项目按照实际情况拟定奖励办法报分局审批。
第十四条操作层多种分配机制
操作层是指单位、项目部、车间生产一线的生产技能操作人员。
生产技能操作岗位要充分体现按劳分配,按劳取酬的原则。
凡分局属自营施工项目,均应建立和实施对作业层和服务岗位进行内部承包的薪酬分配机制,能够计量的执行计件工资制和分项任务承包,体现职工劳动量与工资分配额的对等关系。
如工程项目承包、工序承包、专业承包、计件承包、计时承包等。
不能计量的执行最低工资制(计时工资制)。
一、计件工资模式:
实行计件工资制岗位,要按照成本控制方法,以施工定额或企业内部定额的方法,材料(能源)消耗和工程(产品)人工费用及完成生产任务为基础,合理确定每道工序(或每件产品)的计件单价,以内部承包责任制的方式与施工队或个人签订,不得随意更改。
加班工资直接进入计件单价。
二、分项任务承包:
适用于小型单项工程(产品),采取班组或作业队承包的办法。
各项目根据施工(加工)条件、中标单价、内部相关定额、材料价格、工期紧缓、难易程度等因素制定承包协议,明确相互权利和义务、报酬,以内部承包协议方式与作业队或施工班组负责人签订,有条件的可进行公开内部竞争。
承包人要严格履行协议,工程(产品)验收达到工程合同的质量、进度要求,方可兑现承包协议全部报酬。
内部承包期间要定期做好结算工作,不能及时结算时,可预发最低工资1200元/月。
计件工资和分项任务承包单价报分局经营管理部备查。
具体承包协议由项目经营部与相关部门制订报分局备案。
计件工资和承包报酬发放必须由项目人力资源管理部门造表发放,并进入工资总额。
计件对象与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及所用材料的管控由项目部对应部门严格监控,分局将不定期进行检查。
三、最低工资制:
对暂不能实行承包制或不能计量的岗位,项目可实行最低工资制,按工程局公布的最低工资(或者计时工资制)标准,2008年分局最低工资(或者计时工资制)标准为1000-1200元/人.月。
项目并可根据情况发给适当奖励。
第十五条外聘人员协议工资制
为解决工程急需外聘专业人员,分局属各项目可充分利用社会人力资源,通过人才市场或其他渠道招聘专业人员,各单位招聘人员必须上报分局人力资源部,经工程局授权后方可招聘。
招聘一般专业人员的协议期限采取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固定时间作为协议期限,工资待遇可依据其工作能力、劳务市场供求状况和劳动力市场指导价、企业经营状况与应聘人具体协商并达成协议,被招聘人员各项关系不进入我局管理。
招聘特殊专业(稀缺专业)人员,可以根据需要签订试用期为三个月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考核合格的人员,方能把被招聘人员各项关系转入工程局(也可按被招聘人的意愿不转入工程局),工资福利待遇由单位按照其工作能力和贡献大小与被招聘人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见习期工资
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执行半年的见习期,在见习期内,固定工资部分全额发放;绩效工资按岗位系数比例发放。
根据工程局有关政策,在岗学生收入:
大学本科毕业生不低于1000元/月
大学专科毕业生不低于800元/月
中专毕业生不低于600元/月
第十七条分局派驻项目人员工资
分局委派的财务人员,由分局发放工资,按其所在项目固定工资和效益工资标准计算。
第十八条做标人员工资
1、凡外出做标人员,工资仍由原所在单位按原标准发放。
2、享受年薪制人员做标期间仍按年薪制标准执行。
第三章工作时间制度
第十九条分局实行以下两种工时制度。
1、标准工时制度。
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5天,有固定的作息时间。
此制度适用于分局机关职能部门的管理人员。
2、综合计算工时制度。
由于生产任务不均衡,无法安排固定的休息时间。
只能以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该制度适合分局所属的施工局、项目部。
具体作息时间规定由各施工局、项目部自定。
第四章休假种类及假期工资
第二十条职工带薪假。
包括探亲假、年休假、婚假、丧假。
第二十一条探亲假:
已婚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公婆)的,需经父母户口所在地户籍部门开具证明,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如配偶与父母户籍在同一地址的(同居一个县或一个市,包括市属县),职工在探配偶时即可同时探父亲或母亲,故不能再享受探父母的待遇,取消四年一次给假;路程假按实际发生(依据往返车票)计算,最多不能超过9天。
职工在试用期内不享受探亲假。
出国人员配偶不享受探亲假。
夫妻在局内不同项目或单位工作的职工,配偶一方每两年给予一次探亲假。
第二十二条年休假职工参加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5天;参加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参加工作时间满20年以上的,每年休假15天;本年度内停工、待岗、休长假在一个月以上,病假三个月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年休假;外地休年休假的,不另加路途假;年休假不能跨年度使用,不能转存。
因个人原因不休的,年休假作废,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按前述规定另行支付职工假期工资。
第二十三条婚假符合国家法定结婚年龄(男23周岁,女20周岁)的未婚青年结婚可享受5天假期,符合晚婚条件(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的初婚员工,持计划生育办公室晚婚证明,可享受10天假期,婚假应在领取结婚证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休完,逾期不补。
第二十四条丧假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履行了规定的请假手续,给予5天丧假,赴外地办理丧事的可另加路程假,路程假按实际发生(依据往返车票)计算,最多不能超过9天。
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休假期间工资可参照探亲假工资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职工带薪假假期工资平均按1000元/月计算,休假期间不计发绩效工资、各项福利、各类奖金;分局机关应按规定正常安排职工休假;施工项目原则上应尽可能安排职工休假,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假时,所在项目按照平均每天50元标准给予相应补偿(路程和路费不计入补偿金范围内)。
补偿工资经所在单位人劳部门销假后随工资发放并计入工资总额。
第二十六条产假。
经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生育的女职工,持计划生育办公室证明可享受相应的产假。
休假期间的工资发放标准按照生育保险条例执行。
如职工产假期间单位已发放工资的,待从生育保险结回工资放发本人时,应将原已发放工资扣回。
第二十七条病假。
职工因工负伤病假工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职工在工地因患病住院或休息的,需持所在地县级以上医院的休假证明方可休病假;在探亲期间患病需休病假的,必需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并告知所在单位申请续假,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按病假处理。
病假在六个月之内的,其待遇按待岗职工的标准执行。
病假在六个月以上的执行劳保病假工资,按连续工龄确认计发比例,计发基数按上年度全局平均工资的60%计算。
计发比例分别为:
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为60%;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为65%;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以上的为75%。
第二十八条事假。
职工确因有事,又无以上假别的,需提出书面申请,并经主管领导批准同意后,可按事假休假。
职工请事假,一次批准不超过一个月,连续休假不得超过三个月。
事假期间不计发工资。
事假连续超过三个月的,按有关规定上报工程局给予除名处理。
第二十九条旷工。
职工无正当理由又不履行规定的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视为旷工。
职工旷工连续超过15日的,应按有关规定上报工程局给予除名处理。
第三十条职工请假的有关规定
1、程序:
职工休假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或提供有效凭证,经主管领导批准,履行规定的请假手续后方可休假。
确因不可抗力,不能事先履行休假手续的,应在不可抗力的情况消除后,立即补办休假手续。
不履行请假手续,超过假期而未履行续假手续的,所在单位人劳部门要履行规定程序,及时报请单位主管领导按规定予以处理。
2、审批假期的权限:
分局机关人员休假需由分局长批准,各工程项目工作人员请假由项目经理或常务副经理批准;项目经理、书记或常务副经理不论何事离开工地都需分局局长或书记同意。
职工在休假、待岗离开单位时,必须给单位留下准确的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包括固定电话、手机号、家庭住址等,如因其留下的地址、联系方式不真实准确而造成的后果,由本人负责。
第三十一条经营层人员按规定享受休假,在规定的休假期间工资按原标准执行;
第三十二条项目应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安排职工休假,职工待岗时必须首先休探亲假、年休假,凡项目待岗人员转入分局待岗后不再享受任何假期。
原则上职工探亲假、年休假应一次休完,不能跨年度使用,不能存留或转与他人;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休探亲假、年休假的可按第二十五条规定给予补偿。
第五章待岗职工管理
第三十三条待岗职工的界定和管理
待岗职工是指与我局签有劳动合同、但因分局生产任务不足或项目停工、闲工、转移等其它原因离开工作岗位在家休息而等待上岗的人员。
分项目待岗和分局待岗两种。
一、项目待岗人员
1、在施工项目合同总工期或调整总工期内,因各种原因中途下岗的职工,关系保留在原施工项目,直至项目总工期结束月(中途调至其他单位的除外),下岗期间的待岗生活费及应交各类保险由所在施工项目承担;项目总工期结束月的次月,项目方可将下岗人员的劳资关系转交分局(中途调至其他单位的除外)。
2、对不服从单位调派,在社会上就业屡调不回、本人条件正常有岗不上等方面的人员,工资关系所在单位应出具书面报告及时停发其待岗生活费并逐级向上反映情况予以处理。
二、分局待岗人员
分局待岗职工由分局涿州办事处统一管理。
员工待岗期间必须与分局保持联系,随时服从分局的上岗安排,在涿州或高碑店及附近居住的待岗职工每月至少到分局涿州或高碑店办事处签字报到一次,外地待岗职工每月至少电话联系一次,否则,停发待岗工资。
待岗人员要提供本人有效的联系方式,以便有上岗机会可以通知到本人,如因本人提供通信方式错误造成的后果,由本人负责。
凡待岗人员通知上岗不去报到者,一律按除名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第三十四条待岗生活费标准
1、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工程局内部工资分配指导意见,为改善分局待岗职工生活状态,对待岗职工生活费标准进行调整。
2、待岗职工统一执行220元/月生活费标准。
以后根据成都市最低生活费标准上涨而适时调整。
3、工龄工资统一执行每年5元。
4、待岗人员由单位承担部分的各类保险费用由单位缴纳,由个人承担部分的各类保险费用由单位从本人待岗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六章职工收入增长机制
第三十五条按照局长任期目标责任书要求,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情况和支付能力,建立职工工资增长与经济效益增长相联系的机制;坚持工资增长幅度不高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的原则,分局总体年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不低于工程局核定指标。
第三十六条分局根据企业发展、整体经济效益和物价增长水平情况,每两年对管理层岗位工资标准进行一次调整。
第七章项目工资总额控制
第三十七条各项目应积极提高业务管理水平,优化施工工艺、开源节流、既要控制人工成本,增加本项目效益,又要提高职工收入水平。
第三十八条各项目工资总额控制指标由分局在年初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进行核定,年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年底对项目进行考核,各项目不得突破分局核定指标,违反规定项目按超发金额的2%-5%从项目经理年薪中扣除。
第三十九条各项目要按时发放员工固定工资和效益工资,不得长期拖欠职工工资,要及时将固定和效益工资发放单上报分局,分局将定期对项目工资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并纳入对项目经理年度考核结果。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月工资发放全分局各单位由原上发薪改为下发薪,月工资发放为次月15日之前,季度绩效工资发放为次季度第一个月15日之前。
如果工资发放日遇上节假日,工资在节假日前一天提前发放。
第四十一条各类工资、奖金均为含税工资,根据国家税法,由单位(项目)统一按个人所得税标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四十二条以往分局文件与本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工程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报局人力资源部审核,经分局职代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二00八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分局人力资源部。
附:
表一《分局机关岗位工资表》
表二《施工项目机关岗位工资表》
表三《岗位职级申请(确认)表》
表四《职工岗位变动工资调整申请表》
表一
分局机关岗位工资标准
序号
岗位
岗位系数
岗位工资标准
(元)
1
分局主任工(师)
2.3
2200
2
部门主任、(包括分局长助理、副三总师、纪委副书记、工会副主席、)
1.9
1900
3
部门副主任(包括分局团委书记)
1.8
1750
4
高级主管
1.6
1600
5
主办科员
1.3
1350
6
科员
1.2
1200
7
本科实习科员
1.0
1000
8
大专实习科员
0.9
900
9
中专实习科员
0.8
800
10
其他(非管理岗位)
1.1
1150
表二
项目机关岗位工资标准
序号
岗位
岗位系数
岗位工资标准
(元)
1
经理助理、副总工
1.9
1900
2
部门主任(包括项目工会分会主席)
1.8
1750
3
部门副主任(包括项目工会分会副主席、项目团组织书记)
1.65
1600
4
高级主管
1.5
1450
5
主办科员
1.3
1300
6
科员
1.2
1200
7
本科实习科员
0.8
1000
8
大专实习科员
0.7
900
9
中专实习科员
0.6
800
10
小车班长
1.2
1300
11
小车司机
1.1
1150
12
其他(炊管、保洁等)
1.0
1000
表三
岗位职级申请(确认)表
部门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就业学历
学位
毕业院校、时间
后续学历
学位
毕业院校、时间
参加工作时间
现工作岗位及职务(注明任职文件号)
职称、技能等级(注明聘任文件号)
申请确认岗位
工作经历
岗位套改
年月日至年月日岗位:
年月日至年月日岗位:
年月日至年月日岗位:
年月日至年月日岗位:
年月日至年月日岗位:
年月日至年月日岗位:
部门意见
签名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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