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遵高速公路第七合同段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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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爆破器材的运输 -3-
第四章爆破器材的使用 -4-
第五章爆破器材的储存 -5-
第六章奖惩 -5-
第七章附则 -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管理民用爆炸物品,防止各类爆炸事故的发生,确保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及地方政府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的法律、法规,结合项目部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民用爆炸物品,是指非军用的下列爆炸物品:
(一)爆破器材,包括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和爆破剂;
(二)公安部认为需要的其它爆炸物品。
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以下简称爆炸物品)是一种危险物品。
对爆炸物品的储存、销售、购买、运输、使用,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行严格管理。
第四条凡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的项目部属各单位的民用爆破器材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在项目部经理、主管生产的副经理、安全总监及项目部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下,由项目部安全部具体负责本项目部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
并对项目部民用爆炸物品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
第六条项目部需用的爆破器材,应当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办理相关证件,凭证向指定的供应点购买和使用。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七条项目部经理是本单位从事爆炸物品储存、运输和使用的主要负责人,是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必须保证本单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规范的规定,对本单位爆炸物品的安全全面负责。
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技术规范,严防爆炸事故的发生,严防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发现此类情况的,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及公司保卫处。
第八条项目部生产副经理、总工程师及安全总监职责:
主持制定爆破工程的措施计划,并负责实施,组织爆破业务,爆破安全的培训工作和审查、考核爆破工作人员与爆破器材库管理人员;
监督本单位爆破工作人员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组织领导安全检查,确保工程质量;
组织领导重大爆破工程的设计、施工和总结工作;
主持制定重大或特殊爆破工程的安全操作细则及相应的管理条例。
第九条储存、运输和使用爆炸物品的作业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当地主管部门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了解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安全规范,熟悉爆炸物品的主要性能,掌握必需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十条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职责:
负责爆破工程的设计和总结,指导施工,检查质量;
制定爆破安全的技术措施,检查实施情况;
负责制定盲炮处理的技术措施,进行盲炮处理的技术指导;
参加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十一条爆破器材保管员(发放员)职责:
负责验收、发放、统计和保管爆破器材,对无《爆破员作业证》的人员有权拒绝发给爆破器材。
保管员在发放雷管时,必须将雷管编码进行详细登记,领用人需认真填写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在单位。
登记资料应当永久留存。
第十二条爆破员的职责:
保管所领取的爆破器材,不得遗失或转交他人,不准擅自销毁和挪作它用;
按照爆破指令和爆破设计规定进行爆破作业;
严格遵守本办法和安全操作细则;
爆破后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时上报或处理;
爆破结束后,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数及时清退爆破器材库。
严禁私自留存,严禁过夜。
第十三条爆破器材安全员职责:
严格二十四小时守护值班制度,不得睡岗、脱岗,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严禁在库区内吸烟、用火;
严禁把其它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库房。
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它活动。
要严防死守,采用人防、技防、犬防等手段,切实做好值班守护工作,严防爆破器材的丢失、被盗、被抢的案件和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三章爆破器材的运输
第十四条运输爆破器材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运输规则的安全要求。
第十五条货物包装应牢固、严密。
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不准混装在同一车厢内。
装载爆破器材的车厢,不准同时载运旅客和其它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六条装卸爆破器材时,应当尽量在白天进行,要有专人负责组织和指导安全操作、装卸人员必须懂得装卸爆破器材安全常识;
不懂安全常识的人,必须事先经过教育。
装卸现场应当设置警戒岗哨,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第十七条在公路上运输爆破器材时,车辆必须限速行驶,前后车辆应当保持避免引起殉爆的距离。
运输爆破器材在途中停歇时,要远离建筑设施和人烟稠密的地方,并有专人看管,严禁在爆破器材附近吸烟和用火。
第四章爆破器材的使用
第十八条爆破作业,必须由经过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的爆破员担任。
第十九条对爆破员应进行定期考察,发现不适合继续从事爆破作业的,应收回《爆破员作业证》,停止其从事爆破作业的活动。
爆破员因工作变动,不再从事爆破作业时,所在单位应将《爆破员作业证》收回,并报公司保卫处。
第二十条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规程;
隧道爆破作业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
要有专人负责指挥;
在危险区的边界,设置警戒岗哨和标志;
在爆破前发出信号,待危险区的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后,方准起爆。
爆破后,必须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才能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第二十一条进行大型爆破作业,或在城镇与居民聚居的地方、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进行控制爆破作业,施工单位必须事先将爆破作业方案,报县、市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同时报公司备案,并征得所在县、市公安局同意,方准爆破作业。
第二十二条使用爆破器材,必须建立严格的领取、清退制度。
爆破员领取爆破器材,必须经工程队长或现场负责人批准,领取数量不得超过当班使用数,剩余的要当天退库。
并填写《爆破作业安全检查审定表》(见附表)。
第二十三条禁止非爆破员进行爆破作业。
第二十四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让、转卖、转借爆破器材,严禁使用爆破器材炸鱼。
第五章爆破器材的储存
第二十五条爆破器材必须储存在专用的仓库、储存室内,并设专人管理,不准任意存放。
严禁将爆破器材分发给承包户或个人保存。
(一)销售、运输、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设立专用爆破器材仓库、储存室时,必须凭县、市以上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及设计图纸和专职保管人员登记表,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经审查,符合有关规范的,核发《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方准储存。
(二)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临时存放爆破器材时,要选择安全可靠的地方单独存放,指定专人看管,并报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批准。
临时小量存放的,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
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报乡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报公司主管部门备案。
(三)爆破器材的仓库、储存室,必须做到:
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
收存和发放爆破器材必须进行登记,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
库房内储存的爆破器材数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
药库及管库必须按堆放高度间距规定执行。
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必须分库储存。
堆放距离必须满足规范要求,库房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
第二十六条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破器材,应及时清理出库,予以销毁。
在销毁前必须登记造册,提出实施方案,报公司保卫处备案,并报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备案,在县、市公安局指定的适当地点妥善销毁。
第六章奖惩
第二十七条凡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法律、法规、条例和公司《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的单位,在生产过程中,有下列情况者,经单位申报,项目部核实,可随时获得奖励范围在100-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1)在危急关头,排除险情,避免了爆炸事故发生者。
(2)在发生爆炸事故时奋力抢救、见义勇为、避免或减少伤亡和损失者。
(3)检查发现重大爆炸隐患及时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避免重大事故者。
(4)举报民用爆炸物品的流失线索的相关人员。
第二十八条凡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和公司《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项目部将给予经济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运输、销售、储存民用爆炸制品的单位,一经发现,将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管理失控,造成民用爆炸物品被盗流失的,对单位处以一万以上、三万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以500-5000元的罚款,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民用爆炸物品仓库保管人员、安全员,经检查发现脱岗、睡岗串岗的,第一次给予200-2000元的罚款,第二次即待岗学习,调离工作岗位。
(四)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爆破人员无证上岗的,对其单位领导给予500-5000元的罚款,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五)项目部组织的安全检查中,对发现安全隐患并下发了《安全隐患通知书》不及时整改的单位,将处以5000-50000元的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罚款200-2000元。
(七)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罚款200-2000元。
(八)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罚款500-5000元。
(九)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罚款1000-5000元。
(十)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罚款1000-5000元。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以上对单位或个人的罚款,由项目部安全部下发罚款通知书;
单位或个人在接到罚款通知书七日内将罚款交项目部财务部。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项目部安全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从下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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