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具管理制度试行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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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公司工具管理相关制度,并指导监督各使用单位、保管单位的工具管理工作;
(二)编制、完善公司各工种工具配备标准、使用年限,个人、公用工具配备、发放范围,负责工具卡的建立、审批等工作;
(三)负责解决重点工具的技术鉴定、质量鉴定,并依据鉴定结果解决代用工具等技术问题;
(四)负责组织高、新、优工具的应用推广工作,组织研究工具标准化、通用化、系列化等问题;
(五)负责需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的检测、检定、校验、修理,保证计量器具量值的准确、可靠;
(六)负责工具采购计划的审核(审批)工作;
(七)负责大型工具、专用工具的采购和现场库公用工具的鉴定、维修、更新、报废工作;
(八)负责掌握工具在使用过程中的实际状况,统计、审核工具的正常报废与非正常报废,审计计划与库存量等数据,为工具管理不断完善提供可靠依据;
(九)负责公用工具的外借审批、租金核定及归还后的鉴定工作。
第六条物资供应处职责
(一)负责工具采购计划编制,采购及入库保管,协助水泥制造处作好工具配备工作。
(二)根据各单位上报的常用工具增领计划统一购置,保证工具质量和常用工具的一定储备量。
(三)负责公用工具保管和维护申报等日常工作.
(四)负责定期组织对公司工具的使用和保管进行检查.
第七条使用单位职责
(一)负责制定本单位工具管理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协助水泥制造处、物资供应处做好工具配备、使用管理工作。
(二)负责提出工具需求计划。
(三)负责建立公用工具和个人工具领用台帐,每月检查。
(四)负责做好公用工具和个人工具保管、使用、保养、损坏赔偿等监督。
第三章计划编制及采购
第八条年度各类工具采购计划的编制由水泥制造处负责牵头,各使用单位、物资供应处配合。
第九条专用工具、大型工具由各使用单位提出需求计划,报水泥制造处审核公司领导审批后,由水泥制造处编制采购计划。
第十条常用工具由各使用单位提出需求计划,报水泥制造处审核,公司领导审批后交物资供应处。
物资供应处结合库存情况汇总形成采购计划。
第十一条易损类工具有一定库存量。
补足正常库存量的工具采购计划由物资供应处编制,报水泥制造处审核,公司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常用工具、易损类工具的采购,按照水泥制造处审核公司领导审批的意见,组织采购。
第十三条专用工具、大型工具的采购,由水泥制造处组织物资供应处配合进行采购。
对于单价大于2000元以上的大型、专用工具,按固定资产购置程序办理。
第四章配备领用
第十四条对照各工种工具配备标准对个人工具进行配备。
由于工种变化或岗位调整产生的个人工具配备变化的,由使用单位提出→水泥制造处审核→公司领导审批→到物资供应处领取及交回。
第十五条新进人员需配备个人工具的,使用单位应将人员数量、工种按相应配备标准列表并经水泥制造处复核公司领导审批,办理工具卡。
工具卡办好后,核发的工具购买计划报物资供应处采购。
第十六条使用单位建立个人工具领用台帐,按照配备标准及相关规定,指定专人开具领料单,领料单上注明“个人工具”字样。
第十七条专用、大型工具的配备原则上不直接配备到使用单位,全部进入物资供应处库房保管。
使用单位需要使用时办理借用手续从物资供应处借出使用。
第十八条工具损坏,经水泥制造处鉴定,属正常使用,由物资供应处办理修理申报程序,水泥制造处安排技术人员修理;
经水泥制造处鉴定属人为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赔修理费,无法使用或丢失,照下列标准赔偿。
赔偿额在单位工资总额中扣出,由所在单位考核个人工资。
有偿配发标准如下:
价值
50元
以内
50-
100
100-
300
300-
1000
1000-
3000
3000-
10000
(以上)
赔偿
标准
90%
80%
60%
50%
40%
35%
30%
上表赔偿标准中赔偿额度比例按工具正常使用折旧后的净值计算。
第十九条人员调离时,由使用单位负责个人工具回收并交物资供应处库房,物资供应处在办理交接手续单上签字。
第二十条部分易损坏的工具配件,如:
钻头、丝锥、扳牙、内六角扳手(10毫米以下)、皮带打磨片,由各借用单位自行配备、管理。
第五章保 管
第二十一条物资供应处建立大型、专用工具台帐和常用工具库房保管台帐,并不定期整理个人工具的领用记录,掌握个人工具领用动态,指导计划编制。
第二十二条物资供应处对大型、专用工具按照工具维护保养要求进行保养,确保工具可用。
第二十三条物资供应处建立大型、专用工具的借入、借出记录台帐,掌握工具去向。
第二十四条物资供应处牵头水泥制造处及相关单位人员参加,组织好归还工具和新入库工具的入库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确保入库工具完好。
第二十五条因生产需要,需向其它公司借用专用工具的,借用单位应派专人(技术人员)办理有关手续,以书面报告申请的形式,注明需借用专用工具名称、数量、借用时间等,通过使用单位领导签字,报公司领导审批后留存在水泥制造处。
(一)水泥制造处根据审批结果与有关单位进行联系,将联系结果及时通知使用单位。
使用单位根据现场需要安排车辆提取工具,并自留一份双方签字的提货工具清单。
(二)借用单位对借进的专用工具应分开管理专项使用,列出清单,尽量避免出现与内部工具混用,原则上借用的工具属紧急工具,应安排技术较全面的人员使用,以免损坏。
(三)使用后根据双方内部是否需要使用的实际情况,安排合理的时间进行归还,原则上非异常情况使用后应在三日内归还业主。
归还后将借用凭据从对方取回,依凭据到水泥制造处在申请报告上注明归还,并让水泥制造处签字确认。
对于损坏的由水泥制造处联系处理。
第二十六条公司外单位需借用公司专用工具的,由水泥制造处负责办理。
(一)水泥制造处在接到公司外单位借用请求后,应及时了解所借工具所在部门、使用情况及完好情况,根据其生产或维修的需要,如不能借出,应向其说明不能借用原因,如同意借出,要立即向公司领导汇报同意后,方可办理借出手续。
水泥制造处以借条的形式向工具所在部门借用,应注明借用原因、去向、借用归还时间并附好零部件清单,还应让来借人员签字确认。
征得工具所在部门领导的同意并签字后,水泥制造处再以书面形式向公司领导汇报,公司领导审批后方可借出。
外单位,借用公用大型工具,必须由水泥制造处、物资供应处、公司领导签批后,方可外借。
水泥制造处核定租金标准,借用单位归还时到公司财务交租金。
(二)借出要求
1.对方来车提件时,水泥制造处要向借用人说明所借专用工具实际使用情况及路途运输中应注意事项,以尽量避免损坏。
2.水泥制造处应派专人带领对方人员到工具所在部门,并携带好借条及审批报告,工具所在部门接到借条及审批报告留存后,根据清单应积极派人为其装车,装车后要求对方办理借用手续,为其办好出门证明。
(三)专用工具借出后,水泥制造处应随时了解其使用情况,并督促其尽快返还。
归还后物资供应处牵头与水泥制造处相关人员对其损坏情况进行鉴定,对于损坏零部件,拿出处理办法予以解决,将结果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
所在部门在返还借条及报告时,对于损坏的应要求水泥制造处出具损坏原因以及修复时间并留存。
第二十七条内部各单位借用工具,其中小型工具借用,必须在现场库库房登记;
大型工具(价值1000元以上),必须持《现场库大型公用工具借用表》,注明借用工具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借用时间、归还日期、借用人的姓名及借用单位、水泥制造处、物资供应处和公司领导签字后方可借用。
第二十八条小型工具借用时限为当班归还,归还时由物资供应处保管员检验,如无问题,核实后销帐;
如发现损坏,由水泥制造处鉴定责任。
大型工具待项目检修完后的次日归还,归还时,须有水泥制造处人员鉴定意见,属完好的,保管员方可销帐,如有损坏,则有借用单位按标准赔偿。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水泥制造处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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