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压供电合同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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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明确供电企业(以下简称供电人)和用电单位(以下简称用电人)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经供电人、用电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一、用电地址、用电性质和用电容量
1、用电地址:
A-001
2、用电性质
(1)行业分类:
综合零售
(2)用电分类:
商业用电
3、用电容量
根据用电人的申请,供电人认定用电人受电设备的总容量为8kW。
二、供电方式
1、供电人向用电人提供交流50Hz、220V电压的电源向用电人供电。
2、供电线路:
10kV165中心线,约定容量8kW。
3、为防止电网意外断电对用电人安全产生的影响,供电人提请用电人采取必要的电或非电保安措施。
4、未经供电人同意,用电人不得向第三人转供电力。
5、具体供电接线方式见附图《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三、供电质量
1、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供电人按《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的电能质量标准向用电人供电。
2、如用电人用电功率因数达不到0.85以上,或用电人谐波注入量、冲击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负荷等产生的干扰与影响超过国家标准时,供电人无义务保证规定的电能质量。
用电人应负责采取措施治理,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在电力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供电人应向用电人连续供电。
供电人依法按规定事先通知的停电,用电人应当予以配合。
4、当电力系统发生故障停电时,供电人应及时告知用电人。
四、用电计量
1、供电人根据用电人不同电价类别的用电,分别安装用电计量装置。
用电计量装置的产权属供电人。
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作为向用电人计算电费的依据。
2、计量方式采用:
用电主计量装置安装在集装表箱内,安装的低压单相费控电能表10(60)A,用于计量商业用电量。
3、用电人未按电价分类分别配电时,对难以装表计量的用电量,供用人和用电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用电构成比例和数量,在电费结算协议中确定计算方式。
用电人用电构成比例和数量变化时,供电人和用电人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每年至少对其核定一次。
五、电价及电费结算方式
1、计价依据与方式
(1)供电人按照电价管理有权部门批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定期向用电人结算电费。
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电价和其他收费项目费率调整时,按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2、电费结算方式
(1)供电人应每月20日前抄表,按期向用电人收取电费。
(2)用电人应抄表后7日内前全额交清电费。
(3)根据实际情况,经供电人、用电人协商,另行签订电费结算协议。
3、用电人对用电计量、电费有异议时,同意先交清电费,然后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第九条约定处理。
六、电力设施产权分界点和运行维护管理责任
1、经供电人、用电人双方协商确认,电力设施产权分界点及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设在集装表箱内电能表出线20cm处,计量装置产权属于供电人。
分界点电源侧电力设施属供电人,由供电人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分界点负荷侧电力设施属用电人,由用电人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2、除另有约定者外,供电人和用电人,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动对方负责管理的电力设施。
如遇紧急情况(当危及电网和用电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而必须操作时,事后应在24小时内通知对方。
3、在电力设施上发生的法律责任以电力设施产权分界点为基准划分。
供电人、用电人应做好各自分管的电力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约定事项
1、为保障电网安全,供电人按规定对用电人进行用电检查时,用电人予以配合。
2、送电前,用电方的电气运行维护人员须持有电监会颁发的进网作业电工证书。
3、安装在用电人的用电计量装置由供电人维护管理,用电人有义务妥为保护并监视其正常运行。
如有异常,用电人应及时通知供电人处理;
如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的,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第5项处理。
4.用电人如需装设自备发电机组应与供电人另行签订自发电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如需变更应事先向供电人提出,经双方协商确定后实施,并重新签订自发电协议。
需要并网运行的,必须经供电人、用电人签订调度协议后,方可并网运行。
用电人不得自行引入(供出)电源。
否则,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第6项处理。
5、因电力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电时,通过媒体提前七天进行公告;
临时检修停电提前24小时通过媒体进行公告。
6、对下列合同内容的变更,双方约定不再重新签订合同,该变更的书面申请及批复作为供用电合同的补充,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移表、暂拆、改类。
7、如遇供电人因供电网络引起供电线路、配电名称发生变化时,供电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说明供电线路、配电名称变更情况,该书面说明作为双方供用电合同的补充,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双方约定,本合同的履行地点为产权分界处。
八、违约责任
1、供电人违约责任
(1)因供电人的电力运行事故,给用电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供电人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电力运行事故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供电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a、不可抗力;
b、用电人自身的过错。
(2)供电人未能依法按规定的程序事先通知用电人停电,给用电人造成损失的,经双方协商供电人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第1项承担违约责任。
(3)供电人责任引起电能质量超出标准规定,给用电人造成损失的,经双方协商供电人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六条、九十七条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2、用电人违约责任
(1)由于用电人的责任造成供电人对外停电,用电人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但不承担因供电人责任使事故扩大部分的违约责任。
(2)由于用电人的责任造成电能质量不符合标准时,对自身造成的损害,由用电人自行承担责任;
对供电人和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用电人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违约责任。
(3)用电人不按期交清电费的,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
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
a、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
b、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
自逾期之日起超过30日,经供电人催交,用电人仍未付清电费的,供电人可依法按规定的程序停止部分或全部供电,并追收所欠电费和电费违约金。
(4)用电人有违约用电行为的,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的有关规定承担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3、因第三人的过错给供电人或者其它用户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4、其他违约责任按《供电营业规则》相关条款处理。
九、争议的解决方式
供电人、用电人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依本合同之原则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双方可选择下列第a种方式解决:
a、向淮安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b、提起诉讼。
十、供电时间
本合同签约,且用电人新建改建的受电装置经供电人检验合格后,供电人即依本合同向用电人供电。
十一、本合同效力及未尽事宜
1、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办理。
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时,则按规定修改、补充本合同有关条款。
2、本合同经双方签署生效。
合同有效期为五年。
合同有效期届满,双方均未对合同效力提出异议或者双方对合同继续实际履行,合同仍然有效。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供电人、用电人任何一方欲修改、变更、解除合同时,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四条办理。
在修改、变更、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生效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4、本合同自供电人、用电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后,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5、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
供电人、用电人各执一份。
副本一式两份,供电人、用电人各执一份。
6、本合同附件包括:
a、计量装置管理协议
b、电费结算协议
c、供电安全协议
上述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本合同条款中加粗字体标出的条款,供电人已提示用电人注意,并做好相关工作。
用电人对上述条款已充分理解,无异议。
(签章) 用电人:
(签章)
签约人:
(签章) 签约人:
签约时间:
2011年9月27日签约时间:
2011年9月27日
附图
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供用电合同附件合同编号:
210084672301
计量装置管理协议
为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明确供用电双方电能计量封印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有关法规,特制订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本协议所指封印,系指供电人加封在用电人电能计量装置(包括电能表,电流、电压互器及二次联结导线和计量箱柜)上的封印、封条和锁。
二、装设在用电人处电能计量装置其购置、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及表计接线等供电人负责办理,用电人应提供方便。
三、供电人到用电人处需启封工作时,应持有效工作传票(有审批人同意),经用电人确认同意后方可启封工作。
四、供电人新装、换装、现场校验、故障表处理等工作结束时,供电人应立即对电能计量装置加封,在工作传票和用电人封表情况登记记录上签字;
用电人应对现场加封情况进行核查,核实无误后在工作传票和供电人封表情况登记记录上签字认可。
五、经供电人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人不得擅自更动、操作和拆除,并负责计量装置及其封印的保管和完好。
六、事故抢修或紧急避险等确实需更动、操作或拆除封印时,工作结束后24小时内应汇报供电人。
七、供电人无有效工作票(凭证),要启封或操作计量装置时,用电人应拒绝供电人工作;
供电人工作结束时,未当即加封或封印不全的,用电人应拒绝在供电人工作传票和供电人封表情况登记纪录上签字,同时用电人应要求工作人员签字认可。
八、没有正当理由,用电人计量装置封印丢失、无封印或有伪造封印现象的,应按《供用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承担其相应的责任。
本协议一式四份,供电人、用电人各执两份。
供电人(签章):
用电人(签章):
代表人(签章):
代表人(签章):
2011年9月27日2011年9月27日
协议类型:
电费收缴协议编号:
电费结算协议
项 目 名 称:
供电人与用电人电费结算协议
供电人:
淮安供电公司
用电人:
张三
签约地点:
淮安供电公司
签约时间:
2011年9月27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有关法规,为确保国家电费及时上缴,稳定供用电秩序。
依据签订的《供用电合同》,经供、用电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自2011年9月27日起,用电人采用预结算方式用电,利用智能电表管理系统实行电费预结算,即用电人先购电后用电。
第二条月度电费结算
以供电人在用电人受电点安装的用电计量装置所记录的用电量和物价部门确定的电价标准作为每月电费结算的依据。
第三条 电费预结算及预购电量下发方式
1、用电人根据自身用电情况,通过供电人营业厅或委托的代收电费机构,每月可选择一次或多次向自己的用电账户预存电费;
供电人结合用电单价,将用电人预存电费额折算为电量,下发至用电人的电能表上。
2、当表内预购剩余电量小于50kWh时,智能电表告警(信号灯闪烁),提醒用电人及时预存电费购电。
当电表内剩余电量用完后,智能表将自动跳闸断电。
3、用电人未及时预存电费购电,应承担停电造成的后果。
4、因电价调整以及变压器损耗、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多类电价等影响,预存电费下发电量可能与实际用电量不符,双方约定,用电人正式电费结算电量以电能表记录的电量为准,预存电费不足部分由用电人补足,结余部分供电人将其自动转入下次预存电费。
5、因计量装置换装或智能用电系统等原因引起电量电费纠纷,应以计量装置实际用电量和国家规定的电价标准确定,计量装置故障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执行。
第五条供电人的权利和义务
1、供电人在用电人预购电量用完时有权中止供电;
2、供电人有权根据需要检修或更换安装在用电人受电点安装的用电计量装置;
3、供电人应按照用电人预购的电能量向用电人足额提供电能;
4、供电人应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电费结算方式结算每月电费;
5、供电人对于预购电计量装置出现的故障应及时修复;
6、供电人每月抄表后,应及时与用电人结算当月实际发生的电费,向用电人提供电费发票。
第六条 用电人的权利和义务
1、用电人有权使用预购电能;
2、用电人有权就电费结算方式和电价执行向供电人咨询;
3、用电人应及时向供电人购买足额的电量,以保证自己生活、生产、经营等正常开展;
4、用电人应配合供电人对用电计量装置的检修或更换工作;
5、用电人在发现预购电计量装置损坏、故障时应及时告知供电人(报修电话:
95598);
6、用电人每月在供电人抄表后,应及时与供电人结算当月电费,并换取电费发票。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供电人违约责任
1、供电人未按物价局文件规定的标准结算每月电费,经查实为供电人责任的,供电人应退还多收金额。
2、在运行中,若智能电表购电量大于1kWh或出现供电人误操作引起停电,给用电人造成的损失的。
或者当发生智能电表故障时,用电人通过报修电话95598进行报修,供电人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到达现场处理,引起跳闸停电,给用电人造成的损失,供电人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的第九十五条对用电人进行赔偿。
(二)用电人违约责任
1、用电人应严格按照上述协议用电,出现不及时预购电量或擅自变动电表,引起开关跳闸所造成的损失由用电人负责。
并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向供电方进行赔偿。
2、用电人自己的设备故障引起的跳闸停电所造成的损失,由用电人自己负责。
3、用电人在供电人规定的期限内未交清电费,应按《电力法》有关规定和标准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
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
4、当智能电表发生故障时,用电人没有及时报修,造成开关跳闸,用电人的损失由自己承担。
第六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供电人、用电人各执一份。
自供电人、用电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双方公章后生效。
第七条 本协议供用电双方不得擅自变更解除,任何一方需变更协议中某一条款,必须经双方协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订立补充协议。
第八条 本协议作为供电人、用电人签署的《供用电合同》,与《供用电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供用电合同中的条款与本协议不一致的地方,按照本协议执行。
供电方(盖章)用电方(盖章)
签约人:
签约时间:
补充约定
因供电人智能电表管理系统正在建设中,目前暂不具备预结算功能,供电人、用电人对相关事项约定如下:
一、智能电表管理系统投运前电费结算方式
1、用电人为预结算电费用电户,应先购电后用电。
在供电人抄表后7天内,用电人应向供电人结清电费。
2、用电人在供电人抄表后7天内未能按时缴纳电费,供电人即可采取停电措施,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用电人自行承担。
二、智能电表管理系统投运后电费结算方式
1、供电人智能电表管理系统投入使用,并具备电费预结算功能后,用电人应配合供电人实施电费预结算。
具体操作方式为:
第一步供电人通过电话(或书面通知单)通知用电人;
第二步用电人在5个工作日内到供电营业厅,结清已用电量电费,通过智能电表管理系统实行电费预结算。
2、在供电人发出通知5个工作日后即投入智能电表预结算功能,用电人未在约定期限内预存电费的,系统将自动断电,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用电人自行承担。
签约人:
2011年9月27日签约时间:
供电安全协议
协议编号:
张三淮安供电公司
(简称甲方)(简称乙方)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电力安全和应急措施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发改能源[2005]1122)要求:
对本地区紧急状态下维护基本公共秩序,保障人身安全和避免重大经济损失具有重要意义的政府机关、医疗、交通、通信、工矿企业等场所和设施,各地方政府要逐一检查应急和保安电源配备情况。
对于没有配备应急和保安电源或配备的电源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要编制备用电源建设计划。
为明确甲方、乙方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双方就配备应急电源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根据甲方实际的用电负荷性质和用电需求,其部分负荷属于重要用电负荷。
二、依据《供电营业规则》中“客户在电力系统瓦解或不可抗力造成供电中断时,仍需保证供电的应急电源应由客户自备”的规定,甲方应自备应急电源,且应急电源属于独立电源。
三、根据《供电营业规则》、《江苏省电力公司客户配备自备应急电源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配备应急电源应事先向供电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并按规定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和设计文件,经供电部门审核同意后,据以施工,施工结束经供电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四、甲方自备应急电源必须配备具备相应资质的电工,建立完善的规程和制度,加强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确保在突发事件情况下能及时投入运行,发挥作用。
五、如因甲方未按规定配备应急电源或应急电源未正常维护、管理,在发生电力系统瓦解、不可抗力、电力运行事故引起开关跳闸等原因导致供电中断时,无应急电源投入运行或应急电源不能及时投入运行等,造成重要设备损坏、人员伤亡(重大政治影响、环境严重污染、连续生产过程长期不能恢复)等一切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六、本协议作为供用电合同附件,与供用电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应。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供电方、用电方各执一份。
本协议自供电方、用电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供电方:
用电方: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2011年9月27日2011年9月27日
附:
重要客户定义:
所谓重要负荷是指中断供电有下列后果之一者:
1、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亡者;
2、中断供电将造成环境严重污染者;
3、中断供电将造成重要设备损坏,连续生产过程长期不能恢复者;
4、中断供电将在政治、军事上造成重大影响者;
5、中断供电将使重要交通枢纽干线受阻,重要城市水源、燃气、通信、电视、广播中断者。
6、在江苏召开的具有重大影响的国际性会议、活动,国家级和省级重要政治、经济、文化活动涉及到的相关场所;
7、其它由政府或上级部门认定的重要负荷。
凡具有以上负荷之一的客户统称为重要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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