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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复习资料
v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资料
v1、行政的概念:
v在最一般的意义上讲,行政是指社会组织对一定范围内的事务进行管理和组织的活动。
行政在一定意义上就是公共行政。
v
v公共行政与一般行政的区别:
第一:
性质不同
公共行政具有鲜明的公共性质,其范围与对象是社会公共事务。
一般行政则着眼于其组织内部一般事务的管理,所涉及的组织管理活动具有局部性。
第二,目的不同
公共行政活动的目的在于实现公共利益,维护公共秩序。
一般行政的管理活动则是以追求个体利益、组织利益为目的的。
第三,手段不同
由于公共行政以公共利益的实现为目的,所以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过程中往往享有许多特权。
一般的社会组织由于代表个别或某个团体的利益,各个团体之间是处于平等地位的,因此,它们之间的交往就只能通过合同的方式。
正是由于它们在性质、目的和手段上有着本质的区别,因而也就具有不同的法律意义,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
行政法只以公共行政作为自己的调整对象。
3、行政权就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权力,它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行政权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主要内容:
第一,行政规范制定权。
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权力。
第二,证明、确认权。
这是指行政机关对管理相对人从事某项活动的许可批准权、证明和认定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合法性、真实性;
第三,对权利的赋予、剥夺权。
前者是指行政奖励权,后者是指行政处罚权。
第四,对义务的科以、免除权。
前者是指对管理相对人规定义务,如规定相对人的纳税义务,后者则是对管理相对人解除义务,如免除税收。
第五,对争议的调处权。
如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调解、对行政纠纷的复议裁决等。
由于行政事项的复杂性和广泛性,因而行政权的内容也十分广泛,上述内容只是对行政权的主要内容的概括。
至于具体到每一个行政机关所能行使的权力,可能仅为某些行政权力。
v4、行政权的特征:
行政活动本质上就是行使行政权力的活动,它是一种代表国家强制被管理者服从的力量,因此它具有以下几方面特征:
第一,执行性。
行政权从根本上来说,是执行法律、权力机关意志的权力,因此行政权的运行必须对权力机关负责。
第二,法律性。
行政权是法定权力,为法律所设定。
行政权的行使必须合法。
可见,“依法行政”是我国行政特性的反映和要求。
第三,强制性。
行政权力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为维护公众利益而强制它人服从的力量。
相对人有服从的义务,有关机关有协助的职责。
如果相对人不服从或有关机关不协助,行政机关可以采取行政强制的方式达到管理的目的
第四,优益性。
行政权力体现的是国家和人民的意志,涉及到全社会的利益,为了有效地维护公共利益,法律往往要赋予行政主体有效行使行政职权的保障条件,包括职务上的优先权和物质上的受益权。
第五,不可处分性。
行政主体有权实施行政权,但无权对它作任意处分。
因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权是一种国家权力,而不是行政主体自身的权力,对于国家权力行政主体是不能任意处分的。
5、不可处分性包括两方面内容:
一是行政主体不能自由转让行政职权;
二是行政主体不能自由放弃行政职权,否则都要受到法律的追究。
6、行政救济关系,是行政相对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主体所作出的行政行为的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对其申请予以审查,作出向相对人提供或不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各种关系。
7、内部行政关系是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平行的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所属机构(部与司、局、处等)、派出机构之间、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之间、行政机关与委托组织之间、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之间的关系。
在上述几种关系中,行政管理关系是最基本的行政关系,其它三种行政关系都是由行政管理关系引起的。
8、行政法的法源
a宪法b法律c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d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
e法律解释
f条约与协定
9、两大法系行政法的区别
v第一,法律体系不同。
大陆法系行政法构成了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
其行政法的内容广泛,包括行政组织法、行政活动法、行政监督控制法,自成体系。
而英美法系无公法私法之分,行政法不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其行政法的内容主要是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以控制行政权的滥用和越权为核心,有关行政组织方面的问题一般不作为行政法的内容。
v第二,适用法律规则不同。
在处理和解决行政案件上,大陆法系国家以适用行政法为原则,而适用一般法律规则为补充和例外。
而在英美法系国家,则以适用一般法律规则为原则,以适用行政法规则为补充和例外。
v第三,司法体制不同。
在有关裁决行政案件的司法体制上,大陆法系国家设有完整的独立于普通法院之外的并与之并列的行政法院系统。
英美法系国家,则是由普通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没有专门的行政法院系统。
10、行政法产生的理论前提
v行政法本质上是针对国家和人民的关系建立起来的。
v自然权利。
v三权分立学说。
11、新中国的行政法
v第一阶段:
初创阶段(1949----1957)
v第二阶段:
停滞、破坏时期(1957----1978)
v第三阶段:
重建和发展时期(1978----1989)
v第四阶段:
发展和向新模式转化阶段(1989----至今)
12、行政诉讼法哪年颁布?
1989年七届全在从大二次会议通过了《行政诉讼法》,于1990年10月1日起生效。
1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合法性和合理性原则
14、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的区别
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是两个有着相互联系,又有重要区别的概念,其区别在于:
♦第一,范围不同。
行政主体只是行政法主体的一种。
行政主体是与行政管理相对人相对应的一个概念,行政主体不包括行政管理相对人,而行政管理相对人则可以作为行政法主体而存在。
♦第二,性质不同。
行政主体只是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才具有真正的主体地位。
而在其它行政关系中则不能体现其真正的主体地位。
如行政法制监督关系中,行政主体是处于被监督的对象地位。
行政法主体则在各种被行政法调整的行政关系中都处于主体的地位。
15、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的区别
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是两个关系极为密切的概念,但二者仍然有着重的区别:
♦第一,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一方的当事人的总称,而行政机关只是行政法律关系具体当事人的称谓,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并列。
♦第二,行政主体主要是一种行政法学的概念,它是行政法学为研究行政法律关系而对关系参加人进行抽象而创制的概念;而行政机关则是一个具体法律概念,用以指称享有某种法律地位,具有某种权力、职责的法律组织。
♦第三,行政机关只是行政主体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而不是其全部,行政主体除了包括行政机关之外,还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16何为部门行政机关?
♦部门行政机关指国务院各部委和国务院直属机构、办公机构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
17、派出行政机关与被派出行政机关能否作为行政主体?
♦派出机关与被派出机关的关系不同于派出机构的关系:
被派出机构(如公安派出所、工商所、税务所等)不是独立的行政主体,它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为和由自身行为负责,而是以派出机关的名义行为,并由派出机关对其行为负责(有法律、法规的专门授权的除外)。
18、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概念: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指依具体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组织。
19、被授权组织的法律地位
第一,被授权组织在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行政职能时,是行政主体,具有与行政机关基本相同的法律地位。
♦第二,被授权组织以自己名义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职能,并由其本身就行使所授职能的行为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被授权组织在非行使行政职能的场合,不享有行政权,不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位。
20、受委托组织的条件范围
♦第一,受委托组织应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这一条件意味着:
♦其一,受委托组织只能是事业组织而不能是企业组织或其他社会组织。
♦其二,受委托组织只能是以管理公共事务为基本职能的事业组织,而不能是以从事经营性或其他经济,社会活动为基本职能的事业组织。
♦其三,受委托组织只能是依法成立的事业组织,而不能是行政机关临时决定成立的组织。
♦第二,受委托组织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任务的工作人员。
这一条件意味着:
♦其一,受委托组织必须有了解和掌握与受托行使的行政职能有关的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的工作人员。
♦其二,“有关”是指与相应行政职能有关,而不是指与委托机关所在的整个管理领域职能有关,更不是与整个行政职能有关。
因为受委托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国家公务员毕竟有所区别,法律不可能要求前者完全达到后者的标准。
♦其三,受委托组织内应具有熟悉相应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的人员,这是法定条件。
至于这些人员在整个受委托组织工作人员中应占多大比例,则应以满足履行相应职能的需要为原则。
♦第三,受委托组织履行受委托职能需要进行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其应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21、受委托组织的法律地位
♦受委托组织不是行政主体,其行使一定行政职能必须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进行且由委托行政机关对其行为向外部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上,是作为与委托行政机关相对的独立一方当事人,即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其享有相应的法定权利和负有相应的法定义务。
♦22、行政行为的概念
行政行为就是指享有行政权力的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对行政相对人所作的法律行为。
23、行政行为的法律特征
▪第一、行政行为的单方性
▪第二、行政行为的强制性
▪第三、行政行为的无偿性
▪第四、行政行为的多样性
24、行政行为的内容和分类
。
一是以行政行为适用范围为标准,将行政行为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二是以行政行为的效力范围为标准,将行政行为分为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
三是以行政的主动程度为标准,将行政行为分为依职权行政行为和依申请行政行为。
四是以行政行为受法律拘束的程度为标准,将行政行为分为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25、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的区别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由行政主体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行为,一般表现为制定各种行政规则的行为。
它具有两个特点:
一是具有普遍效力,二是具有往后效力(可以反复适用)。
•具体行政行为则是指行政主体对特定的人或事所作出的特定处理,它只对特定对象有效,只对业已发生的事件具有拘束力。
▪二是以行政行为的效力范围为标准,将行政行为分为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
26、依职权行政行为和依申请行政行为的区别
•依职权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据自己的职权,不需经过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便能作出影响相对人权益的行为。
大量的行政行为属于这一类。
•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只有在相对人提出申请的条件下才能作出的影响相对人权益的行为。
没有相对人的申请,行政主体不能主动作出行为。
如行政许可、行政复议等
27、作为的行政行为与不作为的行政行为的区别
a)作为方式的行政行为是指具有积极动作的行政行为,如实施行政检查、作出行政处罚等。
b)不作为方式的行政行为是指具有消极动作的行政行为。
如不履行法定职责等。
28、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
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是指行政行为的状态和结构的显示。
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和国办1987年2月18日发布的《国家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有:
行政法规、规章、命令、决定等。
▪行政法规:
是指国务院根据宪法、法律,按《行政法规制定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
具体名称有:
条例、规定、办法等。
▪规章:
指有权制定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的行政机关在自身职权范围内就一般行政管理事项所制定的法律规范。
其具体名称多用:
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
▪行政解释:
它是法律解释的一种,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
它是指有权制定法规、规章的行政机关对自己所制定的法律规范条文的含义和具体应用的问题或自己或授权所属行政机关进行解释。
▪行政规范性文件:
是指行政机关及派出机关依法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所制定的针对一般行政事项的文件。
它属于抽象行政行为的范畴
▪命令:
可以分为发布令,用于发布法规和规章、一般命令;任免令、惩戒令;嘉奖令、撤消令、紧急命令等。
▪决定、决议:
决定是指行政机关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为做出安排,或针对具体人、具体事做出处理、强制、制裁、表彰等的形式;决议是指重要行政事项经过合法会议,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这主要适用于合议制的行政机关。
▪裁决:
指用于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裁判决定的形式。
▪行政合同:
这是双方行政行为的形式。
它是指由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成为行政行为的形式。
▪29、行政行为的构成要素
行政行为要素是指构成每个行政行为的必备部件。
行政行为主要由五大要素构成:
▪1、行政行为的主体要素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的行为,而且也只能是行政主体的行为。
▪2、行政行为的对象要素
行政行为是针对一定对象而作出的。
无对象的行政行为同样是不存在的。
3、行政行为的内容要素
▪4、行政行为的形式要素
▪5、行政行为的依据要素
▪30、行政立法的概念
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或国家立法机关的授权,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颁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抽象行政行为。
31、行政立法体制的特点
•第一阶段,从建国到1954年宪法的颁布。
•这一阶段的立法体制的特点是在中央统一领导下的多级立法体制。
第二阶段,从1954年宪法颁布到1982年。
•这一阶段的特点是受苏联的影响,建立中央高度集权的立法体制。
•
•
•第三阶段,从1982年宪法颁布至今。
•这一阶段的特行政立法的原则
•点是形成了“双轨”、“多级”的立法体制
32、行政立法的原则
•1、依法而立原则
•2、法制统一与因地制宜原则
•3、维护法制尊严的原则
4、法制稳定与因时制宜原则
•5、民主科学原则
•6、抓重心兼顾其他原则
•33、单项立法程序
•
(1)起草。
(2)审查、通过。
•(3)发布。
•33、制定规章应注意的是:
•
•第一,立法名称不得使用“条例”;
•第二、以部委令或地方人民政府令发布;
•第三、凡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权利义务的规章,必须发布于众;只涉及行政系统内部的规章,不必发布于众,以正式行文内发;
•第四、必须向国务院备案。
•34、规章的法律效力等级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是;宪法——基本法律——一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
•35、行政许可的概念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依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的具体行政行为。
36、行政许可的特点
第一,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第二,行政许可的前提是法律的一般禁止。
第三,行政许可是授益性行政行为。
第四,行政许可是要式行政行为。
36、排他性许可和非排他性许可的区别
•排他性许可,是指某个人或组织获得该项许可后,其他任何人或组织都不能获得再申请的许可。
如专利许可、商标许可等。
•非排他性许可,是指可以为所有具备法定条件者申请获得的许可。
如驾驶许可、营业许可等。
大量的行政许可都属于非排他性许可。
•37、1、一般许可和特别许可(按许可的范围划分)
•一般许可,是指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就可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对申请人并无特别限制的许可,如驾驶许可、营业许可等。
•特别许可,是指除必须符合一般条件外,还对申请人予以特别限制的许可。
如持枪许可、烟草专卖许可。
一般许可和特别许可都基本于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做出,在这一点上二者是一致的。
但是,一般许可只是对法律一般禁止的解除,而特别许可是赋予相对人与第三人抗衡的新的法律效力的行为,是为特定人设定新的权利和资格的行为,这一点使二者区别开来。
37、行政许可的程序
•
(一)申请与受理;
•
(二)审查与决定;
•(三)期限;
•(四)听证;
•(五)变更与延续;
•(六)特别规定。
•变更与延续是适用于有些许可事项获得许可之后的两个后续程序
•38、行政确认的概念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认、认定、证明(或否定)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39、行政确认的特点
第一,行政确认的主体是行政主体。
非行政主体不能进行行政确认
第二,行政确认的内容或目的是对相对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的确定或否定。
第三,行政确认权是国家行政权的组成部分,行政确认行为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
•第四,行政确认是要式行政行为。
行政确认行为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否则将难以产生预期的法律效力。
第五,行政确认是羁束性行政行为。
40、行政确认与行政许可的区别
•第一,行为的性质不同。
行政许可行为是行政机关的批准行为,而行政确认行为则是行政主体的认定行为;
•第二,行为的结果不同。
行政许可行为的结果是赋予当事人某种权利的行为,而行政确认的结果只是对业已存在的事实加以认定的行为,当事人并不能因为行政确认行为而获得新的权利。
41、行政许可期限
•①作出许可决定的期限。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②上级机关书面复查程序中,下级机关的审查期限(级别审查期限)。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
例如:
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的事项,有的要由省级政府或省级政府主管部门首先审查,省级许可事项由市县政府首先审查。
•③颁发送达许可证件的期限。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
•④关于许可决定期限的计算。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
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42、、行政检查的概念
行政检查也称行政监督检查,是指具有行政监督检查职能的行政主体依照法定的监督检查职权,对一定范围内的行政相对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执行有关行政决定、命令等情况,进行能够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检查了解的具体行政行为。
v43、行政检查与行政监督的区别
v第一、对象不同。
行政检查的对象是行政相对人,而行政监督的对象是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
v第二、职能不同。
行政检查是行政主体对社会实施的外部行政管理职能活动,与行政立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为相联系、相配合,组成了外部行政管理过程中几个不同行政阶段。
而行政监督是行政机关实施的内部管理职能活动依赖于内部组织关系、领导关系或监督关系来运行,它与内部组织管理、行政处分等行为紧密相联。
v第三、依据不同。
行政检查是行政主体依据有关社会公共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实施的,如税务法律、食品卫生法律、消防管理法律等。
而行政监督是行政组织依据行政组织法律和内部政纪规定等规范实施的,如行政机关组织法、公务员法、行政监督法等。
v44、行政奖励的概念
行政奖励,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表彰先进,激励后进,充分调动和激发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人民和社会做出突出贡献或模范遵纪守法的行政相对人,给予物质的或精神的奖励的具体行政行为。
v45、行政检查的方法
v第一,实地检查
v它是指行政主体直接深入到现场进行的检查。
这是一种常见的,适用范围比较广泛的检查方法。
如税务、物价、工商、公安、卫生等检查均可适用。
v第二、书面检查
它是指行政主体通过查阅书面材料的方法对相对人的检查。
v第三、特别检查
它是指行政主体采取特别手段对特殊内容所实施的检查方式。
其适用范围受到严格限制,仅在公安、海关等检查中适用。
特别检查的特别性表现在:
一是检查对象和内容的特殊性,主要是指涉及公民、组织重大权益的检查。
如对人身、住宅、信件等的检查。
二是检查手段的特殊性,主要是指直接采用强制方式的检查。
如行政搜查、讯问等。
46、行政检查权的行使应当遵循一定程序规定
1、行政检查主体的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检查行为时,应当出示有效证件,表明身份。
对于不具有相应公务身份要求的行政检查行为,相对人有权拒绝。
●2、除法律规定特别许可外,对有关实物、场所实施检查时,应当通知相对人到场实行公开检查。
●3、行政检查应当按照法定时间或正常时间进行,以防止侵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法律、法规对检查行为实施过程或特定方式的采取有时间规定的,行政检查依法予以遵守,对于没有明确法定时间的行政检查,不能超过一般正常时间。
●4、对于检查过程中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向相对人说明理由。
以防止检查主体滥用权力,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检查主体没有充分理由,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5、对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某些特别检查,应当符合法定特别要件和方式。
如对女性人身检查,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对公民住宅的检查,应当有专门的搜查证等。
●6、行政检查主体及工作人员,在实施检查过程中及实施检查行为后,负有为被检查人保密的义务。
●47、行政处罚的概念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基于行政管辖职权,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实施的行政惩戒。
48、行政处罚的种类
•第一、人身自由罚。
即是对违法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进行限制或剥夺的行政处罚。
目前,人身自由罚限制于对人身自由权利的剥夺,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
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都是在一定期限内剥夺或限制被处罚人的人身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只明确规定了行政拘留这种形式。
•第二、声誉罚。
是对违法者的名誉、荣誉、信誉或精神上的利益造成一定损害的行政处罚。
凡是对其荣誉、名誉以及精神上的利益施加不利影响的,都同属行政处罚,可归为声誉罚类。
这类处罚的具体形式主要有:
警告、通报批评、剥夺荣誉称号等。
•第三、财产罚。
是指使被处罚人的财产权利和利益受到损害的行政处罚。
这种处罚使违法者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是剥夺其一定财物,财产罚的具体形式主要有:
罚款、没收、追缴非法所得、销毁违禁物品等,其中适用最多的是行政罚款形式。
•第四、资格罚。
是以剥夺或限制被处罚人的资格为内容的处罚。
这种行政处罚剥夺或限制行为人从事某一方面的特定职业或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
其主要表现形式为:
吊销许可证、职务证书、驾驶执照等,取消资格,停止或取消某种优惠等。
•第五、责令作为或不作为罚。
这种处罚,直接要求被处罚人作出某种行为或不得作出某种行为,实际上是科处义务,因此,可以称之为义务罚。
这类处罚的形式主要有:
停止生产、暂停营业、限期整顿、关闭企业,责令拆除违章建筑,责令降价出售,责令追回不合格产品,限期出境、驱逐出境。
49、行政处罚的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
依法行政是行政法最主要的原则,处罚法定可以说是依法行政对行政处罚的基本要求。
处罚法定包含三层意思:
(1)实施处罚的主体法定。
(2)处罚依据法定
(3)处罚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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