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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科以义务的行政处罚
•3.影响声誉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形式
•1.警告;
2.罚款;
3.拘留;
4.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
5.停止营业,包括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产停业
5、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方式有哪些?
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方式:
(1)通报批评:
(2)赔礼道歉,承认错误;
(3)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4)返还权益:
(5)恢复原状;
(6)停止违法行为;
(7)继续履行职责;
(8)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
(9)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10)行政赔偿等。
6、行政法律关系是什么?
其特征是什么?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受法律规范调控的因行政权行使而形成(或产生)的行政关系。
特征:
(1)主体的恒定性和不可转化性。
(2)意志的单方性。
(3)内容具有法定性、不对等性、统一性和不可自由处分性。
(4)争议解决的特殊性。
7、行政行为的概念是什么?
所谓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产生法律效果,以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标的行为
•1.主体体征: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作的行为。
•2.职能特征: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职权和实施管理的行为。
•3.法律特征: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依据法律规定所作的能产生直接行政法律后果的行为。
•4.范围特征:
行政行为是对外部采取的行为。
•5.目的特征:
行政行为的目的在于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标。
8、行政复议是什么?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活动
•特征:
1)行政复议所处理的争议是行政争议。
•
(2)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并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
•(3)行政复议主要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也可以通过听证的方式审理
9、行政赔偿的概念是什么?
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因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10、简述我国公务员的概念与范围?
我国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我国公务员的适用范围:
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
法律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1、简述我国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复议范围:
行政复议范围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第八条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有哪些?
•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原则
•
(1)行政诉讼的客体限于具体行政行为;
•
(2)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只审查合法性,一般情形下不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
•(3)合法性审查的依据。
•(4)合法性审查的内容。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合法审查。
•第二,违法审查。
•第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审查。
13、简述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对受案范围的正面列举
•《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
•A、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B、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C、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D、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
•E、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F、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G、诊断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H、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14、我国行政赔偿的方式有哪些?
•1、行政赔偿的方式
•
(1)金钱赔偿;
•
(2)恢复原状;
•(3)返还财产。
15、行政违法的概念是什么?
行政违法——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害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对社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行政违法的特征
行政违法的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行政违法是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害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的行为;
行政违法是一种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行政违法的法律后果是承担行政责任.
16、简述行政强制与行政处罚的区别?
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都是针对违反行政法上规定的义务而采取的行政行为,二者具有承接关系。
再相对方拒不接受行政处罚时,行政机关可以强制其履行。
但二者仍有本质的区别表现在:
(1)性质不同。
行政处罚是在行政管理相对方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行政机关为其设定新的义务,直接影响相对方的实体权利义务的行为,本质上属于制裁性法律责任。
而行政强制以行政管理相对人拒不履行行政决定或法律规定的义务为前提,不添加新的义务,只是强制相对人履行原定的义务。
(2)目的不同。
行政处罚的目的在于制裁相对人违反法律规定义的行为,其着在于对“过去”违反行为的惩罚;
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督促义务人履行义务,其着眼点在于对“将来”义务内容的实现。
(3)原则不同。
行政强制执行中的执行罚,与行政处罚中的罚款相类似,但二者有本质区别。
行政处罚的目的在于惩戒,因而处罚一般是一次性的,除非另有理由,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施以两次以上的处罚,即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
而执行罚则不同,执行罚的目的在于强迫义务人履行义务,如义务人受执行罚后仍不执行,可再施执行罚,直到履行义务为止。
二、论述题
1、试述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以其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管理对象实施的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其行为形式体现为行政法律文件,其中包括规范文件和非规范文件。
其本身是一个相对于“具体行政行为”的理论概念,行政诉讼法提出了“具体行政行为”后,理论上就更多地将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作为对行政行为的基本分类。
抽象行政行为分为:
(1)羁束行为,即法律、法规对实施行政行为的条件、程序和手续等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行政主体只能严格按照这些规定实施行政行为。
(2)自由裁量行为,即法律法规对如何实施行政行为只作了原则性或留有余地的规定,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除遵守这些规定外,还必须根据自己意见来决定的行政行为。
(3)要式行政行为,即符合法律特定方式才能成立的行政行为。
(4)不要式行政行为,即无须以特定的方式就可成立的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虽然都属于行政行为。
但二者也存在本质区别,表现在:
(1)实施行政行为的主体不同。
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委托的组织;
而实施抽象行政行为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及地方各级立法机关。
(2)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引起行政诉讼;
而抽象行政行为不能引起行政诉讼。
2、试述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是行政法主体的一种。
行政主体可能在各种行政法律关系中存在,但在各种行政法律关系中,它只是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共同构成相应关系的双方。
•1、行政主体的概念
•所谓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并对由此产生的行为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3、行政主体的分类
•依据不同的标准,可对行政主体作出不同分类。
(1)依据行政主体资格取得的法律依据不同,可分职权性行政主体和授权性行政主体;
(2)依据行政主体的组织构成与存在的形态不同,可分行政机关、行政机构、公务组织和社会组织;
(3)依据行政行为的相应划分,可分单独行政主体和共同行政主体。
•4、行政主体的资格
•
(1)行政主体资格是指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经过法定途径和程序获得的行政主体法律地位。
•
(2)行政主体资格的构成要件
•行政主体资格的构成要件,是指一定的组织取得行政主体资格所必需具备的条件。
•(3)行政主体资格的取得
•(4)行政主体资格的变更和丧失
3、试述行政行为?
4、试述具体行政行为?
5、试述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一种观点认为:
•行政处罚的原则
•行政处罚的原则是指由法律规定的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遵循的准则。
•1.行政处罚法定原则
•2.行政处罚公正、公开原则
•3.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原则
•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应当根据科以相对一方当事人惩戒性义务的标准来进行划分。
按照这一标准,行政处罚可分为以下三类:
行政处罚的主体
•行政处罚的主体即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是指有权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我国行政处罚的主体包括以下几类:
•1.法律规定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3.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6、试述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系指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请求重新审查行政复议法并纠正原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据此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进行审查并做出决定的法律制度,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其特征主要有:
行政复议以行政争议和部分民事争议为处理对象;
行政复议直接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
行政复议以合法性和合理性为审查标准;
行政复议以书面审理为主要方式;
行政复议以行政相对人为申请人,以行政主体为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以行政机关为处理机关。
行政复议是具有一定司法性因素的行政行为。
是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和纠错机制是国家行政救济机制的重要环节。
行政救济包括行政诉讼、行政赔偿、行政复议、行政监督。
行政复议是其中不可或缺的一种。
行政复议具有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和便民的基本原则,是指由行政复议法确立和体现的。
行政复议则是一种行政司法行为,它具有行政性,它不仅要追求公平,更要追求效率。
行政复议不可能像行政诉讼那样要经过严格的开庭辩论程序,只需根据双方提供的书面材料就可以审理定案,以求实现行政效率。
行政复议机关在实施行政复议时,不仅应当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还要审查它的合理性。
行政复议基本制度包括一级复议制度、合议制度、书面审查制度、回避制度、听证制度和法律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复议有以下四个特点:
(1)提出行政复议的人,必须是认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2)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必须是在行政机关已经做出行政决定之后,如果行政机关尚没做出决定,则不存在复议问题。
复议的任务是解决行政争议,而不是解决民事或其他争议。
(3)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不服,只能按法律规定,向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4)行政复议,以书面审查为主,以不调解为原则。
行政复议的结论做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只要法律未规定复议决定为终局裁决的,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仍可以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行政复议机关,是依照法律的规定,有权受理复议申请,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
行政复议机构是有复议权的行政机关内部设立的一种专门负责复议案件受理、审查和决定工作的办事机构。
行政复议机构是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及资料。
组织审理复议案件,拟定复议决定。
处理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申请。
对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行政复议当事人,即因发生行政争议,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行政复议,并受行政机关复议决定约束的组织或个人。
复议当事人通常指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某些情况下,还包括复议中的第三人。
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依法复议的事项范围。
中国《行政复议法》第6条采用列举和概括相结合的方式,对申请复议的肯定范围作了详细的正面规定。
根据这一规定,申请人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都可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管辖是不同层级、不同职能的行政机关之间受理复议案件的分工。
管辖的实质意义在于解决具体对某一行政复议案件由哪个行政机关行使复议权。
(1)对派出机关、机构行为不服的管辖;
(2)授权关系中的管辖;
(3)对共同行政行为不服的管辖;
(4)对被撤销行政机关行为不服的管辖。
行政复议时限规定
行政复议申请人应自知道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行政复议程序是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所遵循的步骤。
它在性质上属于行政程序。
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相比,具有简易、高效等特点。
但是,行政复议作为一种行政裁判制度,又具有准司法性,所以在程序上应尽量司法化,以保证复议活动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行政复议实施条例。
行政复议是依法申请行为。
它以行政相对人主动提起为前提,即相对人不提出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不能主动管辖。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复议机关既有权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也有权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当。
《行政复议法》第22条规定:
"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由此可见,书面审理是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的基本形式。
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只能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及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非立法性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复议法》第21条规定: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但是,……"
从而确立了复议不停止执行的制度。
然而,如果毫无例外地规定复议不停止执行,将可能使违法、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得到执行而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行政复议法》在确立复议不停止执行原则的同时,也规定了该原则的例外: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可以依职权决定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2)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
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复议机关通过对复议案件的审理,最后要作出决定。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复议决定有以下四种:
(1)维持决定。
(2)履行决定。
(3)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决定。
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申请人请求赔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在作出撤销、变更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决定的同时,作出被申请人依法赔偿。
送达的方式及期限的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
行政复议决定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应该自觉履行。
但有时当事人由于对复议决定不满意而不予履行,此时强制执行就成为必要,否则,行政复议的国家权威性就无从树立。
被申请人不履行复议决定的。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32条和37条的规定,当被申请人不执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执行行政复议决定的,作出复议决定的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并对被申请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如果复议机关作出的是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的,则由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
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
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行政复议是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请求重新审查并纠正原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据此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法律制度,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行政复议的司法性是指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借用法院审理案件的某些方式审查行政复议,即行政复议机关作为第三人对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争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
是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和纠错机制。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对下级或者政府对所属的行政机关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实施的一种监督和纠错行为。
是国家行政救济机制的重要环节。
是指由行政复议法确立和体现的,反映行政复议贯穿于行政复议全过程,并对行政复议起规范和指导作用的基本行为准则。
行政复议法要求行政复议的依据、程序及其结果都要公开,复议参加人有获得相关情报资料的权利。
复议机关应当在法律许可的期限内,以效率为目标,及时完成复议案件的审理工作。
要求行政复议要方便行政相对人获得该种行政救济,而不因此遭受拖累。
行政复议则是一种行政司法行为,它具有行政性,它不仅要追求公平,更要追求效率。
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在实施行政复议时,不仅应当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还要审查它的合理性。
行政复议基本制度包括一级复议制度、合议制度、书面审查制度、回避制度、听证制度和法律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复议有四个特点:
(1)提出行政复议的人,必须是认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4)行政复议,以书面审查为主,以不调解为原则。
7、试述行政许可?
8、试述行政赔偿?
(一)行政赔偿的概念:
行政赔偿,是指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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