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详细规定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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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参与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与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取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要求学业后取得对应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对学校、教职职员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正当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要求其它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推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要求学业;
(四)按要求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推行取得贷学金及助学金对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要求其它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和注册
第七条按国家招生要求录用新生,持录用通知书,按学校相关要求和要求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该向学校请假。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根据国家招生要求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给予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分情况,给予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该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应该请相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对患有疾病新生,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疗不宜在校学习,能够保留入学资格十二个月。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含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诊疗康复,能够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疗,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每学期开课时,学生应该按学校要求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准期注册者,应该推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要求缴纳学费或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申请贷款或其它形式资助,办理相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考评和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学生应该参与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要求课程和多种教育教学步骤(以下统称课程)考评,考评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考评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评和成绩评定方法,和考评不合格课程是否重修或补考,由学校要求。
第十三条学生思想品德考评、判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关键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成绩应该依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学生学期或年所修课程或应修学分数和升级、跳级、留级、降级、重修等要求,由学校要求。
第十五条学生能够依据学校相关要求,申请辅修其它专业或选修其它专业课程。
学生能够依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
在她校修读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给予认可。
第十六条学生严重违反考评纪律或作弊,该课程考评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批评教育和对应纪律处分。
给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经教育表现很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能够给补考或重修机会。
第十七条学生不能按时参与教育教学计划要求活动,应该事先请假并取得同意。
未经同意而缺席者,依据学校相关要求给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给纪律处分。
第三节转专业和转学
第十八条学生能够按学校要求申请转专业。
学生转专业由所在学校同意。
学校依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发展改变,经学生同意,必需时能够合适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九条学生通常应该在被录用学校完成学业。
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能够申请转学。
第二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下一批次录用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
(四)应子退学;
(五)其它无正当理由。
第二十一条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转学理由正当,能够办理转学手续;
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定后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相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节休学和复学
第二十二条学生能够分阶段完成学业。
学生在校最终年限(含休学)由学校要求。
第二十三条学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应该休学者,由学校同意,能够休学。
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要求。
第二十四条学生应征参与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该保留其学籍至退伍后十二个月。
第二十五条休学学生应该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要求处理。
第二十六条学生休学期满,应该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退学
第二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成学校要求或在学校要求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要求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疗,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与学校要求教学活动;
(五)超出学校要求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
(六)本人申请退学。
第二十八条对学生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立案。
第二十九条退学本专科学生,按学校要求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退学硕士,按已经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能够就业,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在学校要求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参考本要求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办理。
第六节毕业、结业和肄业
第三十一条学生在学校要求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要求内容,德、智、体达成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学生在学校要求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要求内容,未达成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是否能够补考、重修或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和是否颁发毕业证书,由学校要求。
对合格后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三条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位授予单位应该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学满一年以上退学学生,学校应该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学校应该严格根据招生时确定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学校应该实施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十二个月将颁发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立案。
第三十七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它专业并达成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要求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已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该给予追回并寺艮教育行政部门宣告证书无效。
第三十九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该出具对应证实书。
证实书和原证书含有相同效力。
第四章校园秩序和课外活动
第四十条学校应该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一条学校应该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二条学生应该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发明文明、整齐、优美、安全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输、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要求行为;
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
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活动。
第四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学生能够在校内组织、参与学生团体。
学生成立团体,应该按学校相关要求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同意。
学生团体应该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收学校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六条学校应该激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与社会实践、社会月良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依据实际情况给必需帮助。
学生参与勤工助学活动应该遵遵法律、法规和学校、用工单位管理制度,推行勤工助学活动相关协议。
第四十七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该按法律程序和相关要求取得同意。
对未获同意,学校应该依法劝阻或阻止。
第四十八条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该遵照国家和学校相关网络使用相关要求,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输有害信息。
第四十九条学校应该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
学生应该遵守学校相关学生住宿管理要求。
第五章奖励和处分
第五十条学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家相关部门应该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方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发明、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学生,给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一条对学生表彰和奖励能够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其它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个形式,给对应精神激励或物质奖励。
第五十二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学生,学校应该给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学校给学生纪律处分,应该和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性质和过失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三条纪律处分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能够给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础标准、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
(二)触犯国家法律,组成刑事犯罪;
(三)违反治安管理要求受四处罚,性质恶劣;
(四)由她人替换考试、替她人参与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它作弊行为严重;
(五)剽窃、剽窃她人研究结果,情节严重;
(六)违反学校要求,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和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它个人、组织正当权益,造成严重后果;
(七)一再违反学校要求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
第五十五条学校对学生处分,应该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正确、处分合适。
第五十六条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该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陈说和申辩。
第五十七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该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八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该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
对学生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立案。
第五十九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书应该包含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通知学生能够提出申诉及申诉期限。
第六十条学校应该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该由学校责任人、职能部门责任人、老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一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能够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二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通知申诉人。
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三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能够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问题给处理并回复。
第六十四条从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学校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申诉。
第六十五条被开除学籍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实。
学生按学校要求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六条对学生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该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对接收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管理参考本要求实施。
第六十八条高等学校应该依据本要求制订或修改学校学生管理要求,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立案(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并立即向学生公布。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本要求,指导、检验和督促当地域高等学校实施学生管理。
第六十九条本要求自9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公布《一般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要求》(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7号)、《硕士学籍管理要求》(教学C1995]4号)同时废止。
其它相关文件要求和本要求不一致,以本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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