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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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所是县(市、区)司法局的派出机构,负责指导管理和组织实施行政区域内的司法行政各项业务工作。
司法所全称为:
xx县(市、区)司法局xx(司法所所在地地名,不含乡镇街道字样)司法所,并制作与名称一致的印章、标牌。
2、司法所实行县(市、区)司法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双重管理,以司法局为主的管理体制。
3、司法所一般按行政区划单独设置,原则上每个乡镇(街道)设置一个司法所。
根据需要,也可以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林矿区等设置司法所。
4、司法所应当配备3名以上工作人员,有条件的地方,应当配备5名以上工作人员。
司法所人员应为全供在编(正式)工作人员,其中至少一名为公务员。
5、司法所实行所长负责制,设所长一人,根据需要可以设副所长。
所长的任免、调动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所长应具有公务员身份。
6、司法所工作人员党(团)关系实行属地管理。
司法所有3名正式党(团)员的,应建立党(团)支部或党小组,健全党(团)组织生活,发挥党(团)员先锋模范作用。
7、司法所与基层法律所实质分离,人员、印章、办公场所、财务管理分开。
司法所长不得兼任法律服务所主任。
(二)干部队伍建设
8、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工作人员应具有相关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一定的工作经验,录取必须坚持“凡进必考”的原则。
司法所所长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法律专业学历,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够贯彻落实上级工作部署和管理要求。
9、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工作人员未经县(市、区)司法局同意,不得调离或转任其他工作岗位。
要积极争取地方编制,配备好工作人员。
10、司法所工作人员要自觉加强学习,严明纪律。
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和自觉实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加强作风建设,树立群众观点。
端正执法思想,规范执法行为,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增强反腐倡廉意识,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11、加大司法所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工作力度。
实行分级培训机制,省司法厅组织司法所长培训班,用2年的时间,对全省司法所长集中轮训一遍;
市、县两级结合各地情况,合理安排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确保司法所长每年参加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7天,其他工作人员参加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5天。
新录用司法所工作人员必须参加岗前培训,由县(市、区)司法局统一组织。
12、开展业务知识竞赛、技能比武等符合基层特点、形式多样的岗位练兵活动,不断提高司法所工作人员的群众工作能力和实际工作本质。
(三)业务能力建设
13、司法所主要承担九项职能:
(1)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
(2)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对非监禁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帮助;
(3)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4)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5)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6)组织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7)协助基层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
(8)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9)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办的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关工作。
14、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管理,积极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
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在抓好乡、村、组三级人民调解组织的基础上,大力发展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实现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全覆盖。
选配好人民调解员,积极推进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力争用3-5年时间,全省所有人民调解委员会配备至少1名专职人民调解员。
开展业务培训。
实行省、市、县、乡四级培训工作机制,确保人民调解员每年有不少于3天的集中培训机会。
加强业务指导,建立健全矛盾纠纷预警、排查、调处、应急处置、联动联调等机制。
开展经常性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提高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效能,调解成功率95%以上。
依法规范人民调解协议书制作,提高人民调解质量。
加强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衔接配合,认真贯彻落实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配合的相关规定,做好委托人民调解,发挥人民调解在大调解工作体系中的基础作用。
15、积极探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
开展试行社区矫正工作,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衔接,认真组织开展对非监禁服刑人员得接受、等级、管理、教育和帮扶工作,防止社区服刑人员脱管失控,切实降低社区服刑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
16、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负责法律援助工作站业务开展,保持法律援助工作站正常运转,完成省司法厅确定的工作目标。
规划、指导、监督本辖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指导基层法律服务所认真履行职能,为广大群众提供方便快捷、收费低廉的法律服务。
加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队伍的思想建设、业务建设和执业监督检查工作,确保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恪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
严禁以司法所名义开展有偿法律服务或以基层法律服务所名义行使行政职权;
杜绝超越各自的职责范围,办理依法应由其他部门办理的事务。
17、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本辖区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规划、组织、实施工作。
建立健全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队伍、资质网络、工作制度。
建立本辖区刑释解教人员信息库,实时了解和掌握服刑在教人员基本情况,依托村(社区)、单位、监所和家庭,制定配合监管和改造的帮教方案,确定帮教责任单位、责任人和自愿者。
配合县级安置帮教办公室协调相关部门,解决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就学问题,帮助稳定家庭婚姻关系,动员家庭成员参加安置帮教工作。
落实重点帮教对象必接工作机制。
在乡镇(街道)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动员安置帮教责任单位、家庭成员和村(居)代表在刑释解教重点对象刑释解教之日将其接回,并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后续帮教措施。
动员组织社会力量共同解决安置帮教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不断提高安置帮教率和帮教质量。
本辖区刑释解教人员重点帮教对象的帮教率和安置率分别达到100%,重新违法犯罪率控制在3%以下。
18、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承担本辖区内普法工作的规划、组织和实施工作,组织建立法制宣传网络,培训法制宣传员队伍。
根据各时期普法重点并结合本地实际,切实加强重点法律的普及宣传工作,宣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加强公民法制意识教育,弘扬法治精神。
充分利用宣传阵地,大力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法制教育活动。
及时总结交流经验,定期考核验收,提高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实效。
19、组织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协助制定依法治理工作规划,积极推进各层次的依法治理活动;
协助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检查监督责任制,加强对基层干部法律培训,不断提高其依法行政意识和依法行政的水平;
发挥参谋助手作用,主动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政务决策,建章立制和行政执法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处理好本地区的重大经济、社会事务。
20、协助基层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
依据基层政府委托,协助基层政府及时受理调处群众要求政府解决的纠纷或调解委员会解决不了的疑难纠纷;
贯彻调解优先、依法处置原则,主动争取有关部门协助,及时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对重大疑难纠纷特别是群体性纠纷、随时可能激化的纠纷,在采取必要措施进行疏导的同时,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汇报,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21、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按照综治部门的部署,发挥职能优势,积极参与对本地区治安隐患和不安全因素的排查、治理和防范工作,协助参与对外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协助组织开展平安创建等群众性活动。
22、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办的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关工作和其他法律事务。
(四)所务管理建设
23、实行司法所所务管理“四公开”。
工作职能、工作流程、工作规则公开;
工作人员职责、职务、联系方式公开;
工作人员每日工作去向公开;
管理事物和工作过程依法公开。
强化工作人员自身管理,做到所内纪律严明、作风严谨、分工明确、责任落实、考评公证、奖惩分明。
24、建立健全工作制度。
健全完善请示汇报制度、政治业务学习制度、岗位目标责任制度、公开公示制度、廉政勤政制度、执法监督与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信访制度、考评奖惩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统计表报制度、办公设备及交通工具管理制度等各项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法制宣传、依法治理、法律援助等工作制度,落实责任,加强考核,保障司法所业务和日常工作高效运转。
25、建立各类业务台账登记册。
建立健全民间纠纷调处情
责等内容。
在司法所办公区适当位置设立政务公开栏、法制宣传栏及司法所工作人员去向明示栏。
29、配备必要的设施装备。
司法所配置开展业务工作需要的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等业务信息处理设备;
传真机、电话机等业务通讯网络设备;
电视机、DVD、照相机、摄像机、录音机、扩音机等法制宣传设备;
配备齐全的办公桌椅、文件柜、档案柜及常用的法律法规书籍等;
有条件的司法所要配备汽车、摩托车等业务用车,以满足司法所履行各项职能的要求。
建立业务装备动态管理机制,建立业务装备资产账目,加强对国有资产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30、落实各项经费保障。
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将司法所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
建立健全司法所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业务装备经费和基础设施建设经费全额保障新体制。
建立司法所公用经费正常增长机制,适时调整保障标准,保持经费合理增长。
建立监督制度,加强检查监督,确保经费落实到位。
保障司法所各项经费专门用于司法所办公业务,严禁截留、挤占、挪用。
三、切实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组织领导
31、高度重视,认真部署。
机器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是未来一段时期全省司法行政基层工作的重中之重,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牢固树立重视基层、建设基层、服务基层、发展基层的思想,
把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摆上司法行政基层工作重要日程,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尽快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本辖区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具体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确保此项工作扎实推进。
32、建全责任机制。
建立健全司法所领导责任制,完善领导干部基层建设工作联系点制度,坚持把司法规范化建设工作成效,作为衡量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工作绩效的重要内容,纳入各地总体工作考评体系。
省司法厅对全省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进行检查考核,对工作扎实、成效明显的,进行表彰奖励;
对措施不力、工贸工作落后的,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基层工作评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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