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品牌建设企业和个人奖评审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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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外包企业人才定制培训、从业人才资质培训、国际认证培训、行业标准及相关知识产权培训、大学生实习项目及勤工俭学培训、企业新入职人员岗前业务技能培训、服务外包产业储备人才培训等。
服务外包“千百十工程”人才培训计划具体方案根据《商务部关于做好服务外包“千百十工程”人才培训有关工作的通知》(附件一)实施。
三、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做强做大
(一)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取得国际认证。
根据《商务部关于做好服务外包“千百十工程”企业认证和市场开拓有关工作的通知》(附件二)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且取得行业国际认证的服务外包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并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其国际认证的维护和升级,力争五年促进700家企业取得CMM/CMMI3级认证,300家企业取得CMM/CMMI5级认证。
国际认证包括:
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认证、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CMM)认证、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认证、信息安全管理标准(ISO27001/BS7799)认证、IT服务管理认证(ISO20000)、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认证(SAS70)。
(二)为服务外包企业发展提供政策性贷款和相关服务。
国家开发银行与商务部合作,为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采购设备、建设办公设施、开展服务外包业务、开拓国际市场扩大出口等提供政策性贷款。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与商务部合作,为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提供信用保险及相关担保服务,并协助服务外包企业建立信用风险管理机制。
(三)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大力开拓国际市场承接国际(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对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进行国际市场开拓活动可根据《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予资金支持。
四、大力开展“中国服务外包基地城市”建设
(一)商务部、信息产业部将选定一批具有服务外包发展基础和增长潜力的中心城市为“中国服务外包基地城市”(以下简称基地城市),在宏观政策、规划设计、人才培训、招商引资、综合协调等方面给予支持,并设立专项资金,支持基地城市的建设。
开展“中国服务外包基地城市”建设按照《商务部、信息产业部关于开展“中国服务外包基地城市”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附件三)实施。
(二)国家开发银行与商务部合作,对基地城市根据服务外包产业发展需要进行的服务外包技术支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公共信息网络建设、基础设施和投资环境建设提供政策性贷款。
技术支撑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应着力于为服务外包企业提供基于技术研发、质量保证、测试、演示、验证、培训、项目管理、知识产权保护等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和投资环境建设应涵盖数据存储、信息传输、电力保障、后勤服务等共用设施的建设和改善。
五、创建中国服务外包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商务部牵头,以各基地城市、跨国公司、服务外包企业和服务外包知名机构、相关研究部门为支持单位,建立中国服务外包信息公共服务,为服务外包企业、国外服务外包发包企业、相关政府部门和研究机构,以及高等院校、大学/大专毕业生等提供与服务外包相关的各类信息,建立服务外包业务交易平台,为服务外包企业人才招聘和大学/大专毕业生在服务外包行业就业提供公共服务,并加大对外宣传力度,打造“中国服务”良好形象。
六、鼓励和支持中西部地区发展服务外包业务
充份发挥中西部地区、东北等老工业基地人材资源优势,在认定基地城市的工作中,优先考虑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相对集中的中西部城市,适当降低认定条件;
采取有效措施,鼓励东部基地城市与中西部基地城市进行战略合作;
对中西部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为承接服务外包进行基础设施和完善投资环境建设予以贷款贴息支持。
七、完善服务外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在基地城市建立知识产权投诉中心,严厉打击各类侵权行为,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
各基地城市应根据服务外包产业的特殊需求进一步完善保护知识产权法规体系,制定服务外包数据相关规则,建立服务外包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综合评价体系,并在全社会营造诚信为本的良好氛围。
八、积极有效开展服务外包投资促进工作
认真研究全球服务外包发展的最新趋势,借鉴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拟定符合中国国情的投资促进政策,提高我国承接服务外包的国际竞争力;
在商务部指导下,统筹规划,形成合力,积极有序开展服务外包投资促进工作;
充分发挥中国国际投资促进会、商务部投资促进局、各地投资促进机构等中介组织的作用,针对跨国公司外包服务战略和具体意向,制定专项工作方案,通过多元化定制服务,积极有效开展投资促进工作,大力推进跨国公司将其具有一定规模的服务外包业务转移到中国。
九、做好服务外包业务的统计工作
进一步完善现有服务贸易统计制度,将国际(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纳入服务贸易统计,建立科学、全面、系统的服务外包全口径统计规;
商务部将加强与各级商务部门的合作,建立有效的数据采集渠道,及时了解服务外包“千百十工程”的实施情况,评估工作成效。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统一认识,高度重视实施服务外包“千百十工程”的重要性,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做好相关落实工作,积极营造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商务部报告。
附件一:
商务部关于做好服务外包“千百十工程”人才培训有关工作的通知
商资函[2006]111号
为促进我国服务外包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加强行业的能力建设,加大对服务外包人才培养的支持力度,根据《商务领域人才培训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商财发[2006]28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以及商务部服务外包“千百十工程”工作的要求,现就规和加强服务外包“千百十工程”人才培训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知所称服务外包“千百十工程”人才培训资金(以下简称“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资金”)系指为实施服务外包“千百十工程”人才培训计划,在商务领域人才培训资金中专项安排的服务外包公共培训资金。
二、使用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资金的地方政府在已有的财政专项资金中安排相同金额的资金,做为服务外包人才培训配套资金。
三、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严格按照《暂行办法》的要求,坚持科学立项、专家评审、择优支持、公正透明、非赢利性的原则。
四、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资金主要用于促进我国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解决服务外包企业人才短缺,支持大学生(含大专,下同)增加服务外包专业知识和技能,鼓励大学生在服务外包企业就业的各类人才培训项目。
重点培训对象为大学应届毕业生和尚未就业的大学毕业生,以及服务外包企业新入职员工。
五、服务外包人才培训重点项目包括:
根据服务外包企业承接服务外包业务的需求或服务外包发包商提出的承接其发包业务的需求进行的人才定制培训;
跨国公司服务外包业务从业人才资质培训;
服务外包企业国际认证知识培训、服务外包企业国际认证人才培训、发展服务外包产业急需的储备人才培训;
服务外包企业大学生实习项目及勤工俭学培训;
服务外包相关法律、行业标准及相关知识产权培训;
服务外包企业新入职人员岗前业务技能培训等。
六、对大学应届毕业生和尚未就业的大学毕业生服务外包从业技能培训的资金支持,不超过培训费用的85%;
对服务外包企业新入职员工岗前业务技能培训的资金支持,不超过培训费用的50%。
属于人才定制培训的,学员培训合格并被服务外包企业录用,由服务外包企业返还给学员由其个人承担的培训费用。
七、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在对企业的申请或当地服务外包产业发展需求进行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确定具体培训项目,形成年度培训计划。
年度培训计划应包括如下容:
培训岗位、培训对象、培训容、培训方式、培训周期、师资来源、培训人数、费用预算等。
八、各地商务部门应本着竞争、择优的原则,选择具体培训项目承办单位,负责培训项目的具体执行。
承办单位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人才培训的从业资格;
(二)具有符合条件的场地、设施和师资力量;
(三)有为承接服务外包企业提供培训的经验;
(四)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九、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与项目承办单位签订委托培训协议,并就每个培训项目签订合同,规定培训项目的具体要求,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实行合同制管理。
各地还可以制定奖励制度,对公信度好、就业率高的项目承办单位给予奖励。
十、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商地方财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于每年三月底之前将本年度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计划和具体项目建议书报商务部、财政部。
经商财政部同意后,商务部、财政部共同下发服务外包人才培训项目计划通知,并由财政部将培训项目所需资金拨付至省级财政部门。
2006年度第四季度的培训计划于十月十日以前上报商务部。
十一、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根据《商务领域人才培训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本通知的要求,制定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实施细则,并报商务部(外资司)备案。
细则的主要容应包括:
培训机构的选择标准、培训项目的基本条件、培训费用返还的具体操作办法、资金申报和拨付的时间、程序和方法、对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办法等。
十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商务部
2006年9月22日
附件二:
商务部关于做好服务外包“千百十工程”企业认证和市场开拓有关工作的通知
商资函[2006]110号
为加快我国服务外包产业的发展,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做强做大,积极承接国际(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促进外贸增长方式的转变,根据《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和《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开拓资金办法”)以及商务部服务外包“千百十工程”工作的要求,现就使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下简称“开拓资金”)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国际认证和国际市场开拓工作通知如下:
一、国家鼓励并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取得国际认证,开拓国际市场,承接国际(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并不断提升服务价值。
二、服务外包企业系指根据其与服务外包发包商签订的中长期服务合同向客户提供服务外包业务的服务外包提供商。
服务外包业务系指服务外包企业向客户提供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和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
包括:
业务改造外包、业务流程和业务流程服务外包、应用管理和应用服务等商业应用程序外包、基础技术外包(IT、软件开发设计、技术研发、基础技术平台整合和管理整合)等。
国际(离岸)服务外包系指服务外包企业向境外客户提供服务外包业务。
三、本通知所称国际认证包括:
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认证、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CMM)、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认证、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BS7799)认证、IT服务管理(ISO20000)认证、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认证等。
四、服务外包企业取得相关国际认证,包括当年获得国际认证或认证升级、随后两年维护并进一步完善该项认证,可根据“开拓资金办法”以及本通知的相关规定,申请“开拓资金”的支持。
有关商务主管部门应统筹安排,优先考虑。
五、使用“开拓资金”的地方政府在已有的财政专项资金中安排至少相同金额的配套开拓资金(以下简称配套开拓资金),支持服务外包企业维护和进一步完善已取得的国际认证。
六、符合条件且取得CMM、CMMI认证的服务外包企业,取得每级认证后可申请 “开拓资金”奖励,奖励金额按“开拓资金办法”的规定,原则上不超过认证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50万元。
随后两年企业维护并使该项认证得到进一步完善,由地方政府用配套开拓资金奖励,奖励金额不低于“开拓资金”奖励金额。
取得PCMM等其它国际认证的服务外包企业,可参照上述办法提出申请,“开拓资金”奖励金额由商务部根据国际认证类别的合理认证成本确定,随后两年每年地方政府奖励金额不低于“开拓资金”奖励金额。
当年取得多项国际认证和认证升级的服务外包企业,可提出最多不超过三项申请。
七、符合条件且取得国际认证的服务外包企业进行国际市场开拓活动,或取得本通知第三项所述围以外的其它认证,可根据“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申请资金支持。
八、符合下列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可提出申请:
(一)有进出口经营权或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
(二)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行为;
(三)已与一家或多家服务外包发包商签订中长期提供服务外包业务合同,企业提供服务外包业务年收入不低于150万美元(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占70%以上);
(四)具有服务外包承接能力及服务外包市场开拓和项目管理人员,大学(含大专)毕业及以上学历员工占公司员工总数70%以上。
九、“开拓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本通知要求,严格把关,做好服务外包企业认证奖励及支持其国际市场开拓工作。
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商务部
2006年9月22日
附件三:
商务部、信息产业部关于开展“中国服务外包基地城市”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资函[2006]102号
为加快我国承接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提高我国服务外包企业国际竞争力,商务部、信息产业部将选择一批中心城市作为开展承接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基地城市,在宏观政策、规划设计、招商引资、综合协调等方面给予支持,并通过专项扶持基金,用于公共信息平台建设、基地人力资源培养、基础设施和投资环境建设等方面。
目标是在三到五年建设10个中国承接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基地,推动100家跨国公司将其一定规模外包业务转移到中国,并培养1000家承接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大中型企业,全方位接纳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现就开展“中国服务外包基地城市”认定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服务外包基地城市”采取“基地城市+示区”模式,由商务部、信息产业部和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计划单列市)共建。
“基地城市”是指符合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总体规划、立足区域和行业特点、能够起到有效的示和带动作用的以承接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为主的中心城市。
“示区”是指在“基地城市”,服务外包重点企业相对集中,已初步形成一定规模效益,在引导和带动“基地城市”及周边地区开展承接服务外包业务方面具备一定基础的区域(一般为“基地城市”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软件产业基地、国家软件出口基地及软件园区等特定经济功能区)。
二、申请认定为基地城市,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地方政府已将承接离岸服务外包纳入十一五规划发展方案并制定明确目标,推进发展服务外包业的思路明晰,规划切实可行,中远期发展目标明确;
制定的鼓励承接服务外包发展的政策及具体措施切实有效并具有可操作性。
(二)当地政府承诺从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与中央扶持基金配套,用于基地建设(包括但不限于完善必要设施、人才引进与培养、服务外包职业培训、外包企业相关认证等,及与服务外包配套服务及特定环境改善相关事宜)。
(三)“基地城市”已有具备条件的示区。
(四)“基地城市”的建设及发展环境优越,基础设施较好,交通便利,污染指数较低,适宜居住,具有良好的国际投资和合作的环境。
(五)“基地城市”产业特色鲜明,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服务体系健全,投融资便利,运营成本具有竞争力,且具备在三到五年培育承接服务外包业务的大型骨干企业(3000-5000人)和孵化中小企业的条件,对本地区及周边地区开展承接服务外包业务具有带动作用。
(六)“基地城市”已有50家以上具备一定规模的从事承接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具有良好的服务基础和承接服务外包业务的经验,承接的服务外包业务以离岸服务外包为主。
(七)该地区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集中,学科与服务外包需求相适应,服务外包人力资源储备充足,具备根据外包产业需求进行定向培训的各种条件。
(八)具有良好的国际投资和合作的环境。
(九)“基地城市”的建设由有关市领导分管,有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服务外包基地的规划及建设。
三、申请认定为示区,应具下列条件:
(一)符合“基地城市”发展规划和功能定位(不存在土地管理等遗留问题)。
(二)具有开展承接服务外包业务的基础,并已有可适用于承接服务外包业务企业的具体扶持政策。
(三)区已开展的服务外包业务以离岸业务为主,区从事承接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不少于25家且发展势头良好。
(四)有精简高效的管理机构。
四、请你省(市)进一步了解本行政区域服务外包业的开展情况,其中符合要求、希望成为中国服务外包基地城市的中心城市,应按下列要求向商务部、信息产业部提交申请材料:
(一)基地应由省或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向商务部、信息产业部推荐,并按要求填写《中国服务外包基地城市推荐表》(附件一);
(二)根据基地城市服务外包业的实际开展情况,填写《基地城市已设立从事承接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一览表》(附件二);
(三)按照《中国服务外包基地城市基地推荐表》的结构,提交详实的申请报告。
五、商务部、信息产业部将共同组织评审,并对经评审认定的基地城市和基地城市的示区联合授牌。
附件一:
《中国服务外包基地城市基地推荐表》
附件二:
《基地城市已设立从事承接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一览表》
商务部 信息产业部
二00六年九月十一日
附件一
中国服务外包基地城市推荐表
推荐基地
一、基地所在城市宏观介绍(不超过500字)
区域经济
产业经济
基础设施
人力资源及人力成本
人文环境
当地法律体系建设
高等院校(包括大专,注明)及学科
⑧发展服务外包优势
⑨其他
二、服务外包发展现状(不超过500字)
三、服务外包发展规划(不超过500字)
总体目标
目标产业
人才目标
企业目标
⑤目标市场
⑥其他
四、扶持政策
地方配套扶持资金:
现有可适用鼓励政策
③其他扶持政策:
(包括财政、地方税收、基础设计、人力资源培养、投资促进、知识产权保护、政府服务、融资便利等)
④其他可予研究并推进的鼓励政策:
五、候选示区
候选示区一:
示区地理位置及面积:
示区主要经济指标(2004、2005年):
2003年至2006年6月区服务外包业务概况:
④区现有可适用鼓励服务外包的政策及将实施的鼓励服务外包的政策:
⑤区现有从事承接服务外包业务的主要企业及业务类别:
⑥示区管理机构:
⑦至2010年发展目标(服务外包业务、人才、企业):
候选示区二:
候选示区三:
推荐单位(所在地省或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盖章)
年月日
基地城市已设立从事承接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一览表
序号
企业名称
注册资本
设立时间
主要接包行业
主要接包业务
营业收入
候选示区
填写说明:
一、“已设立从事承接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是指以从事承接服务外包业务为主要经营活动和主要收入来源的企业。
主要收入来源是指该部分收入占企业全部收入的30%以上。
二、“注册资本”单位为万元人民币
三、主要接包行业是指该企业所承接的服务外包业务的发包方从事的行业,按以下代码填写(可多选):
A软件业B金融业C影视D创意设计
E专业服务(会计、法律等)F商务G其他
选择G其他选项的,应加注行业名称
四、主要接包业务是指该企业为发包方提供的主要服务类型,按以下代码填写(可多选):
A数据加工处理B软件分包C软件设计、编写、测试
D后台服务E办公室支持F客户交易支持
G设计、制作H人力资源管理I财务管理J其他
选择J其他选项的,应加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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