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有限个人的章程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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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金:
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如下表:
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出资方式
认缴出资额占全体股东出资(%)
约定出资
到位时间
XXX
540
现金
30
2015.6.30
xxx
XXX
720
40
1800
100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四)本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公司股东有权对违法乱纪、玩忽职守和损害公司利益的人和事进行检举;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公司终止时,依法分得剩余资产。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九条 股东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公司章程;
(二)足额按时交纳公司认缴的出资金额;
(三)公司注册登记后,股东不得抽回认缴的出资;
(四)服从和执行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议;
(五)维护公司利益,保守公司秘密,反对和抵制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
(六)公司其他有效的法律文件中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
股东会以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方式议事,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参加,自然人股东由本人参加,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
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一)定期会议
定期会议一年召开一次,时间为次年3月30日前召开。
(二)临时会议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一)会议通知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二)会议主持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召集和主持。
(三)会议表决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每项决议需代表多少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规定如下:
(1)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股东会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除上述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4)股东会的其他决议必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四)会议记录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详细作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三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3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
设董事长一人,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董事会的议事方式:
董事会以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方式议事,董事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
非董事经理、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但无表决资格。
第十七条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二)临时会议
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董事会的表决程序
(一)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三)会议表决
董事按一人一票行使表决权,董事会每项决议均需经半数以上的董事通过。
(四)会议记录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详细作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十九条公司设总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其中:
非职工代表2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职工代表1人,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的议事方式
监事会以召开监事会会议的方式议事,监事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定期会议一年召开一次,时间为次年3月30日前召开。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五条监事会的表决程序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于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监事。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监事按一人一票行使表决权,监事会每项决议均需半数以上的监事通过。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详细作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
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七章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第二十八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九条公司发生对外借款、担保、抵押、贷款等有关重大事项时,应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后方可执行,否则既构成违法行为。
第三十条公司在经营期间,其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60%,并按月将公司财务报表报送给股东。
第三十一条股东收益分配采取的方式:
(一)每年12月20日前按出资总额的12%向出资人分配红利;
(二)股东会通过的其他分配方式。
第八章财务、会计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出资人。
第三十三条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
(五)说明书;
(六)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四条公司分配每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时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以前年度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第三十五条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三十六条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会计帐册、报表及各种凭证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归档,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第九章合并、分立和变更注册资本
第三十七条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由公司的股东会作出决议;
按《公司法》的要求签订协议,清算资产、编制资产负债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八条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时,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股东会自作出合并、分立决议之日起10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分立前的债权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
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章破产、解散、终止和清算
第四十条公司因《公司法》第180条所列
(1)
(2)(4)(5)项规定而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告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资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十一章工会
第四十二条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设立工会。
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公司应支持工会的工作。
公司劳动用工制度严格按照《劳动法》执行。
第十二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股东会。
第四十四条公司章程经全体股东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四十五条经股东会提议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须经股东会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一式四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股东签字(盖章):
二○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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