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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变化
⏹统一和规范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统一企业所得税税率;
⏹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项目及标准;
⏹统一税收优惠政策;
⏹加强税收征管和反避税工作。
统一和规范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在我国大陆地区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其业主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的划分
境内所得
⏹非居民企业只有来源于中国大陆境内的所得,才需要向中国政府缴纳企业所得税。
具体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大陆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大陆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大陆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额=(收入-准予扣除项目)×
税率
⏹第二种情况: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大陆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大陆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应纳税额=收入全额×
20%
❑转让财产所得:
应纳税额=(收入全额-财产净值)×
❑以上税款以境内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统一企业所得税税率
⏹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为25%
⏹预提所得税税率为20%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税率为20%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税率为15%
⏹税率调整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财政的承受能力;
❑企业负担水平;
❑其他国家(地区)的税率水平。
全世界159个实行企业所得税的国家(地区)平均税率为28.6%,我国周边18个国家(地区)的平均税率为26.7%。
⏹应税收入包括:
❑销售货物收入;
❑提供劳务收入;
❑转让财产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利息收入;
❑租金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接受捐赠收入;
❑其他收入。
⏹企业收入包括货币形式收入和非货币形式收入。
⏹以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包括现金、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
⏹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劳务、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其他权益等。
⏹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不征税收入包括:
❑财政拨款;
❑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包括:
❑国债利息收入;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统一和规范法定扣除项目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
❑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
❑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
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权责发生制原则。
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配比原则。
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
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相关性原则。
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
⏹确定性原则。
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合理性原则。
即纳税人可扣除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或公益性社会团体用于下列公益事业的捐赠:
❑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职业体育除外)事业;
❑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准予按照实际利率计算的金额于发生时扣除;
⏹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企业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而发生的租赁费,应当分期据实扣除。
⏹融资租赁发生的租赁费不得直接扣除,按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租赁为融资租赁:
❑在租赁期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
❑租赁期为资产使用年限的大部分(75%或以上);
❑承租方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
出租方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
❑承租方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租赁资产性质特殊,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方才能使用的。
⏹企业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的,准予向其境内分支机构合理分摊。
⏹企业向其关联企业提供管理或其他形式的服务,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收取有关的费用。
⏹不得在税前扣除的项目:
❑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企业所得税税款;
❑税收滞纳金;
❑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非公益性、救济性捐赠;
❑赞助支出;
❑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固定资产折旧采用直线法计算。
⏹企业应当从固定资产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
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不少于5年平均摊销),准予扣除:
❑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支出:
❑发生的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50%以上;
❑发生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延长两年以上;
❑发生修理后的固定资产生产的产品性能得到实质性改进或市场售价明显提高、生产成本显著降低;
❑其他情况表明发生修理后的固定资产性能得到实质性改进,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增加。
⏹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重组业务,可暂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企业整体资产置换中,作为资产置换补价的货币性资产低于整个资产置换交易公允价值的20%,除与补价相对应部分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应在交易当期确认外,经有权税务机关确认,资产置换双方可暂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企业合并、分立、整体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中,非股权支付额的公允价值低于股权票面价值20%,除与非股权支付额相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应在交易当期确认外,经有权税务机关确认,重组业务中涉及当事各方可暂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A企业整体实物资产的帐面净值为540万元,市场公允价值为600万元;
B企业整体实物资产的帐面净值为650万元,市场公允价值为720万元;
A企业以整体实物资产与B企业整体实物资产置换,A补给B货币资金120万元。
⏹由于A企业补差价的货币资金占换入总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为16.67%,未超过20%,A换入资产的成本价值为540+120=660万元;
B换入资产的成本价值为650-120=530万元。
⏹A应确认120万元的所得,B应确认120万元的损失。
⏹企业合并,被合并方企业将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合并方企业,合并后企业弥补的被合并方企业亏损限额: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
可弥补被合并企业亏损的所得额=合并企业未弥补亏损前的所得额×
(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
合并后合并企业全部净资产公允价值)
⏹新企业所得税法:
当年可由合并后企业弥补的被合并方企业亏损限额
=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
30年期限国债利率
统一税收优惠政策
⏹采取扩大、保留、替代、过渡和取消五种方式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整合,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
⏹税收优惠政策调整的主要原则是:
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及环境保护与节能,支持安全生产,统筹区域发展,促进公益事业和照顾弱势群体等,有效地发挥税收优惠政策的导向作用,进一步促进国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从获利年度起,2免3减);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生产经营之日起,2免3减);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符合条件减半征收);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税。
❑属于非国家限定发展的行业;
❑符合国家小型企业的划分标准;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下的企业。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内的产品销售收入和技术性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
生产的产品和提供的技术拥有企业自主知识产权;
技术性收入包括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工程设计和承包收入;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职工占企业职工总数50%以上,其中劳动密集型企业为30%以上;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和技术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20%以上,其中劳动密集型企业为10%以上;
❑用于高新技术产品和技术的研究开发费用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以上。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5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符合抵扣条件并在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逐年延续抵扣。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且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高新技术企业。
⏹企业安排的残疾职工,按实际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
残疾职工是指民政福利部门鉴定证明的盲、聋、哑、智障和肢体残疾等人员。
⏹企业安排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按实际支付给该职工工资的50%加计扣除。
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是指劳动保障部门登记管理的未就业人员。
⏹以下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由于科技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设备;
❑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为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
⏹企业一经确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或加速折旧方法的,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改变。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非国家限定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主要原材料,是指利用的资源材料成本占生产产品材料总成本70%以上的原材料。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的以下设备,其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的应纳所得税额中抵免。
当年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5年内逐年延续抵免:
❑环境保护专用设备;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
❑高危生产行业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
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税收优惠的过渡措施
⏹为了缓解新税法出台对部分老企业增加税负的影响,对新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给予过渡性照顾:
❑按现行税法的规定享受15%和24%等低税率优惠的老企业,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享受低税率过渡照顾,并在5年内逐步过渡到新的税率;
❑按现行税法的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新税法施行后可以按现行税法规定的优惠标准和期限继续享受尚未享受完的优惠。
❑新税法施行前因没有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老企业,优惠期限从新税法施行年度起计算。
⏹部分特定地区的过渡性优惠措施
❑为继续发挥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的特殊作用,体现我国继续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政策,对五个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两免三减半”过渡性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扣缴义务
⏹非居民取得下列所得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从中国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
❑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存款或者贷款利息、债券利息、垫付款或者延期付款利息等;
❑将财产租给中国境内租用者而取得的租金;
❑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而取得的使用费;
❑转让在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等财产而取得的收益。
⏹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未履行扣缴义务的,依《征管法》第69条处以应扣税款0.5倍至3倍的罚款。
⏹扣缴解放生产力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加强税收征管和反避税工作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本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的国家或地区(低于15%)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税务机关依照本章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
统一征收管理规定
⏹纳税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企业应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预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应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税款;
⏹非居民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机构、场所,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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