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绿色碳基金碳汇项目管理暂行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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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提高碳汇项目实施成效,《中国绿化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中国绿化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根据,《,《中国绿化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规则》和《中国绿色碳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碳汇项目特点,参照国际碳汇项目管理经验,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国绿色碳基金资助的碳汇项目管理.本办法所称的碳汇项目是指:
以吸收固定二氧化碳等为主要目的的植树造林,森林经营活动以及与碳汇相关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制定,科学研究和成果推广,技术培训和宣传等项目.第三条国家林业局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原国家林业局碳汇管理办公室,下同)负责协调捐资方提出碳汇项目立项和实施初步意见;
指导项目实施;
研究制定相关政策,管理办法和技术规定;
组织专家开展相关的碳汇计量,监测,核证,检查等活动;
负责归口对外发布相关信息.第四条中国绿化基金会负责项目的资金管理,拨付;
监督资金使用;
参与制定相关政策和技术规程;
参与项目审定与检查;
负责组织包括捐资方参与的,与项目有关的宣传活动等.第五条项目年度计划及其审批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并与捐资方充分协商.必要时应征求专家意见.第六条国家林业局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中国绿化基金会将利用计算机软件系统对项目实施信息化管理.第二章立项原则第七条立项应坚持公益性和可行性原则.充分尊重捐资方意愿.第八条碳汇项目造林应当以营造生态公益林为主.项目区域安排应当在注重适地适树原则下,优先考虑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环境脆弱地区,如大江大河源头,重要水库周围,西部风沙源,革命老区,贫困地区和石油,煤炭开采矿区等.在尽可能多地积累碳汇的同时,力求通过项目实施促进当地生态恢复,促进当地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第九条碳汇项目应当具有一定规模,原则上每个项目实施规模不少于5000亩.每年立项数量及具体规模还应当根据中国绿色碳基金实际获得的捐款数量来确定.第三章立项程序第十条每年6—7月份将通过公告形式组织下一年度项目.项目以县为单位申报.一个县一次只能申报一个项目.第十一条项目申报单位应根据项目公告的具体要求,报送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内容应当包括:
项目名称,项目实施单位,项目管理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电话,传真,电子信箱),项目建设范围(乡镇),项目计划造林规模和申请资金数量;
拟开展项目造林地点的自然,社会,经济等现状情况;
项目实施的意义;
项目可行性分析(包括分析开展项目的造林地权属情况,即是否具有当地规划部门核准的林地使用权证,是否存在权属争议等;
树种尤其是乡土树种,种苗,劳动力等条件;
火灾和病虫害等自然灾害预防控制能力;
造林后期经营管护能力等);
初步实施计划和投资使用方向等.项目建议书编写后,应通过各省(区,市)林业厅(局)造林主管部门统一向国家林业局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第十二条国家林业局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各地报送的项目建议书后,应当及时组织捐资方和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步遴选.遴选后的项目,应当提交中国绿色碳基金执行理事会讨论和审批立项.当年申报的且符合条件而未能获得审批的项目,将纳入中国绿色碳基金项目备选库.
第十三条获得审批立项的项目,国家林业局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及时向项目申报单位下达书面任务批准通知书,明确项目造林任务和投资规模.任务批准通知书同时抄送各省(区,市)造林主管部门.同时,当年获得审批立项的项目将通过网站进行公布.第十四条项目申报单位接到任务批准通知书后,应当及时组织具有乙级以上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重点应当把造林任务落实到山头地块,并编制造林施工作业设计.同时,实施方案中还应当明确项目造林的具体组织形式,整地栽植等实施计划,造林后期管护经营形式和制度,项目受益群体和利益分配形式,项目资金使用计划.相关技术环节应当参照《中国绿色基金碳汇项目造林技术暂行规定》执行.在编制实施方案过程中,对涉及确定造林地,造林树种,项目受益分配方式,造林组织形式,管护经营形式等事宜,应当充分尊重项目所在区域的群众意见.为了扩大项目活动影响,项目实施方案中,还应对项目相关宣传活动进行初步安排.宣传活动相关要求见本文第七章.第十五条实施方案编制完成后,应当报送省(区,市)林业厅(局)造林主管部门审核后,再报送国家林业局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林业局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并及时批准.第十六条实施方案得到正式审批后,国家林业局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根据审批的项目实施方案,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正式项目实施合同.第四章项目实施第十七条项目实施方案得到审批且项目实施合同正式签字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及时按计划组织开展造林及相关活动.第十八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确保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精心组织造林施工;
保质保量地完成造林任务;
切实落实管护措施和制度;
有效预防火灾和病虫害;
积极配合开展碳汇计量,监测等工作.第十九条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派技术人员到项目实施地点进行现场监督和指导.第二十条国家林业局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项目活动所累积的碳汇进行计量和监测.第二十一条项目整个实施周期为20年.项目实施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证在造林后的20年内,项目造林成果能得到合理管护,并纳入当地森林资源统一管理.第二十二条本项目应单独实施,不得和其它造林项目重叠.第二十三条项目管理实行责任制度.项目管理负责人应对项目实施负总责;
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对项目实施技术环节负责.第五章项目检查验收第二十四条本项目实行自查,验收和核查.自查,验收和核查应当依据项目实施方案,并参照《全国人工造林,更新实绩核查管理办法》和《全国人工造林,更新实绩核查技术规定》进行.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造林面积,造林成活率,保存率,造林作业质量,病虫害和火灾发生情况或风险评估,经营管护措施建立和落实情况,项目资金使用管理,项目造林累计产生的碳汇情况等.第二十五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项目实施结束后一年内组织项目自查,并形成项目自查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自查报告应报经省(区,市)林业厅(局)造林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报国家林业局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二十六条在接到自查报告后,国家林业局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会同捐资单位和中国绿化基金会,组成项目验收小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小组应形成验收报告,由验收小组组长签字后,报国家林业局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七条项目实施三年后,国家林业局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组织项目核查组对项目实施成果进行核查.项目核查组应根据核查情况形成核查报告,由核查小组组长签字后,提交国家林业局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第二十八条项目每隔五年进行一次碳汇计量.项目期内共计进行四次碳汇计量.第一次碳汇计量应当在项目实施后的第五个年度进行.碳汇计量由国家林业局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资质的技术单位按照相应的技术指南进行.第二十九条在项目实施和项目成果巩固期间,国家林业局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捐资方和中国绿化基金会将不定期对项目实施和管护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对未能按照实施方案完成项目任务;
造林成活率,保存率达不到国家标准;
管护措施未落实;
出现严重破坏项目成果等情况,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及时整改.并视具体情况,酌情暂缓,扣减直至停拨项目资金以及停止安排后续项目.对严重破坏项目造林成果的行为,将责成当地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森林资源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给予惩处.第六章资金管理第三十条项目实施采取合同制管理.项目资金按照签订的实施合同分期拨付.第三十一条在项目实施合同正式签字生效后,向项目实施单位拨付60%的项目资金;
项目验收合格后,向项目实施单位拨付20%的项目资金;
项目核查合格后,向项目实施单位拨付10%的项目资金;
项目首次碳汇计量结束后,对于项目成果巩固良好的项目实施单位,拨付剩余的10%的项目资金.资金拨付未尽事项,将在实施合同中详细明确.第三十二条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和串用.一旦发现违规使用资金问题,中国绿化基金会有权停拨和收回项目资金,并提请有关方面对项目负责人给予相应处分.第三十三条本项目资金来自于捐资方的公益性捐款,属于公益性项目,享受免税政策,项目资金拨付到实施单位后,不得重复征税或收取相关费用,项目实施单位应就此做出必要承诺.第七章项目宣传第三十四条中国绿色碳基金支持下的碳汇项目旨在示范带动更多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组织,团体和个人加入中国绿色碳基金,因此,项目实施单位应将项目宣传工作作为项目实施方案的重要内容,统一进行策划.第三十五条各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本着"
务实,节俭,高效"
原则,在项目正式启动实施时,可举行简单的启动仪式,并组织新闻媒体进行适当的宣传报道.同时,应当在项目区内有代表性的地点设立长期可视性的项目名称碑,牌,统一冠名为"
捐资方名称+项目所在县(市)+碳汇造林项目"
并在项目碑,牌背面,对项目基本情况做简要记载.第三十六条国家林业局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通过网站发布各地项目实施和检查验收等相关情况.各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及时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报道或报送国家林业局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三十七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中国绿化基金会和国家林业局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不同形式的项目宣传活动,各项目实施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第三十八条国家林业局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对项目碳汇计量结果进行专项管理,及时通过网站或其它形式公布捐资方捐资实施的碳汇项目产生的碳汇情况.允许捐资方在自行组织的相关宣传中使用公布的碳汇计量结果.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四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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