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绿色碳基金暂行管理办法.docx
- 文档编号:12713308
- 上传时间:2023-06-07
- 格式:DOCX
- 页数:8
- 大小:20.44KB
中国绿色碳基金暂行管理办法.docx
《中国绿色碳基金暂行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国绿色碳基金暂行管理办法.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中国绿色碳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中国绿色碳基金管理暂行方法
第一条为应对气候变化,本着自愿参与的原那么,国家林业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绿化基金会、美国大自然保护协会、保护国际及嘉汉公司共同发起成立了中国绿色碳基金,作为中国绿化基金会下设的专项基金,接受中国绿化基金会的统一管理。
第二条本基金为开放式公募基金,面向国内外企业、组织、团体和个人。
所有进入中国绿色碳基金的资金,执行本方法。
第三条该基金的宗旨是:
大力宣传碳汇事业,积极倡导国内外企业、组织、团体和个人,通过捐资参加以积累碳汇为目的的植树造林和森林经营等活动,增强中国森林生态系统整体碳汇功能,加快中国森林恢复进程,提高保护生物多样性能力,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开展,减缓全球气候变暖趋势。
第四条中国绿色碳基金严格按照国务院?
基金会管理条例?
、?
中国绿化基金会章程?
和?
中国绿化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规那么?
进行管理。
第五条中国绿色碳基金实行执行理事会负责制。
执行理事会由国家林业局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原国家林业局碳汇管理办公室,下同〕、捐资方和中国绿化基金会等共同组成。
执行理事会对中国绿色碳基金年度收支和使用的方案、预算、决算进行审批与监督。
中国绿色碳基金支持的工程实行工程管理,工程资金实行报账制或合同制管理。
具体管理方法另行制定。
执行理事会原那么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
第六条任何自愿通过参与植树造林,为应对气候变化做出奉献的国内外企业、组织、团体和个人均可以通过捐资形式参加中国绿色碳基金,并根据出资额度,确定其相应的常务理事或理事成员资格。
第七条凡自愿捐资参加中国绿色碳基金的企业、组织和团体,均需和国家林业局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绿化基金会共同签订参加协议。
参加该基金的企业、组织和团体如需单独开展碳汇计量、监测等活动,需根据工程具体情况,与国家林业局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具有碳汇计量资质的相关技术单位共同签订专项业务合同,并作为实施该业务活动的依据。
个人捐资参加中国绿色碳基金,另行规定。
第八条中国绿色碳基金主要用于开展以下活动:
1、实施以积累碳汇为主要目的的植树造林、森林经营管理、生物多样性保护及其它相关工程;
2、林业碳汇的计量与监测、碳汇技术标准的制定、碳汇管理政策的研究及碳汇相关信息发布等;
3、开展森林与气候变化、林业碳汇、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相关科学知识普及、宣传、论坛和培训等社会公益活动;
4、对在开展碳汇造林、科研、宣传和与其相关的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方面做出突出奉献的企业、组织、团体及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中国绿色碳基金本金可以存入金融机构收取利息,也可以通过购置有价证券等有效途径,促其平安保值增值。
基金增值收入仍纳入该基金用于开展相关工程活动。
第十条中国绿色碳基金工程由国家林业局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绿化基金会和捐资方共同管理,具体管理和技术要求见?
中国绿色碳基金碳汇工程管理暂行方法?
和?
中国绿色碳基金碳汇工程造林技术暂行规定?
。
第十一条依据国务院?
基金会管理条例?
的有关规定,对注入中国绿色碳基金的资金将收取3%-10%的管理费,具体比例,将根据捐资额度,本着共同协商原那么,由捐资方、国家林业局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绿化基金会在共同签署的协议中加以明确。
管理费的提取按捐资额度,原那么上控制为:
1亿元〔含〕以上按3%提取;5千万〔含〕以上,1亿元以下,按4%提取;1千万〔含〕以上,5千万以下按5%提取;1千万以下按10%提取。
第十二条中国绿色碳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接受国家、社会与捐资人的监督;筹集、使用、管理情况,每年向中国绿化基金会监事会、中国绿色碳基金执行理事会和基金捐资人报告一次,并以公报形式向社会公布。
同时,接受审计部门审计。
第十三条本方法由中国绿化基金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二:
中国绿色碳基金碳汇工程管理暂行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标准中国绿色碳基金支持下的碳汇工程〔以下简称“碳汇工程〞〕管理,提高碳汇工程实施成效,根据?
中国绿化基金会基金管理方法?
、?
中国绿化基金会工程管理方法?
、?
中国绿化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规那么?
和?
中国绿色碳基金管理暂行方法?
以及碳汇工程特点,参照国际碳汇工程管理经验,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使用中国绿色碳基金资助的碳汇工程管理。
本方法所称的碳汇工程是指:
以吸收固定二氧化碳等为主要目的的植树造林、森林经营活动以及与碳汇相关的技术标准和标准制定、科学研究和成果推广、技术培训和宣传等工程。
第三条国家林业局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原国家林业局碳汇管理办公室,下同〕负责协调捐资方提出碳汇工程立项和实施初步意见;指导工程实施;研究制定相关政策、管理方法和技术规定;组织专家开展相关的碳汇计量、监测、核证、检查等活动;负责归口对外发布相关信息。
第四条中国绿化基金会负责工程的资金管理、拨付;监督资金使用;参与制定相关政策和技术规程;参与工程审定与检查;负责组织包括捐资方参与的、与工程有关的宣传活动等。
第五条工程年度方案及其审批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那么,并与捐资方充分协商。
必要时应征求专家意见。
第六条国家林业局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中国绿化基金会将利用计算机软件系统对工程实施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立项原那么
第七条立项应坚持公益性和可行性原那么。
充分尊重捐资方意愿。
第八条碳汇工程造林应当以营造生态公益林为主。
工程区域安排应当在注重适地适树原那么下,优先考虑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环境脆弱地区,如大江大河源头、重要水库周围、西部风沙源、革命老区、贫困地区和石油、煤炭开采矿区等。
在尽可能多地积累碳汇的同时,力求通过工程实施促进当地生态恢复,促进当地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开展。
第九条碳汇工程应当具有一定规模,原那么上每个工程实施规模不少于5000亩。
每年立项数量及具体规模还应当根据中国绿色碳基金实际获得的捐款数量来确定。
第三章立项程序
第十条每年6—7月份将通过公告形式组织下一年度工程。
工程以县为单位申报。
一个县一次只能申报一个工程。
第十一条工程申报单位应根据工程公告的具体要求,报送工程建议书。
工程建议书内容应当包括:
工程名称、工程实施单位、工程管理负责人和工程技术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电子信箱〕、工程建设范围〔乡镇〕、工程方案造林规模和申请资金数量;拟开展工程造林地点的自然、社会、经济等现状情况;工程实施的意义;工程可行性分析〔包括分析开展工程的造林地权属情况,即是否具有当地规划部门核准的林地使用权证、是否存在权属争议等;树种尤其是乡土树种、种苗、劳动力等条件;火灾和病虫害等自然灾害预防控制能力;造林后期经营管护能力等〕;初步实施方案和投资使用方向等。
工程建议书编写后,应通过各省〔区、市〕林业厅〔局〕造林主管部门统一向国家林业局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
第十二条国家林业局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各地报送的工程建议书后,应当及时组织捐资方和专家对申报工程进行初步遴选。
遴选后的工程,应当提交中国绿色碳基金执行理事会讨论和审批立项。
当年申报的且符合条件而未能获得审批的工程,将纳入中国绿色碳基金工程备选库。
第十三条获得审批立项的工程,国家林业局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及时向工程申报单位下达书面任务批准通知书,明确工程造林任务和投资规模。
任务批准通知书同时抄送各省〔区、市〕造林主管部门。
同时,当年获得审批立项的工程将通过网站进行公布。
第十四条工程申报单位接到任务批准通知书后,应当及时组织具有乙级以上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工程实施方案。
工程实施方案重点应当把造林任务落实到山头地块,并编制造林施工作业设计。
同时,实施方案中还应当明确工程造林的具体组织形式、整地栽植等实施方案、造林后期管护经营形式和制度、工程受益群体和利益分配形式、工程资金使用方案。
相关技术环节应当参照?
中国绿色基金碳汇工程造林技术暂行规定?
执行。
在编制实施方案过程中,对涉及确定造林地、造林树种、工程受益分配方式、造林组织形式、管护经营形式等事宜,应当充分尊重工程所在区域的群众意见。
为了扩大工程活动影响,工程实施方案中,还应对工程相关宣传活动进行初步安排。
宣传活动相关要求见本文第七章。
第十五条实施方案编制完成后,应当报送省〔区、市〕林业厅〔局〕造林主管部门审核后,再报送国家林业局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家林业局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组织专家对工程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并及时批准。
第十六条实施方案得到正式审批后,国家林业局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根据审批的工程实施方案,与工程实施单位签订正式工程实施合同。
第四章工程实施
第十七条工程实施方案得到审批且工程实施合同正式签字后,工程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及时按方案组织开展造林及相关活动。
第十八条工程实施单位应当确保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精心组织造林施工;保质保量地完成造林任务;切实落实管护措施和制度;有效预防火灾和病虫害;积极配合开展碳汇计量、监测等工作。
第十九条工程实施过程中,工程实施单位应当派技术人员到工程实施地点进行现场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条国家林业局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工程活动所累积的碳汇进行计量和监测。
第二十一条工程整个实施周期为20年。
工程实施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证在造林后的20年内,工程造林成果能得到合理管护,并纳入当地森林资源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本工程应单独实施,不得和其它造林工程重叠。
第二十三条工程管理实行责任制度。
工程管理负责人应对工程实施负总责;工程技术负责人应对工程实施技术环节负责。
第五章工程检查验收
第二十四条本工程实行自查、验收和核查。
自查、验收和核查应当依据工程实施方案,并参照?
全国人工造林、更新实绩核查管理方法?
和?
全国人工造林、更新实绩核查技术规定?
进行。
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造林面积、造林成活率、保存率、造林作业质量、病虫害和火灾发生情况或风险评估、经营管护措施建立和落实情况、工程资金使用管理、工程造林累计产生的碳汇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工程实施单位应当在工程实施结束后一年内组织工程自查,并形成工程自查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自查报告应报经省〔区、市〕林业厅〔局〕造林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报国家林业局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在接到自查报告后,国家林业局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会同捐资单位和中国绿化基金会,组成工程验收小组对工程实施情况进行验收。
工程验收小组应形成验收报告,由验收小组组长签字后,报国家林业局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七条工程实施三年后,国家林业局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组织工程核查组对工程实施成果进行核查。
工程核查组应根据核查情况形成核查报告,由核查小组组长签字后,提交国家林业局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八条工程每隔五年进行一次碳汇计量。
工程期内共计进行四次碳汇计量。
第一次碳汇计量应当在工程实施后的第五个年度进行。
碳汇计量由国家林业局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资质的技术单位按照相应的技术指南进行。
第二十九条在工程实施和工程成果稳固期间,国家林业局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捐资方和中国绿化基金会将不定期对工程实施和管护情况进行随机抽查。
对未能按照实施方案完成工程任务;造林成活率、保存率达不到国家标准;管护措施未落实;出现严重破坏工程成果等情况,工程实施单位必须及时整改。
并视具体情况,酌情暂缓、扣减直至停拨工程资金以及停止安排后续工程。
对严重破坏工程造林成果的行为,将责成当地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森林资源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给予惩办。
第六章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工程实施采取合同制管理。
工程资金按照签订的实施合同分期拨付。
第三十一条在工程实施合同正式签字生效后,向工程实施单位拨付60%的工程资金;工程验收合格后,向工程实施单位拨付20%的工程资金;工程核查合格后,向工程实施单位拨付10%的工程资金;工程首次碳汇计量结束后,对于工程成果稳固良好的工程实施单位,拨付剩余的10%的工程资金。
资金拨付未尽事项,将在实施合同中详细明确。
第三十二条工程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和串用。
一旦发现违规使用资金问题,中国绿化基金会有权停拨和收回工程资金,并提请有关方面对工程负责人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三条本工程资金来自于捐资方的公益性捐款,属于公益性工程,享受免税政策,工程资金拨付到实施单位后,不得重复征税或收取相关费用,工程实施单位应就此做出必要承诺。
第七章工程宣传
第三十四条中国绿色碳基金支持下的碳汇工程旨在示范带动更多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组织、团体和个人参加中国绿色碳基金,因此,工程实施单位应将工程宣传工作作为工程实施方案的重要内容,统一进行筹划。
第三十五条各工程实施单位应当本着“务实、节俭、高效〞原那么,在工程正式启动实施时,可举行简单的启动仪式,并组织新闻媒体进行适当的宣传报道。
同时,应当在工程区内有代表性的地点设立长期可视性的工程名称碑、牌,统一冠名为“捐资方名称+工程所在县〔市〕+碳汇造林工程〞,并在工程碑、牌反面,对工程根本情况做简要记载。
第三十六条国家林业局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通过网站发布各地工程实施和检查验收等相关情况。
各工程实施单位应当及时对工程进展情况进行报道或报送国家林业局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十七条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中国绿化基金会和国家林业局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不同形式的工程宣传活动,各工程实施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三十八条国家林业局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对工程碳汇计量结果进行专项管理,及时通过网站或其它形式公布捐资方捐资实施的碳汇工程产生的碳汇情况。
允许捐资方在自行组织的相关宣传中使用公布的碳汇计量结果。
第八章附那么
第三十九条本方法由国家林业局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中国 绿色 基金 暂行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