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信息月报第十二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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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信息月报第十二期
涉税信息月报
第12期
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2010年12月
目录
★涉税通知
一、本月申报的税种、基金(费)及申报期限
二、征收期波形图
三、本月局长接待日活动安排
四、12月份新办企业培训通知
五、关于开展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公告
★政策公告
一、国家明确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问题
二、两部门联合发布新的支持促进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三、总局明确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四、总局明确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
五、省局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税有关事项
六、国家发布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纳税指南
一、园区地税局网站“办税指南”栏目正式更名为“纳税指南”
二、园区地税局网站“政策法规”栏目新增内容
三、园区地税局网站“纳税辅导”栏目新增内容
四、园区地税局网站“软件表单下载”栏目新增内容
五、税收优惠政策系列专题(三)
★12366热点问题
涉税通知
一、本月申报的税种、基金(费)及申报期限
本月申报的税种、基金(费):
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按月申报的企业须申报)。
申报期限:
12月1日—12月15日。
二、征收期波形图
请纳税人参考申报人数分布情况,合理安排申报时间,注意避开高峰期。
三、本月局长接待日活动安排
时间:
12月15日上午9:
00-11:
30;
地点:
苏州工业园区星海街198号2楼办税服务厅;
接待局长:
赵新;
欢迎广大纳税人积极参与。
四、12月份新办企业培训通知
12月8日园区地税局将在12楼会议室举办新办企业纳税辅导,时间:
上午9:
00-12:
00,下午2:
00-5:
00(两场培训,内容一致)。
参加辅导企业名单、参加场次及携带资料详见园区地税网站首页“涉税通知—12月新办企业培训通知”。
五、关于开展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公告
近日,苏州工业园区财政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和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依据《关于印发<江苏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联合发布了苏州工业园区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公告,公告中列明了非营利组织的免税待遇、非营业组织的认定条件、非营利组织认定的申请时间、非营利组织认定的受理机关、非营利组织认定需要报送的资料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具体内容可详见园区地税网站首页“涉税通知-关于开展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公告”。
如需了解详细信息,请登陆苏州工业园区地税网站“涉税通知”栏目
查询。
政策公告
一、国家明确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问题(选自财税[2010]103号)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通知,对外资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下同)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之前发生纳税义务的“三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两部门联合发布新的支持促进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选自财税[2010]84号)
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
该通知明确,自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相关企业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总局明确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选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明确企业取得的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该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2008年1月1日至该公告施行前,各地就上述收入计算的所得,已分5年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的,在该公告发布后,对尚未计算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一次性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四、总局明确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选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进一步明确了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
对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未逾期贷款(含展期,下同),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对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对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对金融企业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该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五、省局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税有关事项(选自苏地税规[2010]8号)
近日,省局发布公告,规定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酌情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纳税人因全面停产(不包括季节性停产)、停业半年以上,造成纳税确有困难的;
(二)对符合国家鼓励或扶持发展产业或项目的占地,短期内纳税人出现较大亏损的,且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工资、法定劳动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三)因不可抗力,如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意外原因,导致纳税人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造成纳税困难的;(四)其他经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确定的困难情形。
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必须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如下书面资料:
(一)减免税申请报告。
包括减免税的依据、范围、金额、企业的基本情况等;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表》;(三)纳税人申请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四)土地权属证明;(五)纳税人提供的与减免依据或理由相关的其他资料。
主管地税机关集中受理纳税人减免税申请的期限为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
六、国家发布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选自财税[2010]65号)
一、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庆、苏州、无锡、厦门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以下简称示范城市)实行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2.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示范城市(含所辖区、县、县级市等全部行政区划)内;3.企业具有法人资格,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5.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6.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
三、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向所在示范城市人民政府科技部门提出申请,由示范城市人民政府科技部门会同本级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联合评审并发文认定。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自2010年7月1日起废止。
如需了解详细信息,请登陆江苏省地税网站“最新政策”栏目查询。
纳税指南
一、园区地税局网站“办税指南”栏目正式更名为“纳税指南”
日前,园区地税对网站首页“办税指南”栏目根据省局要求进行了全新调整,“办税指南”栏目正式更名为“纳税指南”,“纳税指南”栏目分为企事业单位纳税指南、个体工商户纳税指南和自然人纳税指南三个子栏目,纳税人可以登录园区地税局网站首页“纳税指南”栏目(网址为
二、园区地税局网站“政策法规”栏目新增内容
园区地税局网站首页“政策法规-政策解读”栏目新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就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有关问题答记者问”项目供纳税人查阅使用。
三、园区地税局网站“纳税辅导”栏目新增内容
园区地税局网站首页“纳税辅导-行业税收管理动态”栏目新增“税收宣传系列材料之工业”项目,“纳税辅导-税收网校”栏目新增“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新政解读”项目供纳税人查阅使用。
四、园区地税局网站“软件表单下载”栏目新增内容
园区地税局网站首页“软件表单下载-文书下载”栏目新增“个人收入明细表”、“江苏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和“建筑业付款证明”项目供纳税人下载使用。
五、税收优惠政策系列专题(三)
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等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备案办理指南
办理地点
办税服务厅
申请条件
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提交资料清单
(1)上一年度减免税政策执行情况;(1份)
(2)营业税减免税申请表(备案类);(1份)
(3)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合同;(1份)
(4)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的,应附报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或提供由审批技术引进项目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的地方外经贸部门出具的技术转让合同批准文件以及授权申请书;除外国企业、外籍个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提供县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
(1份)
办理时限
窗口受理,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注意事项
(1)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
(2)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
(3)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4)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
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是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
(5)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分别反映货物的价值与技术转让、开发的价值,如果货物部分价格明显偏低,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6条的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格;
(6)营业税备案类减免税纳税人应在减免税事项发生时提请备案,对跨年度的备案类减免税应在年度终了后在本地主管税务机关规定时限内将上一年度减免税执行情况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
法律责任
(1)纳税人对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虚假证据或资料,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按照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的管理处理;
(2)纳税人在免税期间应按税法规定,如期办理纳税申报和减免税申报。
纳税人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告。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规定程序备案而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如需了解详细信息,请登陆苏州工业园区地税网站“政策法规”、“纳税辅导”、“软件表单下载”和“纳税指南”栏目查询。
12366热点问题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有哪些规定?
答: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的规定,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办法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征收政策的通知》(苏地税发[2005]151号)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增值税后,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按国税机关正常审核出具的《生产企业出口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上注明的“免抵税额”、《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建议调整通知》上注明的免抵税额、国税机关审核出具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补征税通知单》上注明的“应补增值税”税额确定,申报缴纳期限为国税部门审核批准的次月申报期之内。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对象有何变化?
答:
根据《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10号)和《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明电[1994]23号)的规定,对外资企业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外资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及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法规、规章、政策。
三、哪些外资企业需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3号)的规定,对外资企业12月1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之前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境外企业和个人在12月1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但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由扣缴义务人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四、补申报个人所得税如何操作?
答:
将通过个人所得税离线申报客户端制作好的*.dat表格通过江苏省网上办税系统中的“补申报明细采集”栏目上传提交,在提交后生成的汇总页面中选择所属期,然后将汇总页面打印出来并加盖企业公章带至窗口进行手工补申报。
如需了解详细信息,请登陆苏州工业园区地税网站“每日热点问题解答”、“纳税咨询问题解答库”等栏目查询。
维权服务渠道
维权服务热线:
12366-2;
网上维权服务:
“维权服务”栏目;
维权服务信箱:
办税服务厅设有“纳税服务投诉箱”、“涉税案件举报箱”和“廉政行风投诉箱”;
其他:
纳税人维权服务中心、“纳税人之家”。
“纳税人之家”具体地址电话请查阅《纳税人权利和义务手册》
涉税信息获取方式
1、拨打江苏地税纳税服务热线:
12366-2;
2、登陆苏州工业园区地税网站,了解更多涉税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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