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正负激励管理条例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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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用于全体员工。
2.本条例主要应用对员工的工作业绩、行为规范、组织纪律、生产安全、工作程序等方面的正负激励。
三、职责
1.综合管理部负责公司正负激励活动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2.各部门主管/经理负责本部门正负激励活动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四、正负激励依据和原则
1、正负激励依据公司现行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相关配套文件,对于本条例中未涉及的事项,以适时的补充文件为依据。
2、本条例采用“有功必奖、有过必惩、公正公平”的正负激励原则。
3、公司正激励制度是以精神正激励与物质正激励相结合的原则。
4、公司惩罚制度是采用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体现了公司的人性化管理理念。
五、正负激励形式与范围
(一)、正激励类型如下表:
正激励名称
正激励措施
嘉奖
当月正激励100元
小功
当月正激励200元
大功
当月正激励500元
突出贡献
正激励提薪一级。
1、正激励由员工所在的部门主管提出,经员工所在部门和综合管理部最终核定,总经理批准后生效。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嘉奖。
(1)在完成工作中表现突出,在公司员工中起到先锋模范作用者;
(2)积极维护公司荣誉,为公司树立良好形象和口
(3)
(4)
(2)研究发明或在技术改革、合理化建议方面,年创造价值20万元以上者;
(3)荣获国家、山东省重大荣誉称号者;
(4)一年内记大功两次以上者。
(二)负激励内容
1.一般违规(小过)
违反下列条款规定,每次给予当月负激励100-200元的经济处罚:
(1)穿拖鞋、赤膊上班者、衣冠不正者或者在公司院内骑摩托车、电动车或自行车;
(2)在工作、办公、食堂或宿舍场所等高声喧哗、粗言秽语、嬉笑打闹、妨害现场工作秩序、影响办公秩序者;
(3)无理取闹、搬弄是非、损害团结者;
(4)故意损坏公物者;
(5)不注意公共卫生,随地乱吐痰、随地大小便、乱扔废物;
(6)别人物品,占为己有者;
(7)私自使用电炉和私自搭拉电源者;
(8)在工作时间串岗聊天、嘻戏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者。
(9)因过失以致发生工作错误情节轻微者;
(10)未按要求穿戴工作服和佩戴标识者;
(11)上班脱岗、串岗、聊天、干私活者;
(12)值班人员不履行自己职责者;
(13)临时安排的工作,拒绝或故意不完成者;
(14)在工作场所发生口角,不听劝解者;
(15)办事不力,工作时间偷闲怠慢者;
(16)上班吃东西、看与工作无关的书籍、下棋、打牌、睡觉者;
(17)工作时间打架、吵架的次要责任者;
(18)不按规定交接班或不按规定办理物资进出入库登记者;
(19)无故撕毁、私藏公司的各种票据者;
(20)拾到别人物品或不归还者;
(21)浪费材料不听管理者;
(22)不按安全操作规程操作设备的违规者;
或违反正常工作程序私自处理者;
(23)不接受管理,不服从工作安排或擅自中止工作、或对主管无理顶撞者;
(24)不按规定及时上报材料报表或内容数据有差错者:
(25)工作时间干私活或上网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宜者;
(26)因疏忽导致机器设备或物品材料遭受伤害或伤及他人者;
(27)对同事恶意攻击或诬告、伪证而制造事端者;
(28)伪造考勤记录、代替他人刷卡或接受他人刷卡者;
(29)在厂区内吸烟者;
(30)工作期间擅离工作岗位;
2.严重违规(大过)
违反下列行为规范方面每次给予当月负激励200-500元或降薪的经济处罚:
(1)遗失经管之重要文件、机件、物件或工具者;
(2)撕毁、涂改有效公文或公共文件者;
(3)拒绝听从主管人员合理指挥监督且态度恶劣者;
(4)造谣生事,散播谣言致公司蒙受重大不利者;
(5)受聘时虚报资料,使本公司误信而遭受损害者;
(6)对上级或同事实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为者;
(7)蓄意损坏公司或他人财物者,致使公司蒙受损害者;
(8)在公司内从事赌博行为者;
(9)在工作中酗酒滋事妨害生产秩序者;
(10)经常违反公司规定屡教不改者;
(11)依合同约定调派工作,无故拒绝接受者;
(12)工作态度恶劣、侮辱、谩骂客户和领导者;
(13)携带危险物品入进入公司者。
3.重大违规(辞退)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批评教育无效的,予以辞退:
(1)工作管理混乱造成较大的失误者;
(2)擅离职守,导致事故,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3)泄漏生产、业务、财务、经营等机密信息者;
(4)擅自变更工作方法或违反安全规定措施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5)偷窃同仁或公有财物者;
(6)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以致公司名誉蒙受重大损害者;
(7)带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险物品入公司生产区域者;
(8)工作渎职酿成生产安全较大事故者;
(9)违反安全规定措施导致公司重大损失者;
(10)组织、煽动怠工或要挟领导,扰乱公司秩序者;
(11)违反公司保密制度,泄露公司商业秘密,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
(12)攀爬围墙外出者;
(13)不服从工作调动、拒不执行主管命令经教育再犯的;
(14)被公安、司法机关刑事拘留、判刑的;
(15)连续旷工3天以上(含3天),或者本年度内累计旷工5天以上(含5天)的;
(16)一个月内一般违规2次以上(不含第2次)或一年内累计一般违规3次以上或累计严重违规2次以上的。
六、问责规定
1、由车间主管或其他管理人员查处的某车间一般违规员工人数每月达3人次或严重违规人数1人次以上,将追究班长的管理责任,列入月度考核。
2、由公司综合管理部或者总经理查处的某车间班组为单位严重违规人员数每月在2人次以上的,向上问责两级管理人员责任,即班长及车间主管,列入月度考核,并接受同等处罚。
3、班长或车间主管严重违规的,将追究生产助理的管理责任,列入月度考核,并接受同等处罚。
4、由于员工自身责任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公司经营损失等情况按照实际损失赔偿处理。
情节严重者上报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6、各级主管对所属员工有教育、管理的义务,如对下属员工的违纪行为纵容、包庇和隐瞒不报者,不论情节轻重一律给予严重违规一次的处分。
7、其他规章制度规定的负激励条款同等有效,如有冲突按原制度条款执行;
如本办法未涉及有关条款按照适时补充文件或处理规定为准。
七、正负激励流程
1、由综合管理部发现的有关一般性违规事项,由综合管理部填写《员工正负激励单》,经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2、由各部门自查自纠发现的有关一般性违规事项由部门负责人填写《员工正负激励单》报综合管理部,综合管理部负责核查清楚,情况属实后上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3、对班长级(含)以上主管给予小过、大过及辞退行政处分的,需经总经理批准。
八、员工申诉流程
1、员工对处理有意见的,需在处理通知到达之日起三日内向综合管理部会提出异议,由综合管理部核对,如情况属实,则驳回上诉;
2、部门负责人对处理有意见的,需在处理通知到达之日起三天内向总经理提出异议,由公司总经理作出相应处理;
3、本条例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发布,修订;
4、本条例作为本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附件,是本公司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之一;
5、本条例当中未涉及的正负激励事宜,参照本公司另外的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6、本条例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及省、市地方规定不相符的,遵从国家法律法规及省、市的有关规定;
7、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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