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析量论意义摄类解释幻钥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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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析量论意义摄类解释幻钥论
《辨析量论意义摄类解释幻钥论》
格鲁派大寺院列为因明入门课本)
普觉·强巴著
杨化群译
敬礼上师·依怙曼殊室利。
见真义量大师善说理。
以量阐述者陈那法称,
以及印藏先驱诸大德,
于此谨以至诚稽首礼。
于此叙述启示理路门径之摄类内容,分为三大科目:
甲一、叙述小理路,甲二、叙述中理路,甲三、叙述大理路。
甲一、叙述小理路(思维理路)
乙一、辩论红白颜色等
丙一、驳他宗
有人说:
凡是颜色都是红。
为反诘此说,则以白法螺之颜色作为有法(因明论式宗的前陈或诤事,相当于逻辑的小词),应是红(宗的后陈或所成立法,相当于大词)(因明论式的宗,相当于论题),是颜色故(因明论式的因,理由,相当于中词,即论据),汝已许此理周遍也,此理若不成立,则仍以白法螺之颜色作为有法,应是颜色,是白色故。
此理若不成立,仍以白法螺之颜色作为有法,应是白,盖与白法螺之颜色是一故。
若根本许,仍以白法螺之颜色作为有法、应非红,是白故。
若言此理不遍,实应有遍,白与红无共同之处者,盖此二相违(矛盾)故。
有人说:
凡是颜色都是白。
为反诘此说,则以无量寿佛(又名长寿佛,此佛之容颜皮肤皆红色)之颜色作为有法,应是白,是颜色故,汝已许此理周遍也。
此理若不成立,则仍以无量寿佛之颜色作为有法,应是颜色,堪称为颜色故。
若言此理不遍,于此实应有遍,堪称为色,乃为颜色之性相(定义)。
故若根本许,仍以无量寿佛之颜色作为有法,应非白色,是红色故。
此理若不成立,仍以无量寿佛之颜色作为有法,应是红色,盖为无量寿佛颜色之体故。
此理若不成立,仍以无量寿佛之颜色作为有法,尔应为尔之体,盖尔为成事(非虚幻物体)故。
有人说:
凡是颜色都是黄。
为反诘此说,则以蓝琉璃之颜色作为有法,应是黄,是颜色故,汝已许此理周遍也。
此理若不成立,仍以蓝琉璃之颜色作为法,应是颜色,是根本色故,此理若不成立,则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颜色,盖为青黄红白四色之一故。
若根本许,仍以蓝琉璃作为有法,应非黄色,是青色故,其周遍者,盖青黄二色相违故。
有人说:
凡是颜色都是青。
为反诘此说,则以炼金(即经过熔炼的真金)之色作为有法,应是青,是颜色故,汝已许此理周遍也。
此理若不成立,仍以炼金之色作为有法,应是颜色,是色之个别故。
若根本许,仍以炼金之色作为有法,应非青色,是黄色故。
此理若不成立,仍以炼金之色为有法,应是黄色,盖是炼金之色故。
此理若不成立,则言炼金之色应是炼金之色,盖有炼金之色故。
有人说:
凡是颜色都是根本色。
为反诘此说,则以不空成就佛之绿肤色作为有法,应是根本色,是颜色故。
此理若不成立,则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根本色。
是不空成就佛之绿肤色故,若根本许,则彼有法,应非根本颜色,是支分颜色故,是青黄二色之支分色故。
其所以为绿色者谓青黄混合之色也。
如云:
“青黄合而为翠绿,红黄合而为杏黄,青红合而为黝黑。
”
有人说:
凡是支分色,都是八种支分色之任何一种。
为反诘此说则以红黄妙音(即常言文殊菩萨之别名,以其肤色系红黄混合之杏黄色,故常称之为红黄妙音菩萨)之肤色作为有法。
应是八种支分色之任何一种,是支分色故,汝已许此理周遍也。
此理若不成立,仍以红黄妙音之肤色作为有法,应是支分色,是红黄之支分色故。
若根本许,仍以红黄妙音之肤色作为有法,应非八种支分色之任何一种,盖即非云、烟、尘、雾四色之一,又非影、光、明、暗、四色之一故。
上举前后各理由之所以成立者,盖与红黄妙音之肤色是一故(此说同是支分色,但非八种支分色之任何一种)。
有人说:
凡是色都是形色,为反诘此说则以显色作为有法,应是形色,是色故,汝已许此理周遍也。
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色,是物质故。
此理若不成立,则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物质,是微尘所成故,若根本许,则仍以彼作为有法,应非形色,盖与显色为一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尔与尔应为一,盖尔有(存在)故。
有人说:
凡是色都是显色。
为反诘此说,则以圆形作为有法,应是显色,是色故,汝已许此理周遍也。
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显色,盖为色处故。
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色处,为眼识所见故。
若根本许,仍以彼作为有法,应非显色,盖非颜色故。
此理周遍者,谓显色与颜色同义,形色与形状同义故。
丙二、立自宗
色之性相(定义),谓堪称为色,色与物质同义。
色分为五种,谓色处,声处,香处,味处,触处。
眼识所缘境,为色处之性相。
色处分为二,谓显色与形色。
表现为形状者,为形色之性相,此复分为八种,谓长与短,高与下,方与圆,正与不正。
所云方如四方,圆如周圆,正如平整,不正如非平整。
表现为颜色者,为显色之性相,分为二种,谓根本显色及支分显色。
根本显色复分为,青黄赤白四种。
支分显色复分为八种,谓云烟尘雾,影光明暗。
耳识所闻境,为声处之性相。
声分为二,谓执受大种所生声,非执受大种所生声。
鼻识所领受境,为香处之性相。
香分为二,谓俱生香,配合香(古译为和合香)。
舌识所领受境为味处之性相。
味分为六,谓甜、酸、苦、咸、淡、辛。
身识所领受境,为触处之性相,触分为二;谓四大种能造之触,四大种所造之触,四大种能造之触分为四种,谓地、水、火、风。
地为坚实性,水为流湿性,火为暖炽性,风为轻动性。
四大种所造之触分为七种,谓滑、涩、重、轻、冷、饥、渴(小乘佛学概要云:
此中前四为能造之触,称四大种。
后七为四大所造之触,谓可量者为重翻之名轻,柔软名滑,粗强为涩,食欲名饥,饮欲名渴,暖欲名冷)。
丙三、断除诤论
有人说:
以白法螺作为有法,应是颜色,是白故。
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白色,是白法螺故。
按此说法,则举相违周遍质尔云:
以白马作为有法,应是白,是白马故。
此周遍理亦可反成。
所不能许者,盖彼非物质,而是补特加罗(是广大的动物),因为是马故。
复次,以白法螺作为有法,应是颜色,是白故。
汝已许此因理也。
若许,则仍以彼作为有法,应非颜色,非大种所造故,其为大种者,是法螺故。
又他说:
以风作为有法,应是大种所造,盖为大种所造七触之一故。
此理若不成立,仍以风作为有法,应是大种所造七触之一,因为是轻触,既是轻亦是触故。
此说之理不周遍。
如是地、水、火,亦类推。
他说:
以所知作为有法,应是形状,是正与不正之一故。
此说之理亦不周遍。
此理若不成立,仍以所知作为有法,应是正与不正之任何一种,盖是不正故。
此理若不成立,则仍以所知作为有法,应是不正,是不正故。
若根本许,则仍以所知作为有法,应非形状,是常恒不变故。
乙二、辩论成事
丙一、驳他宗
有人说:
凡是成事,都是常住,为反诘此说,则以瓶作为有法,应是常住,乃成事故,汝已许此理周遍也。
此理若不成立,则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成事,是由量识所成故。
此理遍者,由量识所成,为成事之性相故。
若根本许,则以瓶作为有法,应非常住,是无常故。
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无常,盖为刹那性故,此理遍者,盖刹那性为无常之性相故,应如是者,盖能表功能是物之性相,变坏是有为之性相、生是所作之性相故。
有人说:
凡是有(存在)都是物。
为反诘此说,则以无为虚空作为有法,应是物,是有故,汝已许此理周遍也。
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存在,是由量识所缘故。
若言此理不遍,此应有遍,由量识所缘,是有之性相故。
若根本许,仍以彼作为有法,应不是物盖非物故。
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非物,盖不能表功能故。
此理遍者,不能表功能为非物之性相,不变坏为无为之性相,不生为非所作之性相故。
有人说:
凡是所知,都是可成为是之所知。
为反诘此说,则以瓶柱二物作为有法,应是可成为是之所知,是所知故。
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可成为是之所知,是有故。
此理遍者,所知、有、所量、成事皆同义故。
若根本许,仍以彼作为有法,应非可成为是之所知,盖为不可成为是之所知故。
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不可成为是之所知,彼虽是所知之一,但无是尔者故。
此理由之后半易懂,此理之前半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所知,盖为一与异之任何一种故。
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为一与异之任何一种,是异故。
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是异故。
盖彼此互异故。
此理若不成立,则瓶与柱二物应是彼此互异,盖柱与瓶异,而瓶与柱亦异故。
此事例之前者若不成立,则以柱作为有法,应与瓶是异,以其为有之一,与瓶非一故。
有人说:
凡是有,都是不可成为是之有。
为反诘此说,则以物作为有法,应是不可成为是之有,是有故,汝已许此理周遍也。
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不可成为是之有,因为是常与物之任何一种者,是物故。
若根本许,仍以彼作为有法,应非不可成为是之有,因为是可成为是之有故。
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可成为是之有,盖为有之一,物质、心识,不相应行三种均是尔故。
此事例之后半若不成立,则以物质,心识不相应行三种作为有法,应是物,盖为有之一,非常住故。
有人说:
凡不是物,都是常住,为反诘此说,则以免角作为有法,应是常住,不是物故,汝已许此理周遍也。
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法,应不是物,盖非常与物之任何一种故。
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非常与物之任何一种,盖非有故。
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非有,是无故。
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无,盖未由量识成立故。
若根本许,仍以彼作为有法,应不是常住,因为不是有故。
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不是有,盖无尔之体性故。
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无尔之体性,盖非能持自之体性故。
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非能持自之体性,因为不是法(此处所言法,乃泛指事物)故,此理遍者,能持自之体性,为法之性相故。
有人说:
凡是法,都不是具遮止处之法。
为反诘此说,则以瓶作为有法,应是非具遮止处之法,是法故,汝已许此理周遍也。
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法,盖是有为法故。
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有为法,是物故。
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物,盖能表功能故。
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能表功能是鼓腹盘底具盛水功能故,应如此者,是瓶故。
此理遍者,彼为瓶之性相故。
若根本许,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具遮止处之法,盖有尔之遮止处之一,尔是法故。
此事理之后半易解,前半若不成立,则言应有瓶之遮止处,因为有没有瓶之方所故。
此理若不成立,则言应有没有瓶之方所者,凡是无我,则并非均有瓶故。
有人说:
凡是自相,都是识(心识、认识)。
为反诘此说,则以物质与心识二者作为有法,应是心识,是自相故,汝已许此理周遍也。
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自相,是于现量(直觉)所见处成立故。
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
应是于现量所见处成立。
盖为现量所见境故。
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现量所见境(对象),盖是物故,其理周遍者,现量所见境与物同义故。
而分别所见境与常恒同义故。
若根本许,则仍以彼作为有法,应不是心识,是不相应行故。
其理周遍者物质、心识,不相应行三法之间,彼此唯矛盾故。
有人说:
凡是隐秘物,都是共相。
为反诘此说,则以金瓶作为有法,应是共相,是隐秘物故。
汝已许此理周遍也。
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隐秘物,盖由执尔之分别心以隐秘之理则所证知故,其理周遍者,盖尔为彼之性相故。
此理之前半若不成立,则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由执尔之分别心以隐秘之理所证知,是由执尔分别心之所量境故。
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执尔分别心之所量境,是成事故,若根本许,仍以彼作为有法,应不是共相,而是自相故。
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自相,是物故,其理周遍者,因为物。
自相,真谛为同义。
而常恒、共相、俗谛同义故。
有人说:
凡是现见物,都不是隐秘物。
为反诘此说,则以柱作为有法,应不是隐秘物,是现见物故。
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现见物,是由现量直接所证知境故。
此理周遍者,谓由现量直接所证知境,为现见物之性相故。
此理之前半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由现量直接所证知境,是物故,若根本许,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隐秘物,是由执尔分别心以隐秘之理所证知故。
此因理已于前面成立。
丙二、立自宗
由量识所成,为成事之性相,此分为二种,谓常及物。
不是与法(泛指事物)及刹那性相符者,为常之性相。
常分为二种,谓可成为是之常及不可成为是之常。
可成为是之常者,谓所知。
不可成为是之常者,谓常与物二者。
能表功能,为物之性相。
物分为三种,谓物质心识,不相应行。
微尘所成、为物质之性相。
物质分为二种,谓外物质及内物质。
谓士夫(人)相续所不摄之微尘所成。
为外物质之性相。
事例,如瓶、柱、地、水、火、风四大等。
谓由士夫相续所摄之微尘所成,为内物质之性相。
事例,如有漏近取色蕴。
显而了别,为(心)识之性相。
事例,如眼识。
非物与识任何一种之有为法,为不相应行之性相。
事例,如物无常,马、牛等数取趣(泛指动物)。
复次,成事分二,谓一与异。
不是各别法,为之一性相。
事例,如所知,常、物。
是个别法,为异之性相。
事例,如常与物二者,能相(性相)与所相二者,柱与瓶二者,金瓶与铜瓶二者。
复次,所知分二,谓自相及共相。
非由名言分别所假立而由自之性相所成就之法,为自相之性相。
系由名言分别所假立非由自相所成者,为共相之性相。
如是,胜义(真正)能表功能之法,为胜义谛(真谛)之性相。
不能胜义(真正)表功能之法,为俗谛之性相。
丙三、断除诤论
有人说:
可作为心(知觉)之境(对象),应不是所知之性相,可成为是之可作为心(知觉)之境(对象),不是可成为是之所知之性相故。
这种说法不遍者,凡是成事,都是可成为是之境(对象)及不可成为是之可作为心(知觉)之境(对象)者,凡成事,都是可作为是之相智及不可作为是之相智二者之所量境故。
又他说:
无常及常应有相符合之处,因为声是无常及常故,应如此者,声是无常之一,是常故。
对此说之理由乃答以其因均不成立。
有人说:
以无为虚空作为有法,应是异胜义谛(真谛),是于现量所见处成立故。
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于现量所见处成立,因为于现量所见处有(存在)故。
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存在于现量所见之处,因有有现量之认定与抛弃故。
此种说法并不周遍,其因理之所以成立者,因为是现量所量境故者,是相智之所量境故。
此理由之上半若许,仍以彼作为有法,应不是真谛。
而是世俗谛故。
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世俗谛,是常住故。
乙三、辩论认识体
丙一、驳他宗
有人说:
凡与物之体是平衡互遍者,都是性相。
为反诘此说,则以能表功能之所表(相)作为有法,应是性相,是物之体互遍故,汝已许此理周遍也。
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与物之体互遍,盖尔与物之体为异之一。
凡是尔都是物之体,凡是物之体都是尔故。
此理由之第一段若不成立,则仍以彼作为有法,凡是尔都应是物之体。
盖为有(存在)之一,与物之体非一故。
第二段因理若不成立,则凡是能表功能之所表(相),都应是物之体,凡物之体,皆应与物为一故。
第三段因理若不成立,则凡是物之体,皆应是能表功能之所表,盖彼物是能表功能之所表故。
若根本许,仍以彼作为有法,应非性相,盖为所表故。
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所表,盖为能表功能之具备假有三法之所表故。
此理若不成立,则以能表功能作为有法,尔之所表,应是尔之具备假有三法之所表,尔是性相故。
有人说:
凡与物之体是平衡互遍者,都是所表。
为反诘此说,则以能表功能之具备假有三法作为有法,应是所表,与物之体是平衡互遍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与物之体应是平衡互遍,盖尔与物之体为异之一,凡是尔,皆是物之体,凡是物之体,皆是尔故。
此理由之第一段若不成立,则可按前面所述之理由类推。
第二段因理若不成立,则以能表功能作为有法,凡是尔之具备假有三法,都应是物之体,盖物是尔之具备假有三法故。
第三段因理若不成立,仍以物作为有法,凡是尔之体,都应是能表功能之具备假有三法,盖凡是尔之体,都是能表功能之所表故。
若根本许,则以能表功能之具备假有三法作为有法,应非所表,是性相故。
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性相,而是能表功能之所表之性相故。
此理若不成立,则以能表功能作为有法,尔之具备假有三法,应是尔之所表之性相,尔是性相故。
有人说:
凡是能表功能之体是平等互遍者,都是性相。
为反诘此说,则以物之性相作为有法,应是性相,与能表功能之体是平等互遍故。
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性相,盖与能表功能之体为异之一,凡是尔,皆为能表功能之体;凡是能表功能之体都应是尔故。
此因理之第一段理容易理解。
第二段若不成立,仍以物作为有法,凡是尔之性相,都应是能表功能之体,因为尔是能表功能之所表故。
第三段若不成立,仍以能表功能作为有法,凡是尔之体,都应是物之性相,因为尔是物之性相故。
若根本许,则以物之性相作为有法,应非性相,是所表故。
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性相,因为是物之具足实有三法之所表故。
此理若不成立,仍以物作为有法,尔之性相,应是尔之具足实有三法之所表,盖尔为具足假有三法故。
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具足假有三法者,因为是所表故。
此理之所以周遍者,盖具足假有三法为所表之性相,具足实有三法为性相之性相故。
有人说:
凡与能表功能之体是平等互遍者,都是所表。
为反诘此说,则以物之具足实有三法者作为有法,应是所表,与能表功能之体是平等互遍故。
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所表,盖与能表功能之体为异之一,凡是尔,都是能表功能之体,凡是能表功能之体,都是尔故。
此第一段因理易解。
第二段因理若不成立,则以物作为有法,凡是尔之具足实有三法,都应是能表功能之体,盖尔是能表功能之具足假有三法故。
第三段因理若不成立,则以能表功能作为有法,凡是尔之体,都应是具足实有三法,盖尔是具足物之实有三法故,若根本许,则仍以彼作为有法,应非所表,是性相故,此理若不成立,则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性相,盖为物之性相之性相故。
此理若不成立,则仍以物作为有法,尔之彼具足实有三法,应是尔之性相之性相,盖尔为具足假有三法故。
有人说:
凡与物之体是平等互遍者,都是常住,为反诘此说,则以物成为一之物作为有法,应是常住,与能表功能之体是平等互遍故。
汝已许此理周遍也。
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与能表功能之体平等互遍,盖尔与物之体为异,凡是尔,皆是物之体,凡是物之体,都应是尔故。
此因理之第一与第二段易理解。
第三段因理若不成立,则凡是物之体,皆应是与物成为一之物,因为凡是彼,皆为物为一之一,凡与物是一,都是物故。
若根本许,仍以彼作为有法,应非常住,是无常故。
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无常,是有为法故。
有人说:
凡是物之依体,都是物之体。
为反诘此说,则以声作为有法,应是物之体,是物之依体故,汝已许此理周遍也。
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声作为有法,应是物之依体,是物之相依(事例)故。
若根本许,仍以声作为有法,应非物之体,与物为异故。
有人说:
凡是物之义体,都是物之体。
为反诘此说:
则以能表功能作为有法,应是物之体,是物之义体故,汝已许此理周遍也。
此理若不成立,则以能表功能作为有法,应是物之义体,是物之性相故。
若根本许,则以能表功能作为有法。
应非物之体,与物非一故。
有人说:
凡是物之总体,都是物之依体。
为反诘此说,则以物作为有法,应是物之依体,是物之总体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物之总体,是物之自(本)体故。
此理之所以周遍,盖此二同义故。
若根本许,仍以彼作为有法,应非物之依体,盖非物之相依(事例)故。
此理若不成立,仍以物作为有法,尔应非尔之相依,盖由量识认定尔之后,量识岂能未认定物也。
有人说:
与瓶成为一之彼瓶,是瓶之体。
为反诘此说,则以与瓶成为一之瓶作为有法,应非瓶之体,盖与瓶非一故。
此理若不成立,则以与瓶成为一(合为一)之瓶作为有法,应与瓶非一,盖与瓶为一异故,对此理若言不遍,仍以瓶作为有法,凡与尔异者,皆应是与尔非一,盖尔为补特加罗无我故。
于前言不周遍之外,若言因(论式的因)不成立,则言与瓶成为一之瓶应与瓶是异,盖与瓶成为一之瓶。
乃是瓶成为与瓶异之瓶故。
复有人说:
与瓶为一者,乃是瓶之体。
为反诘此说,则以与瓶为一作为有法,应非瓶之体,盖与瓶非一故。
此理若不成立,仍以与瓶为一作为有法,应与瓶非一,与瓶异故。
此理若不成立,仍以与瓶为一作为有法,应与瓶是一,是常住故。
此理若不成立,则以瓶作为有法,与尔为一应是常住,尔为成事故。
有人说:
瓶之彼体,是瓶之体。
为反诘此说,则以瓶之体作为有法,应非瓶之体,盖非瓶故。
此理若不成立,则以瓶之体作为有法,盖是常住故,此理若不成立,则以瓶作为有法,尔之体应是常住,尔是成事故。
有人说:
凡否定非是瓶,都是瓶之体。
为反诘此说,则以金瓶与铜瓶二者作为有法,应是瓶之体,是否定非瓶故,应如是者,是瓶故。
若根本许,仍以金瓶与铜瓶作为有法,应非是瓶之体,盖不否定与瓶为异故,此理若不成立,彼应是彼,盖彼与瓶为异者,是与彼相违(矛盾)故。
有人说:
若否定与瓶异,都是瓶之体。
为反诘此说,则以兔角作为有法,应是瓶之体,盖否定与瓶异故,汝已许此理周遍也。
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兔角作为有法,应是否定与瓶异,盖与瓶非异故。
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兔角作为有法,应与瓶非是异,盖与瓶非异故。
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兔角作为有法,应与瓶非是异,定为无故。
若根本许,仍以兔角作为有法,应非是瓶之体,盖不否定与瓶非一故。
彼应是如彼,盖与彼瓶非是一者,与彼瓶非是一故,彼之所以应如此者,以彼是无故。
丙二、立自宗
瓶即瓶之体。
瓶之体与瓶是一二者,乃是平等互遍,凡是成事,谓尔都是尔之体者,凡是成事,谓尔与尔都是一故。
此理若不成立,则谓凡是成事,应都是尔与尔为一,而凡是成事,则都是尔与尔非异故。
丙三、断除诤论
有人说:
物与能表功能应是一,盖此二同义故。
此说之所以不遍者,谓物与能表功能是异故,盖量识认定能表功能时,而量识尚未认定物者有之,而由量识认定物时,必须量识先认定能表功能故。
又有人说:
如同物与无常,所作,有为等皆为同义异名之词,所知,有(存在),成事,所量诸词亦当是同一者,犹如无比净饭王子与一切智,日友,一切智·甘蔗之苗裔等。
此说之所以不合理,盖净饭王子与日友,甘蔗之苗裔等皆异故。
此理若不成立,则此等应是异者,盖诠净饭王子之名言表达何物,虽已由量识定,而诠日友及甘蔗之苗裔等之名言究竟表达何物,量识尚未认定者有之。
如是,诠净饭王子,日友,甘蔗之苗裔等之名言所指谓之事物虽是一个,但此等名言却非一者,盖凡是一,则名言与意义二者,皆必须是一故。
乙四、辨论否定是否定非
丙一、驳他宗
有人说,凡是否定是物,都是否定是常。
为反诘此说,则以所知作为有法,应是否定是常,否定是物故,汝已许此理周遍也。
此理若不成立,则仍以彼作为有法。
应是否定是常,非是物故,此理周遍者,否定是物与非是物二者语同义故。
若根本许,仍以彼作为有法,应非是否定是常,是否定非是常故。
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否定非是常,是常故,此理周遍者,否定非是常与常二者为同义语故(意思是说:
不是常住的否定与常住二语同义)。
有人说:
凡是否定是物之否定,都是否定是物。
为反诘此说,则以瓶作为有法,应是否定是物,是否定是物之否定故,汝已许此理周遍也。
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否定是物,盖非是否定是物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非是否定是物,盖是否定非是物故。
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否定非是物,是物故。
此理周遍者,此二是同义语故。
若根本许,仍以彼作为有法,应非是否定是物,尔处于是物之地位故。
有人说:
凡是否定是常,否定非常,否定是,否定非是,都是否定非是常,否定是常。
为反诘此说,则以柱之体作为有法,应是否定非是常,否定是常,盖为否定是常,否定非是常,否定是,否定非是故,汝已许此理周遍也,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否定是常,否定非常,否定是,否定非是,盖为否定是常,否定非是,否定是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
应是否定是常,否定非是,否定是。
盖非是否定是常,否定非是常故。
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非是否定是常,否定非是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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