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交通运输局关于交通工程建设领域不良行为Word文件下载.docx
- 文档编号:4332390
- 上传时间:2023-05-03
- 格式:DOCX
- 页数:14
- 大小:22.79KB
上饶市交通运输局关于交通工程建设领域不良行为Word文件下载.docx
《上饶市交通运输局关于交通工程建设领域不良行为Word文件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上饶市交通运输局关于交通工程建设领域不良行为Word文件下载.docx(14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6.对检查和投诉的工程质量缺陷、事故隐患未按规定处理的;
7.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交)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8.工程竣工验收后,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
9.未按照招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项目招标的;
10.被省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及所属单位通报批评的;
11.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不到位,引起群体性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
12.对生态环境保护监管不到位,造成恶劣影响的;
13.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管理强制性标准、规范、规程及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被依法查处的行为。
(二)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1.对工程变更审核不严,或变更审核不及时的;
2.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一般质量事故或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3.被省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及所属单位通报批评的;
4.无正当理由,对设计审查意见中提出的问题未进行整改,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
5.因勘察、设计深度不够或现场调查不详细,造成重大方案调整或引起重大设计变更的;
6.设计单位不履行合同约定,设计深度不够,达不到施工要求的;
设计人员责任心不强,设计图中施工内容与工程现场实际不符的;
设计单位未按要求委派项目设计人员入驻现场,设计变更等问题解决不及时,影响施工进度的;
7.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强制性标准、规范、规程及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被依法查处的行为。
(三)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1.在建项目中发生一般质量事故或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2.被省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及所属单位通报批评的,或被列入重点督查对象的;
3.工程质量管控不严,安全责任体系不健全、培训教育不到位、防范措施不规范的,对检查提出的或投诉反映的质量缺陷和事故隐患不处理的;
4.不落实农民工工资实名制规定,或由于自身原因,拖欠、克扣工程款或职工(民工)工资,引起群体性上访,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5.擅自撤换建造师(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总工)的,建造师(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总工)不按要求到岗到位的,合同约定人员变更率大于三分之一,或履约率不足70%的;
6.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
7.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8.未按规定配备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的;
9.违反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或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
10.未对特大桥、特长隧及危险工程施工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擅自施工作业的;
11.工程档案资料虚假的;
12.现场文明施工环境差,防尘防治措施未落实的,自身原因造成工期延误较长的;
13.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施工强制性标准、规范、规程及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被依法查处的行为。
(四)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1.被省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及所属单位通报批评的,或被列入重点督查对象的;
2.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不按要求到岗到位的,合同约定人员变更率大于三分之一,或履约率不足70%的;
3.疏于监管造成一般质量事故或较大安全事故的;
4.对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材料、工程量签字把关不严,弄虚作假,造成多计价款的;
5.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工程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6.对工程变更审核不严、或变更审核不及时的;
7.未将扬尘防治纳入工程监理规划、编制相应的建立细则,未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扬尘防治措施的;
8.监理人员配备不足,现场旁站、巡查不到位,对发现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9.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监理强制性标准、规范、规程及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被依法查处的行为。
(五)试验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1.试验室主任履职不到位,或擅自变更的,工作人员无证上岗的;
2.试验检测机构资料弄虚作假,不按规范要求和操作规程检测的;
3.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检测机构有违反《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行为的;
4.被省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及所属单位通报批评的;
5.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监理强制性标准、规范、规程及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被依法查处的行为。
(六)咨询服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1.合同约定人员变更率大于三分之一,或履约率不足70%的;
2.咨询服务单位服务质量差(未按合同约定内容履行义务,咨询成果内容不完整、未能满足委托人要求,且咨询服务过程态度恶劣、乱收费)的;
3.审查过程中未执行有关强制性标准标准、规范,使用不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导致工程存在较大质量问题和较大事故隐患的;
4.工程存在较大质量问题和较大事故隐患,且未发现或未及时指出的;
5.不及时报送相关资料的;
6.因工作原因,造成质量缺憾的;
7.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咨询、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被依法查处的行为。
(七)投标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1.投标单位违反规定提供虚假证件、虚假工程业绩的;
2.报名成功后,无正当理由放弃投标,累计一年内出现无效投标二次及以上的;
3.投标人扰乱开标、评标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
4.恶意诬告、无理取闹投诉、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上访投诉的。
(八)招标代理有下列行为之一,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1.不按法定招标程序和相关规定开展招标、代理业务行为的;
2.采用行贿、提供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的;
3.未经委托方同意,擅自将承接的工程招标代理服务转让他人的;
4.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乱收费的;
5.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中有不合理条款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6.定标后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情况报告、中标结果公示及中标通知书的;
7.代理工作过程中存在失误、差错或出具的文件内容不全或工作质量低劣等表现;
8.因招标文件、答疑、澄清或补充说明等资料编制不严谨、前后条款互相矛盾引发争议的;
9.拒绝接受依法实施的行政监督或者不配合招标监督管理部门的调查、工作检查的。
(九)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工作参照从业单位划分,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形式记录不良信用行为,主要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在信用档案中永久保存。
各参建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1.被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相关职能单位通报批评的;
2.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参建单位主要责任人;
3.存在执业资格资质造假及资质挂靠行为的。
第三章黑名单记录范围
第五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咨询服务、检验检测等各方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列入“黑名单”范围。
(一)项目建设单位(含代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为黑名单记录:
建设单位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收到行政处罚的;
经法院判决或者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二)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为黑名单记录:
1.勘察设计单位不履行合同约定,勘察成果深度不够,给建设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2.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被评价为D级信用的;
3.参与、串通进行虚假变更,套取建设资金的。
(三)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为黑名单记录:
1.施工企业转让、出借、涂改、伪造资质(资格)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本人)名义承揽工程的;
2.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3.施工企业擅自撤换建造师(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总工)的;
建造师(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总工)长期不在岗且未按主管部门要求整改;
施工企业擅自撤换投标文件承诺(或合同约定)的主要技术管理人员达三分之一以上的;
4.未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质量事故的;
5.工程质量管控不严、安全责任体系不健全、培训教育不到位、防范措施不规范,发生等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的;
6.由于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工程建设进度缓慢,严重拖延工期的;
7.工地现场或者外围环境脏乱差,达不到文明卫生城市创建标准,经相关管理部门督促未按期整改的;
8.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引起投诉或上访并未按期整改的;
9.通过工程交(竣)工验收的项目发生严重质量缺陷,经主管部门认定负主要责任的;
10.虚报工程计量,进行虚假工程变更,套取建设资金的;
11.按照《江西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被评价为D级信用的。
(四)工程监理单位下列行为之一的,列为黑名单记录:
1.对施工单位的工程变更审核不严,造成重大损失的;
2.监理单位擅自撤换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不按要求到岗到位的;
监理单位擅自撤换投标文件承诺(或合同约定)专业监理工程师达三分之一以上的;
3.监理人员配备不足、现场旁站、巡查不到位,疏于监管,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4.监理单位监管不力,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5.通过工程交竣工验收的项目发生严重质量缺陷,经主管部门认定负主要责任的;
6.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被评价为D级信用的。
(五)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为黑名单记录:
1.通过工程竣(交)工验收的项目发生严重质量缺陷,经主管部门认定负有责任的;
2.监督检查中发现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造成恶劣影响的;
3.出借和非法转让检测资质的;
4.与其他参建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或不如实客观反映工程实际质量的;
4.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被评价为D级信用的。
(六)咨询服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为黑名单记录:
1.出具的咨询报告或意见指导书使得工程存在较大质量问题和较大事故隐患的;
2.在招投标活动中,有围标、串标行为的。
(七)投标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为黑名单记录:
1.投标单位一年内累计二次报名后,无故放弃投标的,投标人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
2.采取利诱、诋毁、恐吓、威胁等不正当手段排挤或影响其他投标人参与招投标活动的;
3.出界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的。
(八)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为黑名单记录:
1.招标代理机构未按规定办理招投标事宜,违法操作或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
2.泄露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3.在招投标活动中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的。
第六条 各参建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为黑名单记录:
(一)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单位,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买卖租借(专业)资格(注册)证书等“挂证”行为的;
(二)其他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的;
(三)执虚假执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
(四)造成从业单位直接降为D级信用的授权代理人、项目负责人及直接当事人的。
第四章信息公开
第七条信息公开内容包括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员、项目名称、具体行为事实,具体处理情况概述、作出认定的部门等内容;
涉及违法违规的行为还需包括违法违规行为事实,处理依据和结果、作出行政处罚的部门等信息。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的信息除外。
第八条不良行为与黑名单记录信息公开程序如下:
(一)信息采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的监督、管理机构对获取的不良行为与黑名单信息进行审核,提出拟公开意见。
对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发现信息有错误或者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予以更正或者变更。
(二)信息告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确认后,应当提前告知拟被公开的从业单位或人员。
(三)信息公布。
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在政务网站进行公示,同时推送至上饶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通过“信用上饶”网站进行公示。
公开的信息应纳入从业单位和人员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四)信息移出。
信息公开期满后,公开信息应从信息公开专栏移出。
第九条对拟信息公开或公开内容有异议的从业单位和个人可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由作出认定的部门负责复核、提出处理意见。
从业单位或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条下列文件、文书或资料可作为不良行为与黑名单记录信息公开的主要依据:
(一)工程质量事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二)执法文件或文书,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的监督、管理机构的通报和督查文件。
(三)对举报或新闻媒体报道存在有关质量安全问题的调查处理文件。
(四)其他经认定可作为采信依据的文件、文书或资料。
第十一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的监督、管理机构,应通过检查、抽查、调查等途径,对应予信息公开的不良行为与黑名单记录行为进行取证,准确记录拟公开的基本信息和理由,并做好以下相关证据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存档工作:
(一)事故信息应包括事故名称、事故等级、事故简述、违法违规事实、责任单位、责任人姓名和从业资格、责任处理、处理依据等。
(二)质量问题、事故事故隐患信息应包括项目名称、隐患描述、违法违规事实、责任单位、责任人姓名和从业资格、责任处理、处理依据等。
(三)行政处罚信息应包括处罚对象、处罚种类、违法违规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处罚日期、处罚机关等。
(四)不合格主要原材料、产品和构配件应包括原材料、产品、构配件名称、工程项目名称、抽检单位、不合格指标、施工单位、产品供货商或生产厂家、处理结果等。
(五)列入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信息应包括企业名称、营业地、法定代表人、列入名单事由等。
第十二条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于每月前5日之内将上月符合列入不良行为和“黑名单”记录条件的信息按《上饶市交通建设工程不良行为记录》、《上饶市交通建设工程黑名单记录》(附件1、2)进行汇总,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第五章信息的应用
第十三条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建设(含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咨询服务、检验检测等各方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给予通报批评。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的,依法暂停其一定期限内在上饶市范围内参与交通工程投标资格或从业、代理资格,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对列入“黑名单”的建设(含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咨询服务、检验检测等各方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给予通报批评。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禁止或者取消其1至3年在上饶市范围内参与交通工程投标资格或从业、代理资格,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对列入“黑名单”违规职业资格“挂证”的专业技术人员,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建办市[2018]57号)规定,撤销其注册许可,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对违规使用“挂证”人员的单位予以通报;
对发现存在“挂证”等违规行为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通报其实际工作单位和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六条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涉及违法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信用修复
第十七条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核查、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
修复完成后,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程序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记录,终止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第十八条“黑名单”的信用修复及退出方式由相关认定部门(单位)结合相关主体违法失信情况确定。
“不良行为记录”的有效记录期限不低于三个月,有效期届满自动退出,需整改的“不良行为记录”待整改到位后予以退出。
“黑名单”的退出包括以下方式:
一是经异议处理,“黑名单”主体认定有误的,认定部门(单位)应将相关主体从“黑名单”中删除;
二是通过主动修复在“黑名单”有效期届满前提前退出,提前退出需经认定部门(单位)同意;
三是待“黑名单”有效期届满自动退出;
四是“黑名单”认定标准发生改变,对于不符合新认定标准的主体,将其从“黑名单”中删除。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上饶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
1.上饶市交通建设工程不良行为记录(格式)
2.上饶市交通建设工程黑名单记录(格式)
附件1编号:
上饶市交通建设工程不良行为记录
编号
责任
单位
责任人
具体行为
事实
具体处理情况概述
备注
填表说明
本栏填写责任单位名称(全称),凡个人单行纳入不良行为记录的本栏可不填写。
本栏填写主要责任人姓名。
本栏填写的具体情况,包括工程名称、地点、时间及不良行为具体内容。
本栏填写交通运输建设主管部门对纳入不良行为记录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结果。
附件2编号:
上饶市交通建设工程黑名单记录
本栏填写责任单位名称(全称),凡个人单行纳入黑名单记录的本栏可不填写。
本栏填写交通运输建设主管部门对纳入黑名单记录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结果。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上饶市 交通运输 关于 交通 工程 建设 领域 不良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