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本之辽宁省劳动合同法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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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籍所在地: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居住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经双方协商一致,采取下列第_____种形式:
(一)固定期限:
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年___月____日止。
其中,试用期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年_____月____日。
(二)无固定期限:
自_____年____月___日起。
其中,试用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__日。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_时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甲方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安排乙方从事___________工作,工作地点为________。
甲乙双方可以签订岗位协议书,约定岗位具体职责和要求。
第三条乙方应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时完成工作任务,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__________工时工作制。
(一)标准工时工作制:
乙方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
(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三)不定时工作制:
甲方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应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或者不定时工作制的,由甲方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实行。
第五条甲方依法保证乙方的休息权利。
乙方依法享受法定节假日及探亲、婚丧、计划生育、带薪年休假等休假权利。
第六条甲方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乙方加班。
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三小时;
每月不超过三十六小时。
四、劳动报酬
第七条甲方结合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
乙方的工资水平,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结合乙方的劳动技能、劳动强度、劳动条件、劳动贡献等确定,实行同工同酬。
第八条甲方按下列第___________种形式支付乙方工资。
(一)计时工资。
乙方的工资标准为________元/月(周),绩效工资
(奖金)根据乙方实际劳动贡献确定。
(二)计件工资。
乙方的劳动定额为_________,计件单位为________。
(三)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工资分配制度确定。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标准为_________。
第九条甲方于每月_____日前以货币或转帐形式足额支付乙方工资。
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甲方应书面记录支付乙方工资的时间、数额、工作天数,签字等情况,并向乙方提供工资清单。
第十条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乙方支付加班工资。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其中,乙方负担的部分由甲方代扣代缴。
第十二条乙方在合同期内,休息休假、患病或负伤、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生育、死亡等待遇,以及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期限及待遇,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补充保险和福利待
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四条甲方建立健全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危害防护制度,并对乙方进行必要的培训。
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各项制度规范和操作规程。
第十五条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安排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定期为乙方进行
【篇二:
辽宁省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辽宁省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辽宁省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调整劳动关系,规范劳动合同制度,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维护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为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办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五条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合同制度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有关工作时间、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职业培训、安全卫生、保险和福利、劳动纪律等方面的劳动规章制度,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应建立劳动合同签订登记制度、变更、终止预报制度、存档管理制度、统计分析制度。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在劳动者的第一个工作日之前订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订立劳动合同可以约定生效时间。
没有约定的,以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生效时间。
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间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签字或者盖
章的时间为准。
第八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劳动者应当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能力。
用人单位招用未成年人或者外来务工人员,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
第十条订立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提出要约。
在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向劳动者说明岗位用人要求、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社会保险等情况:
劳动者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如实向用人单位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和学历、就业状况、工作经历、职业技能等证明。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应当载明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和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社会保障号码、居民身份证号码等基本情况,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或工种、职务、岗位;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及支付方式和时间;
(五)社会保险;
(六)劳动纪律;
(七)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
(八)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除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款外,经当事人协商一致,还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下列内容:
(一)试用期;
(二)培训;
(三)保守商业秘密的权利和义务;
(四)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
(五)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与需要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可以协商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
提前通知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
第十四条订立劳动合同可以约定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
劳动者违约时,应按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执行。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由劳动者签字,并加盖用人单位印章。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劳动法律、行政法规的;
(二)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
(三)内容显失公平的;
(四)有关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
(五)未经劳动者授权由他人代签的;
(六)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未依法终止或解除,其与第三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确认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劳动者已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提供相应的待遇。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未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而解除劳动关系,并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
双方当事人就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合同期限起始日,劳动合同期限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6个月。
第十八条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定金及其他费用,不得扣押劳动者身份证及其他证明,也不得附加限制人身自由与权利的非法条款。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劳动合同:
(一)双方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公安、国家安全或者司法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发生不可抗力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止履行的情形结束,仍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条件的,应当继续履行。
第三章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短不能少于30日。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获得省以上(含省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或者“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二)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初次分配工作的;
(三)尚未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时,劳动者连续工龄满10年,或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
(四)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
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
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
劳动合同期限在2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国家对劳动者的试用期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的试用期超过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期限的,劳动者可以要求变更相应的劳动合同期限,或者要求用人单位对超过的期限,按照非试用期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变更劳动合同期限,或者按照非试用期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变更
第二十四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载明变更的内容、日期,由当事人双
方签字、盖章。
劳动合同未变更的部分,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合并或分立后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劳动合同。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不得少于原劳动合同未履行的期限。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或者劳动者经公安机关批准改变姓名的,不影响原劳动合同的履行。
但应当重新履行变更手续。
第二十八条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其相关内容的,应当将变更要求以书面形式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应当在15日内答复,逾期未签复的,视为同意变更劳动合同,并履行变更劳动合同手续。
第五章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与续订
第二十九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按照用人单位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除外;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被劳动教养的。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不符合国家和本省从事有关行业、工种岗位规定,用人单位无法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篇三:
辽宁省劳动合同范本】
辽宁省劳动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
甲方:
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
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
职务:
乙方: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类型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双方合同期为年,即从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其中,从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为试用期,试用期为个月。
在试用期内,乙方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所谓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包括:
1.乙方体检或身体健康未能通过甲方入职前所要求的;
2.乙方在日前未能完备所规定的手续的;
3.乙方不能达到所担任岗位的绩效指标或者相应的要求的;
4.乙方在试用期内请假次数超过5天或者迟到早退超过6次的;
5.乙方的背景调查或者在履历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6.乙方顶撞上司或在工作期间发生殴斗行为的;
或者其他任何主管认为乙方不能符合该职位的要求的;
二、工作内容
1.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在____________部门,担任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工作地点为:
,其主要工作职责见其“职务说明书”。
2.甲方根据工作经营需要,以及乙方的实际能力(专业、工作、体力)可作适当临时性调整是不对本合同相应条款作出修改的调整。
乙方根据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和要求,按质、按量、按时地完成任务并接受甲方的考核。
如果甲方欲与乙方作出非临时性的调整,将同乙方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后修订本合同条款中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才予以实施,对此乙方表示同意并接受。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___________工作制。
执行标准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
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1日。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对此乙方表示同意并接受。
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在甲方所规定的时间周期内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自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情况下,工作和休息休假由甲乙双方协商执行安排。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应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法定节假日加班或平时加点的,甲方应支付加班费或加点费。
1.乙方基本工资依据职位和岗位等级标准支付,正式录用后每月基本工资为人民币___________元,试用期工资为正式录用后工资的80%;
每年依据工作表现调整,但不低于国家所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2.甲方根据公司的经营效益和乙方的个人表现和业绩发放奖金,奖金的数额没有明确的规定,完全根据甲方效益和乙方绩效来确定。
3.甲方向乙方支付薪金的期限为次月的号前(遇节假日的,不超过假日回来后的第二个工作日)足额发放乙方上月的工资,乙方收到工资后如有异议应当在3天内提出,否则视为无异议处理。
五、保险福利待遇
1.甲方双方应按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用。
甲方应为乙方填写《劳动手册》。
2.乙方患病或非工负伤,病假工资和医疗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3.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4.乙方享公司所规定的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婚丧假、计划生育及女工孕期、产期、哺乳期休假等有关待遇,具体规定详见员工手册。
六、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1.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发生变化时,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2.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3.甲乙双方都可根据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4.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5.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须给乙方任何经济补偿金:
(1)严重违反公司员工手册、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行政管理制度、岗位职责规定、上司任务安排等一系列公司规章制度的;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被依法追究弄事责任的;
(4)乙方同时在其他地方兼职或以任何形式,对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
影响,或者经过甲方提出后仍不改正。
(5)在试用期被证明不录用条件的;
(6)乙方被发现其存在虚假欺骗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其假工作经历、假学
历证、假身份证明等),使甲方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乙方订立合
同的;
6.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达到所担任岗位的绩效指标或者相应的要求的,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达到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7.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甲方应但提前三十日向全休职工说明情况,听取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因防止污染搬迁的;
(5)其他因劳动合同订阅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8.若乙方无其他过失行为,甲方不得解除合同的情形:
(1)乙方从事解除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乙
方被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甲方处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后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中五年前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9.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双方有服务期约定的除外。
10.本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终止。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若甲方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乙方不同意续订的,甲方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5点的规定不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
(2)劳动者已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关闭的;
(6)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七、劳动条件及劳动保护
1.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合同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2.甲方应按照国家或本市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安排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3.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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