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罚没物资处置工作规程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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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没物资处置的变现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同级财政,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不得坐收坐支和截留。
第四条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和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在罚没物资处置管理中应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并相互配合。
(一)省财政厅委托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具体负责罚没物资处置的组织、管理、监督工作。
其主要职责包括:
1、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和省财政厅对罚没物资处置的有关规定。
2、负责罚没物资处置的审批,组织或委托罚没物资的价格认证、拍卖,监督罚没物资的保管、移交和销毁。
3、负责督促罚没物资变价收入的及时入库。
4、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罚没物资的处置情况。
(二)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负责本单位罚没物资处置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是:
1、建立健全罚没物资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职责。
2、建立罚没物资台账,妥善保管好罚没物资,并向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申报罚没物资处置方案。
3、配合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或受委托对罚没物资进行处置。
4、负责罚没物资变价收入的及时上缴。
5、自觉接受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应建立和健全本单位罚没物资的交接、验收、登记、保管、清仓和结算等制度,严格执行罚没物资处置工作规程。
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罚没物资,设立罚没物资进出仓登记台账,做到账物相符,对贵重和量多的物品还应拍照或录像存档
第七条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应当建立罚没物资保管仓库或专用场所,并有必要的安全、通风和防潮设施。
第八条罚没物资处罚决定的复议期和行政诉讼期满,当事人无异议,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罚没物资专管人员应在湖南省非税收入执收管理软件中按要求、分批次录入相关信息。
第九条罚没物资处罚决定的复议期和行政诉讼期满,当事人无异议,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应在10个工作日内填写《罚没物资处置申报审批表》(见附件1),提出本单位处置建议,并附该批物资的没收和追缴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及其他必要的文书、材料,向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申请处置。
第十条罚没物资处置申报分网上申报和书面申报两种方式。
具备网上申报条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应采取网上申报方式申报,按第九条规定在湖南省非税收入执收管理软件上录入后及时通过网络上传。
不具备或暂时不完全具备网上申报条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按第九条要求实行书面申报。
第十一条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收到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申报信息或书面申报材料后,经办人员应及时对申报信息或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进行审查,提出处置的具体意见和建议,由处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局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应在作出处置审批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将罚没物资处置审批结果反馈给申报单位。
第十三条根据罚没物资的不同性质,罚没物资可分别采取移交、销毁、拍卖、定向收购、调拨和议价变卖等方法处置。
(一)文物、枪支、弹药及其他禁止流通的易燃、易爆危险品,报批后由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填写《罚没物资移交表》(见附件2),按有关规定移交专管机关处置。
《罚没物资移交表》经有关单位和人员盖章签名后存档,并及时抄送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备案。
(二)毒品和吸毒用具,以及淫秽书刊、盗版光碟、磁带、录像带等物品,经报批同意,由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置。
处置完成后,填写《罚没物资处置情况表》(见附件3),经有关单位和人员盖章签名后存档,并及时报送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备案。
(三)易腐烂物品和鲜活品,可以不报批先处置。
经卫生检疫部门检疫合格的,由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直接送有关经营(使用)单位收购;
卫生检疫不合格的,由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按有关规定予以销毁。
处置后填写《罚没物资处置情况表》,经有关单位和人员盖章签名后存档,并及时报送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备案。
(四)国家规定须有特许生产、经营、使用权的物资,经有关机构质量鉴定、价格评估后,由财政部门按国家规定调拨。
(五)除以上四类罚没物资外,其余罚没物资由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组织或委托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组织拍卖、变卖或销毁。
第十四条罚没物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予以销毁。
(一)不能作技术处理的或者技术处理后仍可能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
(二)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使用的。
(三)失去使用价值和回收再利用价值的。
(四)假冒伪劣的物品、医疗器械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销毁的。
对应予以销毁的罚没物资,由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委托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组织销毁,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派员监销。
销毁时应做好现场监督和执行记录,填写《罚没物资处置情况表》并拍照或录像。
《罚没物资处置情况表》经有关机关和人员盖章签名后,由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和行政执法机关或司法机关各留一份存档。
第十五条罚没物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公开拍卖。
(一)金银首饰、工艺品等贵重物品。
(二)手续齐全或可补办手续、未到报废年限、尚能正常行驶,不影响交通安全的机动车。
(三)不动产。
(四)经专业机构鉴定,可拆件使用或由特定机关回收再利用的。
(五)其他有相当价值可以拍卖的物品。
第十六条罚没物资拍卖原则上实行集中、公开拍卖,由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组织实施,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配合。
(一)需要拍卖的罚没物资由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签发价格鉴证委托书(见附件4),委托省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证。
省价格认证中心应在委托书规定的时间内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价格鉴证结论书。
(二)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对价格鉴证结论进行审查,确定相应拍卖标的保留价。
(三)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在已经取得罚没物资拍卖资格的拍卖公司中指定拍卖公司,与其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并派专人监督标的的移交与拍卖实施。
(四)出现流拍现象时,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应及时清点流拍标的,回笼进仓保管。
第十七条批量少、价值小,或不便于集中拍卖的罚没物资可由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委托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就地拍卖或议价变卖。
处置完成后,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应填写《罚没物资处置情况表》及时将处置过程及结果报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备案。
第十八条罚没物资的拍卖收入,由买受人与拍卖公司结算。
拍卖确认成交后,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对拍卖公司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拍卖公司在5个工作日内将拍卖收入足额缴入“湖南省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第十九条罚没物资其他形式的变现收入,由执法、司法机关与买受人结算。
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对买受人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变现收入及时足额缴入“湖南省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第二十条罚没物资处置申报、移交和处置情况存档备案统一使用本工作规程所附表格式样。
附件1:
罚没物资处置申报审批表
申报机关(盖章):
年月日
单位申报
没收票据编号
被没收或
送交者
没收或者追缴依据
物资名称及规格
新旧
程度
单位
数量(大写)
建议处置意见
515
261
5
10
1
财政审批
处室审查、审核意见:
局领导审批:
此表一式二分,申报机关、非税收入征收征管科各存一份
附件2:
罚没物资移交表
执罚机关(盖章)年月日
罚没票据编号
质地
级别
数量
备注
移交物资单位(盖章)
接收物资单位(盖章)
负责人:
经办人:
注:
文物移交需标明质地、级别;
此表一式三份,移交单位、接收单位和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各存一份。
附件3:
罚没物资处置情况表
处理方式
处理地点
变价收入(元)
执行单位(盖章)
执行人(签名)
监督人(签名)
此表一式二份,执罚机关、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各存一份。
附件4:
价格鉴证委托书
:
因需要,特委托你中心对下列物品进行价格鉴证【价格鉴定、价格认证、补充鉴定、复核(见明细表)】。
基准日期为年月日
委托方法定代表人:
电话:
联系人(经办人):
委托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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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级 罚没 物资 处置 工作 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