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云案与北宋慎刑重刑之争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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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但争论却持续十几年,直到神宗死后才得以停
息.阿云案审而不断的症结何在,这是古今众多学者
孜孜以求的课题,历来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笔者将
其置于宋代重刑传统依旧顽固,慎刑思想已然兴起
的大背景下考究,对阿云案争执的本质根源有所发
现,在此略陈一二.
二,许遵判决与论战兴起
阿云案告破后,交由登州知州许遵审理."
按
(阿)云纳采之日,母服未除,应以凡人论."
又"
法因犯杀伤而自首者,得免所因之罪,仍科故杀伤
收稿日期:
2010—11—22
作者简介:
黄开军(1986一),男,湖北鄂州人,西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中国古代史2009级研究生,研究方向:
唐宋史.
?
12?
法,而敕有因疑被执招承减等之制."
[6许遵认为,此
案符合《宋刑统》中关于"
自首"
减刑的规定,'
审后
送交审刑院,大理寺定谳.大理寺以"
当为谋杀已伤"
论,判处阿云绞刑.如果许遵就此屈服,此案也就了
结,但他却上奏抗议,称"
云被问即承,应为按问.审
刑,大理当绞刑,非是."
【7审刑院被迫将其作为疑案
奏请敕裁,诡称阿云"
违律为婚"
.按,宋代《户婚律》
规定:
诸居父母及夫丧而嫁娶者,徒三年."
f8审刑
院为了维护自己的绞刑判决,竟谎奏阿云有加刑情
节.所幸神,-~42恕,虽然同意审刑院所判,又法外开
恩,"
敕贷其死"
阿云案遂告~段落.
中国古代衙门式的司法机构要求法官在控诉嫌
犯的时候,又要考虑其是否可以减刑,这对法官来说
是一道难以化解的难题.许遵一接此案便根据案情
排除对阿云"
杀夫"
的指控.众所周知,古代犯"
等"
十恶"
之罪者,或腰斩,或凌迟,决无宽怠可能.如
果没有许遵的据理力争,很难得出"
这个
差强人意的结果.其它暂且不论,许遵为了一个与已
毫不相干的人顶撞上司首先是履行一个法官的职
责,《宋史》撰者不但没有理解,赞许他的义举,反而
称许遵如此是为了在升迁之际"
欲立奇以自鬻"
这
种诛心之论是不公允的.
三,"
两制"
介入与论战升级
由于许遵的坚持,神宗有条件赦免阿云死罪,
即要求阿云出钱赎免死刑.然而根据案
情推测,阿云家境贫寒,如果未能在规定时间交纳罚
金,仍然难免刑逼甚至性命之虞.幸好许遵再次提出
减刑意见,请求刑部再审.毫无悬念,"
刑部定如审
刑,大理"
[g].然而许遵仍不服判决,"
时遵方召判大
理,御史台劾遵,而遵不伏,请下两制议.乃令翰林学
士司马光,王安石同议,二人议不同,遂各为奏.光议
是刑部,安石议是遵,诏从安石所议.而御史中丞滕
甫犹请再选官定议,御史钱壹其请罢遵大理,诏送翰林
学士吕公着,韩维,知制诰钱公辅重定.公着等议如
安石.,,[]经过许遵的不懈努力,阿云案得以逐级上
诉,最终争取了中央最高决策层的介入,先后有五位
官员参与讨论,分成以王安石,许遵,吕公着,
韩维,钱公辅为代表的慎刑派和以司马光,刑部,大
理寺为代表的严惩派.
慎刑不是无原则地减刑从轻,更不是无凭无据
地强聒.其实,宋代对慎用刑罚有着众多规定,最为
明确地如《狱官令》要求"
诸犯罪未发或已发而未断
决,逢格改者,若格重,听依犯时;
格轻,听从轻法."
当相关法律条文更改时,甚至要求法官在"
从轻"
原则下有选择地执行.许遵在奏请"
时也说:
刑部定议非直,云合免所因之罪.今弃敕不用,但引
断例,一切按而杀之,塞其自守之路,殆非罪疑惟轻
之义."
_l在21~安石和许遵看来,对阿云从轻发落不
仅符合"
的道义准则,而且有诏敕和律文
支持.这条敕文于仁宗嘉祜年间颁布:
应犯罪之人,因疑被执,赃证未明,或徒党就擒,
未被指说,但诘问便承,皆从律按问欲举首减之科.
若已经诘问,隐拒本罪,不在首减之例.㈣
王安石等人认为,阿云适合敕文中减刑规定无
庸质疑,而司马光又未对敕文效力和适用对象提出
新解.真正让论战双方争执不休的是以下几条律文:
谋诸杀人者,徒三年;
已伤者,绞;
已杀者,斩.
——
《贼盗律》"
谋杀"
条㈤
又云:
其知^欲告及亡叛而自首者,减罪二等坐之
议日:
犯罪之徒,知人欲告及案问欲举而自首
陈;
及逃亡之人,并叛已上道,此类事发归首者:
各得
减罪二等坐之.
注云:
因犯杀伤而自首者,得免所因之罪,4,5z,k
故杀伤法.
假有因盗故杀伤人,或过失杀伤N-主而自
首者,盗罪得免,故杀伤罪仍科.
《名例律》"
犯罪已发未发自首"
条
可见本案正如韩维在奏本中所说,"
节勒律悉已
明备"
.之所以议论纷纭,悬而未决,在于"
众人推考
律文注意不同,互执所见,所以致此逢异.,,[蝴而推究
论战双方"
逢异"
之处,笔者认为大体有四点:
1."
从故杀伤法"
是定罪条款还是量刑条款
为何"
条注文中称"
后
免所因之罪"
要"
判刑,"
之"
律意"
何在?
关于这一条的法律解释首先关系到
阿云究竟能否"
判刑,进而关系阿云是
否得以减刑.因此,论战双方在奏本中都以此为突破
口.
司马光对此解释说:
所谓因犯杀伤者,言因犯
他罪,本无杀伤之意,事不得已,致有杀伤.除为盗之
外,如劫囚,略卖人之类皆是也ooo…然杀伤之中自有
两等,轻重不同.其处心积虑,巧诈百端,掩人不备
者,则谓之谋;
直情径行,略无顾虑,公然杀害者,则
谓之故.谋者尤重,故者差轻.q冷此人因犯他罪致杀
伤人,他罪虽得首,原杀伤不在首例.若从谋杀则太
重,若从斗杀则太轻,故酌中令从故杀伤法也."
It7]司
马光认真总结出如"
为盗"
杀伤人,"
劫囚"
杀伤人,
略卖人"
杀伤人等适用"
"
从
故杀伤法'
lJ开怕勺罪犯都有一个共同特征,即杀伤人
都是"
因犯他罪"
本无杀伤之意,事不得已"
而"
致
有杀伤"
9即他们杀伤人都是临时性的,非蓄谋的甚
至是被迫的.考虑到他们杀伤人"
本无杀伤之意,事
不得已"
都是I临时性非蓄谋杀人这些客观情节,那
么在判刑时,"
若从谋杀则太重,若从-at杀则太轻,故
酌中令从故杀伤法也."
显然,司马光断定"
从故杀伤
法'
U刑是因为在"
."
免所因之罪'
之后,律文
认为他们都有"
故杀伤"
人的情节,即犯了"
故杀伤
罪"
所以"
仍从故杀伤法"
.司马光这么解释是有良
苦用心的,就是要排除阿云适用"
故杀伤法"
判刑的
可能性.因为根据案情,阿云杀人是"
绝非"
故
杀"
谋"
(故意且蓄谋,即司马光所谓处心积虑,巧
诈百端,掩人不备之类)与"
故"
(故意非蓄谋,即司马
光所谓直情径行,略无顾虑之类)截然不同.今日王
安石欲以"
定其罪,而又以"
故杀伤罪"
量其刑,
岂非自相矛盾乎?
王安石则在奏本中针锋相对地指出:
《刑统》杀
伤,罪名不一,有因谋,有因斗,有因劫囚,窃囚……
此杀伤而有所因者也.惟有故杀伤则无所因,故刑统
因犯杀伤而自首得免所因之罪,仍从故杀伤法.其意
以为于法得首,所之罪既已原免,而法不许首杀
13?
伤,刑名未有所从,唯有故杀伤为无所因而杀伤,故
令从故杀伤法至今."
[1.王安石解释像"
杀伤
人,"
杀伤人,"
杀伤人等罪犯之所以
在"
后要"
判刑,是因为在"
后,要制裁他们"
不许首"
的"
杀伤"
罪,
但是对于这利杀伤"
刑名未有所从"
即律文未明
确规定这是何种性质的"
(实际上无法明确规
定),也未明确规定以何种刑罚去制裁这"
.在
诸多犯"
罪中,"
惟有故杀伤则无所因哟,"
故杀
伤"
情节既最恶劣又最简单,在量刑"
举重以包轻"
原
则下,用"
制裁这"
最为N-宜,"
故令
从故杀伤法至今"
.所以"
是一条量刑
条款而非定罪条款,"
得免所因之罪"
后法律并不认
为未犯"
所因之罪"
法律并非认定犯
有"
自首隋节并不影响对整个犯罪性
质的认定.所以阿云"
后"
仍属犯"
罪,但可以用"
判刑.
二人论点粗看皆有道理,但静心一想,则不难得
出王安石正确的结论.但凡抢劫大案,劫匪往往在事
先就将杀人当作抢劫成功的必然手段,这种案例古
今中外比比皆是.司马光见注文中'
因犯杀伤"
和
疏议假设案例中有"
假有因盗故杀伤人"
字样,就归
纳出所有"
杀人都有"
本无杀伤之意,事不得
已"
的特征,纯属望文生义,主观臆断,而站在特征分
析上的论点也就站不住脚了.
2."
谋罪首免"
是否已有成例
关于"
谋杀已伤自首"
减刑在法律上是否允许,
慎刑派和重开IJ派的认识大相径庭.许遵为证明自己
的观点,曾引用一则编敕(似为《嘉祜编敕》):
谋杀
人,伤与不伤,罪不至死者,并奏取敕裁."
『】可见"
谋
杀已伤"
并非"
杀无赦"
也有"
罪不至死者"
.照许遵
看来,这"
就是指"
的人.司马光虽
不否认编敕存在,却说"
按尊长谋杀卑幼之类,皆是
已伤而罪不至死,不必【丈】首也."
∞对此,《宋刑统》是
这么规定的:
即尊长谋杀卑幼者,各依故杀罪减二
等;
已伤者,减一等."
_2'
尊谋杀卑幼"
减刑,律文
言之凿凿,免死顺理成章,何需"
敕裁"
需要"
的定是像阿云这样"
谋杀凡人"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可
以减刑的人.当然,只有许遵这样的慎刑主义者才会
这么认为.
除此之外,许遵在奏本中还犯罪已发未发自
首"
条巾引用了一则有力的假设案例:
问曰:
谋杀凡人,(自首时)乃云是舅;
或谋杀亲
舅,复云凡人,姓名是同,舅与凡人状别.如此之类,
若为科断?
答曰:
……所首姓名既同,唯止舅与凡人有异,
谋杀之罪首尽,舅与凡人状虚.坐是"
不应得为从
轻"
合笞四十.其谋杀亲舅,乃云凡人者,但谋杀凡
人,唯极徒坐;
谋杀亲舅,罪乃至流.谋杀虽已首陈,
须科"
不尽"
之罪._翌1
许遵引用此假设案例,是为了说明"
谋罪免"
已有成例.既然"
谋杀亲舅"
罪尚可"
首尽"
为何f5n]云"
罪不向酋尽"
对此,
司马光驳斥道:
案彼皆嘴谋而未伤力得免,若其
已伤,何由町尚?
'
.f?
司马光认为,假设案例中"
14?
亲舅"
罪之所以"
首免"
是因为"
谋而未
.推而言之,凡是"
谋杀已伤"
罪皆不可
.其实,律文并未规定"
彼"
案中"
罪可得
此"
罪不得"
.按"
疑罪
从无'
或'
原则,在法律并未明确排除的
情况下,我们只能认定所有的"
罪皆可"
.
司马光强辩"
不得"
不能不说是他
的重刑思维在作祟.
3."
是否可为"
之所"
因"
《宋刑统》对犯"
者"
减刑的规定极为
复杂,首先必须确定罪犯犯有"
的可以"
首
免"
在确认"
免所因之罪后"
再"
给罪犯不可"
罪判
刑,然后才能在"
判刑的基础上作减刑
处理.阿云"
按问欲举自首"
的情节确定无疑@,现在
关键在于搞清"
谋(杀)"
是否是"
阿云是否因"
(杀)"
而犯下"
罪的.
司马光在奏本中说:
今许遵欲将谋之与杀,分
为两事,案谋杀,故杀皆是杀人,若将谋之与杀分为
两事,则故之与杀亦是两事也……若平常谋虑不为
杀人,当有何罪可得首免?
以此知谋字止因杀字生
文,不得别为所因之罪也."
毫不掩饰自己的观点,
不能成为"
因为"
根本不可能脱
离"
的行为而独立成为一种"
只有"
了,
才有意义,即所谓"
谋字止因杀字生文"
.谋杀谋
杀,只"
不"
何以称"
一个人只想着杀
人,但没有"
的行为,需要"
什么罪呢?
王安石则紧扣律条,逐步分析.首先,刑部称"
囚
犯杀者谓别因有犯遂致杀伤."
针对这种说辞,王
安d.i指出,律文只说"
而不是"
别因犯杀
刑部是在曲解律文.法律并未规定"
本意
就不能成为犯"
即王安石在
所谓"
谋杀何故不得为杀伤所因之犯.,,『矧在"
罪疑惟
原则下考虑,只能认定"
可以成为犯"
之因;
其次,刑部称"
始谋专为杀人即无所因之罪.'
例
就是要杀人,杀人罪怎么能够成为伤人罪的
原因呢?
王安石解释说,律文'
谋杀人者徒三年,已
伤者绞,已杀者斩"
之规定,"
因有谋杀徒三年之犯,
然后有已伤,已杀绞斩之刑名,(谋杀已伤)岂得称别
无所因之罪."
谋杀罪名成立不需要犯"
从同一罪名的三等"
刑名"
上就可以看出来,阿云会
韦阿大足因为要"
韦阿大,那么毫无疑
问,"
就是阿云犯"
.综上所述,
与"
乃"
二事"
法律不许"
的是"
而非"
今法寺,刑部乃以法得首免之"
谋杀'
与法不得首免之已伤'
合为一罪,其失律意明
甚."
∞
司马光认定"
罪就是要有"
心且有
的行为,而王安石所说的"
范围更广'
包括
没有杀人举动只是蓄谋阶段的"
而后者对谋
杀的理解更为准确.《宋刑统》规定:
…谋杀人者'
谓
人以上:
若事彰露,欲杀不虚,虽独一人,亦同二
人谋法,徒三年."
原指二人"
(一个人
不能与自己"
谋'
),但只要"
欲杀不虚"
有确凿证据
证其杀人意图,即使还没有"
仍可以"
罪处
徒三年"
.如果这一条还不明显,那么《名例律》"
杂
条"
对"
的规定就再清楚不过了:
假有人持刀
仗入他家,勘有仇嫌,来欲相杀,虽止一人,亦同谋
法;
但勘有欲谋杀踪由,纵无刀杖亦是."
[3无需有
的动作,甚至不需有凶器,只要有明确的"
欲谋
杀踪由"
谋杀罪名也可成立.司马光称"
谋字止因杀
字生文"
法官必须根据罪犯的"
才能推断罪犯在
.刺杀的动作只有一种,法官无法通过同一种动
作去判定"
故杀"
误杀"
等不同性质的杀
人,所以现实中法官必须先明确"
的行为后才能
为"
的行为定性.司马光其实是在倒因为果.因
此,司马光,刑部见"
二字紧密相连,便认为"
罪中"
皆"
一事"
不能脱离"
而
独立成"
-N;
罪,亦属望文生义;
而王安石,许遵将
分成"
乃犯"
之因来
考虑,才是合理,合法的分析.
4."
罪罚均衡"
是否体现
饶有趣味的是,论战双方均指责对方的法律解
释"
失轻重之差"
会造成重罪轻罚,轻罪重罚的后
果.
司马光举例说:
假有甲乙二人甲因斗殴人鼻中
血出,既而自首,犹科杖六十罪.乙有怨仇,欲致其人
于死地,暮夜,伺便推落河,并偶得不死,又不见血,
若来自首,止科杖七十罪,二人所犯绝殊,而得罪相
埒.果然如此,岂不长奸?
,【z司马光认为,按王安石
所说,甲斗殴伤人自首,要"
科杖六十罪"
而乙谋杀
未伤人自首,"
止科杖七十罪"
两人犯罪情节悬殊,
但惩罚却相差无几,如此审断,"
岂不长奸"
韩维则指出,司马光之论会出现使"
强盗之斩罪
以所因而见原,谋杀之绞罪以不得首而就死"
的矛
盾.∞抢劫伤人比谋杀伤人罪行严重,但抢劫伤人自
首可以"
减刑免死,而谋杀伤人却不得
自首无奈就戮,这无疑是严重的"
罪罚不相当"
.同
时,韩维承认:
议者乃多引奇罪以责律文之不合者,
臣恐虽没世穷年而议卒不定也."
[矧跳出法外,假设
各种离奇案例来论证对方的解释违背"
只会
造成审而不判,历久难决.王安石说得更明白:
有司
议罪,惟当守法,情理轻重具IJ敕许奏裁.若有司辄得
舍法以论罪,则法乱,于下人无所措手足矣."
f3当事
法官的职则,是在"
原则下
迅速审断当下案件,实有疑难,"
敕许奏裁"
.至于说
法律是否有漏洞,其它案件如何审理,依法审判是否
会造成"
-N:
奸"
良善无告,奸凶得志"
等不良后果,
这不是执法者应考虑的事,而是立法者在立法时该
考虑的事."
若有司辄得合法以论罪"
在有重刑压力
时便从重判决,在社会恳请开恩时就作出"
可悯"
判
决,"
则法乱,于下人无所措手足矣"
简单明了的案情,浅显易懂的律文,两位当朝大
臣的观点却迥然相异,这正是阿云案的吊诡之处,而
他们"
推考律文注意不同,互执所见"
的原因,笔者认
为首先在于二人人生履历有差异.王安石曾经在地
方任司法官员多年,历任淮南判官,鄞县知县,舒州
通判,常州知州,提点江东刑狱等职,具有断案经验,
而司马光中进士后一直在文书,谏议部门任职,论法
畴难免犯闭门造车,纸上谈兵之类错误.更为要的
是,他们的用刑目的和用刑原则不同,在"
原则下考虑,阿云案中一切法律上的疑点都将迎刃
而解,王安石恰恰是'
原则的坚定支持者,
他特别赞扬和崇尚仁宗皇帝"
未尝妄杀一人,断狱务
在生之而特恶吏之残扰"
的美德】,在"
断狱务在生
思想指导下,积极为罪犯寻找减刑机会自然是题
中之义;
而以司马光为代表的重刑主义者,将政治压
力下的重判"
断例"
看作金科玉律,把大量对嫌犯有
利的减刑条款当作一纸空文,在所谓告慰"
良菩"
勿
使"
奸凶得志'
等冠冕堂皇的理由下,把刑罚当成"
解
气"
泄愤"
的工具,把为罪犯辩护上纲上线,说成是
开巧伪之路,长贼杀之原,奸邪得志,良民受弊"
[3.
在这种思维下,疑案从轻判决的机会微乎其微.
神宗最后听从王安石的意见改判阿云案.史书
没有直接说明神宗是服安石之"
势"
还是服安石之
理"
但史载当判刑部的刘述对"
-;
g杀已伤"
许"
自
提出质疑要求选官再议时,神宗当即表示"
律文
甚明,不须合议."
从神宗的反应来看,他已为王安
石的论点所折服.那么,对阿云案就应如此审断:
阿
云服母丧期间谋杀未婚夫韦阿大,"
断其~指"
虽
许嫁"
然"
纳采之日,母服未除,应以凡人论"
按
《贼盗律谋杀"
条规定,"
诸谋杀人者,徒三年,已伤
者,绞"
判阿云绞刑:
又阿云"
被问即承,应为按问
(自首)"
按《名例律》"
犯罪未发已发自首条规定,
阿云因"
致"
免其所因之罪
(谋杀)"
后,"
治其"
杀伤罪"
而《斗讼
律》"
斗殴故殴故杀"
条规定:
故杀人者,虽己杀未
死,已死更生,意欲杀伤,偶得免者,并同已杀人处
分"
阿云杀人已伤,判斩刑;
又按《嘉祜编敕》"
因疑
被执招承减等之制"
及《名例律》"
犯罪已发未发自
之减刑规定,须将斩刑减二等,对阿云的最终判
决是"
.⑦这种由绞刑到斩刑,又从斩刑减为
徒刑的审判思路不仅我们现代人觉得匪夷所思,在
宋代人眼中更是荒谬怪诞.《宋史》称白廷尉以下皆
称王安石,许遵"
戾法意"
.指责"
是假,对重
刑传统遭破坏感到不满是真.论战稍息,行员外郎崔
台符就对外宣称:
数百年误用刑名,今乃得正!
删除
去其中吹捧王安石的成分,这句话倒也反映了~个
事实:
就是数百年来法官一直用和司马光同样的法
律解释来审断类似案件.而数百年前,艚律》的制定
者也不会有王安石这样强烈的慎刑意识(如果有,这
场论争就不会出现).从这一点来说,王安石确实在
.如果阿云案不是发生在宋代慎刑思想兴
起的熙宁年问,如果没有王安石这个强力人物对已
成共识的所谓"
进行重新解读,阿云也就不会
有机会逃出生天了.
四,王安石的慎刑思想在立法中的体现
鉴于北宋重刑思维仍然根深蒂固,此案终审过
后,在王安石等人的推动下,神宗皇帝在短时间内发
布了一系列谨慎用刑的诏敕,宋代慎刑思想由此在
立法实践上达到了高峰:
神宗熙宁元年七月诏:
谋杀已伤,案问欲举自
首者,从谋杀减二等论."
熙宁二年二月庚子诏:
自今后谋杀人已伤自
首,及案问欲举并奏听敕裁."
15?
熙宁二年二月甲寅诏:
自今后谋杀人已死自
首,及案问欲举,并以-A-年七月诏书从事.其谋杀人
已死,为从者虽当首减,依嘉祜敕'
凶恶之人,情理巨
蠹及谋杀人伤与不伤'
奏裁,收还庚子诏书."
熙宁二年八月乙未诏:
谋杀人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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