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与银行银行合作框架协议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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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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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合作框架协议
为适应金融业的发展趋势,全面加强紧密合作,实现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增强纵深服务能力,提升整体服务水平和综合实力,双方决定建立全面合作伙伴关系,在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允许的框架内开展全面业务合作,谋求长远共同发展,经过友好协商,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章合作原则
第一条:
甲乙双方作为全面合作伙伴,遵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遵循“紧密协作、互惠互利”的原则,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对方作为业务合作方。
第二条:
甲乙双方在银行、证券业务如资金存管及清算、资产管理及创新业务合作、资金融通、基金业务、投资银行、债券业务、期货业务、客户共享及人才培训等方面开展全面合作,并积极探讨其他创新业务领域合作。
第三条:
在业务合作基础之上,甲乙双方应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探讨盈利模式,提高核心竞争力。
第二章工作机制
第四条:
甲乙双方共同建立畅通的协同工作机制,形成高管人员、业务部门、经办人员等多样化的沟通协调层面。
第五条:
甲乙双方各级合作单位通过定期联络和反馈制度,对客户市场变化、客户需求等方面进行沟通研讨,选派资深业务人员为对方进行各种形式的专题培训,确定合作新举措,提高合作成效。
第三章资金存管及清算
第六条:
资金存管。
甲乙双方系统全面开展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合作。
乙方选择甲方为其第三方存管银行,在甲方开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汇总账户及其他账户。
乙方在推进保证金第三方存管制度的进程中,实现银证直连等系统性合作。
甲方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和甲方的相关制度为乙方提供安全高效的资金存管服务。
第七条:
资金结算。
乙方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法人结算业务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甲方为其结算银行,通过甲方结算渠道进行资金划拨。
甲方为乙方提供高效、安全的柜台和电子渠道资金结算服务,在乙方手续完备的情况下,保证乙方法人的各类资金划转在两个小时内到账。
第八条:
外汇结算。
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优先选择甲方办理外汇结算业务,甲方为乙方办理汇出汇款和汇回结汇业务,并协助乙方与外汇管理部门的沟通。
第九条:
人民币验资。
乙方办理增资或乙方发起设立的公司办理增资,在同等情况下,优先选择甲方或推荐甲方为验资行。
甲方为乙方及乙方发起设立的公司提供优质的验资服务。
第四章第三方存管营销与客户资源共享
第十条:
甲乙双方同意开展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业务合作,共同发展具有证券交易需求的第三方存管有效客户。
第十一条:
第三方存管客户联合营销。
甲方安排下属分支机构与乙方下属营业部建立日常对口营销关系。
甲方推荐客户到乙方下属营业部办理证券开户业务,乙方推荐客户在甲方办理第三方存管业务。
甲方承诺为乙方推荐客户提供优质的结算服务,乙方承诺为甲方推荐的客户提供优惠的服务方案。
第十二条:
在监管政策许可的情况下,甲乙双方相互开放部分网点资源共享,共同开发、维护和服务第三方存管客户。
第十三条:
在监管政策许可的情况下,双方同意协助对方开展非竞争性业务,并分别督导各自分支机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为对方的业务宣传和推广提供便利。
第十四条:
甲方将具有融资、理财、投资、财务顾问等需求的机构客户推荐给乙方,由乙方为客户提供证券投资相关服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及创新业务合作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承诺在政策许可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和对方合作,开展多种形式的业务创新,发挥双方专业优势,共同打造资产管理业务品牌,共同促进金融创新业务的发展。
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合作的领域包括:
证券集合理财、证券定向理财、证券限额特定理财、企业年金、社保理财业务。
第十七条:
证券集合理财。
甲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销售乙方发行的券商集合理财产品。
乙方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或优先推荐客户选择甲方为托管人。
第十八条:
证券定向理财。
甲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有定向理财需求的客户选择乙方为投资管理人。
乙方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理财服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客户选择甲方为开户行并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
第十九条:
证券限额特定理财(简称“小集合”)。
甲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销售乙方发行的限额特定理财产品。
第二十条:
在政策许可的情况下,甲乙双方根据客户风险偏好,共同制定投资组合方案,合作介入企业、个人理财及企业年金、社保理财业务等资产管理业务市场,设计金融创新产品并开展相关营销服务活动。
第二十一条:
甲乙双方共同开办的资产管理项目专项资金必须由甲方托管,乙方的其他资产管理项目资金乙方优先选择甲方托管,甲方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履行资产管理资金托管职责。
甲乙双方共同开办的资产管理项目证券账户必须选择乙方为代理券商,甲方的其他资产管理项目优先选择乙方为代理券商,乙方应提供优质的证券经纪服务。
第二十二条:
外汇资金的理财服务。
甲方根据乙方本金安全性、收益性及期限的综合需求,为乙方外汇资金设计增值理财方案,提供多样化的理财增值服务。
第六章资金融通
第二十三条:
资金拆借。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同业拆借资格及拆借额度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同业拆借市场共同确认对方为合作对象。
在符合国家法规、政策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甲方为乙方提供最优授信方案,并针对乙方实际需求为乙方提供授信额度。
授信额度将根据双方业务合作情况及乙方业务经营情况以及监管部门的实际要求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四条:
其他融资方式。
在符合国家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甲方可根据甲方业务经营需求,为乙方提供一定额度的其他方式融资,以解决乙方设备更新、网点建设等项目资金需求。
第二十五条:
并购贷款。
在符合监管政策和本行风险管理的前提下,甲方为乙方及乙方为主要发起人的公司实施的并购业务提供并购贷款,以支持乙方及相关公司的并购业务的资金需求。
第二十六条:
融资融券业务的合作。
在符合国家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的前提下,为乙方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提供资金和证券的转融通业务合作。
第七章基金业务
第二十七条:
甲乙双方同意合作开展证券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和风险创业基金产品研究,在基金的设立、销售、托管以及过户登记方面开展全面的合作。
第二十八条:
鉴于鹏华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公司”)为乙方控股的子公司,甲乙双方同意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框架内甲方与基金公司开展全面业务合作。
第二十九条:
鉴于甲方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甲方承诺,在甲方系统支持和政策许可的条件下,全面代销基金公司发行的各类基金。
甲方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履行基金代销机构的各项职责。
第三十条:
鉴于甲方已经具有基金托管业务资格,乙方支持并鼓励基金公司在发起设立证券投资基金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甲方为该基金的托管银行。
甲方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履行基金托管人的各项职责。
第三十一条:
鉴于乙方具有基金专户业务资格,甲乙双方同意甲方与基金公司在基金专户业务方面加强合作。
甲方与基金公司共同开发的专户产品应选择甲方作为托管人,选择乙方为代理券商。
乙方支持并鼓励基金公司开发的其他专户业务,优先选择甲方作为托管人。
甲方参与的其他专户业务,优先推荐选择乙方作为代理券商。
第三十二条:
在甲方取得QFII托管业务资格之后,应加强与乙方在QFII业务领域的合作。
在外资机构向甲方征询国内券商时,甲方优先推荐乙方作为QFII的代理券商。
第八章投资银行业务
第三十三条:
甲乙双方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开展承销(含股票和债券承销)、直接投资和并购重组等投资银行业务方面的合作。
第三十四条:
甲方按乙方要求标准向乙方推荐客户,协助乙方开展包括私募融资业务、IPO、企业债发行、并购、再融资等一系列资本市场的业务,融资后企业的资金由甲方负责监管。
乙方对甲方推荐的客户按优惠收费标准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十五条:
甲、乙双方承诺利用自身各自优势为对方开展并购重组财务顾问和并购贷款业务提供支持。
第三十六条:
甲方承诺发挥自身优势,积极为直投公司推荐具有发展潜力的客户或投资项目。
直投公司亦向甲方推荐优质的企业客户在甲方办理相关业务,并通过资本市场的各种融资方式协助扩大客户在甲方的存、贷款业务。
第三十七条:
甲、乙双方根据需求由指定的专人不定时进行信息交流,并共同开展相互的人才培训。
第九章债券业务
第三十八条:
双方同意在国债、政策性银行金融债等债券承销和投标业务上开展合作。
第三十九条:
双方同意在债券发行业务方面开展深入合作,重点包括在双方公开发行债券、定向发行债券以及次级债发行过程中,互相推荐分销客户。
第四十条:
双方同意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债券业务的合作,包括但不限于现券买卖、质押式回购、买断式回购、债券远期等业务。
第四十一条:
双方同意在对方提出请求的前提下,利用自身的信息网络和客户资源,积极协助对方顺利地完成债券买卖业务。
第四十二条:
甲方与乙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综合电子平台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业务可以开展合作,同时在监管部门批准上市银行进入交易所债券市场后,甲方优先选择与乙方开展相关业务合作。
甲方可向其客户推介平台挂牌的国债和公司债以及乙方固定收益平台业务。
甲方可以委托乙方在交易所市场进行买卖。
第四十三条:
双方同意在未来可能开展的债券业务领域进一步密切合作。
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政策面的变化,积极研讨未来可能在债券业务的合作领域,积极开展债券业务的创新活动,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对方作为合作对象。
第十章电子商务及技术服务
第四十四条:
双方根据客户需求,实现双方网站的方便连接,并在各自网站建设中将对方所能提供的网上服务直接嵌入到各自网站的总体设计方案中,通过网络连接直接为客户提供对方的网上服务。
第四十五条:
甲乙双方作为第三方存管银证平台业务重要的合作方,利用自身的网络,及时完善接入渠道,加强市场宣传,为双方客户提供专业高效的证券交易通道服务,共同培育稳定的客户资源,积极探求网上证券交易合作模式。
第十一章期货业务
第四十六条:
鉴于ⅩⅩ期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期货公司”)为乙方全资控股的子公司,甲方同意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框架内与期货公司开展业务合作。
第四十七条:
甲方在取得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资格后,在同等条件下期货公司优先选择甲方开展期货交易结算资金业务合作,包括在甲方开立客户保证金账户、实现银期转帐,享受与乙方同等的保证金利率政策,甲方为期货公司客户提供便利的网上银行支付服务等合作。
第四十八条:
在符合国家法规、政策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甲方为期货公司的客户仓单质押、套期保值交易等提供短期融资服务。
第四十九条:
客户培育。
期货公司与甲方密切配合,为双方客户提供专业、高效的期货、银行服务,共同培育稳定的客户资源,提高客户服务质量和客户满意度。
第五十条:
资源共享。
期货公司与甲方根据市场、政策及客户需求的新情况、新变化,合作开展各项培训工作,并在相关领域合作开展课题研究。
第五十一条:
市场宣传。
甲方与期货公司在开展银期转账业务中,在各自的网站中嵌入对方的网站链接,并在符合各自监管部门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利用对方的网点开展宣传营销活动、摆放宣传资料。
第十二章其他事项
第五十二条:
双方在履行协议进程中如有争议,应本着互谅、互让、诚信和务实的原则,共同协商解决。
第五十三条:
甲乙双方及其代表提供给对方的所有文件均属机密信息,双方应妥善保管,不得向第三方提供,且保管期限不得低于银行和证券行业规定的最低期限。
第五十四条:
本协议由甲、乙双方共同制定,对双方具有同等的约束力,必须经双方书面确认,方可对本协议进行修改。
甲乙双方在本合作协议框架内就某项业务开展具体合作前,应另行签订有关协议。
第五十五条:
本协议有效期为三年,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任)或委托代理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有效期期满后经双方协商同意可续签。
未续签或明确终止前仍执行本协议。
第五十六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签署页)
(公章)
(签章)
或委托代理人
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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