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资金贷款实施细则讨论稿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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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对不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应按规定提供担保;
(十)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金额、期限、利率、用途与还款方式
第八条贷款金额。
流动资金贷款金额应根据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所需营运资金与现有流动资金的差额(即流动资金缺口)确定。
第九条贷款期限。
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应根据借款人的贷款用途、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而确定,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含)。
流动资金贷款需要展期的,农村信用社应审查贷款所对应的资产转换周期的变化原因和实际需要,决定是否展期,并合理确定贷款展期期限。
第十条贷款利率。
流动资金贷款的利率档次、利率浮动、计息方法、结息时间及加、罚息等按中国人民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主要用于借款人的日常生产经营周转,并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第十二条还款方式。
流动资金贷款可采取到期一次归还和分期归还两种还款方式。
第四章流动资金贷款流程
第一节受理与调查
第十三条受理程序包括:
市场营销或客户申请、资格初审、提交资料、资料初审、移交调查岗等环节。
县级联社客户部门和基层信用社是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受理部门。
受理阶段的工作,由县级联社客户部门或基层信用社的客户经理完成。
第十四条市场营销或客户申请。
客户经理应积极营销农村信用社的流动资金贷款产品,客户也可以主动向农村信用社申请流动资金贷款。
第十五条资格初审。
受理岗应根据客户提供的资料和本细则的相关规定,初步审查客户是否具备贷款主体资格。
第十六条提交资料。
初审资格后,由客户填写《流动资金贷款申请书》(附件一),并按《四川省农村信用社流动资金贷款资料清单》(附件二)提交资料。
客户应在贷款申请书上申明所提供资料真实、完整和有效。
对信用社已经作过信用评级并在有效期内的客户,以及与信用社有信贷业务往来的客户,如客户基本材料中的部分材料无变更的,可不要求客户重复提供。
第十七条资料初审
(一)基本资料初审
1.借款申请书
(1)信贷业务品种、币种、期限、金额、担保方式、借款用途、还款来源等要素完备;
(2)加盖的公章清晰,与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和贷款卡上的名称三者一致。
2.财务报表
(1)加盖的公章清晰,与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和贷款卡上的名称三者一致;
(2)事业单位有财政部门的核准意见,企业原则上有会计(审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
3.税务登记证。
有税务部门年审的防伪标记、纳税证明。
4.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参考样本见附件三)
(1)内容应包括:
申请信贷业务的品种、币种、用途、期限、金额、担保方式等;
(2)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规定且达到公司合同章程或组织文件规定的有效签字人数;
(3)召开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的时间、地点、到会人员等。
5.经人民银行年审合格的贷款卡。
6.经年审合格的营业执照及其他资格有效证明。
7.公司制法人的公司最近在工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
(二)担保资料初审。
根据《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贷款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客户提供的担保资料进行初步审查。
(三)核实原件。
审核客户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并由客户和客户经理在复印件上签注“此件与原件核对无误,真实有效”字样。
第十八条受理结束程序
(一)如果借款申请人不具备基本条件,则不予受理,同时向借款申请人说明原因。
(二)如果借款申请人提供资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资料要求规范,应要求借款申请人补齐资料或重新提供有关资料。
(三)移交调查岗。
对初审合格的,受理人员填制《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贷款资料移交清单》(附件四),将客户资料及贷款申请书移交客户部门(或基层信用社),进入调查阶段。
第十九条调查程序包括:
确定调查人员、调查与洽谈、资金需求量测算、撰写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审核与审定、移交审查部门等环节。
第二十条确定调查人员。
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实行双人调查,一人为主办调查人,一人为协助调查人。
县级联社客户部门直接受理的信贷业务,由客户部门安排双人调查;
基层信用社受理的超权限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交由县级联社客户部门安排人员调查(可安排基层信用社的客户经理作协助调查人);
基层信用社受理的授权范围内的信贷业务,由基层信用社安排双人调查。
第二十一条调查内容。
调查人员应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形式进行贷款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的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团队的资信等情况;
(二)借款人的经营范围、核心主业、生产经营、贷款期内经营规划和重大投资计划等情况;
(三)借款人所在行业状况;
(四)借款人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存货等真实财务状况;
(五)借款人营运资金总需求和现有融资性负债情况;
(六)借款人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等情况;
(七)贷款具体用途及与贷款用途相关的交易对手资金占用等情况;
(八)还款来源情况,包括生产经营产生的现金流、综合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
(九)对有担保的流动资金贷款,还需调查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和变现难易程度,或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和能力等情况。
凡评估的抵押资产,必需有信用社调查人员在标的物显现位置的正面合影照片至少两张载入估价报告之内。
各县级联社应招聘或培养取得资质的估价师对房地产和动产进行专业评估,提高价值评估的专业水平。
(十)农村信用社认为需要了解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信用评级。
未评级客户,须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已经评级并在有效期内的,不再评级。
第二十三条统一授信。
未授信及超授信额度的,须进行统一授信;
低风险业务不占用授信额度。
第二十四条需求测算。
调查人员应根据借款人经营规模、业务特征及应收账款、存货、应付账款、资金循环周期等要素测算其营运资金和流动资金贷款需求(参考测算方法见附件五)。
第二十五条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格式见附件六)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的内容。
调查人员在调查报告中应有明确的调查结论。
如同意,调查结论应为:
“经调查,xxx所申请贷款风险可控,所提供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建议发放xx贷款xx万元,利率xx,期限xx,担保方式xx。
”
第二十六条调查责任。
调查人员对调查资料和调查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并填写《贷前调查岗客户经理声明》(附件七)。
第二十七条调查报告的审核与审定
(一)调查报告的审核工作由县级联社客户部门负责人完成,并在调查报告上签字认可。
审核人如发现基础资料真实性、准确性、评价程序、评价方法存在遗漏,或有重大失误,有权要求调查人员进行修改;
对于调查结论不一致的情况,应在调查报告上签注明确意见。
审核人对调查程序的合规性、公正性、合理性、评价方法的正确性负责。
(二)调查报告的审定工作由县级联社分管客户部门的领导完成,并在调查报告上签字认可。
审定人对调查报告的整体质量负责。
(三)在基层信用社授权范围内的信贷业务,客户经理调查后不需审核和审定,直接进入审查环节。
第二十八条完成调查阶段工作后,客户经理填写《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贷款资料移交清单》,将调查报告和相关贷款资料移交审查部门审查。
第二节风险评价与审批
第二十九条审查程序包括:
审查、复审和审定等环节。
基层信用社授权范围内的信贷业务,由审查人员审查后直接进入审批环节。
第三十条审查要点
(一)借款人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合规,有无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二)借款人是否符合规定的流动资金贷款基本条件;
(三)调查部门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
(四)借款人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信誉状况、发展前景及内部管理是否良好;
(五)贷款用途是否合法、合规;
(六)调查人员对客户资金需求量的测算是否合理准确。
贷款金额、期限、利率是否合规、合理;
(七)第一、第二还款来源是否充足、可靠、合法、有效;
(八)借款人信用总量和各分项信用余额是否控制在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客户授信额度及各分项授信额度之内;
(九)客户经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贷款安全的潜在影响;
调查报告中提出的风险防控措施能否有效覆盖各风险因素;
(十)对按规定应实施法律审查的,提交法律事务人员进行审查,并出具法律审查意见。
第三十一条审查报告。
审查报告(样本见附件八)应主要包括资料完整性评价,业务合规性评价,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用途的合理性评价,担保评价,风险评价和审查结论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复审与审定。
审查报告的复审工作由审查部门负责人完成,审查报告的审定工作由分管审查部门的领导完成,分别在审查报告上签字确认。
第三十三条对再议项目,必须审查补充资料。
对复议项目,必须审查是否变更信贷条件。
第三十四条审查部门对客户部门移交的贷款资料不齐全、调查内容不完整的信贷业务,可要求客户部门补充完善;
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的信贷业务,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将资料退回客户部门,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五条审批程序包括:
审批和风险提示。
在基层信用社授权范围内的信贷业务,由基层信用社信贷审批小组完成审批工作。
基层信用社受理的超过授权范围的信贷业务,或客户部门直接受理的信贷业务,由县级联社完成审批工作。
第三十六条贷款审批。
贷款审批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和《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县级联社信贷审批委员会操作规程》执行。
第三十七条风险提示。
达到风险提示额度的信贷业务,应上报省联社进行风险提示。
第三十八条再议的信贷业务,需要补充完善资料;
复议的信贷业务,需要变更信贷条件。
第三十九条审批程序结束后,出具《贷款批复》(见附件九)。
贷审会办公室应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归集、整理和移交信贷审批档案。
第三节合同签订
第四十条合同签订程序包括:
落实审批条件、法律审查、签订合同等环节。
第四十一条落实审批条件。
经审批同意发放的贷款,在签订合同前,客户经理应与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按照贷款批复的要求落实相关条件,并在《四川省农村信用社放款通知书》(附件十)上签字确认。
第四十二条法律审查。
客户经理应将填好的借款合同等相关资料在正式签合同前报送法律审查岗审查。
法律审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合同文本的使用是否恰当;
合同填制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主从合同的编号是否衔接;
合同的补充条款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制式合同文本的基本条款;
审查结束后在《四川省农村信用社放款通知书》签字确认。
第四十三条签订合同。
客户经理与借款人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或《循环借款合同》(见附件十一)及其他相关协议,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
在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中,应明确约以下内容:
(一)流动资金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用途、支付、还款方式等条款。
(二)借款人指定的贷款发放账户、还款准备金账户和资金回笼账户(基本或一般结算账户)。
可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融资情况,与借款人约定对指定账户回笼资金的管理。
(三)借款人承诺以下事项:
1.向农村信用社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资料;
2.配合农村信用社进行贷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及相关检查;
3.进行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前征得农村信用社同意;
4.农村信用社有权根据借款人资金回笼情况提前收回贷款;
5.发生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及时通知农村信用社。
(四)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农村信用社可采取的措施和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2.未按约定方式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的;
3.未遵守承诺事项的;
4.突破约定财务指标的;
5.发生重大交叉违约事件的;
6.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十四条合同文本使用及签订要求
(一)使用要求。
全省农村信用社必须使用统一格式合同,特殊情况下需要使用非格式合同或修改内容的,必须经法律审查岗审查同意。
(二)合同签字权限。
合同当事人的签字人应为法定代表人。
如果借款人的签字人为授权代理人,应仔细核实其授权委托书,确保其签字行为属于授权事项,且在授权有效期内。
客户经理应核实授权书的真伪,或由借款人所在地公证机关对授权书进行公证。
农村信用社的信贷法律文书,均需有权签字人签字。
有权签字人因故不能行使签字权的,可在其权限内书面授权下一级负责人行使签字权。
授权代理人需根据有权签字人的授权范围和期限行使签字权,不得超越或转授签字权。
(三)签字方法。
合同文本由借款人先行签字、盖章,同时客户经理必须在场,确保其真实性。
合同文本还应加盖农村信用社公章,并盖骑缝章。
第四十五条签订合同后,由客户经理将借款合同等相关资料移交放款部门(岗位)。
第四节发放与支付
第四十六条发放与支付程序包括:
提交资料、资料审核、贷款支付、登记登录等环节。
第四十七条发放与支付环节的基本要求
(一)部门设置。
县联社应结合自身业务量大小以及控制和防范风险的能力,确定是否设立独立的放款部门。
如不设立放款部门,则应在联社风险管理部门设立放款岗位,对贷款的发放与支付过程进行审查。
(二)支付方式。
流动资金贷款支付分为农村信用社受托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两种形式。
受托支付是指农村信用社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农村信用社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应采用受托支付方式:
(1)与借款人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信用状况一般;
(2)单笔支付超过借款合同金额的30%,且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
或单笔支付未超过借款合同金额的30%,但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
(3)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提交资料
(一)采用受托支付的,客户经理应向放款部门提交以下资料,并由放款部门填写《受托支付申请资料收妥单》(附件十二):
1.已签章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款借据、借款支用申请书(附件十三)或循环借款支用申请书(附件十四)和循环借款提款通知书(附件十五)
2.提交借款人已签章的《贷款支付委托书》(附件十六)及其对应的支付结算凭证,如电汇、信汇凭证、银行汇(本)票申请书、已签章支票等;
3.本笔支付对应的交易资料,如商务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等;
4.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客户经理应向放款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1.已签章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款借据、借款支用申请书或循环借款支用申请书和提款通知书。
2.提交该笔提款项下的《计划支付清单》(附件十七),内容包括该款项计划支付的用途和金额。
3.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四十九条资料审核。
放款部门应根据客户经理提交的贷款资料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并登记《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登记簿》(附件十八)。
(一)是否落实审批条件及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
(二)是否办妥抵质押登记或收妥质押物;
(三)实际付款进度与商务合同约定是否一致;
(四)支付事项是否符合约定的贷款用途,支付对象(交易对手)、支付方式与交易资料的约定是否一致;
(五)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下,还应对借款人提交的《计划支付清单》是否符合约定的贷款用途进行审核。
第五十条审查结束后,放款部门向会计岗位提交以下资料:
(一)受托支付方式下,向会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1.已经过各岗位审核签字的《放款通知书》、《贷款支付委托书》等;
2.借款人及客户部门签章的借款借据;
3.借款人已签章的支付结算凭证;
4.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二)自主支付方式下,向会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1.已经过各岗位审核签字的《放款通知书》;
3.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五十一条贷款支付
(一)受托支付方式下,由会计岗位按照《贷款支付委托书》的要求,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帐户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手账户。
(二)自主支付方式下,由会计岗位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将贷款划到借款人账户。
采用自主支付方式的贷款,客户经理应要求借款人定期将自主支付情况进行汇总,提交《实际支付清单》(附件十九),必要时还应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实际支付事项相关的交易资料,客户经理应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情况。
第五十二条贷款支付过程中,如果借款人信用状况下降、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的,农村信用社应及时向借款人出具《流动资金借款违约事项确认书》(附件二十),并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变更贷款支付方式、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第五十三条登记登录。
办理贷款入账手续后,放款人员及时凭《借款借据》登记借款人、保证人的贷款卡,录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第五十四条贷款发放完毕后,放款人员应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将贷款资料移交信贷档案管理人员,进入贷后管理阶段。
第五节贷后管理
第五十五条流动资金贷款的贷后检查、风险预警、本息收回、展期、借新还旧,除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贷后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外,还应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流动资金占用和存货是否合理、正常。
(二)有无挤占、挪用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以及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三)有无其他不利于履行合同的事件。
第五十六条流动资金贷款的风险分类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不良流动资金贷款的管理按照《四川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流动资金贷款的档案管理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五十九条流动资金贷款的责任认定和追究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信贷工作尽职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条本细则由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六十一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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