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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加强主通风机司机业务技能培训,做到持证上岗,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及岗位责任制。
司机要加强对运转通风机的巡回检查力度,严格按规定巡查周期和项目进行巡查,并详细填写巡查记录。
瓦斯抽采系统机电设备管理规定
根据《集团公司强化管理,严肃问责,坚决控制瓦斯超限事故的二十条刚性规定》的要求,为确保瓦斯抽采系统安全可靠运行,特编制此规定。
一、地面永久抽采系统
1、地面永久抽采系统必须严格执行同等能力备用,并采用双电源供电,主用和备用抽排泵供电必须分别来自工广变电所的两段。
2、正常情况下地面瓦斯抽排泵房变电所必须保持现有供电方式不变,即6KV两路供电分列运行,中间联络开关断开。
特殊情况下,必须经机电矿长或机电副总批准方可改变供电方式.
3、机电队要加强对地面抽排泵房两路供电线路的检修、维护,确保两路供电线路、设备完好;
抽排队要加强对抽排泵放内供电系统及抽排泵电机的检修、维护,确保其完好。
4、抽排队要编制抽排泵房内供电事故应急倒电预案,一旦来自工广变电所的两路供电一路出现断电,另一路能立即担负抽排泵房内所有抽排泵供电。
5、严格执行供电系统强制性检修制度,每月由机电队和抽排队同时对瓦斯抽排泵房供电线路、设备及抽排泵电机进行一次检修。
重点检查供电线路、抽排泵电机绝缘,开关及保护完好情况,并认真填写检修记录。
6、抽排队要认真做好对瓦斯抽采系统其他设备、设施及检测、监控系统的检修与维护;
认真做好对设备运转期间的巡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确保抽采系统完好。
7、加强地面抽排泵司机业务技能培训,提高其操作技能水平,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另外,抽排队机电班要安排对瓦斯泵房供电系统熟悉的电工值班,应急处理供电系统故障,保障供电系统完好运转。
二、井下移动抽采系统
8、井下移动抽采系统必须严格执行同等能力备用,并采用双电源供电,主用和备用抽排泵供电必须分别来自采区变电所的两段。
9、正常情况下向移动抽采泵站供电的采区变电所必须保持现有供电方式不变,即专供、混装两段供电分列运行,中间联络开关断开.特殊情况下,必须经机电矿长或机电副总批准方可改变供电方式.
10、保运队要加强对向移动泵站供电的两路供电线路的检修、维护,确保两路供电线路、设备完好;
抽排队要加强自移变高压侧起的所有供电线路、设备的检查、维护,确保抽采系统机电设备完好。
11、保运队要编制井下跳电应急倒电预案,当井下发生跳电或断电事故时,能及时恢复采区变电所供电,确保对移动抽排泵站的供电.
12、严格执行供电系统强制性检修制度,每月由保运队队和抽排对各自供电开关、线路、移变及抽排泵电机进行一次检修。
重点检查采区变电所供电高压开关、线路、抽排泵电机绝缘情况;
高低压开关接线柱、真空管、保护器及控制系统完好情况;
移变高、低压侧开关完好情况,并留有检修记录。
13、抽排队要加强抽采系统机电设备的日常维护工作,严格执行日检、周检、月检计划。
移变每日要做一次漏电试验;
每月要做一次远端点漏电试验;
每季度要摇测一次局部接地电阻。
14、加强井下移动抽排泵司机业务技能培训,提高其操作技能水平,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及岗位责任制.抽排泵司机必须熟悉移东抽排泵站供电情况,能排除供电系统一般供电故障,抽排泵运转期间要加强对机电设备巡查,发现问题立即汇报处理,确保抽排系统机电设备完好运转。
小型电器管理制度
1、井下使用的小型电器由机电修配中心负责统一保管,统一领发、回收修理。
做到帐、卡、物、板四相符.发出的小型电器要件件合格。
2、用户领用小型电器及2.5MM2以下橡套软线外,应提前3天资申请经电管班审批后,由小型电器组发给,领取后的小型电器必须在5天内安装上(工程安装除外),否则按丢失论处。
3、小型电器必须在指定的地点使用,并随用随领,严禁随意倒装,杜绝乱用乱领。
4、各单位闲置的小型电器及及时回收上井送交小电组,回收工作作如下规定:
1)采煤工作面正常推进过程中拆除的小型电器由本采区机电班负责回收上井交小型电器组.
2)采煤收作的小型电器由拆除设备电缆的单位负责拆除,回收上井送小型电器组.
3)除采煤外其它单位使用的小型电器本着拆除设备电缆谁拆除小型电器并负责回收上井送小型电器组.
4)在使用过程中因用电设备的容量增加,减少或更换电缆而更换小型电器时由电管班落实,由原维护单位负责更换并及时将更换的小型电器回收上井交电器组.
5)小型电器组对于上井的小型电器一律登记建帐.
6)各单位回收的小型电器应及时打上进送交小型电器组做到一次回收,禁止中途存放.
7)各小型电器在安装完移交时应通知小型电器组现场参加共同验收,并填写“小型电器交接单”一式三份,经验收合格后办理移交手续.
5、任何单位不准私自库存小型电器和软线,一经查出没收小型电器,并视情节罚款。
6、发出的小型电器必须经防爆检验员贴证。
7、发出的2。
5MM2以下的软线电缆无外伤破损,由使用单位当场验收。
8、采掘工作面及各井眼信号应采用KX11—1型本安型声光通讯信号装置.
9、电话接线盒一律采用本安型,禁止电话明接头.
10、激光定向仪由地测科统一管理维修和发放,用户使用时提出申请,并通知防爆组派人检验贴证,严禁无证或过期的激光仪,在井下使用,否则要追究责任。
无计划停电追查、上报制度
第一条为保证矿井供电安全,杜绝无计划停电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井下凡需要增减负荷、改变供电线路的停电以及停电处理机电故障、隐患而影响其它单位的,必须履行停送电申请审批手续。
第三条严格停送电管理。
停送电申请由电管班统一办理,建立台帐.
第四条停电类型分为两种:
(一)计划停电,即按计划停送电的;
(二)无计划停电,即应该办理而不履行停送电申请审批手续,擅自进行停送电的,因供电线路、机电设备发生故障或电气保护装置动作而造成被迫停电的.
第五条凡是无计划停电的要认真追查,分析原因,对因工作失职造成停电的,应根据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给予处罚。
第六条由于无计划停电造成瓦斯超限事故,其事故追查报告必须由矿机电负责人签字后上报集团公司。
潘三矿停送电管理补充规定
为规范井下停送电操作,杜绝电气事故,确保人身安全,特补充如下规定,望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1、各单位办理停送电申请必须写明停电原因、停电地点、影响范围及停电时间,停电申请由机电办牵头组织被影响单位会签并经矿主值班审批后方可有效。
2、停电申请需要注明相关安全措施并绘制准确的供电系统图.
3、停电申请审批后,停电施工前必须由停电申请上注明的施工负责人汇报调度所,经调度所同意后方可按停电申请批准时间施工。
4、停电操作必须严格执行停电、闭锁、挂牌,检查附近瓦斯后方可开盖进行验电、放电、挂接地线的操作程序。
停变电所内开关,由所内变电工看护;
所外任何地点停电均由谁施工谁停电,谁挂牌谁看护,检修下一级开关必须停上一级开关电源,并设人看护,严禁他人随意送电.
5、施工完毕后,必须严格执行“谁停谁送”,严禁约时送电或电话联系送电。
6、施工负责人必须跟在现场,负责现场停送电的统一指挥及现场的安全管理,施工单位必须有机电付班长以上管理人员现场跟班。
安监员、电管员加强现场督促。
7、停电申请注明的停电开关不属于停电施工单位的,开关维护单位必须安排专人协同监护.
8、对于牵涉多家停电作业的搭接火及强制性检修,机电办必须安排电气管理人员现场跟班.
9、井下回风巷道及封闭墙、栅栏处5米范围内监控盲点处杜绝安设电气设备(包括小型电器),特殊情况下确需安设的,必须安设监控瓦斯传感器,检测此处瓦斯浓度,并能可靠切断此处电气设备的前级电源。
10、对上述条款执行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从严处罚
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井下电气管理,消灭电气失爆、失保,杜绝电气火灾和触电伤人事故,减少无计划停电事故,确保供电安全,保障矿井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井下三大保护细则》及集团公司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矿井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井下电气管理工作由机电办负总责,具体负责井下供电的用电审批,电气设备、电缆及小型电器的管理,现场检查和电气事故追查,参与规程措施的编制、会审、贯彻及电气管理基础资料的收集保存.
第三条各单位(含井下及井下辅助单位,下同)行政正职是本单位电气管理第一责任者,分管机电的副队(科)长对本单位电气管理具体负责,未设机电副队(科)长的单位必须指派一名副队(科)长分管井下电气工作。
第四条各单位机电副队(科)长要准时参加机电例会。
特殊原因不能到会的,必须向机电副矿长(副总)请假.
第五条各单位机电副队(科)长要带队按时参加矿每月组织的达标和安全检查。
同时,定期组织自查,并认真记录备查。
第六条采、掘、开工作面供电系统设计由机电办负责。
施工单位提前一周将工作面开工前技术部门提供巷道设计图及工作面地质资料和通风部门提供风流方向、局扇容量、安装位置、瓦斯电闭锁开关位置和控制范围送机电办,机电办按要求及时提供供电系统图.供电系统设计方案须经机电副总组织相关单位会审批准后方可实施,安装单位必须按图施工、机电办负责监督检查,现场如需变动,必须提前向机电办申请,否则,不准送电。
第七条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程及检修计划定期对电气设备进行逐台检修,并认真做好记录.强化“双突”区域电气管理,局扇推广使用“双专供”供电;
加强设备检修,移动变电站、“双专”线路的电缆、开关、局扇及其供电系统每月进行一次强制性检修,确保检修质量.
第八条机电修配中心参与电气设备进厂后的验收,对出厂入井的电气设备进行检修调试,重点对过流、漏电保护进行整定、校验及防爆性能检查,资料备查,机电办负责验收。
使用单位领用时要检查验收,不校验或校验不合格的禁止下井使用。
第九条各单位要制定实施井下电工培训计划,提高职工业务素质。
井下电工必须持证上岗。
第十条机电办要加强现场监督检查,每月专职电气管理人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机电设备进行完好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如发现失爆、失保等安全隐患,必须立即停止该区域供电,并及时汇报调度所及矿有关领导。
隐患整改后,必须经过机电办、安监处共同验收方准送电。
第十一条各单位必须认真执行电气设备、电缆和小型电器交接验收制度,接收单位要在介入起3天内办完交接手续,有争议者以机电例会或矿生产会平衡为准,对不按时交接的,机电办可强行划拨转帐移交。
第二章井下供电
第十二条井下供电消灭失爆、失保、电气明火,杜绝重大电气责任事故和重伤以上电气责任事故。
井下发生各类电气事故时,各单位要立即处理并向调度所、机电办汇报,尽可能减少事故影响范围,以便及时恢复送电.强化井下电气事故追查、分析、登记制度,机电事故处理要实行“四不放过”原则,有事故的经过、原因以及防范措施和责任人处理结果,并通报全矿。
第十三条井下供电系统三大保护装置、风电瓦斯电闭锁装置、主备局扇自动切换装置、皮带机保护装置、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电动机综合保护装置等齐全完整、灵敏可靠;
保护接地符合规定;
保护整定做到计算值、标牌值、实际整定值三相符。
实际整定值小于计算值的为不完好设备,实际整定值大于计算值的为失保.
第十四条掘进工作面实行“三专两闭锁”供电,实行双局扇、三路电源供电,并实现自动切换。
按规定每天试验一次,并做记录.局扇电源电缆敷设在有新鲜风流的进风道,局扇接地,并与配电点接地网相连。
第十五条井下供电系统绝缘电阻值每月测量一次,接地保护接地电阻每季度测量一次,各种安全保护装置每天试验一次,漏电保护每月进行一次远端模拟漏电试验。
新安装的供电系统使用前各种保护(包括远端模拟漏电)要进行试验。
各单位安全保护试验记录和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测量记录以及其它检修试验记录要认真填写,经机电班长审查签字后,于次月5日前交机电办。
第十六条电气设备(包括小型电器)专责到人,挂牌留名。
无专责牌、有牌不填写或填写不齐全、字迹不清楚等均视为不完好设备。
备用电气设备挂“备用”牌,备用设备保持完好,防爆性能符合规定要求。
各种试验牌板要认真填写,现场试验记录认真填写。
第十七条短期内停用的电气设备要切断电源,挂“停用”牌,禁止使用。
停用设备保持完好,防爆性能符合规定要求,由原使用单位维护,复用前必须有申请和措施。
长期停用(三个月以上)设备必须上井维修.
第十八条电气设备上架,安设在便于检修的位置。
设备零部件齐全完整,同一部位零部件规格一致,否则均为不完好设备。
第十九条严禁开关小喇叭嘴接660伏电源(检漏继电器或厂家说明书允许的除外);
严禁开关电源、负荷侧接线柱颠倒使用;
严禁电气设备、电缆及小型电器超电压使用,设备腔体内零部件严禁超电压使用,否则均视为失保。
第二十条新安装的综采工作面设备未移交前由修护二队维护;
安装分公司安装、拆除收尾工程所使用设备均有回收安装队负责维护、拆除。
待拆除设备未拆除前由原使用单位维护。
多家单位共用一条供电线路时,从变电所至第一用户的电缆、设备及小型电器由第一用户维护,从第一用户至第二用户的电缆、设备及小型电器由第二用户维护,依次类推。
以后新增的供电线路由新增用户维护。
第二十一条防爆电气设备运行、维护和修理的各项防爆技术要求遵循《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国家标准汇编》,防爆性能遭受破坏的电气设备必须立即处理。
电气设备和电缆检查、调整的内容和周期按《煤矿安全规程》和《机电设备完好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一、下列情况属集团公司集安[2007]1号文十三条红线中规定的五类电气设备失爆:
(一)、接线出现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
(二)、外壳裂纹或开焊贯穿腔体。
(三)、防爆结合面的间隙不符合完好标准要求。
(四)、闲置喇叭嘴未进行封堵.
(五)、密封圈割开使用,电缆护套与密封圈结合部分经刀削或包扎加工处理。
二、以下情况为其他类型的电气设备失爆:
(一)、外壳变形严重,凸凹超出正常情况的10毫米或开焊(未贯穿腔体)的;
(二)、防爆面有油漆、锈蚀严重的;
(三)、防爆面有机械伤痕或砂眼,且程度超过完好标准规定的;
(四)、防爆面紧固螺栓或螺孔滑扣、缺弹簧垫圈、弹簧垫圈缺损1/3以上、弹簧垫圈失去弹性或松动的;
(五)、密封圈有破裂、缺口套在电缆使用的或密封圈尺寸不符合规定的;
(六)、挡板放在密封圈里边、金属抗圈放在挡板里边或金属抗圈放在密封圈里边的或挡板不合格的;
(七)、电缆护套与密封圈结合部位用锉锉细的或电缆编号进入胶圈的;
(八)、螺旋式喇叭咀用手向上紧方向能拧动的;
(九)、进线装置出现松动的;
(十)、观察孔透明板松动、用普通玻璃或有裂纹破损的;
(十一)、隔爆腔内随意增加零部件,造成空腔容积变化的;
(十二)、闭锁装置不全、变形、损坏,起不到机械闭锁作用的;
(十三)、压叠式进线咀用手晃动的;
(十四)、螺旋式进线咀因乱扣、锈蚀等原因紧不到位的;
(十五)、进线咀缺少金属抗圈的;
(十六)、电缆护套损坏,裸露芯线(未裸露铜芯)的;
(十七)、煤电钻电源接插销,负荷接插座的;
(十八)、使用电缆、电气设备、小电,电压等级超过规定的;
(十九)、电缆护套(铅皮)伸入器壁长度小于5mm,大于15mm;
(二十)、电气设备未经检验贴防爆合格证下井,或防爆合格证超期的。
其它未及之处,按《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井下三大保护细则》、《机电设备完好标准》及《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国家标准汇编》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处罚:
(一)采煤、掘进、开拓工作面、回风联巷及回风流中检查电气设备失爆(属集安[2007]1号文规定五类失爆的),责任人按矿安[2007]1号文规定处理,外委施工单位的责任人给予解除劳务合同,并对责任单位给予5000罚款;
其他类型失爆的,责任人离岗培训三个月,外委施工单位罚款3000元;
对同一单位月度内发生两次失爆的,单位机电负责人罚款300元,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每人罚款200元,罚责任单位工资总额的1%,对于外委施工单位给予6000-10000元罚款。
(二)三大保护装置不齐全或失去保护性能的,给予责任人离岗培训3个月,对于外委施工单位给予5000元罚款;
对于皮带机综合保护、电机综合保护(JDB)保护装置失效的,给予责任人离岗培训1个月,对于外委施工单位给予2000元罚款。
(三)电气设备故障造成掉电的隐瞒不报的,给予责任单位500—1000的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责任人离岗培训3个月的处理,外委施工单位给予5000元处罚.
(四)电气设备不按规定交接验收的,给予责任单位300—500元的罚款;
相互推诿扯皮造成电气设备蹬空的,给予双方单位机电副队(科)长或班长200-300元的罚款;
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给予加倍处理;
(五)电气设备和电缆不按周期进行检查调整的,给予责任单位每台次200元的罚款;
(六)不按时参加机电例会、电管例会及不能完成职能部门安排工作的,给予责任单位每次200元的罚款。
(七)不按时上交煤电钻电缆截头的,给予责任单位每根100的罚款。
(八)不按时上交试验记录、资料的,给予责任单位每次每项100元的罚款。
(九)电缆有冷包头的,给予责任单位每处500元的罚款。
(十)开关、电机上有淋水、杂物或埋压的,给予责任单位每台100元的罚款。
(十一)电气设备或小型电器不完好的,给予责任单位每台件100元的罚款.
(十二)因失修导致设备、电缆烧坏的,给予维护责任人离岗培训3个月的处理,对于外委单位按设备、电缆原值处罚,并按设备管理和电缆管理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相应处罚。
第三章井下停送电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因增减负荷、变更供电线路、排除机电故障或检修机电设备而影响其它单位或局扇运行(含例行检修时间)的停电作业要提前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停电.
第二十四条停电申请由各单位熟悉井下现场的电工班长以上管理人员到机电办办理,停电申请单一式五份(有影响局扇供电的,各被影响单位要有一份停送电申请,并在班前会上贯彻),要认真填写停电原因、停电地点及开关名称编号、影响范围(影响局扇时要注明台数)、停电起止时间、供电系统简图、安全措施、申请单位及施工负责人。
第二十五条停电申请单必须经机电办审批,由安监处、通防科(或通放队)及被影响单位负责人签字,并经矿当天总值班批准后方可生效。
批准生效的停送电申请单分别报送调度所、安监处、通防科(或通放队)、机电办,申请单位自留一份。
第二十六条从事停电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携带合格的试电笔和矿统一发放的停电牌、便携仪瓦斯检测仪,备齐防护用品和作业工具.
第二十七条停送电操作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和《作业规程》,开关停电后要上紧机械闭锁,挂全矿统一编号的停电牌或专人看守;
检修及作业人员检查瓦斯,电气设备周围20米范围内瓦斯浓度低于0。
8%时,方可打开电器设备的防爆外壳,再用与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验电笔检验(如660V电源要用千伏级试电笔、万用表、摇表,1140V电源要用2500V试电笔、万用表、摇表等);
检验无电后,方可进行导体对地放电(电源侧检修时必须停前级电源),然后进行检修作业,并将便携仪挂于电气设备上方,始终监测巷道的瓦斯浓度,开关在停电时间较长的情况下,送电前必须检查开关腔内瓦斯浓度。
严禁在开关上写字或使用其它不规范的停电牌;
必须谁停谁送,严禁约时送电或电话联系送电。
第二十八条申请单位按停送电申请单审批的停电时间施工,变更停电时间要重新申请审批;
影响较大的停电作业工作前、后必须向调度所汇报,由调度所通知被影响单位。
停电后因故不能按时完工的,要报告调度所追加时间后再进行工作,否则按照事故追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多家单位同在一条供电线路工作时,必须分别提出停电申请,严禁多家单位共用一份申请单作业。
停电时各单位要分别在断电开关上挂停电牌,先完工、先摘牌,由最后摘停电牌人员恢复送电。
恢复正常供电后,各单位检修人员方可撤离现场。
第三十条以下几种情况停电作业可不办理停电申请:
(一)井大发生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灾害等紧急情况需停电的,可先停电处理,并向调度所汇报;
(二)例行检修时间不影响其他单位、局扇和安全生产的;
(三)每天试验检漏器及风电闭锁的;
(四)临时紧急排除影响生产的机电事故,检修人员向调度所、机电办及矿总值班汇报并得到同意的。
第三十一条各单位变更或检修局扇线路时两台局扇要分开停电、保证一台局扇正常运行。
严禁两台局扇同时停电,严禁无计划停电。
第三十二条每天上午10:
00-10:
10专供
(一)试验漏电继电器,下午15:
00—15:
10专供
(二)及变电所混装试验漏电继电器,此间,凡使用局扇的单位要安排专人看管开启局扇.特殊情况同一变电所的专供
(一)和专供
(二)、混装检漏继电器试验时间要间隔开,避免同一掘进工作面两台局扇同时停电。
第三十三条排放瓦斯时由机电办编制停送电安全措施,切断所排瓦斯流经区域的电源。
通放队编制措施前要将停电范围书面通知机电办。
停送电措施与排瓦斯措施同时审批后执行。
瓦斯排放完毕恢复供电时,必须接调度所通知,由现场排放瓦斯负责人签字同意,方可送电。
第三十四条高压供电系统停电作业执行高压操作票制度,严格遵循停电、验电、放电、挂地线操作程序,并在检修前检查电气设备周围20米范围内瓦斯浓度,低于0.8%时,方可进行检修工作(地面瓦斯抽排泵站、东、西风井风机房参照此条执行),坚持正确使用高压防护用具(如绝缘手套、绝缘靴、绝缘台等)。
停电时断路器及隔离开关均应断开,作业时要一人操作一人监督,操作人员必须带绝缘手套,并穿电工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高压双回路供电系统在同一路出现故障需要倒电时,操作人员要判断清楚故障线路,将故障点所在线路断开后,汇报机电副队(科)长,待机电副队(科)长同意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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