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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2007年6月,美国第五大投资银行贝尔斯登宣布关闭旗下两只投资于复合抵押担保证券的对冲基金,这被视为是金融危机最早的征兆之一。
自此之后,贝尔斯登的状况更是每况愈下。
终于,这家美国第五大投资银行,在遭受由于挤兑而导致的流动性枯竭之后,于2008年3月16日被其清算银行——摩根大通银行收购。
以此为标志,美国华尔街的投资银行危机正式拉开了序幕。
2008年9月14日,美林银行被美国银行收购;次日,在各种自救措施未果、美国政府拒绝财政支持的情况下,雷曼兄弟宣布进入破产程序;事隔一周,美联储发表声明,宣布批准另外两家投资银行高盛和摩根士丹利成为银行控股公司的申请。
至此,美国五大独立投资银行在短短半年的时间内“全军覆没”,将次贷危机和金融危机推向了高潮,也引发了关于美国独立投资银行经营模式及我国证券业未来发展方向的讨论。
我国的投资银行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初,因以证券业务为主,因此称为证券公司。
我国证券公司的发展历程迄今为止只有短短30几年,而美国的资本市场是全球最发达的资本市场之一,因此,研究美国投资银行经营模式的演变历程及其原因无疑对我国证券业的经营模式的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借鉴意义。
然而,在关于我国证券业的发展方向的讨论中,一些学者片面的坚持唯“美”主义,由于此次金融危机之后,美国五大独立投资银行均遭受重创,我国一些学者便提出了独立投行模式必将终结,混业经营具有明显的优越性等观点。
但就笔者看来,金融的分业或是混业,综合各方面因素来说并没有优劣之分,一个国家的金融业究竟采取分业还是混业取决于该国的宏观经济环境、监管能力、政治等多方面因素,是在特定经济形式下权衡利弊的结果,也会随着经济形式的变化而不断调整。
因此深入分析美国投资银行经营模式演变历程及原因,以及后金融危机时代下美国投资银行的未来发展方向,不仅是理论研究的需要,更对确定我国投资银行业的发展方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1.国外研究概述
在20世纪30年代的大危机之前,新古典经学自由放任的经济主张在当时的美国社会占有统治地位,因此,关于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在业务领域上的限制很少,特别是1927年《麦克法顿法》通过以后,允许商业银行进入股票市场,从事证券承销等投资银行业务,而投资银行也被允许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传统商业银行业务,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处于早期的混业经营模式。
然而以1929年10月28日美国股市的“黑色星期一”为导火索,进而演化为整个西方世界的经济大衰退,引发了人们关于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业务活动、经营模式的思考与研究。
研究的目的主要集中于如何恢复市场信心,阻止内幕交易,保护投资者利益等。
[1]《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以及一系列使得证券业务与银行业务分离的法案正是基于这样的理论与现实背景下产生的。
这些法案的颁布直接导致了包括摩根史坦利在内的美国五大独立投资银行的诞生。
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保证了美国金融体系的稳定性,然而也抑制了金融企业的发展壮大,从而抑制了金融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从20世纪70年代以来,世界金融市场一体化的进程不断加快,为了适应越来越激烈的市场竞争,要求解除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分业经营模式限制的呼声越来越高,学者们也从不同角度证明了混业经营的优越性。
Lewellen(1971)的研究表明,由于存在更高的金融杠杆,混业经营可以减轻金融企业潜在的税收负担。
[2]Teece于1982年的研究表明,混业经营可以使金融企业实现范围经济。
[3]Stein于1997年的研究证明混业经营可以通过企业内部的资金融通改善各分支机构的资金状况,从而优化资源配置。
[4]然而混业经营模式也有其固有的缺点与弊端。
Harris等人于1992年的研究表明,混业经营会使得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从而加剧了道德风险。
[5]
面对来自各方的压力,美国政府于20世纪80年代起逐步放松了对国内金融机构的管制,并最终于1999年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为混业经营奠定了法律基础。
但是关于投资银行经营模式的争论并没有因此而消失。
Rajan等人于2000年的研究表明,在混业经营的条件下,由于内部资金市场失灵会导致金融企业内部资源配置有效性的降低。
[6]同样的,Scharfenstein与Stein于2000年的研究表明,混业经营会导致高管人员的寻租行为的产生。
[7]
虽然美国政府最终取消了对混业经营的管制,然而在分业经营模式下建立起来的分业监管体系却没有做出相应的调整,在混业经营模式下,金融机构之间的独立性降低放大了系统性风险,最终使得次贷危机演化为全球经济危机。
危机过后,痛定思痛,关于投资银行经营模式的话题再次引起学者们的关注。
一些学者,如LuigiZingales(2009),认为为了确保金融机构的独立性,降低系统性风险,有必要通过颁布类似《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的法案,使投资银行、商业银行与共同基金公司的经营相互分离。
[8]
2.国内研究概述
《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通过后,并没有引起美国金融企业之间大规模的兼并收购行为,然而在此次金融海啸的袭击下,除了破产的雷曼兄弟,其余四大独立投资银行纷纷投向商业银行的“怀抱”,使得投资银行经营模式如何发展再次成为国内各界人士关注的热点。
冯晶、何宝(2008)认为独立投资银行模式能否继续存在,本质上是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争论,由于直接融资具有为企业提供长期资金、增强资产流动性、分散投资风险等特性,而这种特性不会因为此次金融危机而消失,因此独立投行经营模式仍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9]马红霞、孙国华(2009)通过分析美国独立投资银行经营模式存在的缺陷,得出了以下结论:
金融危机的爆发仅仅是美国独立投资银行转型的诱因,而全能银行经营模式的相对优势是美国独立投资银行转型的根本原因。
[10]孙培坚、何伟等人(2009)认为“华尔街五大独立投资银行的破产、转型或被收购,标志着美国独立投资银行经营模式的终结,同时也意味着美国于1933年建立起来的分业经营体系的瓦解,从此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将重新步入混业经营时代”。
[11]陆晓明(2009)将美国的独立投资银行进行分类,一类是以五大独立投资银行为代表的激进创新经营模式,另一类则是传统模式。
由于五大投行在此次金融危机中均遭受重创,将迫使这一类投资银行向金融控股公司经营模式转型,即混业经营模式是第一类投资银行经营模式的发展趋势,而第二类独立投资银行由于固守传统投资银行业务,严格控制其经营风险,在此次金融危机中并未遭受毁灭性打击,反而显示出其特有的生命力,因此在后金融危机时代,第二类独立投资银行有望成为独立投资银行的领路者。
[12]孙红(2010)分析了美国独立投行经营模式存在的缺陷,而这些缺陷只有通过转型为混业经营模式之后才可以得到化解,从而得出了与分业经营模式相比,综合经营模式在后金融危机时代更具有优越性。
[13]
由此可见,关于后金融危机时代美国投资银行经营模式的发展趋势这一问题,国内的研究并未达成共识。
总结这些观点,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两类:
第一类观点认为,与分业经营模式相比,混业经营更具有优越性,因此在后金融危机时代,美国独立投资银行经营模式将彻底消失,取而代之的是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的混业经营模式。
持这种观点的有马红霞、孙培坚、孙红等人。
第二类观点则认为,美国独立投资银行经营模式在后金融危机时代不会消失。
至于导致这一结论产生的具体观点却各有不同:
有些认为投资银行是直接融资的金融中介,由于直接融资的特性不会因为金融危机的爆发而消失,因此投资银行模式仍具有生命力,持这种观点的有冯晶、何宝等;有些则认为美国独立投资银行的盈利模式早在混业经营浪潮下出现分化,以五大独立投资银行为代表的激进创新模式由于过度承担风险,导致其在金融危机中遭受的重创无法自我修复,因此在后金融危机时代,这类投资银行只能转型为金融控股公司,而一些固守传统投资银行业务的规模较小的独立投行却因为严格控制其业务风险,将在后金融危机时代成为独立投资银行的领路者,持这种观点的有陆晓明等。
(三)研究框架
本文的研究框架可分为四部分,其中第二和第四部分是本文的重点。
在第一部分中,笔者从历史分析的角度介绍了美国投资银行的产生背景及其经营模式的演变历程,为总结导致投资银行经意模式历次演变的共同因素打下基础。
本文的第二部分通过深入分析美国投资银行经营模式的转变历程,归纳总结出了导致美国投资银行经营模式变迁的五个共同因素,它们分别是:
资本追逐利润的本质、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主流经济思想的转变、金融创新的发展与深化、监管制度与法规的变迁。
文章的第三部分介绍了此次金融危机对美国投资银行的冲击,这为下文分析后金融危机时代美国投资银行经营模式发展趋势做出了铺垫。
在第四部分中,文章对导致投资银行经营模式变迁的五个因素在后金融危机时代下的特征进行了分析,综合考虑此次金融危机对美国独立投资银行产生的冲击,笔者对后金融危机时代美国投资银行经营模式将如何发展提出了一些前瞻性看法。
在文章的最后,针对本文所研究的问题,笔者总结了相关研究所得到的结论。
(四)本文创新
本文的创新之处主要在于观点的创新,对后金融危机时代美国投资银行经营模式的发展趋势提出了不同于先前相关研究的结论。
国外学者普遍认为为了防止金融机构再次出现“太大而不能倒(too-big-to-fall)”的情况,激进创新型的大型独立投资银行经营模式将会终结,而传统盈利模式的独立投资银行经营模式将会得到较大发展。
国内学者的观点大致可分为以下两类:
第一类观点认为后金融危机时代,美国独立投资银行经营模式将彻底消失;第二类观点则与国外学者大致相同。
而本文对于这个问题,提出了转型为银行控股公司只是激进创新型独立投资银行在后金融危机时代下的权益之计这一新的观点。
此外,本文还采用历史分析方法,较全面的细化了导致美国投资银行经营模式历次变革的共同因素。
以往的研究倾向于将美国投资银行经营模式转变的原因归结为市场压力或金融机构间的利益失衡,而本文认为资本追逐利润的本性是投资银行经营模式转变的内在原因,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是投资银行经营模式转变的外在原因,主流经济理论与经济思想的发展为投资银行经营模式的转变提供了理论依据,金融创新的发展与深化为投资银行经营模式的转变提供了方法与途径,而监管制度与法规的变化最终确立了投资银行在不同时期的不同经营模式。
一、美国投资银行经营模式的历史演变
所谓投资银行的经营模式是指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之间的关系,如果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在组织体制、业务经营和监管制度等方面相互分离、不得混合,则称为分离型或分业经营模式;如果一家金融机构通过资源整合,同时经营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业务,则称为综合型或混业经营模式。
[14]而单就混业经营模式来说,又可以分为两种类型:
一种类型是以德国的全能银行为代表的综合经营模式;另一种类型则是以90年代后的美国为代表的,通过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混业经营模式,如花旗集团。
在此次金融危机爆发之前,美国投资银行的经营模式经历了从早期的混业阶段到现代分业阶段再到现代混业阶段的变迁。
(一)大萧条以前的早期混业模式
最初美国的金融机构并没有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之称,只有私人银行与国民银行之别。
早期的私人银行主要从事贸易融资、票据贴现、黄金交易等业务,与欧洲的商人银行并无多大差别,因此还称不上是投资银行。
一般认为现代意义上的投资银行起源于欧洲,脱胎于商人银行,并于十九世纪传入美国,目前公认的美国最早的投资银行是1826年由撒尼尔·普莱姆创立的普莱姆·瓦德·金(PrimeWard&King)投资银行。
[15]
了解美国历史的人不难发现,19世纪早期的美国,虽然在政治上摆脱了英国殖民地的身份,在经济上却并不独立,而是严重依赖于对英国等欧洲国家的农产品出口。
1812年美英战争爆发,由于美国本土并没有向欧洲那样历史悠久、财力雄厚的银行,因此联邦政府无法通过银团贷款来满足其融资需求,巨额的军费使得联邦政府步履维艰。
然而美国的私人银行等金融机构却迎来了难得的发展机会,私人银行家们通过承销联邦政府的战争债券实现了为政府筹措战争军费的目的,也使私人银行的业务范围扩展到证券承销领域。
笔者认为,正是这种直接融资方式的开始,标志了现代意义上的投资银行的诞生,因此私人银行可以认为是美国投资银行的前身。
1846年爆发的美墨战争、1861年爆发的南北战争,使得私人银行进一步巩固了其在公债承销领域的主导地位。
此外,随着19世纪50年代铁路建设这一新兴产业的蓬勃发展,铁路债券及铁路公司股票的发行与承销进一步扩展了私人银行的业务领域。
根据1864年美国《国民银行法》的规定,国民银行被禁止进入证券市场,更不能直接从事证券业务特别是公司债券与股票的承销,而私人银行有权从事证券业务,并可以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承兑汇票等商业银行业务,因此,私人银行的业务范围实际上涵盖了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业务。
由于私人银行是投资银行的前身,所以可以认为,早期的投资银行处于混业经营模式之下。
19世纪70年代开始至20世纪初的第二次工业革命,极大地推动了世界范围内生产力的发展。
电力、内燃机、通讯工具的发明以及广泛应用,化学工业的发展,导致了一批资本密集型产业的出现。
由此,一场产业内兼并浪潮席卷了美国,许多世界著名的大公司应运而生,如美国钢铁公司、通用电气公司、美国电话电报公司等等。
投资银行业务也由公司债券、股票的承销扩展到企业收购和兼并。
到了20世纪20年代,汽车、电气工业等新兴产业的迅猛发展推动了美国经济的持续增长,美国的资本市场也呈现了空前的活跃与繁荣。
对于普通投资者来说,此时的股票市场投资远比银行存款更具有吸引力。
借此,投资银行的业务领域进一步扩展到二级市场上的零售经纪业务。
虽然根据1864年美国《国民银行法》的规定,国民银行不可以直接经营投资银行业务,但通过设立银行控股的附属证券机构,作为商业银行前身的国民银行依然成功的参与了证券市场;特别是1927年《麦克法顿法》通过以后,取消了禁止商业银行进入股票市场的规定,实现了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业务经营上的融合。
至此,美国的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处于完全的混业经营状态下。
(二)《格拉斯—斯蒂格尔法》颁布后的现代分业模式
由于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在业务经营上缺少法律上的管制,加之宽松的货币政策,助长了20世纪20年代美国经济的持续繁荣,也使得华尔街成为投机者的天堂。
大量投机资金涌入股票市场,造成了巨大的资产泡沫。
1929年8月,美联储宣布了加息政策,立刻使投机者们陷入资金陷阱,大量资金不断逃离股市,最终导致了1929年10月28日美国股市的“黑色星期一”。
“泡沫”的破碎揭穿了虚假繁荣的谎言,股市的暴跌引发了银行系统的挤兑风潮,银行的大量倒闭直接打击了实体经济,从而大量工厂开始破产、大批工人逐步失业,美国乃至整个欧洲的经济进入大萧条时期。
据统计,大萧条期间,美国倒闭的银行有11000多家,占全美银行总数的1/3。
因此,罗斯福总统在就职后的第三天就实施了全国银行的“休假”计划。
通过对证券市场与银行业的深入调查,美国政府认识到此次危机的源头正是银行信用的盲目扩张,导致银行资金直接或间接的进入股票市场,一旦股市崩盘,银行的信贷资金便会无法收回,恐慌之下紧接着就会面临银行的挤兑风潮,银行的大量倒闭使得大部分投资者一生的积蓄化为乌有,接踵而来的“惜贷”现象更是对整个实体经济“雪上加霜”。
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限制存款银行过度承担市场风险,美国国会于1933年先后通过了《证券法》、《格拉斯—斯蒂格尔法》。
此后,一系列的金融监管法案更是相继出台:
如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1938年的《玛隆尼法》、1939年的《信托契约法》、1940年的《投资公司法》和《投资顾问法》等等。
在诸多监管法案之中,影响力最大、最为人所知的莫过于1933年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即《1933年银行法》。
该法案规定商业银行不得承销除美国国债、市政债券以外的任何证券,而经营证券业务的投资银行也不得经营吸收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同时商业银行不得设立从事证券业务的子公司,而投资银行也不得设立吸收存款具有商业银行性质的子公司;此外,投资银行将处于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监管之下,而商业银行由美联储等监管机构进行监管等等,从而将投资银行领域与商业银行领域严格分开。
在《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的规定之下,早期混业经营模式下形成的金融企业必须在投资银行业务与商业银行业务之间做出选择。
因此,私人银行的概念消失了,取而代之的是现代分业经营模式下的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
J.P摩根分立为投资银行摩根斯坦利与商业银行J.P摩根,而当时的国民花旗银行与美国银行则选择成为专门的商业银行,所罗门兄弟、雷曼兄弟、美林银行、高盛公司则选择成为专门的投资银行。
曾经叱咤风云的美国五大独立投行正是在此次危机之后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的颁布建立了起了美国投资银行的现代分业经营模式,而之后颁布的一系列金融管制法律,也对美国投资银行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证券法》的颁布,提高了证券发行主体的财务透明度,从而从根本上动摇了早期投资银行基于客户关系即所谓的内幕交易而建立起来的证券承销的业务基础;而《证券交易法》则对投资银行的证券交易业务及经纪业务,如对包括卖空、洗售(washsales)在内的许多操纵市场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和管制。
这些金融管制法律的颁布,从根本上提高了美国的金融市场的信用度,从而维护了金融体系的稳定性。
从此,美国的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步入了长达60多年的现代分业经营阶段。
(三)《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通过后的现代混业模式
《格拉斯—斯蒂格尔法》颁布后,有效地限制了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的过度投机行为,从而达到了维护公众信心、控制商业银行风险、保证美国金融与经济环境相对稳定的目的。
然而“每个硬币都有两面”,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固然维护了金融系统的稳定性,然而也抑制了金融机构的发展,从而弱化了本国金融机构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从20世纪70年代以来,世界金融市场一体化的进程不断加快,美国金融机构特别是商业银行,在面对来自于欧洲等全能银行的竞争时,往往处于劣势。
尽管美国政府早在20世纪70年代初开始逐步放松对商业银行与投机银行在经营业务方面的限制,然而这种劣势仍然恶化并日趋明显。
1989年,外资银行贷款占美国商业贷款的28.5%,而美国银行占其他国家的贷款比例却仅为20.4%;到了1992年,美国最大的银行花旗银行在世界百家大银行排行榜上仅居第27位,远低于日本、德国和英国的许多商业银行。
[16]
在英国、日本等各国先后通过一系列放松金融监管、实行混业经营的法案之后,面对来自欧洲、日本等国的金融机构日益激烈的竞争环境下,在举国上下要求放松金融管制的强烈呼声中,为了应对国内金融机构大规模的兼并与收购对现行分业监管制度的冲击,特别是花旗银行和旅行者集团于1998年4月的成功合并,美国国会终于1999年末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废除了于1933年制定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彻底解除了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之间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的限制,为美国金融机构实现向现代混业经营模式转变提供了法律与制度基础。
大型商业银行通过一系列的兼并收购,如花旗集团通过收购所罗门.美邦公司,成功的进入了证券市场,并与投资银行相比在资金与资本方面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
因此,在现代混业经营浪潮的冲击之下,美国独立投资银行的生存受到了严峻的挑战。
为此,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华尔街独立投资银行开始纷纷由合伙制企业转型为上市公司。
通过向公众发行股票,缓解了投资银行面临的资本金不足的压力,然而,公司制下投机银行却丧失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约束机制,接踵而来的是股东与高管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
公司制下的投资银行,资本实力得到增强,高管人员必然会产生扩张业务规模与业务领域的内在动力;此外,随着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于2004年允许投资银行将杠杆率由12倍提升到40倍[17]。
因此,虽然仍有部分独立投资银行固守传统投资银行业务领域,如PiperJaffray(派杰),以摩根史坦利、高盛、美林、雷曼兄弟、贝尔斯登等五大投资银行开始转变其传统盈利模式,采取了更为激进的经营战略,自营交易与证券投资业务的业务收入与盈利水平在总收入与净利润中所占的比重明显提高。
(四)金融危机后“前途未卜”的美国投资银行
通过前文所述,我们不难发现美国金融业金融现代混业阶段后最初的主要受益者是美国的大型商业银行,通过兼并或收购投资银行,美国的大型商业银行很快的实现了向全能银行的转变。
而与大型商业银行相比,资本实力的悬殊限制了投资银行向全能银行的转变。
然而,这同样是独立投资银行的魅力所在,高杠杆经营所带来的高资本回报率,是号称“蓝血贵族”的投资银行家们最引以为自豪之处。
因此在现代混业经营模式下,以高盛、摩根斯坦利、美林等为代表的投资银行仍然保持着独立投行的经营模式。
2001年以后,为了走出互联网泡沫破裂的阴影,美联储开始实行宽松货币政策。
宽松的货币政策有效的刺激了美国房地产业的发展,美国的经济增长再次呈现加速趋势。
在此次金融危机爆发之前,与房地产次级贷款相关的金融衍生产品的迅猛增长,为采取高杠杆经营模式的独立投行带来了丰厚的利润,一度塑造了美国独立投资银行的黄金时代。
然而宽松的货币政策、外贸顺差国在美国不断增长的外汇储备,造成了美国金融市场流动性泛滥,虽然金融衍生工具的层出不穷以及人性的贪婪与投资者盲目膨胀的信心暂时掩盖了这个事实,然而繁荣之下的资本市场,早已埋下了爆发危机的隐患。
“压垮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同样是美联储的加息政策,当次贷危机转化为次债危机最后演化为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乃至经济危机,美国大型独立投资银行可谓是“功不可没”,最终也难以逃脱“玩火自焚”的命运。
贝尔斯登、美林被收购、雷曼破产、高盛与摩根斯坦利宣布转型为银行控股公司,一时间五大巨头的轰然倒塌是华尔街笼罩于一片愁云惨雾之中。
下文分析并总结了美国投资银行经营模式转变的原因,以求找到美国投资银行经营模式变化的规律,从而对后金融危机时代美国投资银行的经营模式发展趋势做出判断。
二、美国投资银行经营模式变迁的原因探析
借助于历史主义的方法,前文回顾了美国投资银行经营模式转变的历程。
从早期混业阶段到现代分业阶段再到现代混业阶段,通过梳理美国投资银行经营模式每次变迁产生的历史背景和客观条件,对经营模式变迁过程中的转折点进行归纳、整理和分析,本文对美国投资银行经营模式历次变革的共同原因做出如下总结:
(一)资本追逐利润的本性
马克思曾援引英国评论家邓宁的话说:
“资本害怕没有利润或者利润太少,就像自然界怕真空一样,一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胆大起来:
如果有10%的利润,它就保证到处被使用;如果有20%的利润,它就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
”[18]资本具有追逐利润的本性是导致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经营模式转变的内在动力。
大萧条之前,由于缺乏法律与监管的约束,在利益的驱动下,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彼此不断侵入对方的经营领域,过度的投机最终酿成了1929年的股灾。
若对贪婪的资本不加以限制,类似的情况还会再度发生。
因此《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等一系列法案的颁布,将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置于完全的分业经营和严密的分业监管之下,就是为了抑制资本过度追逐利润的本性。
然而在这种本性的驱动下,金融机构会通过或是绕过金融监管、或是“改变”金融监管等手段实现经营方式的转变,以达到获取利润、保障自身生存和发展的目的。
这一点在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的利润竞争中表现的十分明显。
20世纪60年代末期,美国国内的通货膨胀率开始不断上升,由于《1933年银行法》中的“Q”条例限制了商业银行对储蓄存款支付的利率上限,大量资金只好转向比储蓄存款回报率更高的投资渠道,以克服通货膨胀所带来实际收益的损失。
这就使得商业银行陷入了储蓄存款流失的困境。
虽然以花旗银行为代表的商业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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