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局行规高铁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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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降雪达到中雪及以上,且车站道岔转动发生困难时,调度所请示主管运输副局长(总调度长)同意后,车站可采取固定接发车进路的方式办理接发列车作业,上下行各固定一条接发车进路,办理客运业务的中间站保持侧线行车;
始发、终到列车较多的大站、枢纽站应选择交叉干扰少、道岔位置转换少、相对固定的线路办理接发列车。
北京南、北京西、石家庄、天津、天津西等站尽量停靠便于上水、吸污的线路。
动车组停运或合并运行时,客运处、车辆处、机务处及调度所共同确定方案,涉及跨局列车须报铁路总公司同意后实施。
(6)车辆部门在得到降雪的预报后,要提前做好准备,最大限度将检备动车组转入运用备用状态。
冰雪天气随车机械师在始发、折返站要加强对动车组列车的检查,重点是动车组走行部和车顶设备,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通知司机并报告动车段。
动车段根据车底运用情况向调度所提出更换车底或限速申请,并组织入库动车组除雪融冰。
第38条大风天气列车恢复运行的规定
防灾安全监控系统风监测子系统“禁止运行”报警信息解除后,列车恢复运行的规定如下:
1.当风监测子系统“禁止运行”报警信息解除后,列车调度员要及时与司机联系,对于报警监测点范围内扣停的列车及后续进入该监测点范围的首列列车,列车调度员均须发布限速40km/h(越过接触网分相困难时,可按不超过80km/h的速度越过分相)的调度命令。
2.限速起止里程为:
(1)监测点范围内扣停列车:
为列车停车位置至监测点终止里程(监测点范围内有多列列车时,后行列车的限速里程为本列车停车位置至前行列车停车位置)。
(2)后续进入监测点范围的首列列车:
为监测点起始里程至前行列车停车位置(监测点范围内前方无列车停车时,为监测点终止里程)。
3.司机根据调度命令人工控制列车运行,注意瞭望,发现异物侵限,应立即停车并向列车调度员汇报,列车调度员会同有关单位按规定及时进行处置。
4.限速运行范围内,遇动车组(机车)停在接触网分相内时,司机应立即向列车调度员汇报,列车调度员要积极组织,按相关应急处置方法办理。
第39条列车碰撞异物的处置规定
1.列车运行中碰撞异物影响行车安全时,司机应立即采取停车措施,并向列车调度员报告碰撞异物地点、碰撞异物情况及停车地点,动车组列车司机还应通知随车机械师。
列车调度员立即通知本线已进入区间的后续列车停车,不再向该区间放行后续列车。
需下车检查时,列车调度员根据司机请求及时扣停邻线列车,司机接到列车调度员已扣停邻线列车的口头指示后,下车检查(动车组列车通知随车机械师下车检查,检查时应对动车组列车进行双侧检查)。
(1)经检查列车可以继续运行时,恢复运行(动车组列车按随车机械师的要求运行),司机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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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车调度员报告检查情况。
如检查未发现异常情况,列车调度员向本线后续首列发布口头指示限速160km/h运行,限速位置按碰撞异物地点前后各加2km确定,列车司机应加强瞭望,确认线路和接触网有无异常状态,在通过限速地点后立即向列车调度员报告,列车调度员在得到司机无异常的报告后,组织本线后续列车恢复正常运行;
有异常情况时,列车调度员根据司机报告,扣停后续列车或组织后续列车限速运行,及时通知有关部门按规定上道检查处理。
(2)经下车检查确认不能继续运行时应及时请求救援,并按规定进行防护。
2.异物侵入邻线影响邻线行车安全时,列车调度员接到司机报告后,应立即通知邻线尚未经过该地点的列车停车,不再向邻线该区间放行后续列车,并通知有关部门按规定上道检查处理。
3.碰撞异物情况不明,按以下规定办理:
(1)不能确定是否影响本线时,列车调度员接到司机报告后,向本线尚未经过该地点的首列列车发布口头指示限速80km/h运行,限速位置按碰撞异物地点前后各加2km确定。
(2)不能确定是否影响邻线时,列车调度员接到司机报告后,应立即通知邻线尚未经过该地点的首列列车停车,再向该列车发布口头指示限速80km/h运行,限速位置按碰撞异物地点前后各加2km确定。
(3)首列列车司机应加强瞭望,确认线路和接触网有无异常状态,在通过限速地点后立即向列车调度员报告,列车调度员在得到司机无异常的报告后,组织后续列车正常运行。
有影响行车异常情况时,列车调度员根据司机报告扣停上、下行线后续列车,及时通知有关部门上道认真检查、处置。
工务、供电、电务部门对碰撞异物地点前后2km范围内的上、下行线设备进行重点检查。
4.天窗时间内,工务、供电、电务部门应对发生碰撞异物区间的设备进行重点检查。
第40条轮轨硌痕应急处置的规定
车轮踏面硌伤超限时,收到车轮踏面硌伤的信息后,应立即确定车轮踏面有硌伤的动车组的运行径路,必要时立即扣停列车及时组织人员对运行径路的钢轨进行全面排查,并优先开行排查列车。
1.车辆部门加强轮对踏面的检查,当硌痕超过限度时,禁止上线运行,立即安排镟修处理。
当硌痕不超限度时,次日运行中加强巡视监控,入库后动车段检查硌痕变化情况,及时将信息上报局动车调度。
动车组运行途中发生车体抖动、异响等情况,经停车后随车机械师检查发现轮对存在硌痕时,立即向动车段、局动车调度进行汇报(外局直接向当地局动车调度汇报),当硌痕不超过限度时继续监控运行;
当硌痕超过限度时,随车机械师请求限速40km/h运行至前方站更换车体。
对后续首列,列车调度员通知司机以不超过40km/h的速度运行,限速位置按发生车体抖动、异响地点前后加2km确定,司机注意观察线路状态,未发现异常时,后续列车恢复常速运行。
局动车调度在接到车轮硌痕信息后,应及时通知本区段运行动车组配属段,要求随车机械师加强巡视、监控。
2.工务段接到上线排查调度命令后,工务段值班段长按调度命令和轮轨硌痕应急处置作业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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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组织设备排查,并加强重点区段的检查。
检查人员发现异物或钢轨轨面硌痕后,立即将异物和硌痕详细情况报告工务段调度。
工务段值班段长组织研究确定处置方案,采取打磨等方法对异物和硌痕进行处置,并根据处置情况研究决定放行列车条件。
若现场检查发现破坏嫌疑时,工务段及时上报铁路局应急处置小组并向辖区铁路派出所报告,并做好现场保护。
检查结束后,如未发现异物和钢轨硌痕,工务段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加强添乘,添乘发现动车组异常震动或抖动时,立即申请对发生地点前后1km限速160km/h,同时安排后续人员继续添乘检查并申请上线排查。
上线排查确认无异常后,取消限速。
工务检修人员需搭乘动车组列车(或其他列车)进行抢修时,工务段调度(或驻调度所联络员)须将搭乘人数、负责人、联系方式、上车点、下车点等提报调度所,根据调度命令及时赶赴现场。
第41条列车调度员通知司机故障闭塞分区起止里程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74条)
列车调度员通知司机故障闭塞分区起止里程和防护该闭塞分区的通过信号机号码时,以CTC系统显示的数据为依据,遇CTC系统不能提供上述数据时,列车调度员通知CTC系统维护人员,CTC系统维护人员在列调台运统46上注明故障闭塞分区的起止里程和防护该闭塞分区的通过信号机号码,列车调度员据此通知司机。
第42条现场准备进路的规定
1.车站遇道岔故障时,原则上在控制终端单操转换道岔并锁闭,遇必须现场转换道岔准备进路时,根据列车调度员指示,车务应急值守人员组织电务、工务人员现场操纵道岔、确认进路正确并按规定加锁、紧固,电务负责道岔加锁,工务负责紧固。
2.现场准备接发车进路办法:
(1)现场准备接发车进路时,电务人员负责道岔加锁,工务人员负责道岔紧固。
电务人员确认道岔位置正确并加锁后通知工务人员紧固,工务人员紧固完毕通知电务人员。
(2)车务应急值守人员布置电务、工务人员现场准备进路时,须使用《现场准备列车进路登记簿》(格式见附表6),注明“×
次×
道接(发)车,现场准备进路”、“×
号道岔定位(开通×
号道岔或开通×
股道)、×
号道岔反位(开通×
股道)”,与电务人员双方签认。
根据车务应急值守人员准许上道作业的通知,电务、工务人员现场操纵道岔(包括防护道岔)、准备进路。
现场准备进路完毕,确认道岔开通位置正确、按规定加锁、紧固后,电务人员在《现场准备列车进路登记簿》内登记“×
道接(发)车,×
股道)。
”,车务应急值守人员确认无误后签认,方可按规定办理接发车作业。
第43条联锁失效道岔加锁的规定(《技规》第49条)
1.尖轨长度为7.7m的12号道岔(即普通型道岔)及12号以下道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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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务在道岔尖轨第一牵引点后第二枕空间处加1个勾锁器。
工务在道岔尖轨第一牵引点后第一枕空间处加1个紧固器。
2.18号道岔及尖轨长度7.7m以上的12号道岔:
电务在道岔尖轨第一牵引点后第二枕空间处加1个勾锁器;
对可动心道岔还应在可动心辙叉第一牵引点后第二枕空间处加1个钩锁器。
工务在道岔尖轨第一、第二牵引点后第一枕空间处各加1个紧固器;
对可动心道岔还应在可动心辙叉第一牵引点后第一枕空间处加1个紧固器。
3.38号、39号、42号道岔:
在可动心辙叉第一牵引点后第二枕空间处加1个钩锁器。
工务在道岔尖轨第一、第二、第三牵引点后第一枕空间处各加1个紧固器;
在可动心辙叉第一、第二牵引点后第一枕空间处各加1个紧固器。
4.遇有道岔加锁位置不便时,电务可向规定的加锁位置前移1个枕空;
工务可向规定的加锁位置前移(第一牵引点除外)或后移1个枕空。
第44条作业人员临时上线的规定
1.设备故障需上线检查处理时,设备管理单位应将封锁和限速地点登记清楚,列车调度员及时通知北京铁路公安局信息指挥中心;
设备管理单位向北京铁路公安局信息指挥中心提出书面上道申请,内容包括单位、上道地点(通道)和上道作业负责人姓名、人数、时间。
2.北京铁路公安局信息指挥中心根据调度所的通知和相关单位的申请向现场有关通道口看守人员进行布置。
有关单位到达通道口后,向驻调度所联络员报到,由联络员报告列车调度员。
列车调度员根据登记内容将有关地点封锁或设置好限速后与联络员办理同意上线检查作业的签认手续,联络员方可通知现场上线检查作业。
3.上道作业负责人得到联络员准许上道作业的通知后,与通道口看守人员办理登记手续,内容包括负责人姓名、人数。
通道口看守人员打开通道准许上线。
4.上线人员检查作业完成后,应由上线通道离开,并由作业负责人与通道口看守人员办理下道手续。
如需变更出口或分口分批离线时,设备管理单位向北京铁路公安信息指挥中心提出申请,内容包括各口离线人数和负责人姓名。
公安局信息指挥中心向通道口看守人员进行布置,各作业小组离开时,由指定的负责人与通道口看守人员办理下道手续,并向驻调度所联络员进行汇报。
5.驻调度所联络员确认所有上线人员全部离开、作业机具全部下线后,与列车调度员办理消点手续。
如线路需限速时,同时应登记清楚。
6.天窗内作业需由通道口出入时,设备管理单位在调度所登记,与北京铁路公安局信息指挥中
XXXX年9月8日经路局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另发单行本),自XXXX年11月1日起施行。
同时废止的文电另行公布。
北京铁路局
XXXX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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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记录:
1.依据京铁师电[XXXX年9月25日印发
BJG/02-XXXX年·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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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高速铁路行车组织细则》是根据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高速铁路部分)》(以下简称《技规》)的规定,结合北京铁路局具体情况和广大干部职工实践经验制定的补充规定,是我局高速铁路行车组织的基本要求。
本细则适用于XXXX年春、秋两季各安排一次设备全面检查。
2.车站以站长为主任委员,有关单位专业负责人为委员,组成委员会,对车站(含段管线)内的工务、通信、信号、供电、给水、房建、信息系统及安全防护设施等行车设备,每季度联合检查一次。
3.动车段(所)以段(所)长为主任委员,有关单位专业负责人为委员,组成委员会,对段(所)内的工务、通信、信号、供电、给水、房建、信息系统及安全防护设施等行车设备,每季度联合检查一次。
4.各专业部门明确设备检查的具体内容。
第2条钟表的配置、校对、检查、修理及时钟校准规定(《技规》第210条)
1.行车钟表的配置
铁路行车房舍内和办理行车工作的有关人员配备使用的钟表,由使用单位负责配置、校准及维修。
2.时钟校对
(1)不具备时钟精度自动校核功能的计算机联锁设备每年、信号集中监测设备每半年由电务维护人员进行一次时钟精度校核。
列车调度指挥系统(TDCS)、调度集中系统(CTC)设备通过高精度授时仪获取准确时钟,自动统一系统内计算机的时钟。
机车综合无线通信设备(CIR)采用全球定位系统(GPS)自动校时,以CIR时钟作为动车组其他系统设备时钟的基准。
列车运行监控装置(LKJ)、列车运行控制系统(ATP)设备由电务人员在机车、动车组出库前进行时钟精度检查校核。
动车组监控屏(IDU/MON/HMI/TD)、乘客信息系统(PIS)的时钟,由车辆人员在动车组出库前进行时钟检查校核。
(2)具备自动校时条件的行车类信息技术设备,通过连接铁路局时钟自动校对系统时钟;
不具备自动校时条件的行车类信息技术设备,由系统维护人员每年组织一次系统时钟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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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条行车设备坐标、车站股道及道岔编号、列控限速管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09条)
1.行车设备坐标以工务里程体系为准。
2.股道及道岔编号应符合《技规》规定,集中联锁控制台和现场须保持一致,出现不一致时,原则上按控制台统一编号。
3.车站、中继站、线路所和动车段列控中心限速管辖范围由电务部门加盖公章后向铁路局调度所提供。
第4条CTC系统控制模式状态表示
在调度终端、车站控制终端上设置CTC系统控制模式状态表示灯:
1.红灯亮:
表示非常站控模式;
2.绿灯亮:
表示分散自律控制模式;
3.黄灯亮:
表示允许转回分散自律控制模式。
第5条分散自律控制模式与非常站控模式转换条件
分散自律控制模式可无条件转向非常站控模式,并向列车调度员进行提示报警;
非常站控模式转回分散自律控制模式应符合以下条件:
1.CTC设备正常;
2.非常站控模式下没有正在执行的按钮操作。
第6条动车组停车位置标的补充规定
办理动车组列车旅客业务的车站应设置动车组列车停车位置标。
该标志为表面采用反光材料的蓝底白字牌,写有“动车组停车位置”。
如对于8辆编组及16辆编组的动车组停车位置不同,则应分别写“8辆动车组停车位置”、“16辆动车组停车位置”。
动车组停车位置标由车站会同机务、电务确认位置,在站台、线间设置时由工务部门负责安装、维护,在雨棚、雨棚柱、接触网支柱等地点设置时由车站负责安装、维护。
第7条转辙机备用钥匙、手摇把保管使用的规定
1.手摇把的配备与保管
(1)电动(液)转辙机备用钥匙、手摇把由电务部门根据不同的转辙机型号配备,统一编号、登记造册,一式两份,分别由电务、车站存档备查。
(2)手摇把保管箱设置在车站行车室内,由车务应急值守人员保管。
由车站、电务双方加锁,电务加封,钥匙由车务和电务分别保管。
2.手摇把的使用
(1)需要使用时,使用单位在车站《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注明使用单位、起止时间、编号、数量、使用原因,经车务应急值守人员签认后方可开锁,取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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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使用后,要及时收回、销记,由车站、电务双方人员清点数量、核对编号、共同加锁、加封。
(3)使用手摇把,调度集中控制模式下(车站操作方式除外),车务应急值守人员须取得列车调度员的同意。
第8条行车设备试验(试用)的规定(《技规》第6、第7、第8条)
行车设备的试验(试用)应在科研试验基地进行,必须在运营线上试验(试用)时,须经铁路局批准并应有必要的安全措施、在限定的期限内进行。
固定设备试验(试用)完了后立即撤除。
第9条车站行车室行车备品的规定
车站行车室行车备品见附表1。
第二章行车组织
第一节接发列车
第10条《车站行车工作细则》编制的规定(《技规》第223条)
集控站不编制《车站行车工作细则》,非集控站应编制《车站行车工作细则》。
第11条车务应急值守人员作业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22、第294条)
在分散自律控制模式下,车务应急值守人员接到或发现危及行车安全的情况时,应立即按下非常站控按钮转为非常站控,及时报告列车调度员,并在《CTC控制模式转换登记簿》内登记。
处理完毕后,根据列车调度员的指示转回分散自律控制模式。
除上述情况外,车站转入非常站控模式和转回分散自律控制模式,按列车调度员指示办理,双方在《CTC控制模式转换登记簿》内登记。
第12条人工办理准备进路及开放信号机时机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87条)
1.集中联锁设备禁止办理预排。
2.人工办理进路开放信号机时,列车调度员(车站值班员)在确认接发列车进路条件具备后,方可办理。
3.接发列车作业时,列车调度员(车站值班员)须提前11min停止影响列车进路的调车作业和对列车运行安全有影响的其他作业(北京西站除外,提前的具体时间由车站规定)。
第13条接发列车预告、报点的规定
非常站控模式车站与分散自律控制模式车站间、相邻非常站控模式车站间、调度集中车站与衔接的非调度集中车站(动车段)间办理接发列车时,通过CTC/TDCS自动办理发车预告、报点。
遇无法办理自动预告、报点时,由车站值班员与列车调度员或相邻站车站值班员人工办理发车预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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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
第14条相对方向同时接车和同方向同时发接列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86条)
仅运行动车组的区段,进站信号机外制动距离内,进站方向为超过6‰下坡道,而接车线末端无隔开设备时,禁止办理除动车组以外的其他列车相对方向同时接车和同方向同时发接列车。
第15条单线双方向自动闭塞办理行车的规定
1.发车时,发车站在取得接车站同意后,再准备发车进路,开放出站信号。
2.接车站接到发车通知后,准备接车进路,开放进站信号。
3.列车全部到达后,通知发车站列车到达时间。
4.遇出站信号机故障以及停用基本闭塞法改按电话闭塞法行车,向司机发布(转达)行车凭证前,发车站须取得接车站确认区间无迎面列车的电话记录。
第16条电话记录号码的编号方法(《技规》第281条)
电话记录号码自每日0时起至24时止,按日循环由1号起依次顺序编号。
第17条调度命令及行车日志保管期限的规定
1.车站留存的调度命令逐日整理、月终装订,按规定保管一年。
2.司机收到的书面调度命令在退乘后交段注销。
3.调度命令登记簿、行车日志,全册使用完了后标记“自×
年×
月×
日起至×
日止”,自次年起保管一年。
4.使用计算机报点系统作业的车站,可不打印《行车日志》;
按规定程序办理并打印的调度命令与《技规》附件1具有同等作用。
第二节列车运行
第18条CIR设备注册及使用的规定(《技规》第215条)
列车运行图规定的列车车次变化的地点,司机应及时检查确认CIR显示的车次号是否与当前列车车次号一致,确保CIR注册的车次号与实际运行图相符。
在列车车次变化地点自动注册不成功时,列车司机应及时采用手动注册。
第19条列控限速设置及取消的补充规定
列控限速设置或取消完成后,列车调度员应核实CTC显示终端上的对应区段限速显示是否正确,是否有报警信息等。
有报警信息时,列车调度员及时通知电务CTC维护人员进行处理。
第20条动车组开关车门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82条)
1.列车长在确认旅客上下完毕后(两组动车组重联时,前进方向后组动车组列车长确认本组旅客上下完毕,向前组动车组列车长汇报。
前组动车组列车长在确认全列旅客上下完毕后),使用手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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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台呼叫:
“×
×
次司机(按钮不在司机室的通知随车机械师),旅客上下完毕,请关门”。
动车组司机(随车机械师)应答“×
次司机(随车机械师)明白”后,操作控制开关关闭车门。
2.动车组出动车段(所)到达始发站后,应将车门保持关闭状态。
司机(按钮不在司机室的由随车机械师)根据列车长的通知开门。
列车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开关车门。
3.动车组列车到达终到站后(立折时除外),列车长确认旅客下车完毕、客运相关作业结束后,通知司机(按钮不在司机室的通知随车机械师)关闭车门。
列车长、客运人员应按照客运作业技术标准规定的时间组织客运终到作业,不得延误动车组后续作业。
第21条16辆编组动车组对标停车的补充规定
在CTCS-3级区段,16辆编组的动车组列控车载设备由CTCS-3级转换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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