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监理合同文本.docx
- 文档编号:4051036
- 上传时间:2023-05-06
- 格式:DOCX
- 页数:23
- 大小:34.86KB
铁路监理合同文本.docx
《铁路监理合同文本.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铁路监理合同文本.docx(23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铁路监理合同文本
第一节合同协议书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
监理人(全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委托的监理服务和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5.建设工期:
年月日至年月日。
二、监理服务范围与服务费
1.服务范围:
本工程范围内的工程实施全面监理,包括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控制、环保,合同、信息管理,文明施工监督、协助管理工作、相关报告要求等。
2.服务期限:
开工起至工程缺陷责任期结束。
。
3.监理服务费:
元。
三、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通用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四、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招标文件;
7.其他合同文件。
五、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六、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酬金总额,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七、本合同自签订之日始生效。
八、本合同正本_2_份,副本4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双方各执正本1份,副
本2份。
九、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委托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签章)
授权代理人:
(签章)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
电话:
签订日期:
监理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理人: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
电话:
年月日
第二节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规定
1.1定义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1.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的工程。
1.1.2“委托人”是指承担建设管理责任和委托监理人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
1.1.3“监理人”是指合同中提供监理服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1.1.4“承包人”是指与委托人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或工程总承包合同的第三方。
1.1.5“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
1.1.6“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1.1.7“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法人或组织。
1.1.8“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9“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1.2解释构成合同的文件应被认为是互为说明的。
如果合同文件中的约定之间产生含糊或歧义,合同文件解释按时间顺序以双方最后签认的为准。
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为: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招标文件;
(8)其他合同文件。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通信联络
1.4.1本合同要求的每一指令、证书、提交件、建议书、记录、批准、通知和答复函均
书面形式”是指有形
应以可读、可复制和可记录的形式并用本合同语言的书面形式表达。
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包括合同文件、信件、电报、传真等。
1.4.2当函件送达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收件人地址时,函件即为生效。
若收件人提供了最新地址,则当函件送达收件人提供的最新地址时,函件即为生效。
1.5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
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6转包和分包监理人不得转包监理业务;不得将监理业务分包给第三方。
1.7资料的所有权
1.7.1监理工程师仅在提供监理服务时有权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资料。
监理服务全部完成后,监理人应将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归还委托人。
1.7.2委托人有权根据监理人的服务范围使用监理人提供的资料。
1.8出版监理人在合同履行期间及合同终止后二年内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本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的资料,须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1.9廉洁与诚信
1.9.1监理人及其人员不得接受工程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
1.9.2监理人不得与承包人合谋或参与可能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1.9.3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监理人应保证监理服务工作资料及相关记录的真实性,禁止弄虚作假。
1.10保密
除合同履行需要外,合同各方不得披露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获得的信息,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1.11联合体各方共同的和各自的责任
(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书。
联合体各方均应被认为在履行合同上对委托人负有共同的和连带的责任;
(2)联合体应向委托人提交由联合体各方共同签署的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委托人或其委托人代表联系,并接受指示。
联合体牵头人应指定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并通知委托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3)联合体应以联合体牵头人为主组建现场监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监理工作,联合体各方不得按组成单位分标实施监理。
(4)联合体协议经委托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委托人同意,
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不得改变其内部组成或法律地位。
2.委托人的义务
2.1按照合同约定和铁道部规定,以及铁路建设标准化管理的要求,实施对监理工作的
管理。
2.2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2.3在合同双方约定的范围和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工程监理所需要的,且与之相适应的工程资料、设计图纸和其他文件。
2.4委托人在专用合同条款应当明确委托人代表,负责与监理人的联络。
2.5委托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做出决定,并书面答复监理人。
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请示函件的认可或对其工作的检查并不改变监理人提供监理及其它服务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2.6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2.7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服务范围和监理人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人,并在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2.8委托人应在正式开工前的适当时间,组织召开第一次工地例会。
2.9委托人一般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发指令;紧急情况下可直接向承包人下达指令时,同时告知监理人。
3.监理人的义务
3.1一般义务
3.1.1监理人应按本合同约定提供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3.1.2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理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铁路建设标准化管理的要求,实施监理。
3.1.3监理人应按照标准化管理的要求,制定现场监理机构的工作制度,明确工作内容、工作标准和岗位职责,实现监理人员配置标准化、现场监理标准化和过程控制标准化,提高监理工作质量,促进工程质量的提高。
3.1.4监理人应接受委托人及其代表向其发出符合本合同要求的指令。
对委托人发出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同时向委托人提出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直接向有关部门报告。
3.1.5监理人在决定重大问题时,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
重大问题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3.1.6在委托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拟定处置意见,再与委托人、承包人协商确定。
3.1.7当委托人与承包人的争议由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仲裁机关进行调解和仲裁时,监理人应当提供事实材料。
3.1.8在合同服务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技术规范、报告及记录监理服务工作的相关文件。
工程竣工后,应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服务有关文件归档。
3.1.9监理人应自行办理聘用的国外监理人员入境、经营、居留签证、审批、登记等事宜。
3.1.10监理人应接受委托人组织的考核。
具体的考核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3.1.11监理人应接受委托人组织的信用评价工作。
具体的信用评价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
中约定。
3.2监理机构和人员
3.2.1监理人应按合同约定和标准化管理要求组建满足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按照投标承诺配足测量、试验人员及检测仪器、设备,交通、通讯工具及办公、生活设施,并设立现场独立试验室,确保工作、生活独立。
3.2.2监理人应按照合同要求和投标承诺指派合格监理人员协助委托人工作。
具体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3.2.3监理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日内按投标承诺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项目监理机构主要人员任命令。
3.2.4在履行合同期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服务工作的正常进行。
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业务需要对项目监理机构人员作出合理调整。
3.2.5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一般不得更换。
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换时,应在更换前21日书面
通知委托人并取得委托人同意。
若更换现场其他监理工程师,应以相当资格与技能的人员替换,提前7日书面通知委托人并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
3.2.6当委托人发现监理工程师及其人员不认真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合谋损害委托人利益时,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
3.2.7监理人员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监理人应及时更换:
(1)严重过失行为;
(2)违法或涉嫌犯罪;
(3)不能胜任所担任的岗位要求;
(4)严重违反职业道德。
3.3保障监理人员合法权益
3.3.1监理人应按照监理人员资格要求与投标承诺与监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3.3.2监理人应按有关法律法规保证监理人员享有休息的权利。
3.3.3监理人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好监理人员职业健康和安全管理工作。
3.3.4监理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进场监理人员办理保险。
3.4履约担保
监理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委托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
委托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日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监理人。
担保数额和形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3.5监理规划
3.5.1监理人应在第一次工地例会7日前将监理规划报委托人。
3.5.2监理规划应按照铁路建设标准化管理的要求,针对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编制,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目标、工作要求,确定具体的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
监理规划的内容应符合监理规范的有关要求。
3.6质量控制
3.6.1审查承包人有关质量文件,主要核查施工组织设计、项目质量管理体系、质量措施、关键工艺方案等。
3.6.2参加工程设计现场技术交底、现场交桩和现场交接。
3.6.3对承包人的施工放样进行审核或复测,对重要(点)或控制性工程进行独立平行测量。
3.6.4在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阅、核对施工图纸,组织承包人对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进行现场核对(主要核对地形、位置、几何尺寸、工程数量等),严格遵循未进行现场核对的工点不准予开工的要求。
3.6.5核查承包人的工地试验室,对试验室资质、试验范围、试验人员资格证书、试验设备和试验条件等内容进行核查确认。
3.6.6对承包人用于工程的各种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并按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要求进行见证或平行检验。
3.6.7参与甲供物资设备的到货验收,检查材料和设备质量。
甲供物资设备进入施工现场(仓库)时,会同承包人进行质量和数量验收,发现不合格的,配合委托人进行调换。
3.6.8对进场的甲供和甲控物资设备及承包人自购材料设备进行检查验收。
3.6.9严格按规范要求对每道工序、各个部位进行规定的质量抽检和现场检查,对关键工序、重点部位进行全过程旁站,并对相应质量记录进行签认。
对承包人的检验、检测、试验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工程,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未经签认合格的工序不得转入下道工序施工。
3.6.10按验收标准规定组织检验批、分项和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参加单位工程验收,验收合格的工程方可签认。
3.6.11参与设计变更管理工作。
协助委托人审查《变更设计提议单》,参与方案研究、现场核对和责任分析,并按照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监督承包单位实施。
3.6.12检查和记录工程质量缺陷,参与缺陷原因调查分析,审核修复方案,监督修复过程并验收签认。
3.6.13对沉降变形进行平行观测,对精密测量资料进行确认检查。
3.7安全控制
3.7.1建立本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理工作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生产监理并明确其职责。
3.7.2审查承包人的安全组织机构、规章制度、保障措施、危险源识别及预防措施、关键工序安全保证方案和专项施工方案,并签署审查意见。
3.7.3在施工过程中,检查施工现场安全人员到岗、安全设施配置、施工人员行为及现场安全状况等情况,发现隐患及时发出整改指令,督促整改。
3.7.4审查突发事件的预警机制和应急预案。
3.7.5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标识、标牌、持证上岗以及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3.8进度控制
向委托人报告施组实施及工程进度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3.9投资控制
3.9.1会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地方政府和被征地拆迁人确认征地拆迁数量、类别。
3.9.2按照审核合格的施工图、合同工程量清单和质量验收结果,开展现场工程计量工作,做到客观、准确、及时,计量项目数量不漏、不超、不重。
3.9.3审核承包人报送的验工计价表,对照质量验收结果准确核对工程数量,签认验工计价凭证。
3.9.4严格按变更设计规定办理变更设计工程量计价工作。
3.10环保控制
3.10.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环评报告书的批复意见,现场核对设计单位对工程的环保、水保、文物保护设计措施。
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并敦促设计单位补充、修改和完善.
3.10.2监督承包人做好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工作,对于可能产生的污水、废气、粉尘、噪声、固体废弃物等污染源应采取控制措施,并按规定做好耕地、植被的恢复工作。
3.11信息
3.11.1根据委托人统一部署,配置信息化管理设备,建立信息化管理网络。
3.11.2提供的信息和资料均应以文字、数字为依据,并对各类报表的数据真实性负责。
3.12文明施工监督监督承包人实现施工现场管理标准化。
3.13相关报告要求
3.13.1工程监理月报。
监理人每月3日前将上个月的月报报送委托人。
3.13.2紧急事件报告。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或其他突发事件,监理人应立即向委托人报告。
3.13.3工程竣工后,向委托人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3.13.4委托人要求提交的监理业务范围内的其它报告。
4.责任和保险
4.1监理人责任
4.1.1监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4.1.2监理人应依法对施工质量和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因工作失职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造成事故的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1.3因承包人违反承包合同约定或监理人的指令,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导致工期延误等造成损失,且监理人无过失的,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4.1.4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补偿委托人由该索赔引起的费用。
4.1.5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相应的责任。
4.2委托人责任
4.2.1委托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4.2.2委托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对本工程的实施取得相应政府部门的许可。
如果委托人违反有关规定未取得许可擅自实施工程,对监理人造成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2.3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造成监理人经济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或补偿。
4.2.4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补偿监理人由该索赔引起的费用。
4.3违约责任
4.3.1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监理人违约:
(1)监理人未履行投标承诺,上场监理人员数量不足和能力明显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和工作需要的;
(2)监理人未履行投标承诺,上场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交通通讯工具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和工作需要的;
(3)监理人在所监理工程的工期内,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更换监理工程师的;
(4)监理人未按铁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进行平行检验、旁站监理和检测试验的;
(5)监理人转让、违法分包监理业务的;
(6)因监理人工作失职,未实际或者全部履行合同义务,造成工程进度滞后的;
(7)因监理人工作失职,未实际或者全部履行合同义务,发生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
(8)在缺陷责任期内,监理人未派员到现场配合调查分析、对修复方案进行审核、对工程修复实施监理的。
4.3.2监理人违约的,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整改并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违约情形严重的委托人将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进行违约处理。
4.4保险
合同双方办理与工程有关的保险,具体事宜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支付
5.1本合同约定的监理费为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监理工作及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所需的全部费用。
该费用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额予以支付。
支付监理费采用人民币支付。
5.2委托人预留监理费总额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初验)合格交付使用一年后,监理人已全部履行完合同义务的,委托人应于三个月内不计息按规定返还。
5.3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时间未支付监理酬金,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
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按当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短期贷款利率计算。
5.4超出监理服务范围,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
5.5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5.6协议书签订后,与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有关的法律法规的颁布及修改,双方应遵照执行。
由此引起的服务费用变化,需进行相应调整。
6.合同的生效、变更和终止
6.1本合同按协议书中的约定生效。
6.2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补充协议。
6.3满足以下全部条件,本合同即终止(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发生质量问题修复监理工作除外):
(1)本工程已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2)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全部工作;
(3)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监理服务费用。
6.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服务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委托人可以提前要求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
监理人应立即作出合理安排,停止全部或部分服务,并使开支减至最小。
解除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6.5由于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建设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服务。
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服务并将开支减至最小。
委托人应将有关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
由此导致监理人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相应补偿。
监理人暂停部分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持续时间超过182日,监理人可发出解除合同约定该部分义务的通知;若全部暂停服务的持续时间超过182日,监理人可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合同解除日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之日起第14日。
6.6如果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约定服务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合同约定的服务。
当暂停原因消除后,监理人应尽快恢复履行合同约定的服务。
6.7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未履行其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要求限期改正。
若委托人在发出通知后14日内没有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日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
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的第14日合同解除。
监理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委托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费用支付至合同解除日。
6.8监理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日后仍未收到服务费用,则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
通知发出后14日委托人仍未支付或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后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服务的通知并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服务。
暂停服务后14日内监理人仍未获得服务费用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合同解除日为应支付服务费用之日起第56日。
委托人通知暂停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且暂停期超过182日,监理人可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合同解除日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之日起第14日。
委托人应承担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
7.争议的解决
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相关事项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予以解决。
如友好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可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方式解决。
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规定
1.1定义
1.1.2款补充:
委托人名称:
单位地址:
联系人:
电子邮箱:
电话号码:
1.1.3款补充:
电话号码:
。
1.1.6款补充: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总监理工程师联系方式:
<
1.4通信联络
1.4.2款补充:
委托人的收件地址:
监理人的收件地址:
1.11联合体各方共同的和各自的责任
本款补充:
联合体成员名单表
序号
成员名
称
法定
代表人
委托
代理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电子邮箱
地址
1
2
3
2.委托人的义务
2.2委托人提供的工程资料、设计图纸和其他文件具体为:
;提
供的时间具体为;份数分别
为:
。
2.4委托人代表为:
;委托人代表电话为:
。
2.5书面答复监理人的时间为:
日。
3.监理人义务
3.1一般义务
3.1.1监理工程项目及标段号为:
(例如:
xx项目x标
段);监理服务范围为:
;监理工作内容
为:
;服务期
限:
。
3.1.5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的重大问题:
;
3.1.10具体考核办法:
(例如:
按照《关于铁路建
设项目施工及监理考核的指导意见》(铁建设[2008]247号)办理)。
3.1.11具体信用评价办法:
。
增加:
3.1.12监理人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例如:
应遵循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铁建设[2007]176号))。
3.2监理机构和人员
3.2.2协助委托人工作的监理人员数量(给出具体数值,但不得超过应进场监理人员总数的20%),人员素质要求为:
。
3.3保障监理人员合法权益
3.3.4
监理人应办理的保险:
。
3.4履约担保
4.3.2监理人严重违约时,按此进行处理:
4.4保险
监理人投保职业责任险的约定:
—
5.支付
5.1款补充
监理人酬金支付表
支付次数
支付时间
金额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铁路 监理 合同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