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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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经办能力建设,适应业务工作发展的需要,优化经办资源,加大资金投入,推动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建设,建立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流程科学、服务到位的经办管理服务体系。
二、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要继续把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改革发展的头等大事,切实抓紧抓好。
各级政府要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切实加强对确保发放工作的组织调度和监督管理,对确保发放不力发生新的拖欠而引发群体性上访等社会影响较大事件的,要追究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领导责任。
省劳动保障部门要重点监控易发生拖欠县基本养老金的发放情况。
严格执行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和标准。
凡属国家及省规定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金,各地必须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目前仍由企业负担的属于国家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出台的福利性补贴项目要根据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受能力,逐步纳入统筹基金支付,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制定,报省政府批准。
企业及各地自行制定的福利性补贴项目和标准,不得转为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
三、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使更多城镇劳动者享受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改制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本单位职工或雇工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参保为重点,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各地要对辖区内非公有制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进行全面摸底调查,按照“十一五”期间全省参保人数年增长率保持在6%以上的要求,制定扩面规划和年度计划,逐级分解下达任务,建立扩面工作目标责任制,确保扩面任务完成。
要正确处理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和发展当地经济的关系,任何地方都不得把免除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作为吸引外来投资的优惠条件。
有关部门要互相配合,协调联动,切实发挥部门优势,推动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工商、税务等部门要建立信息互通平台和联合执法机制。
要定期相互通报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和年检情况,新增纳税企业和纳税人情况,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和缴费情况;
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对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参保缴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依法参保缴费的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相应的处罚。
国有资产监管、中小企业管理、工会、工商联、企业家协会等部门和组织都有责任督促、指导企业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按时足额缴费。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拒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不履行缴费义务的企业和法人,不允许授予各种荣誉称号和参加各项评优评先活动。
企业经营者和个体工商户雇主要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在签订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时,把为本企业职工和雇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作为必备内容,认真履行法定义务,保障职工的养老保险权益。
各单位要定期向职工公示并向职代会报告单位及职工参保缴费情况,主动接受职工的监督。
四、规范参保单位和人员的参保缴费政策
职工个人按照本人上月实发工资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
企业按照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对于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和不能核定工资总额的企业,可按职工缴费基数之和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
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个人缴纳8%,其余部分由雇主缴纳。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达到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待遇。
对于低收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照“低进低出”的原则,由本人提出申请,最低可暂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费,以后逐步过渡到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
但按低基数缴费人员退休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也相应降低。
进一步落实国家和省有关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和贫困残疾人个体户参保缴费。
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和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各级政府要按照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缓解其参保缴费的困难。
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企业要继续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对已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实现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应按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参保缴费;
对其他进城务工农民工的养老保险问题,由省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国家政策另行制定具体办法。
五、调整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
从*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年12月31日以前原计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再变动。
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同期国有商业银行公布的存款利率和做实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运营收益率记息。
具体利率由省劳动保障部门每年公布一次。
根据国家要求,逐步做实个人账户,以保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应对人口老龄化。
做实个人账户的基金,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管理和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六、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建立个人账户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以上的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本人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建立个人账户前参加工作、本实施意见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以上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
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实施意见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和省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企业离休人员的养老保险政策仍按我省原来的规定执行。
参保人员达到规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时,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如本人自愿,也可向后延长缴费年限至满15年时再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年龄和条件的规定,各地、各部门和企业及职工不得随意降低退休年龄和条件。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提前退休,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规定,报省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对违反规定自行办理职工提前退休的部门和企业,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已办理的提前退休职工清退回企业。
严格控制企业“内退”行为。
企业“内退”必须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就“内退”待遇、缴费基数等与职工协商一致,严禁出现侵犯职工权益问题。
职工从事符合国家规定的提前退休工种工作,累计达到规定年限,本人申请,可在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至正常退休年龄期间任一周岁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对于曾在原公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参保缴费满10年以上、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2年以上的女参保人员,可以选择50至55周岁之间任一周岁年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其他从事个体经营和灵活就业的女参保人员,年满55周岁时方可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按照全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年增长率的一定比例,结合本省实际,适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水平,确保退休人员享受社会发展成果。
七、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与监管
全面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河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严格执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制度,加强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管理,提高征缴率。
尚未参保登记的企业,要按当地规定时限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新建企业应从领取营业执照起30日内进行社会保险登记。
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的企业必须按时申报、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对拒缴、瞒报少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依法严肃处理;
加大追缴清欠力度,确保基本养老保险费应收尽收。
建立和完善异地协查工作制度。
积极推动稽核缴费诚信制度建设,营造依法缴费光荣的社会环境和氛围。
各级政府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养老保险的资金投入。
要严格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地方政府负担的责任制,省政府规定的由当地政府负担的基金收支缺口等资金应确保按时到位。
坚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基金安全。
各地不得出台动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决定基金的其他用途。
实施破产的企业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本省规定,将破产前拖欠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资产变现收入中按第一序列予以清偿。
对于确实无法清偿的个人账户以外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要按规定程序经破产企业所在地设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认定书,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复核,报省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批准后核销。
未经批准自行核销的,核销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当地政府负责补偿。
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和个人,核定缴费基数后因各种原因形成欠费的,应按规定从欠费之日起补缴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滞纳金。
补缴后欠费期的个人缴费基数按已核定的缴费基数记录。
对于曾参保的企业职工,因各种原因中断参保的,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断保期间按中断缴费处理。
职工个人在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缴费对账通知后,发现记账或缴费基数有误的,应在6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对,对记账有误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更正,属于少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责令及时补缴,补缴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更改个人缴费基数,按规定记录个人账户。
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审计、税务、银行等部门,进一步完善基金征缴、管理和支付等环节的监督制度。
认真开展基金现场监督检查,并依托“金保工程”建立基金非现场监督体系,逐步形成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
各级政府要健全和完善由政府相关部门、有关专家和企业职工代表参加的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充分发挥决策、协调和议事职责,形成政府、社会和舆论相结合的基金监督体系。
加强各级社会保障基金监督机构建设,配备专职人员,完善基金监督举报制度,建立协同监督机制,探索基金监督和反欺诈的各种手段和措施,严禁新的挤占、挪用基金现象发生,确保基金管理和运营安全。
对违规存放、挪用和诈骗基金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八、完善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
进一步推进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
在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一缴费基数和比例、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础上,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一级核算,计划数据直接核算到县;
进一步增强互济功能,做实省、市两级调剂金。
各地要按照《河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规定,及时足额向省、市上解基本养老保险调剂金。
中央转移支付的调剂资金、缺口补助资金和各市上解的调剂金由省统一调剂使用;
落实省、市、县三级政府养老保险责任分担机制。
各市、县在完成省定目标任务后基金收支仍有缺口的,由省、市调剂解决,对于没完成省定目标任务而形成的基金缺口,由市、县政府负责筹集解决。
有条件的设区市要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一管理。
从*年起,三年内实现设区市养老保险基金的统收统支、市级集中管理。
争取“十一五”期间实现全省范围内养老保险基金的统一调度和使用、基本养老保险业务规程规范、基金监督管理机构健全的规范的省级统筹制度。
九、加快发展企业年金
凡属盈利企业原则上都应依法逐步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
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在转企的同时要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
各级劳动保障、国有资产监管等部门和企业家协会等组织,要积极创造条件推动发展企业年金。
企业工会组织要把建立企业年金列入集体协商的主要内容,督促企业经营者发展企业年金,增强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
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按照双方约定的比例共同缴纳,其中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部分从成本中列支。
企业年金实行完全积累,采取市场化的方式进行管理和运营。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做好企业年金基金的监管工作,实现规范运作,维护企业职工利益。
十、继续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按照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继续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作为街道、乡镇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之一。
要建立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中心,加强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建设,开展社区建设达标活动,努力提高社区管理服务水平。
采取政府、集体和个人等多渠道投资、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加快公共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鼓励和支持各种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进一步拓展社会化管理服务内容,为退休人员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不断提高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
十
一、加强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不断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
充分认识加强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
要进一步提高队伍素质,优化资源配置,规范经办管理,改进工作作风,实现社会保险经办能力的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
要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不断提高工作效率。
建立与省级统筹相适应的社会保险经办管理体制。
按照精简、统
一、效能的原则,科学设置机构岗位,将分散设置的企业、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整合。
省、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整合后名称统一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省级经办机构整合办法由省编委办会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按规定程序确定。
对于实行基金由设区市一级统收统支的,应同步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保险经办管理体制。
按照“金保工程”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大社会保险信息化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统一的省、市两级数据库和覆盖省—市—县—街道—社区五级的信息网络平台。
二、加强组织领导,推动完善养老保险制度
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
要切实把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努力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作为重要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明确的工作目标和任务,列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层层分解,抓好落实。
要建立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的经费保障机制,将确保发放、扩面征缴、社会化管理服务、信息化建设、经办业务等有关经费,纳入正常的财政预算支出范围,保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领导和统筹协调。
省政府成立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国资委、省中小企业局、省政府新闻办和省总工会、省工商联、省企业家协会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工作协调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和指导全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工作。
各市、县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各项工作。
建立健全企业养老保险工作激励机制。
每年年初,省政府向各设区市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下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目标任务,年终对各市及省直扩面人数、申报核定增长额和征缴收入增长额等工作成效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对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给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定奖励。
目标考核奖励的具体办法由各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制定,报同级政府批准。
社会各界各方面都要高度重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共同推动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要注意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在协助政府制定政策、反映群众意愿、团结各方积极参与以及宣传动员、民主监督、社会监督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形成推动做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的合力。
各新闻单位要继续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方针政策,宣传党和政府对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关心和爱护,宣传养老保险的权利与义务,增强广大职工维权意识。
加强对企业参保缴费情况的舆论监督,对养老保险工作先进单位和企业法人要给予大力表彰,对拒不依法参保缴费的企业和法人要予以曝光,在全社会营造重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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