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培训项目实施细则2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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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九年八月五日
滨州市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
培训项目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37号)、关于转发《山东省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五年规划的通知》(滨劳社〔2009〕11号)和《山东省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培训项目管理办法》(鲁劳社[2009]37号)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滨州市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培训项目(以下简称“培训项目”)。
第三条培训项目坚持政府主办、培训机构承办、劳动者受益的原则;
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提高全体劳动者就业能力、实现充分就业为目的。
第四条培训项目按照国家和省、市促进就业政策中有关职业培训政策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培训项目以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四级、三级或国家批准的专项职业能力项目为培养标准,重点提高学员实际操作技能,同时加强对劳动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素养的培训。
第六条培训项目由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负责管理,建立培训、考核、考评相互独立的项目实施机制。
第二章培训职业(工种)管理
第七条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根据预算安排情况,结合当年实际需求和上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确定年度培训计划,每年12月底前下达下一年度培训计划。
第八条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山东省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五年规划》和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下达的年度培训计划以及当地行业或企业的实际需要确定培训职业(工种)。
培训职业(工种)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列入《国家职业分类大典》的;
(二)有国家职业标准或经省劳动保障厅认定的行业、企业标准,并明确设定了职业资格等级的;
(三)符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确定的《适合农村劳动力就业的部分技能岗位目录》或省里开发、经国家批准的专项职业能力培训项目规定的;
(四)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职业(工种)有关办法新出台的职业(工种)。
第九条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根据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下达的年度培训计划和确定的培训专业(工种),按照《关于印发山东省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培训项目定点培训机构招投标办法的通知》(鲁劳社办[2009〕24号)有关规定组织招投标。
第一十条招投标工作完成后,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按照鲁劳社办〔2009〕24号要求,将中标情况向社会公布,并编制《定点培训机构中标单位及培训任务一览表》,报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备案。
第十一条市招标确定的定点培训机构、培训专业(工种)、培训人数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培训机构管理
第十二条经招投标认定的“山东省加强就业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培训项目定点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培训机构)的有关培训项目日常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县(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财政部门配合。
第十三条市及县(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定点培训机构的开班审核、教学监管、组织结业考试或职业技能鉴定、培训补贴的审核。
第十四条定点培训机构要与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签订培训承诺书,积极建立以订单式、定向式培训为主要培训模式的面向企业用工需求的培训制度。
第十五条定点培训机构在培训前,要制定包括培训时间、培训人数、培训大纲、培训课时、培训教材、培训后就业情况等内容的详细培训计划.
第十六条定点培训机构的培训计划要报所在市、县(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所在市、县(区)就业服务机构出具审核意见后方可实施。
县(区)培训计划报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定点培训机构应依据培训大纲和培训内容制定详细的课程安排计划,严格组织教学与实操训练。
第十八条培训结束后,定点培训机构要组织培训人员参加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组织的结业考试或职业技能鉴定,并将考核结果记录在案。
第四章报名管理
第十九条符合条件的人员到户口所在地市、县(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报名参加培训。
报名时,需提交《就业失业登记证》和身份证。
第二十条符合条件的人员可根据《定点培训机构中标单位及培训任务一览表》,结合本人意愿,自主选择定点培训机构参加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
第二十一条企业组织本企业内农民工参加技能提升培训或专项职业能力培训的,可向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企业用工登记名册和培训人员名册;
(三)培训人员劳动合同及身份证复印件;
(四)培训申请及职业工种。
第五章培训内容与要求
第二十二条培训采取理论学习、技能操作和生产实践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形式可灵活多样,采取集中学习与业余学习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培训。
第二十三条职业技能培训包括理论知识与实际操作培训,其中,实际操作培训时间不少于总培训时间的2/3。
第二十四条初级职业技能培训时间200至400课时;
中级职业技能培训时间300至600课时;
高级职业培训时间100至300课时;
专项职业能力培训不低于80课时。
第二十五条定点培训机构在培训前应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当前有关职业发展状况及本机构的实际培训条件,制定职业(工种)的培训大纲。
培训大纲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本职业(工种)的培训要求;
(二)本职业(工种)理论知识培训计划,课时分配方案,选用教材情况;
(三)本职业(工种)操作技能培训计划,课时分配方案,选用教材情况。
第二十六条创业培训主要包括创业意识培训、创业知识培训和创业服务。
创业意识培训不少于20课时,创业能力培训不少于130课时,创业服务时间不少于200课时。
(一)创业培训基本要求;
(二)创业意识培训、能力培训计划,课时分配方案,选用教材情况;
(三)创业服务计划,主要包括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人员配备等。
第六章考核与发证
第二十七条培训项目的结业考试由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结业考试由知识考核与技能操作考核两部分组成。
第二十九条考试合格的学员,颁发“山东省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培训项目合格证书”。
第三十条培训学员如果选择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可不参加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组织的结业考试,通过职业技能鉴定的,视为考试合格。
第三十一条考试不合格或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未通过的学员,可随下一次培训批次补考一次。
第三十二条“山东省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培训项目合格证书”由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设计(见附件1),并制作样本发放各市。
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印制、发放。
第三十三条合格证书由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统一编号.合格证书编号按省、市、年度顺序编号,如滨州市合格证书编号为:
“SDBZ2009XXXXX”,“SDBZ2010XXXXX”,……"
SDBZ2013XXXXX"
。
第七章信息管理
第三十四条对培训学员实行实名制管理,建立统一培训学员信息(见附件2)。
信息内容主要包括
(1)姓名
(2)性别(3)年龄(4)身份证号码(5)《就业失业登记证》(6)联系电话(7)家庭地址(8)培训机构名称(9)培训工种(10)培训等级(11)培训班次(12)培训时间(13)培训费用(14)培训考核情况(或职业技能鉴定情况)(15)培训后就业情况(实现就业的应提供劳动合同编号或其他就业证明材料)(16)实际拨付职业培训补贴标准。
第三十五条每个培训班次开班前,定点培训机构要将培训信息
(1)一(13)报送至所在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并录入”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劳动99三版),采取适当形式进行开班公示。
第三十六条培训结束后,定点培训机构要将培训信息(14)一(15)报送至所在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并录入“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劳动99三版),由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采取适当形式进行公示。
第三十七条培训情况公示结束后,根据《山东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按照相应培训职业(工种)的补贴标准,拨付职业培训补贴。
定点培训机构将培训信息(16)报送至所在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并录入“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劳动99三版)。
第三十八条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将本市培训信息以培训班次为单位汇总,并建立培训信息台帐,存档备查。
第八章项目考评与监督
第三十九条省、市两级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是培训项目的绩效考评机构,对培训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过程绩效考评。
第四十条市考评机构对本市范围内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过程考评,考评中应抽取不少于30%的培训人员进行直接考评.省级考评机构主要采取抽查方式进行复评,并出具年度绩效考评报告。
第四十一条省财政根据培训项目绩效考评等因素,按年度审核并拨付培训项目省财政补助资金。
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培训项目的监督检查。
定点培训机构违反有关规定的,要视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通报批评;
(2)限期整改;
(3)取消定点培训机构资格。
第四十三条凡是发现弄虚作假行为、骗取培训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将视其情节轻重,按照《财政违法处罚处分条例》进行严肃处理,追回有关财政资金;
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细则由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山东省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培训项目合格证书式样
2、山东省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培训项目培训人员信息表
主题词:
劳动就业项目办法通知
滨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09年8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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