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城市四线规划管制工作指引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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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城市“四线”规划管制技术文件的编制与审批
1、编制依据
城市“四线”规划管制技术文件的编制应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各层次规划成果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建设部《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以及当地《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为依据。
城市“四线”规划管制技术文件的编制主要是将上述现有规划成果中涉及“四线”的相关内容进行整理、归并,并根据有关要求作一定的补充完善,形成一个系统科学规范的规划成果。
2、内容要求
(1)城市“四线”规划管制技术文件的内容深度要求应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基础,例如:
红线做到次干道深度;
绿线可做到居住区级以上深度(可按建设部新的分类方式作到中类);
紫线可按建设部《城市紫线管理办法》要求做到历史文化街区及历史建筑的规划控制地区;
蓝线可结合水务等部门划定的相关保护界线考虑。
对具体城市而言,各地可根据实际对“四线”作出取舍,也可以另行增加,如编制“黄线”对重大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等用地作出规划管制等。
(2)城市“四线”规划管制技术文件应做到定性、定量、定位。
定性指应确定该线所标示的线或块的性质或功能;
定量指应确定该线所涵盖的大小或圈定的面积;
定位指该线要做到线界落地(“四线”大部分内容定位应是实线,少量规划意向性项目也应通过比较论证预留定位,用虚线表示,并加以说明)。
定位分为绝对定位和相对定位,其中绝对定位应具体落实线界的界桩、坐标(可参照各地地形基础图的比例),而相对定位则主要以后退范围(幅度)来表示。
“四线”一般要求做到绝对定位。
(3)城市“四线”规划管制技术文件对“四线”中各线应进行大、中类划分,各地可参照建设部颁布的《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未有其他明确规定的可以根据规划基本要求作出。
3、技术文件成果要求
技术文件成果包括文本(或附说明书)、图纸两个部分,一些不宜由文字、图纸表达的内容可用表格形式配合表示。
城市“四线”规划技术文件成果应分两种类别,即面向公众作网上公示的简易版本和作为规划监管内部用的详细版本。
其中面向公众的简易版本的图纸不带坐标,并略去需要保密的相关内容,方便公众上网查询;
供规划监管内部用的详细版本应尽可能详细,符合前述“三定”要求和日常规划管理工作需要。
4、审批备案
城市“四线”规划管制技术文件是整个“四线”规划管制制度的重要内容。
技术文件初稿完成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技术审查,并征求相关部门及社会公众意见,经修改后提交城市规划委员会或专家咨询委员会或其他经授权的委员会审议,完善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上报城市总体规划审批机关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四线”规划技术文件经审批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尤其要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做好上网公示工作,便于公众上网查询。
四、城市“四线”规划管制办法的制定
城市“四线”规划管制办法,是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四线”规划管制的规范性文件,也是城市“四线”规划管制技术文件的行政化。
其管制办法的制定应以技术文件为基础,具体名称可拟定为“×
×
市×
县规划管理办法”。
办法应对管制的目的、意义,管制的方式、内容,监管的职责、调整审批程序以及违反管制的处理措施等作出具体规定。
各地在制定管制办法时应以建设部《城市绿地管理办法》、《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等为依据,并按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相关程序颁布实施。
五、城市“四线”规划管制制度的实施
1、编制完善相关规划成果。
城市“四线”规划管制与城市各类规划成果密切相关。
其技术成果内容是以各层次规划相关内容为基础的。
因此,要按加强规划监管和保护脆弱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思路,依法编制和完善现有各类规划,尤其是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涉及到的“四线”控制内容。
今后在新编规划时,则要注重与“四线”相关的内容。
此外,凡相关规划中有关“四线”内容依法作出调整的,也应及时对“四线”规划内容作出相应调整。
2、协调好与相关部门关系。
建立城市“四线”规划管制制度是实施城市规划管理方式改革的重要内容,各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切实承担对城市用地应有的综合控制及监管职责,由于这项工作与园林、水务、文保、交通等部门关系密切,因此,城市规划部门应加强与上述部门的联系,各司其职,协调配合,保障城市“四线”规划管制的顺利实施。
3、强化城市规划相关制度建设。
各地应逐步建立城市“四线”规划管制工作的基本程序,并将这项工作与制定《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实施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推进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设立城市规划委员会及专家咨询委员会等工作结合起来,与推进城市规划管理方式改革,提高城市规划民主化、科学化水平结合起来,并注重公众参与和政务公开,做到相互联系、良性互动。
4、做好勘界定桩和执法监督。
城市“四线”规划管制成果完成后,各地应采取勘界定桩等办法作好“四线”的空间定位,将“四线”规划管制落到实处。
同时要强化监督管理,城市“四线”规划管制范围内所有建设管理活动均必须严格遵守当地政府城市“四线”规划管制制度的有关规定。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城市“四线”规划管制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城市“四线”规划管制的建设行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关于严重影响城市规划行为的处理办法作出相应的查处。
同时应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鼓励公众对违反城市“四线”规划管制制度的行为进行举报。
5、积极推进城市“四线”规划管制制度技术信息化工作。
应将城市“四线”规划管制制度建立与当地城市规划地理信息系统、办公自动化及互联网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并努力使城市“四线”规划管制制度落实到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每一个环节,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附件2
湖北省关于《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的编制导引
一、制定《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目的和意义
制定《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是各级城市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的具体体现,是保障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所必需。
《技术规定》主要对城市规划编制管理,城市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城市绿地、水体、山体保护规划管理,风景名胜及历史街区与历史建筑保护规划管理以及城市防灾规划管理等方面做出较为全面、具体、规范的技术管理规定。
它既是地方性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政策规章,又是城市建设中必须遵循的技术通则。
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主要类型
1、综合型。
全面涵盖城市规划管理的各项内容。
如×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主要包括九部分内容,分别为:
总则、建设用地、地块控制、建筑间距、建筑物退让、绿地控制、特殊用地、市政及管线、附则及附录等。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总则、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范围、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建筑间距与建筑退让红线控制、建筑物的高度控制、城市建筑景观控制、市政工程设施控制、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特别地区的补充规定及附则等。
2、专项型。
就城市规划管理某一方面的内容作出专门规定。
如《×
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市城市市政公用和其他工程设施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
市关于加强中心城区湖边、山边、江边建筑规划管理的若干规定》、《×
市主次干道沿街建筑及街景设计的若干规定》等。
三、《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编制审批程序
1、制订工作计划;
2、组织专班起草;
3、专家研讨;
4、征求部门意见;
5、当地法制部门参与审核;
6、征求公众意见;
7、征求当地人大、政协代表(委员)意见;
8、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查并通过;
9、以政府令或以人大法规的形式颁布。
附:
综合型《技术规定》参考格式:
综合型《技术规定》参考格式
第一章 总 则
(一)阐明《技术规定》的编制依据、目的、意义;
(二)阐明制定《技术规定》的依据、遵循原则、指导方针;
(三)《技术规定》的适用范围。
第二章 主体内容
(一)城市规划编制的管理
1、城市规划编制的阶段和层次
根据各城市的规模,确定城市规划编制层次。
一般分为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设计等。
在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完成后,应根据需要编制近期建设规划。
2、对报建方案依照不同的建设规模提出设计深度要求。
对必须提交的设计文件的名称、图纸比例以及其他成果提出详细的规定。
3、组织编制单位和规划编制单位的设计资质要求。
4、各类规划编制成果的审批程序与调整。
(二)城市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
1、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基本要求。
⑴建设项目选址管理程序(申请、审核程序及附件要求);
⑵建设项目基本情况(位置、范围、性质、规模、能源、电力电讯、市政、交通、运输、三废、环境与风景名胜保护、项目与城市布局关系、土地等资源的调配等);
⑶踏勘与论证;
⑷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核定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及选址其它要求)。
(三)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1、城市用地分类:
按照国家规范,结合当地实际,合理划分城市各项用地的类别。
2、城市建设用地管理分区:
可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中关于新区、旧城的布局要求,划定不同的建设管理分区。
分区类型根据不同城市的规模,建议划定2个以上。
3、地块控制原则:
根据地块规模,确定不同的规划设计报建深度要求以及相应的审批控制原则。
4、地块控制技术指标。
5、用地管理的审批程序:
宜分为一般项目以及重点或特殊项目两种类型。
(四)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1、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1)建筑容量控制:
应针对城市中不同的密度分区,提出建筑密度、容积率等控制指标一览表。
(2)建筑间距控制:
根据不同的分区,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要求确定的建筑高度以及日照间距要求,可分别提出多层与多层、多层与高层、高层与高层居住建筑之间建筑纵墙面与纵墙面、纵墙与山墙、山墙与山墙等之间布局的最小间距,非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等。
(3)建筑物退让距离控制:
新建建筑物必须后退道路红线、用地边界的最小距离等。
(4)建筑高度控制。
(5)建筑色彩控制。
(6)建筑风格控制。
2、城市道路和交通公用设施工程规划管理
(1)城市道路、桥梁的分级以及对应的控制指标。
(2)城市交通公用设施的站位、停车场(库)、港口、码头、加油站、人行天桥等规划控制要求。
3、市政设施及管线建设规划管理
(1)市政设施的分类及总体要求。
(2)各类市政设施的规划控制要求。
4、广告牌、标志牌等构筑物的建设规划管理
一般包括城市道路与铁路的交叉方式、交叉净空、建筑物与铁路的安全距离、架空管线与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地下敷设工程管线之间及其与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车位控制指标等。
(五)城市绿地以及水体、山体保护规划管理
1、各类绿地分级控制原则和控制指标要求。
2、山体、水体保护规划控制原则和控制指标要求。
(六)风景名胜区与历史文化名城、历史街区及历史建筑的保护规划管理
1、风景名胜区的分级保护范围、规划控制原则及审批要求。
2、城市历史文化风貌的保护及控制:
(1)分级保护范围及规划控制原则。
(2)保护控制指标及建设审批要求。
(七)城市防灾规划管理
1、城市抗震设防要求
(1)抗震设防的总体要求。
(2)涉及抗震设防的范围。
(3)抗震设防工程的审批要求。
2、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要求
(1)人民防空工程包括设防依据、原则、适用范围以及审批程序。
(2)地下隧道、涵洞等工程的规划控制要求、原则及审批程序。
3、城市防洪
(1)防洪标准及设防原则。
(2)堤坝保护范围及规划建设要求。
(3)建设审批程序。
4、城市消防
(1)消防设防原则和标准。
(2)消防设置建设与保护。
(3)消防建设规划审批程序。
5、城市生命线工程
(1)生命线工程保护范围及设防原则。
(2)建设审批程序。
第三章 附 则
(一)名词解释
对规定中出现的各类术语予以解释。
(二)各类主要说明的技术标准和计算规则
(三)各类附录图表
主要将技术规定中一些难以以文字形式表述的各项表格、公式等作为附件归并列出。
(四)《技术规定》的解释权和颁布实施时间。
附件3
湖北省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编制细则
(试 行)
1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和《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规[2002]204号)的要求,为规范我省各类城市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依据建设部《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制定本细则。
1.1 编制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的指导思想是:
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四个坚持”,即坚持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为最广大群众服务,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实事求是、讲求实效、量力而行。
有效调控和制止各类与“四个坚持”不相适应的建设开发行为,保证城市各类资源的合理利用,引导我省城镇化的健康发展。
1.2 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是指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详细规划中涉及区域协调发展、资源利用、环境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管理、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内容。
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是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详细规划的必备内容。
1.3 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应当符合国家、部、省各类相关规范,结合地方性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研究制定。
1.4 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已经批准的,要补充完善强制性内容。
新编制的规划,特别是详细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必须明确强制性内容。
应当在图纸上有准确标明,在文本上有明确、规范的表述。
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是对城市规划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的基本依据。
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要向社会公布。
2 城镇体系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2.1 需要严格保护的区域和控制开发的区域及控制指标。
2.1.1 自然保护区:
明确自然保护区分布位置、保护区级别及主要保护对象,划定自然保护区范围界线。
自然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相应明确限制和禁止开发的建设内容、规划控制标准以及管理措施。
核心区内严格禁止与资源保护无关的各种工程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
缓冲区内可以从事经批准的、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
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
实验区内可以从事经批准的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
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与景观的生产设施。
2.1.2 风景名胜区:
明确风景名胜区分布位置、性质、主要功能和风景名胜区级别,划定风景名胜区范围界线。
划定核心保护区(包括生态保护区、自然景观保护区和史迹保护区)保护范围,明确保护重点和保护措施。
按照“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明确风景名胜区内限制和禁止开发的建设内容和管理要求。
在核心保护区内严格禁止与资源保护无关的各种工程建设。
在景区、古典园林及其外围控制区内,不得建设工矿企业、仓库、医院等与风景和游览无关及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项目和设施。
在景区范围和规划划定的自然环境保留地带内,不得新建宾馆、招待所、度假村、疗养院机构、管理机构、生活区及其它大型工程设施。
任何新的建设项目的性质、布局、建筑造型、体量、高度及色彩等,应与其所处的环境相协调。
2.1.3 其它生态敏感区:
明确大型湖泊、湿地、水源保护区、分滞洪地区、退耕还林(还草、还湖)地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等各类保护和控制地域的位置和范围。
明确有关地区保护和治理目标、控制指标、限制与禁止开发建设内容。
区域开发中,尽量避开生态敏感区,减少对野生动植物的破坏,做好水土保持工作,提高绿化覆盖率,保证一定的水面率,加强湿地保护,不得减少生态敏感区的面积。
对水资源应采取保护性措施,控制滨水区的建设,严格执行水污染防治和水源水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不得破坏生态敏感区的防洪、排涝能力和自净能力,不得破坏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
生态敏感区内的任何建设,要从严控制,维护自然风貌环境,保持生态平衡。
2.2 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布局:
明确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的位置及走向、相应的控制标准。
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与各有关城市的联系必须明确协调要求,控制住相关用地。
2.2.1 明确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区域轨道交通(城际铁路、区域客运轨道交通)走向;
明确港口、机场、物流中心的位置。
2.2.2 明确大型水利枢纽工程、区域防洪、滞洪骨干工程位置,区域供水、调水工程走向;
明确区域性电厂、500KV(或300KV)变电站、天然气门站的位置,500KV(或300KV)高压输电网和天然气主干管走向;
明确区域性信息枢纽的位置,通信干线走向。
2.2.3 明确相邻城市关联水域的水环境功能控制要求及有关指标;
明确城市取水口、城市污水排放口控制水域范围,区域性共建型水厂、污水处理厂、大型垃圾处理场位置;
明确区域性各类基础设施的防护要求。
3 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3.1 明确界定必须严格保护和控制开发的区域。
包括:
风景名胜区、大型湖泊、湿地、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
3.2 城市建设用地:
3.2.1 明确规划期内城市建设用地的发展规模、发展方向,界定规划期内城市建设用地的范围;
3.2.2 根据建设用地评价确定土地使用限制性规定,划定土地使用限制性分区界线;
3.2.3 明确城市各类公园和绿地的位置、范围及相关指标和规划要求。
3.3 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3.3.1 明确城市主次干道走向、城市轨道交通的线路走向;
明确铁路及站场、港口、机场、公共交通枢纽、大型停车场的位置。
3.3.2 明确城市取水口及其保护区范围,电厂、110KV以上变电站、天然气门站、大型燃气储气站以及垃圾和污水处理等设施的位置;
明确给水和排水主干管、天然气主干管走向、位置,地下管线共同沟走向及影响范围,高压电力线走廊、微波通道和收发信区保护范围。
3.3.3 明确文化、信息、教育、卫生、体育等各类公共服务的重点设施的规模、位置及有关技术指标和规划要求。
3.4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3.4.1 确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总体目标和保护重点。
从整体上考虑古城的保护,具体体现在历史河湖水系、传统轴线、古城城廓、建筑高度、城市景观线、古树名木等方面的保护要求和具体控制指标、规定。
3.4.2 明确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建筑群、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具体位置、界线。
划定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明确保护措施、控制指标和规定。
3.5 城市防灾工程:
3.5.1 明确城市防洪标准、防洪堤走向。
3.5.2 明确城市抗震与消防疏散骨干通道。
3.5.3 城市主要人防设施、消防设施位置。
3.5.4 明确地质灾害防护规定。
3.6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3.6.1 明确城市近期建设重点和发展用地规模。
3.6.2 明确近期建设用地的具体位置和范围。
3.6.3 明确控制和引导城市发展的规定。
3.6.4 划定土地使用限制性分区界线及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控制范围,明确相应的规划措施。
4 城市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4.1 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划分可直接用于开发建设的地块,规定各地块的用地性质、建筑密度、建筑控制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停车泊位及其他需要配置的公共设施等指标;
落实城市“四线”规划管制的内容,针对特定地段提出维护主要公共空间环境质量、视觉景观控制以及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规划要求。
4.2 修建性详细规划具体确定规划建筑、绿地、道路、广场、停车场、河湖水面的位置和范围;
明确道路交叉点坐标、标高,各类市政公用设施管线的位置、管径、主要控制点标高,以及有关设施和构筑物位置。
5 规划设计机构在编制各层次城市规划时必须依据建设部《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规范强制性内容,并对规划成果负全面技术责任。
6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审查建设项目,不得违背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
7 调整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必须组织论证,就调整的必要性向规划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的,应当进行公示,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规划必须按照规定程序重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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