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联合销售代理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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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联合销售代理合同
联合销售代理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联合销售代理合同
委托人:
(甲方)
地址:
受托人:
(乙方)
地址:
甲方现委任乙方为项目销售代理,双方在平等、自愿、意思表示真实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合同内容
1.1本合同的内容为甲方与乙方经协商一致达成的项目销售代理等相关事宜。
1.2乙方销售代理物业描述:
位于,项目总占地面积: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联合销售代理的物业为其中的单位,该物业占地面积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房产套,停车位平方米。
该物业销售单位房号、具体分布图详见附件。
甲方预留单位为的单位,具体分布图详见附件。
第二条代理期限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公开发售后个月止(公开发售日期以电视或报刊界定之公开发售日为准),合同期满,如甲方没有书面通知乙方终止合同,则本合同继续有效至该物业所有单位销售完毕。
第三条合作方式
3.1甲、乙双方可同时进驻售楼现场进行销售工作,并根据现场实际销售需要,双方安排销售代表,且原则上甲方派驻现场人员不得多于乙方销售人员。
3.2甲、乙双方须各委派一名现场销售负责人处理沟通工作:
甲方委派一名负责销售管理工作的主管,乙方应委派一名项目经理。
3.3甲、乙双方销售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双方共同商定的地盘管理条例,各方项目经理负责各方销售人员的管理。
3.4甲方有权对未出售单位通知乙方进行销控,但一般情况下不宜多于套。
在甲方未有特别通知情况下,甲乙双方之项目经理共同负责总体销控工作,其销控工作必须真实、公平及透明。
3.5乙方负责双方销售人员的集体培训工作,以保持对外资料的统一。
3.6统一双方销售人员的制服及名片。
3.7甲、乙双方业务员销售该项目的价格、折扣及其它销售条件须保持一致。
3.8售楼现场由甲、乙双方业务员按顺序轮流接待客户(其中甲方内部推介的客户除外)。
3.9售楼现场须建立客户登记制度、客户跟踪制度,若发生争客现象,须由双方项目经理协调解决。
3.10每周双方人员必须共同参加销售情况总结会议。
3.11乙方须根据以上原则拟定“联合销售管理条例”(见附件),经甲方审核同意后统一实施。
3.12现场登记之客户权属甲方,不得随意转介任何其它物业。
第四条服务费用
4.1甲方须按如下方式、期限支付乙方所有售出单位之销售代理费:
4.1.1代理期内,乙方每月售出单位总套数小于套时,甲方须按乙方所有售出单位成交价的%支付乙方销售代理费。
4.1.2代理期内,乙方每月售出单位总套数大于等于套而小于套时,甲方须按乙方所有售出单位成交价的%支付乙方销售代理费。
4.1.3代理期内,乙方每月售出单位总套数大于等于套时,甲方须按乙方所有售出单位成交价的%支付乙方销售代理费。
4.1.4上述代理费不进行补差结算。
4.2销售代理费每月结算一次,以签署正式买卖合约为结算依据。
4.3无论任何理由甲方退还购房者定金,均不作任何结算,甲方需出具相关退定单位之书面通知予乙方确认。
4.4如买方不依期签署正式买卖合约或缴付定金后有悔约事情出现时,乙方仍可收取按每个售出单位所交定金%作为乙方行政费用(但不得高于原应收销售代理费的50%)。
如果甲方因各种原因足额退还客户定金的,则乙方不收取上述行政费用。
4.5甲方应于每月5日前把已交首期及已签买卖合约的客户明细交予乙方,乙方核对无误,双方签字;且甲方须于每月10日前结算本条涉及的款项(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同时乙方应向甲方出具合法有效的销售代理费票据。
4.6业绩考核以签署正式买卖合约为依据。
4.7若客户在签署正式买卖合同且交付首期款后,因各种原因中途停止供楼从而造成违约,致使该售出单位由甲方回购并发至售楼处第二次销售的,甲方按下述情况支付代理费:
如为甲方全额回购的,乙方成功售出,甲方无需再对该套房向乙方支付壹次代理费;如甲方为非全额回购的,乙方成功售出,甲方则需对该套房、该月销售目标相应之代理费率的一半向乙方再次支付代理费。
4.8如客户在交定金前被确定为甲方之关系户的,甲方无须支付乙方销售代理费;如客户在交定金后被确定为甲方之关系户的,甲方须支付乙方相应的销售代理费。
第五条物业销售的相关报批
5.1本合同项下的该物业合法销售的法律规定的审批、许可由甲方完成,预售许可证等相关证明文件应在公开发售日前三日向乙方提供,所涉费用由甲方承担。
5.2本合同项下的银行按揭手续由甲方负责办理,并确保相关手续完备、合法,所涉费用由甲方承担。
5.3本合同项下客户使用信用卡及消费卡的刷卡手续由甲方办理,客户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手续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售楼现场的建设和装修
6.1甲乙双方约定,售楼现场由甲方负责建设并承担相关费用,原则上该售楼现场即为该物业将来的会所,甲方应于公开发售日前日完成售楼现场的施工、电缆的深埋,完成水电在售楼现场的接驳口。
6.2售楼现场由甲方负责装修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七条物业的营销推广与宣传
7.1该物业的整体营销推广策划方案由甲方负责。
7.1.1甲方整体营销推广策划方案应于公开发售日前日提供给乙方,乙方有权提出修改建议,但甲方具有最终决定权。
整体营销推广策划方案的最终确定应不迟于公开发售日前日。
7.1.2整体营销推广策划方案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具有本合同同效力,方案内容应包括组织展销会、新闻发布会、广告整体发布(含电视、平面、大型广告牌等媒体的广告发布)、客户联系与培养、甲方企业形象的推广和维护等。
7.2乙方须免费向甲方提供总体推广建议,包括:
营销策略(包括市场定位、卖点、竞争性楼盘分析、广告宣传策划及预算方案,销售策划方案及销售资金回笼预测、定价策略等);楼书;广告;宣传资料;样板房布置及其它销售所须材料意见;对楼价、付款方法、展销场地提出意见;监督各项推广执行等事宜。
上述总体推广方案在本合约签订后的三个工作日内,由乙方向甲方提出完成时间表。
第八条物业销售
8.1乙方应不迟于公开发售日前日完成物业销售的各种准备工作,包括完成销售、促销执行方案,各项需乙方进行审批的事项完成审批,管理及销售人员配备到位并完成各项协调、培训工作,售楼现场布置达到正常办公要求等。
8.2甲方若参与销售工作,应不迟于公开发售日前日完成物业销售的各种准备工作,包括各项需甲方进行审批的事项完成审批,管理及销售人员配备到位并完成各项协调、培训工作,售楼现场布置达到正常办公要求等。
8.3甲方售楼现场负责与乙方联络人员为共人,负责销售现场的联络和协调工作,其中为甲方售楼现场负责人,其工作权限为
,其他重大事项需甲方明确授权。
8.4乙方售楼现场负责与甲方联络人员为共人,负责销售现场的联络和协调工作,其中为乙方售楼现场负责人,其工作权限为,其他重大事项需乙方明确授权。
8.5乙方负责人须具有年以上楼盘销售全面统筹管理经验,负责人、策划师、销售经理应具有两个以上楼盘的完整营销经历,上述三人的任职需经甲方认可,三人简历作为本合同附件。
8.6乙方应以高度敬业精神及专业水平开展销售工作,其代理行为需合理、审慎、创造性的完成该物业的销售代理工作。
乙方以甲方名义开展工作应获得甲方书面许可,因乙方过错产生的法律责任又乙方承担。
8.7乙方应于公开销售日前日完成营销方案、价格方案、销售代理人员配置等文件,并提交甲方予以审定,乙方的销售代理行为应依据上述文件予以开展。
上述文件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8乙方有权根据市场行情就该物业的推广方式和销售节奏进行调整,但应得到甲方的书面许可,但乙方采用底价报销代理形式时不在此限,除非涉及甲方声誉或客户培养等具有重大影响事项。
8.9甲乙双方约定该物业的销售进度如下图:
项目名称
时间
认购比例
销售比例
未完成目标罚则
备注
8.10甲方负责保管认购书、补充协议、房地产买卖合同等重要空白文件和已经签署的文件。
8.11甲方负责审核、签订认购书、补充协议、房地产买卖合同,负责收取客户定金和楼款,开具收据和发票,办理银行按揭和房产证工作,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的上述工作,乙方工作人员工作懈怠的,甲方有权提出更换。
8.12甲方售楼现场工作人员应对乙方的工作进行配合,及时完成相关文件的审核和签订工作,甲方工作人员工作懈怠的,乙方有权提出更换。
8.13甲方售楼现场工作人员的销售行为应严格根据本合同相关约定,其基本工资由甲方承担,业务提成依据本合同2.1.2条及其他相关约定。
8.14甲方工作人员若参与物业销售,双方业务员销售该物业的价格、折扣及其它销售条件须保持一致。
售楼现场由甲、乙双方业务员按顺序轮流接待客户(其中甲方内部推介的客户除外)。
售楼现场应建立客户登记制度、客户跟踪制度,并由甲方统一汇总保管,若发生争客现象,应由双方负责人协调解决。
8.15甲乙双方约定,双方工作人员必须共同参加每周的销售情况总结会议,并共同制定《销售管理条例》及《现场处罚条例》作为本合同附件,全体销售人员应共同遵守,严格执行之。
8.16乙方需负责相关销售市场及客户信息的数据搜集、录入、分析等工作,并做到及时、有效交给甲方。
8.17乙方应当有效地约束其销售人员。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乙方销售人员违反本合同约定或甲方要求,甲方可要求乙方在7个工作日内调离该当事销售人员,该当事销售人员今后不得再销售甲方楼盘;乙方需在当事销售人员调离后7个工作日内补充空缺职位。
第九条物业销售工作的监督
9.1甲方对乙方销售代理行为进行监督,包括对售楼现场的装修与布置、营销推广策划方案的实施、销售执行方案的实施等。
9.2本合同项下需由甲方审定的文件,或甲方具有最后决定权的文件,甲方提出修订意见后日内,乙方应再次提交修订稿由甲方予以审定,若乙方的修订稿仍然不符合本合同相关约定或甲方明确提出的具体修订意见的,甲方有权自行予以修订并交由乙方具体实施。
9.3乙方售楼现场负责人应于每周的销售情况总结会议时将上一周销售情况及销售人员工作情况向甲方进行书面汇报,甲方负责人根据乙方负责人的书面汇报提出意见,乙方应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若双方意见不一致的,甲乙双方负责人应于五个工作日内各自上报公司,并由乙方组织召开协调会与甲方予以协商。
第十条甲方承诺
10.1根据本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该物业在公开销售时可合法销售的相关法律规定的证明文件。
10.2在乙方履行本合同期间,积极配合乙方的工作,不故意迟延审批或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10.3严格约束、督促甲方工作人员的工作,不影响该物业销售的正常秩序,对乙方提出更换工作人员的建议,认真考虑并于日内予以答复。
10.4保证公司上层与乙方公司上层沟通的畅通性,若有必要可建立定期联络机制。
第十一条乙方承诺
11.1乙方履行本合同需谨慎维护甲方名誉、利益和企业形象,由于乙方或乙方工作人员的行为给甲方造成上述损害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1.2乙方同意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工作成果知识产权等权利,无论何时均是(并将永远是)甲方(或有关知识产权授权人)的独家专有财产,乙方不得获取该财产的任何权利或权益;
11.3本合同无论出于任何原因而终止,乙方需自行承担相关善后费用,其他保密材料及其所有副本应及时归还给甲方。
11.4乙方及乙方工作人员在履行本合同所知悉的所有甲方商业秘密(非以甲方明确告知为必要),无论何时均具有保密义务,并不以本合同履行完毕而免除。
11.5乙方在履行本合同期间获取的甲方的相关文件,包括房地产证明文件、宣传资料,客户资料、以甲方名义签订或印制的所有文件及名片等,均应在本合同终止之日起日内交还甲方或经甲方书面许可予以销毁。
11.6乙方于交易中,如有因处理失当、错误或工作疏忽而引起法律诉讼或索偿要求时,乙方须自负一切后果责任。
第十二条合同变更与续展
12.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通过签订书面的补充合同的方式对本合同做补充和修改,包括提前终止本合同。
12.2如果由于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变化,本合同某一或若干条款成为无效、不合法或不可执行的,本合同的其余条款的有效性、合法性及可执行性均不因此受任何影响或减损,如果发生上述情形,甲乙双方将尽最大努力,签订合法有效的确认书或附件以实现本合同的目标。
第十三条不可抗力
13.1本合同双方当事人若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时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不承担违约责任。
13.2双方当事人若欲根据前款免责,双方必须提出充分及合理的理由,并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10日内向对方提供有关的证明。
13.3若发生不可抗力,双方应在知情后立即协商以寻找公平、合理、有效的解决方案,并应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来减轻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13.4若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项下工作不能继续进行,或工作暂停时间延续至1个月以上,甲方可以书面通知乙方终止本合同。
13.5因上述原因终止合同的,费用结算由双方协商解决,解决方案主要依据乙方投入工作量和相关费用支出以及甲方对工作成果的可用性,结算内容并不包括乙方在该阶段所预期的利润。
第十四条廉洁条款
14.1乙方不得接受甲方职员介绍的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合同相关的业务。
乙方应当通过正常途径开展相关业务,不得为获取某些不正当利益而向甲方职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或给甲方职员报销其个人费用;或邀请甲方职员外出旅游和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或为甲方职员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等提供方便。
14.2乙方如发现甲方职员有违反上述约定者,应向甲方举报。
甲方对举报属实和严格遵守本条款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与乙方继续合作。
甲方发现乙方有违反本条款或者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行贿甲方职员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甲方有权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追究乙方合同价款总额5%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可继续向乙方追偿。
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十五条合同的生效及解除
15.1合同的生效: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约定年月日为合同生效日,甲乙双方就本合同签署迟于该约定日期的,以合同最后签署日为合同生效日。
15.2合同的解除
15.2.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双方同意并书面签署解除合同。
15.2.2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内容,并造成根本违约的,另一方当事人,经书面通知合同予以解除,包括但不限于:
(1)因一方原因,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2)乙方未能依约支付履约保证金的;
(3)乙方的销售情况不能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经甲方许可期限内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
(4)乙方未按约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造成该物业的销售情况明显低于同等物业销售情况的;
(5)其他依据本合同约定视为根本违约的。
15.2.3出现以下情况的,甲乙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或部分解除本合同:
(1)因相关法律、政府政策等因素造成该物业无法正常销售的,或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履行无意义的;
(2)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履行无意义的。
第十六条违约责任
16.1乙方根本违约,甲方有权选择终止本合同或者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
16.2若甲方因15.2.1解除事项发生选择终止合同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6.3本条所称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
双方完全履行本合同甲方可以预期得到、但由于乙方违约而没有得到的合理利润。
该物业的利润不得低于甲方在同等物业实现的平均年利润额,若有此种数据可供参照的话。
16.4因甲方根本违约,乙方有权选择终止本合同,或者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并有权要求已发生支付款项迟延支付的利息。
16.5由于一方违约而使对方负有义务向任何第三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支出,应由违约方代为支付。
16.6在出现违约情况时,尽管有违约责任的承担,甲乙双方仍应本着相互谅解的态度进行友好协商,以做好善后事宜。
第十七条其他条款
17.1本合同对甲乙双方及其代理人或受让人均有约束力,并对甲乙双方不时可能指定的各代理人有约束力。
17.2未经其他方事先书面同意和有关政府当局的任何必要的批准,甲乙任何一方不得全部或部分地转让本合同。
17.3通知:
如果由任何一方向另一方发出任何通知或书面通信若以电传发出,应电话知会对方和用航空挂号信加以确认,迅速发往或寄往适当的地址。
本合同规定的通知或通信,如用航空寄出,邮戳日期后的日应视为收件日期;如用电报或图文传真发出,电报或传真发出后的日应视为收件日期。
一切通知和通信均应发往本合同规定的地址,直到向各方发出书面通知更改该地址为止。
甲方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收件人姓名:
乙方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收件人姓名:
第十八条争议条款及文本
18.1对本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释、效力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凡因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同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选择以下第方式解决。
(1)向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提交仲裁委员会,依其仲裁之时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裁决效力对双方具有最终约束力。
18.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定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记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8.3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签署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附件:
联合销售管理条例
为维护发展商与销售商的专业形象,完成楼盘销售工作。
现从全局出发,特制订地盘管理条例,全体销售人员必须共同遵守执行。
一、销售人员纪律条例
1.全体销售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上、下班作息时间,不准迟到、早退、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离开工作岗位必须知会并征得项目经理同意);
A:
迟到的销售人员取消销售资格一天,并不得早退;
B:
销售人员不得以没有客户接待名额等一切理由早退。
2.在售楼处不准看与销售无关的杂志、小说、报刊等,在售楼处内,所有工作人员(包括保安、清洁工)不准吃零食,利用售楼热线打私人电话及大声喧哗和从事与销售无关的活动。
3.按地盘规定销售员着装一律穿工装并佩带工牌。
整体形象保持整洁、大方得体。
4.销售人员当天有私事请假不能按时上下班的必须提前一天知会双方经理,否则作迟到、早退处理。
次日上下班按签到顺序接待客户,但当前正在接待一轮的接待名额轮空,(无论跳过与否)须从下一轮开始正常接待客户。
5.销售人员如要休息必须提前一天知会双方经理,除周六、周日外,原则上每人每周只能休息一天。
6.销售人员不得在客户面前发生争执,不得顶撞项目经理及地盘经理。
若有异议可私下协商或交由公司处理。
7.销售人员要严格按照销售培训资料(包括楼盘具体资料、付款方式、折扣、价格等)向客户介绍楼盘,若有特殊情况,须向双方经理申请并征得同意方可有效。
严禁超范围私自给客户承诺,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
8.如出现不属于以上7条情况,由双方经理统筹安排协调处理。
备注:
A、违反以上条例1、2、3、4、5,取消销售资格一天。
B、违反以上条例6、7,取消销售资格7天,并回公司打卡。
C、情况严重者,双方经理在知会发展商、代理商后有权取消该销售员在该地盘的一切销售工作。
二、销售人员客户接待条例
1.销售人员接待客户顺序以签到为准,当前接待客户的销售员必须坐在前台外围,做好准备工作。
交接班时,正常轮班的销售员以当前一轮按签到顺序接待客户,不轮空。
2.销售人员应积极、主动接待上门来访的每一个客户,不得抢客户、挑客户,只要对本楼盘有兴趣,包括咨询商场、商铺、同行或愿意接受销售人员介绍的来访人员均为客户,作为一个接待名额。
但销售人员同事、该楼盘的设计方和施工方、找管理处、等人或找人(须及时告知项目经理)除外。
3.一切来访的新客户一律都以第一次有效的登记为准则,一刀切。
老客户带来的新客户除外。
A:
凡老客户来找原销售员,原销售员可以优先接待,并及时知会其他同事或项目经理,不算接待名额。
B:
来访的老客户(未成交)在已有新业务员正常接待的情况下出现以下情况
——老客户认出原销售员;
——原销售员认出老客户。
原销售员都无任何特权优先接待,在客户登记以后原销售员查找登记并出示有效的客户登记以后方可接待,无论成交与否,当事销售员应主动交还客户给原销售员。
C:
客户未登记或未查出以前,如果原销售员确定其有效的客户,可以优先接待。
但接待完以后须立即向当事销售员或项目经理出示有效的原始登记,若是无效的原始登记,视为抢客户,无论成交与否,原销售员都要把客户还给当事销售员,并罚原销售员星期六日两天不能接待客户。
4.轮到销售人员接待时,因私事而不在现场(如去洗手间、外出等,五分钟内有效)自动跳过,但算已接待一个客户名额,不另行补回。
如因公事可补回。
5.老客户同介绍的新客户一块来看楼,如同时进售楼处,新老客户都视为原销售员的客户;不算接待名额。
如新客户单独来访,原销售员事前有知会项目经理,无论其上班与否,都视为其客户,由双方经理安排人员接待。
如未知会或事后知会均无效,新客户按顺序接待。
6.任何销售人员都不得主动给其他销售员的客户递名片和联系业务,除非得到该销售人员同意,否则视为抢客户。
7.在别人接待客户时,其他销售人员不得主动插话或帮助介绍;除非得到邀请或请示项目经理,由项目经理协调处理。
8.每个销售人员接待客户必须有始有终,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正在接待的客户而转接其他新客户(除非得到项目经理的批准);
9.地盘电话总机每天销售人员轮流接听,所有销售人员均有义务作电话咨询,电话客户不能作标准客户登记,客户再来现场若声明找某某业务员,当事业务员在场,算一个接待名额,正常接待,如不在售楼处内,按正常接待顺序接待。
10.如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售楼接待地点时,人员调配由项目经理统一安排。
11.销售人员必须做好客户的跟进工作,不能造成客户流失而影响发展商的利益。
12.任何销售员不得在客户面前争抢客户,否则作取消销售资格处理。
13.如出现不属于以上情况,由项目经理统筹安排全权处理。
三、客户管理条例
1.客户登记以客户到地盘登记为准;
2.有效的客户登记是指接待日起最近30天内的客户登记。
超过30天但仍在积极跟进的客户须重新做客户登记,并由双方经理确认。
无效的客户均为新客户;
3.客户登记需由双方经理确认;
4.客户登记不得涂改和销毁;
5.如销售人员于成交第三天(含成交当天)后才获知老客户被他人成交,客户归属为成交人,原登记人视为无效;
6.客户登记必须是以客户全名或联系电话为确认依据,否则无效;
7.如前后两次客户登记确定为夫妻、父子、母女(包括父母、公婆、岳父母、儿子、媳妇、女儿、女婿)等直接关系(弟、姐、妹无效),以有效的第一次登记为准;
8.若甲乙双方销售人员因沟通等问题使客户拒绝该业务员继续提供服务,由甲乙双方项目经理负责协商另行安排其他人员接待,客户权属归另行安排人员所有;
9.如出现不属以上1-7条情况,客户的归属由双方经理统筹安排全权处理。
四、销售、销控管理条例
1.总销控由发展商地盘经理和中原地盘项目经理共同负责执行;
2.所有销售的尾数纸、认购书等由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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