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资格考试重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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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资格考试重点
、执法资格考试重点
1、理念:
基本内涵:
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领导。
互有关系: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本质规定;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重要使命;党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主线保证。
2、警察法:
第六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防止、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
(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解决交通事故;
(四)组织、实行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七)警卫国家规定特定人员,守卫重要场合和设施;
(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留、旅行关于事务;
(十)维护国(边)境地区治安秩序;
(十一)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罪犯和监外执行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布缓刑、假释罪犯实行监督、考察;
(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
(十三)指引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队、公司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治安保卫工作,指引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治安防范工作;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其她职责。
3、警察法; 第十九条 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畴内紧急状况,应当履行职责。
4、义务纪律第三章 义务和纪律
4、警察法;第二十条 人民警察必要做到:
(一)秉公执法,办事公道;
(二)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三)礼貌待人,文明执勤;
(四)尊重人民群众风俗习惯。
第二十一条 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在其她危难情形,应当及时救济;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规定,应当予以协助;对公民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人民警察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
第二十二条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名誉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五)非法剥夺、限制她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她人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合;
(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七)殴打她人或者唆使她人打人;
(八)违法实行惩罚或者收取费用;
(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请客送礼;
(十)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十二)其她违法乱纪行为。
第二十三条 人民警察必要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5、第二十六条 担任人民警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十八岁人民;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有良好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品行;
(四)身体健康;
(五)具备高中毕业以上文化限度;
(六)自愿从事人民警察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担任人民警察: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惩罚;
(二)曾被开除公职。
6、现场管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突发事件,可以依照状况实行现场管制。
交通管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为防止和制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可以在一定区域和时间,限制人员、车辆通行或者停留,必要时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7、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警绳等警用器械;
使用条件:
第七条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一)结伙斗殴、殴打她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她流氓活动;
(二)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共场合秩序;
(三)非法举办集会、游行、示威;
(四)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立警戒线;
(五)以暴力办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
(六)袭击人民警察;
(七)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其她行为,需要当场制止;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其她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及时停止使用。
第八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也许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她危险行为,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
(二)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其她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不得故意导致人身伤害。
8、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
第二章警械使用
武器使用条件;第九条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可以使用武器:
(一)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
(二)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
(三)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
(四)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行犯罪或者以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行犯罪;
(五)破坏军事、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足以对公共安全导致严重、急迫危险;
(六)实行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
(七)国家规定警卫、守卫、警戒对象和目的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急迫危险;
(八)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
(九)聚众械斗、暴动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其她办法不能制止;
(十)以暴力办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
(十一)在押人犯、罪犯聚众骚乱、暴动、行凶或者脱逃;
(十二)劫夺在押人犯、罪犯;
(十三)实行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她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
(十四)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武器其她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也许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9、不得使用武器情形;第十条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使用武器:
(一)发现实行犯罪人为怀孕妇女、小朋友,但是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行暴力犯罪除外;
(二)犯罪分子处在群众汇集场合或者存储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场合,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将发生更为严重危害后果除外。
10、使用武器后处置; 第十二条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导致犯罪分子或者无辜人员伤亡,应当及时急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并及时向本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报告。
本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勘验、调查,并及时告知本地人民检察院。
本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应当将犯罪分子或者无辜人员伤亡状况,及时告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
第十三条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应当将使用武器状况如实向所属机关书面报告。
11、治安管理惩罚法基本原则;第五条治安管理惩罚必要以事实为根据,与违背治安管理行为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限度相称。
实行治安管理惩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人格尊严。
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诲与惩罚相结合原则。
12、调解规定;第九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打架斗殴或者损毁她人财物等违背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公安机关可以调解解决。
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到合同,不予惩罚。
经调解未达到合同或者达到合同后不履行,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对违背治安管理行为人予以惩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13、第十六条有两种以上违背治安管理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
行政拘留惩罚合并执行,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14、第十九条违背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减轻惩罚或者不予惩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
(二)积极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获得被侵害人谅解;
(三)出于她人胁迫或者诱骗;
(四)积极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违法行为;
(五)有立功体现。
15、第二十条违背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从重惩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
(二)教唆、胁迫、诱骗她人违背治安管理;
(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
(四)半年内曾受过治安管理惩罚。
16、第二十一条违背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予以行政拘留惩罚,不执行行政拘留惩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背治安管理;
(三)七十周岁以上;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
17、刑法;犯罪及特性 犯罪,是《刑法》规定应当受到刑罚惩罚严重危害社会行为。
《刑法》第十三条规定: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财产,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她权利,以及其她危害社会行为,依照法律应受到刑罚惩罚,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不以为是犯罪。
犯罪具备如下特性:
一是严重社会危害性,这是犯罪本质特性。
二是刑事违法性,即必要是国内刑法明文禁止实行详细行为。
三是应受刑罚惩罚性,即必要是依照刑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接受刑罚惩罚行为。
18、犯罪构成要件;任何一种犯罪成立都必要具备四个方面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构成要件。
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犯社会主义社会社会关系。
例如盗窃罪犯罪客体,就是公共财产或公民私人财产所有权;故意杀人罪犯罪客体,就是她人生命权利。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客观外在体现,重要即指危害社会行为及其所导致危害成果。
例如盗窃罪客观方面体现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行为,其成果是破坏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关系;故意杀人罪客观方面体现为非法剥夺她人生命行为,其成果是使她人生命权利丧失了。
犯罪主体是指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备责任能力、实行危害社会行为人。
例如盗窃罪主体,必要是年满16周岁、有责任能力人;故意杀人罪主体,必要是年满14周岁、有责任能力人。
有犯罪构成还规定是特殊主体,如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等。
例如贪污罪、受贿罪,其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其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刑讯逼供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其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她所实行行为危害成果所抱心理态度,也即指故意或者过错。
例如盗窃罪主观方面具备窃取公私财物犯罪故意;故意杀人罪主观方面具备非法剥夺她人生命犯罪故意。
国内刑法规定犯罪,绝大多数都是故意犯罪,只有少数几种罪是过错犯罪,如失火罪、过错致人死亡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玩忽职守罪等。
依照刑法第240条第1款第3项,立法者没有规定奸淫被拐卖妇女,按照拐卖妇女罪与强奸罪数罪并罚,而是将奸淫所拐卖妇女作为本罪一种加重情节。
19、刑诉法;基本原则;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
2、严格遵守法律程序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4、依托群众
5、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6、对一切公民在使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7、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8、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9、使用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10、审判公开
1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12、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拟定有罪
13、保障诉讼参加人诉讼权利
14、具备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15、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使用国内刑事诉讼法
20、强制办法种类; 国内刑事强制办法涉及:
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
21、刑事诉讼中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形式体现出来可以证明案件真实状况一切事实。
涉及
(1)物证、书证;
(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结论;(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
收集证据基本原则(1)、证据必要通过查证属实,才干作为定案依照。
(2)、司法机关有全面收集证据义务。
(3)、必要按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
22、刑法修正案;刑法修正案(八)初次将飙车、醉驾列入犯罪行为。
修正案第二十二条规定: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处拘役,并惩罚金。
醉酒驾驶、飙车等行为将以危险驾驶罪入刑。
针对《刑法修正案(八)》5月1日实行,最高检、最高法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拟定罪名补充规定(五)》(如下简称《规定》)提及上述内容。
《规定》补充、修改了10项罪名,其中醉酒驾驶、飙车以“危险驾驶罪”入刑。
对于醉驾行为,《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处拘役,并惩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步构成其她犯罪,依照惩罚较重规定定罪惩罚。
同步,修改后《道路交通安全法》也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元如下罚款。
关于酒驾醉驾修改后法律规定
酒后驾车
酒后驾驶机动车延长了暂扣驾驶证时间,时间为半年,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如下罚款。
增长了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惩罚,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处十日如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如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规定。
醉酒驾车
醉酒驾驶机动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增长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针对该行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获得机动车驾驶证。
酒后驾驶营运车辆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增长处十五日拘留行政惩罚,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获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车辆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该条款增长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获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获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醉酒驾车肇事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身不得重新获得机动车驾驶证。
有前款行为,同步构成其她犯罪,依照惩罚较重规定定罪惩罚。
”
简答题:
23、三项建设:
加强信息化建设、执法规范化建设、构建和谐警民关系,三者之间关系,即信息化建设是手段、平台,为整个三项建设提供支持,是公安工作与时俱进体现;构建和谐警民关系是目,规定公安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引,坚持不懈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目的;执法规范化建设是核心,是本质需要,只有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才干实现警民关系和谐。
“三项重点工作”即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分别相应三项建设中“构建和谐警民关系”、“信息化建设”、“执法规范化建设。
”
执法规范化建设体现社会公平、正义,是公安机关对人民群众新规定、新期待积极回应。
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是公安工作生命线,也是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最基本履职规定和价值所在。
警务信息化建设是公安工作一场新革命,也是当今时代对建立当代化、高效能警务必然规定。
加快实行公安信息化建设是实现公安工作跨越式、可持续发展必由之路。
和谐警民关系建设是促使广大群众理解和支持公安工作重要办法,也是公安机关“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理念直接体现。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包括着“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领导”五个方面基本内涵。
24、备案条件;A.以为有犯罪事实B.需要追究刑事责任C.属于受案机关管辖
案例分析:
物证、书证:
尸体、血迹、脚印证人证言:
走访了周边群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提审了犯罪嫌疑人鉴定结论:
勘验检查笔录
《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畴,迅速进行审查,以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候,应当备案;以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明显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候,不予备案。
”这一规定从原则上确立了备案需具备两个条件:
其一,必要有犯罪事实;其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25、逮捕条件;逮捕是国家司法机关所采用、在一定期间内完全剥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身自由强制办法。
逮捕应具备3个条件: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罪也许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办法,尚局限性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
26、玩忽职守;概念;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行为。
犯罪客体是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
犯罪客观方面体现为行为人实行了玩忽职守行为,并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
所谓玩忽职守,是指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
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具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人才干成为本罪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过错,即行为人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理应恪尽职守,尽心竭力,履行公职中时刻保持必要注意,但行为人却持一种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心态,对自己玩忽职守行为也许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可以避免。
构成要件1、本罪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队、政党中从事公务人员。
2、本罪在主观方面是一种过错。
3、本罪在客观方面体现为不履行、不对的履行或者放弃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行为。
4、只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才干构成犯罪.
27、滥用职权;概念;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解决其无权决定、解决事项,或者违背规定解决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行为
构成该罪客观方面体现必要具备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后果,与否具备该后果,是滥用职权行为与否承担刑事责任核心。
客体要件;滥用职权罪侵犯客体是国家机关正常活动。
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机关某项详细工作遭到破坏,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导致严重损害,从而危害了国家机关正常活动。
滥用职权罪侵犯对象可以是公共财产或者公民人身及其财产。
客观要件
滥用职权罪客观方面体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行为。
滥用职权,是指不法行使职务上权限行为,即就形式上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普通职务权限事项,以不当目或者以不法办法,实行违背职务行为宗旨活动。
滥用职权行为重要体现为如下几种状况:
一是超越职权,擅自决定或解决没有详细决定、解决权限事项;二是玩弄职权,随心所欲地对事项作出决定或者解决;三是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职责,或者说任意放弃职责;四是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对的地履行职责。
滥用职权行为,必要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导致重大损失成果时,才构成犯罪。
所谓重大损失,是指给国家和人民导致重大物质性损失和非物质性损失。
滥用职权行为与导致重大损失成果之间,必要具备刑法上因果关系。
主体要件
滥用职权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主观要件
滥用职权罪在主观方面体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行为会发生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成果,并且但愿或者放任这种成果发生。
28、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比较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行为。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解决其无权决定,解决事项,或者违法规定指责解决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重大损失行为。
滥用职权罪是国内1997年修订刑法时从玩忽职守罪中分离出来而增设罪名。
29、三项重点工作;
2.郭女,10岁,某农村小学四年级学生。
一天,在去上学路上郭女被一陌生男子逼迫至一无人处后奸淫。
郭女来到学校后,班主任将其带到办公室询问。
郭女将被奸淫通过说了一遍。
霍教师及时到乡派出所报案。
派出所值班中告知霍教师没有报案资格,由于她不是被害人法定代理人,也不是近亲属。
霍教师将此事告诉了郭女父母,郭父带着郭女到派出所,派出所人员让郭某写一份书面材料,才受理。
日后,公安机关对此案迟迟不予备案,郭某将此状况反映给了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规定公安机关阐明为什么不予备案,公安机关答复说:
尽管郭女被奸淫这一事实属于犯罪,且应予以刑罚惩罚,但是犯罪嫌疑人不明确,并且没有丝毫线索,因而不能备案。
人民检察院以为该理由不成立,告知公安,机关备案,但公安机关仍拒不备案。
[本题考点:
报案备案备案监督]
问题:
(1)本案中霍教师与否具备报案资格?
为什么?
公安机关对霍教师报案应如何解决?
(2)派出所人员对郭父规定与否对的?
(3)本案应否备案?
如果备案,应由哪一机关备案?
(4)人民检察院能否对公安机关行使备案监督权?
公安机关应如何对待人民检察院备案监督?
参照答案:
(1)有。
本案中,公安派出因此霍教师不是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作为理由,以为霍教师没有报案资格,这是错误。
依照国内《刑事诉讼法》规定,任何个人和单位有权利,也有义务报案或者举报。
公安机关应接受霍教师报案。
(2)不对的。
本案中,公安派出所人员让报案郭氏父女写一份书面材料,然后她们才干受理,这种做法是错误。
依照《刑事诉讼法》及关于规定,报案可以用书面提出,也可以口头提出。
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3)应当备案,由公安机关备案。
本案中,公安机关以犯罪嫌疑人不明确为由不予备案是错误。
依照《刑事诉讼法》及关于规定,刑事案件备案条件是:
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
本案符合备案条件。
(4)本案中,人民检察院告知公安机关备案后,公安机关仍不备案做法是错误。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以为公安机关不备案理由不能成立,应当告知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接到告知后应当备案”。
此时,公安机关应当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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