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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国际统一私法协会,该组织主持起草了大批公约,包括《国际货物买卖统一公约》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形式统一公约》。
6)欧盟与欧洲的理事会,欧洲经济共同体于1986.9.27签订的《关于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及判决执行的公约》,1980.06.19在罗马签订的《关于合同义务法律适用的公约》。
专题三:
国际私法的发展史
1、试论法则区别说理论对国际私法的形成和发展所产生的深远影响法则区别说起源于13世纪的意大利北部,其奠基人是以Bartolus为代表的后期注释法学派学者。
16世纪以后,该学说传入法国,并于17世纪在荷兰得到新发展。
法则区别说的出现,标志着真正意义上的国际私法理论的诞生。
重大意义主要表现在:
1)国际私法作用领域的扩大;
2)本国法主义的诞生;
2、试论德国学者K.V.Savigny的观点及对国际私法的贡献
19世纪中叶德国著名国际私法学者萨维尼提出了“法律关系本座说”。
他认为,每一种法律关系,按其性质,都和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归属于该“法域”,即法律关系具有确定的“本座”,冲突法的任务正在于按照具有普遍意义的标准,具体地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及其应适用的法律。
萨维斯的“法律关系本座说”被视为国际私法发展史上的一座里程碑。
她开创了一条解决法律冲突、进行法律选择的新路子,在国际私法的方法论上实现了根本的变革,对国际私法的趋同化进程起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萨维尼本人也因此被誉为“近代国际私法之父”。
3、试论当代英美学者的观点及对国际私法的贡献1)库克的“本地法说”;
2)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3)卡弗斯的“优先选择说”
4)里斯的“最密切联系说”。
专题四:
国际私法的主体
1、试述国籍与住所的确定在国际私法中的意义
自然人是国际民事关系的重要参与者。
作为国际私法主体的自然人,首先,
依其本国法或住所地法应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人。
由于各国立法中
对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规定不同,因而造成这一领域的法律冲突现象,进而会产生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问题,而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准据法的确定又与自然人的国籍和住所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
在目前
各国立法中,自然人的国籍和住所都是确定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重要连接点。
其次,在人的身份关系、亲属、继承等领域,国籍与住所也是重要的连接点。
最后,国籍与住所也是判断一个民事关系是否具有国际性和决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基本依据。
因此,在探讨自然人作为国际私法主体的问题时,首先要解决
的就是国籍和住所的确定问题。
2、自然人国籍的冲突如何解决
自然人国籍的冲突分为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
积极冲突的解决方法:
第一,当事人具有的两个国籍中有一个是本国国籍的,目前各国的通行的做法是,只承认其本国国籍,不承认其外国国籍,即本国国籍优先原则;
第二,当事人所具有的国籍均为外国国籍而无本国国籍时,当事人国籍的确定,有以下几种:
首先,以当事人最后取得的国籍作为其国籍;
其次,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国籍为准;
最后,由法院从当事人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国籍中决定其中一个国籍为当事人的国籍。
消极冲突的解决方法:
在国籍消极冲突的情况下,即当事人不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国际上一般以当事人住所,惯常居所或居所地法律为其本国法。
3、试述法人国籍的确定原则
第一,以法人设立地或注册成立地为标志,即注册成立地主义;
第二,以法人的
资本来源地为标志,即资本控制主义;
第三,以法人住所地为标志,这一标准又分为以管理中心地为标志和以主要营业所所在地为标志;
第四,以自然人国籍为
标准,即根据组成该法人的成员的国籍来确定该法人的国籍;
第五,以设立所依
据的法律为标志,即准据法主义。
4、试述国家作为国际私法主体的特殊性
特殊性表现在:
第一,国家作为主权者,根据国际法和国际惯例,享有豁免权;
第二,国籍作为国际民事关系的主体也具有民事能力,即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但与自然人和法人的民事能力有很大不同;
首先,国家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往往是国家所独有的,一般自然人和法人不能享有,其次,关于国家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范围和内容规范是国家通过立法程序来制定的,也就是说,国
家自己设定自己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而自然人和法人则无此权力;
第三,国家以其国库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国家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对外民事交往时,
其行为是由其授权的机构或个人来实施的。
5、试述国家及其财产私法豁免权的内容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有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管辖豁免,指的是未经一国同意,不得在另一国法院对它提起诉讼或提起以其财产为诉讼标的的诉讼;
第
二,诉讼程序豁免,是指即使一过放弃管辖豁免,未经其同意,不得对其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也不得强制其出庭作证或提供证据以及为其他诉讼行为;
第三,
执行豁免,指即使一国放弃管辖豁免而同意在他国法院作为被告或主动作为原告参加民事诉讼,即使败诉,未经其同意,仍不得对其财产实行强制执行。
专题五:
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
1、试述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历史发展
奴隶社会外国人基本处于无权地位;
封建社会君主“特许”外国人享有某些民事权利;
资本主义社会外国人享有民事法律地位
2、试述有关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制度及其特点
第一,国民待遇制度。
是指一国根据条约或者法律,在一定范围内,给予在本国境内的外国自然人、法人和商船与本国自然人、法人和商船同等待遇的制度;
第二,最惠国待遇。
是指缔约国之间,一国已经或者即将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与权利,也同样给予缔约国对方即第二国;
第三,不歧视待遇,又叫无差别待遇,是指国家之间通过缔结条约,规定缔约国一方不把低于内国或者其他外国自然人和法人的权利地位或者特别限制适用缔约另一方的自然人和法人;
第四,普遍优惠待遇。
是指发达国家从发展中国家进口工业制成品或半成品时,给予其减税或免税的优
惠,而不要求发展中国家实行对等的措施,其特点是普遍的、非互惠的、只限于关税的临时措施。
3、试述我国关于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定
第一,一般规定。
根据我国法律,外国人在我国进行民事活动,依法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上述规定是外国人在中国进行民事活动的最基本的法律依据,另外在民事领域,外国人在我国进行民事活动,原则上与我国公民享有平等的权利,即外国人原则上享有国民待遇;
第二,在婚姻家庭方面的权利。
夕卜国人和中国公民以及外国人之间均可在中国自愿缔结或解除婚姻。
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外国人
可以在我国境内收养子女,也可以为中国收养;
第三,继承权。
外国人在我国的合法继承权受到保护;
第四,劳动权。
除国防、机要和某些特殊职业外,外国人可以在中国从事各种劳动,并依法享有劳动保护;
第五,知识产权。
根据我国国内立法和参加或缔结的国籍公约的规定,外国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受中国法律保护;
第六,投资经营权。
外国人可以在我国进行投资和企业经营活动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第七,民事诉讼权。
在外国人的诉讼权利方面,我国法律中规定了互惠基础上的国民待遇制度。
专题六:
法律冲突及其解决方法
1、试述法律冲突及其产生的原因
法律冲突是指调整同一社会关系或解决同一法律问题的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之间由于各自内容的差异和位阶的高低而导致相互在效力上的抵触
产生的原因:
第一,在主权平等的国际社会,各国立法权彼此独立,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制定的法律在本质上必然不同,内容上的差异和相互之间的冲突在所难免;
第二,法律除受阶级本质的约束之外,还要受到一国经济、文化、历史、宗教、习惯等其他社会因素的影响,因此,相同社会制度的国家的法律时间也会存在差异;
第三,在一个国家内部,其立法也往往由多个部门行使,因此,不同
部门制定的法律之间也会存在差异;
第四,法律总是以一定时期的社会关系加上立法者对社会关系发展变化的有限预测为依据而制定,因此,随着社会关系的变化,在一定地区施行的法律也会随之变化,这样新法与旧法,前法与后法之间也会存在差异,产生冲突。
2、试述法律冲突的种类及其解决方法法律冲突的种类:
第一,公法冲突和私法冲突;
第二,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
第三,空间上的法律冲突、时际上的法律冲突和人际上的法律冲突;
第四,立法冲突、习法冲突和守法冲突;
第五,平面的法律冲突和垂直的法律冲突。
解决方法:
第一,公法冲突和私法冲突的解决:
解决公法冲突的法律适用规范一般是单边的,即它们只限于内国公法的适用范围,其冲突一般依国内法解决;
私法冲突要借助多种形式的冲突规范予以解决;
第二,空间上的法律冲突、时际上的法律冲突和人际上的法律冲突的解决:
空间上的法律冲突利用不同的冲突规范予以解决,时际上的法律冲突,各国普遍适用“新法优于旧法”和“法不能溯及既往”的原则予以解决,人际上的法律冲突的解决国际上尚未形成统一的做法;
第三,立法冲突、习法冲突和守法冲突的解决方法:
立法冲突的解决,一是可以统一立法权,即由一个机构统一行使立法权,二是实现实体法的统一,就是不同的立法机关制定相同的法律,在国际社会各国可通过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来解决立法冲突司法冲突的解决,一是不同国家和地区加强管辖权的协调,采用相同的行使管辖权的规则,二是利用相同的法律适用规则使在不同国家诉讼的案件适用相同的法律,对于守法冲突的解决,尚未有统一的方法;
第四,平面的法律冲突和垂直的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
对于垂直的法律冲突就是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即适用高层次的法律,对于平面的法律冲突,则要根据不同的种类适用不同的规则。
3、何为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
其产生的条件是什么?
即对同一民商事关
各国之间存在正常
各国在一定条
国际私法上所讲的法律冲突,就是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系所涉各国民商事法律规定不同而发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产生的条件:
第一,各国民商事法律制度存在差异;
第二,的民商事交往;
第三,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得到承认;
第四件下承认外国民商事在两国的域外效力。
4、试述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方法
国际民事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也就是对国际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方法。
目前国际上主要有以下两种解决国际民事法律冲突的方法。
第一,间接解决方法。
就是
通过制定各种民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并不直接规定某种国际民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从而解决国际民事法律冲突的方法,第二,直接解决方法。
是指通过制定国内或国际的民事实体规范来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调整国
际民事法律关系,从而避免或消除国际民事法律冲突。
在直接解决方法中,国际统一实体法解决方法最为重要,它是指有关国家以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的形式制定确定直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国际统一实体规范来解决国际民事法律冲突。
专题七:
冲突规范
1、举例说明冲突规范的概念、特征和结构冲突规范的概念,是指在调整国际民事关系时,指明某一国际民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律来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44条规定:
“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冲突规范的特征:
第一,结构上,冲突规范的结构和实体法规范的不同,冲突规范的结构由“范围”和“系属”两部分构成;
第二,内容上,冲突规范只指明某一国际民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律,而并不直接规定国际民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第三,性质上,冲突规范是一种既不同于实体法规范,也不同于程序规范的特殊类型的法律规范,也有称之为技术性法律规范的;
第四,作用上,冲突规范对国际民事关系只起“间接调整作用”、“路标作用”。
冲突规范的结构,冲突规范是由范围和系属两部分组成。
范围是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国际民事关系或索要解决的问题部分。
系属是指冲突规范中指明该冲突规
范所调整的国际民事关系应适用的特定法律那一部分。
2、试述冲突规范的类型类型:
单边冲突规范;
双边冲突规范;
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3、试述连接点的概念及其法律意义连接点是指冲突规范系属中据以确定国际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的客观标志部分,它是把冲突规范的“范围”与所应适用的法律联系起来的因素、纽带或媒介。
法律意义。
从形式上看,连接点是一种把冲突规范中“范围”所指的民商事关系与一定地域的法律联系起来的纽带或媒介,从实质上看,这种纽带或媒介反映该民商事关系与一定地域的法律之间存在着实质的联系或亲属关系,它表明某种民
商事关系应受一定国家或地区法律的约束。
4、试述常用的系属公式及其要解决的法律问题第一,属人法。
是指国际民事关系主体的国籍、住所、惯常居所所属国家的法律。
属人法经常被用来确定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方面的一些问题,诸如能力、身份、婚姻家庭和动产继承等方面的法律冲突问题;
第二,物质所在地法。
是指国际民事关系客体物的所在地国家的法律,它被作为解决物权法律冲突最基本的原则。
第三,行为地法。
是指法律行为完成地国家的法律,由于法律行为的性质不同,客观上存在各种各样的法律行为,因而有各种各样的行为地法,较为常见的有:
合同缔结地法,合同履行地法,侵权行为地法,婚姻举行地法;
第四,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
是以当事人的合意选择为连接点的系属公式,经常用来解决合同债务纠纷问题,也用于解决有关信托内容的法律冲突;
第五,法院地法。
是指审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国家的法律,是以法院地作为连接点的系属公式,一般用来解决诉讼程序问题;
第六,国旗地法。
是指国旗所属国家的法律,是以国旗为连接点的“系属公式”,常用来解决和船舶、飞行器等相关的一些问题;
第七,最密切联系地法。
是指与国际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用来解决合同和侵权的法律冲突问题,目前有逐渐发展为解决国际民事法律冲突一般法律适用原则的趋势。
专题八:
准据法的确定
1、请举例说明准据法的概念和特点
准据法是指被冲突规范所援引的,用来确定国际民事关系当事人之间具体权利、义务的某国的实体法。
准据法的特征:
第一,准据法必须是由冲突规范援引的某国实体法;
第二,准据法必须是能够具体确定国际民事关系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某国的实体法;
第三,准据法不是冲突规范逻辑结构的组成部分,必须结合具体的事实才能确定;
第四,准据法不是笼统的法律制度或法律体系,而是一项具体的“法”。
2、与准据法的确定方法相关的问题有哪些?
如何解决这些问题?
第一,区际法律冲突与准据法的确定。
是指当冲突规范援引某一外国法,该外国是一个法律不统一的国家,而冲突规范又事以国籍而不是住所或行为地为连接点时,就会发生适用哪个法域的法律的区际法律冲突问题。
其解决原则有,首先,法院直接依据冲突规范的连接点来确定准据法,其次,依该国的区际冲突规则确定准据法,再次,按解决国际法律冲突的原则解决区际法律冲突,最后,如果冲突规范中的系属为“本国法”,以当事人的住所地、居所地或所属地法代替本国法;
第二,时际法律冲突与准据法的确定。
解决时际法律冲突主要有两大原则,首先是法律不溯及既往,其次是新法优于旧法;
第三,人际法律冲突与准据法的确定。
其解决方法是根据该外国的人际私法确定应适用该外国哪一成员的法律,如果该外国没有人际私法,则适用与案件或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四,先决问题及其准据法确定。
先决问题是指为解决国际民事关系的主要问题,而必须
要先行解决的附带问题。
解决先决问题的原则是主要问题的解决依赖于先决问题的解决。
3、试述准据法选择的具体方法第一,依法律规则的性质决定法律的选择;
第二,依法律关系的性质决定法律的选择;
第三,依最密切联系原则决定法律的选择;
第四,依政府利益分析决定法律的选择;
第五,依规则选择方法决定法律的选择;
第六,依分割方法决定法律的选择;
第七,依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决定法律的选择;
第八,依有利于判决在外国得到承认和执行决定法律的选择;
第九,依比较损害方法决定法律选择;
第十,依肯塔基方法决定法律的选择;
第十一,依功能分析方法确定准据法的选择。
专题九:
法律选择中的问题
1、试析识别冲突产生的原因第一,不同国家对同一事实赋予不同的法律性质,因而可能援引不同的冲突规范;
第二,不同国家往往把具有相同内容的法律问题分配到不同的法律部门中;
第三,不同国家对同一冲突规范中相同用于的连接点赋予不同的含义;
第四,由于社会制度和历史文化传统的不同,一些国家所具有的法律概念,是其他一些国家所没有的。
2、试述反致的概念、种类及相关理论
广义的反致是指在处理国际民事案件时,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援引在确定准据法的过程中,没有援用外国的实体法,而是接受了外国冲突规范的援引,最终适用本国实体法或第二、第三、第四国的实体法处理了案件的法律适用过程。
反致的种类:
狭义反致、转致、间接转致、双重转致。
3、试述法律规避及其构成要件
法律规避是指国际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逃避本来应该适用与他们之间民事关系的客体法,通过故意制造条件,改变冲突规范的连接点,而适用了对其有
利的另一国实体法的行为。
构成要件:
第一,行为的主体是国际民事关系的当事人;
第二,当事人在主观上存在故意;
第三,规避的对象是本应适用的法律中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范,而不是任意性规范;
第四,从行为方式上看,当事人是通过人为地制造或改变连接点来达到规避法律的目的的;
第五,从客观结果上看,当事人达到了适用对自己有利的法律的目的。
4、试述有关外国法查明方法的理论与实践
外国法查明的方法:
由当事人举证证明;
法官依职权查明;
法官依职权查明,当事人负有协助义务。
外国法无法查明时的解决方法:
适用法院地法即内国法;
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请求;
适用同本应适用的外国法相近或类似的法律;
适用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
适用一般法律原则适用外国法错误的补救方法:
第一,适用冲突规范的错误时,允许当事人依法上诉,
以纠正错误;
第二,适用外国法的错误时,目前国际私法的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主张,即不允许当事人上诉和允许当事人上诉。
专题十:
物权的法律适用
2、试述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适用范围及其例外
适用范围:
第一,物权客体的范围;
第二,动产不动产的识别;
第三,物权的内容和种类;
第四,物权的取得与变动;
第五,物权的保护方法。
例外:
第一,关于运输途中货物的物权;
第二,关于船舶和飞行器的物权;
第三关于外国法人主体终止时的财产清算;
第四,关于享有豁免权的国家财产的物权。
3、试述我国关于动产物权法律适用的有关规定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7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3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运输途中动产物权发生变更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
的,适用运输目的地法律。
4、试述权利财产的概念及其法律适用原则权利财产是指可以作为所有权客体,并且可以被自由转让和支配的权利和利益的集合。
法律适用原则:
第一,对于股票权利或记名股权性证卷的权利争议,多数国家的法
律均认同应适用公司股票登记地法;
第二,对于债券和可转让债权财产的财产争议,英国、美国和法国的法律认为应适用该债权“可以正当地获得清偿”的处所地法,“通常这就是债务人的居所地法”,这实际上是与债权的冲突原则已无本质差别;
第三,关于涉外票据财产权的国际私法争议主要集中于票据上权利的法律冲突和票据转让的法律冲突两个方面5、试述信托财产权的法律适用原则第一,信托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第二,如果当事人选择国家的法律中不存在信托制度,则选择无效,如果当事人没有选择信托的准据法,或者其选择无效时,则应适用与该信托有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三,对于信托的法律适用可适用分割制原则,同一信托关系中的不同事项,特别是法律管制事项可以受不同国家法律的支配。
适用信托有效性的法律应决定该项法律或支配信托某一可分割事项的法律能否为另一法律所替代。
专题十一:
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
1、试述国际合同法律适用的相关理论第一,主观论和客观论。
主观论认为,在合同中,当事人既然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协议创设某种权利、义务,他们当然有权选择适用于他们之间的合同的法律客观论认为,合同的有效成立和效力是与一定的客观标准向联系的,因而合同适用何国的法律不能根据当事人自己的选择,应根据合同与一国或哪几种因素有最密切联系的客观标志来确定。
第二,整体论和分割论
都应是一个整体,因
整体论认为,一项合同无论从经济观点还是从法律观点看,而其履行、解释、解除都应该只由一种法律支配。
分割论认为,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能力、合同方式、合同的有效成立以及合同的效力,可以受不同的法律调整。
2、试述合同准据法的确定原则第一,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第二,客观标志原则;
第三,最密切联系原则
3、试述我国关于国际合同法律适用的相关规定
第一,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第二,最密切联系原则;
第三,消费者合同和劳动合同排除当事人意思自治,保护弱者;
第四,当应适用的国际条约与国内法有冲突时,优先适用国际条约的原则,但中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公共秩序保留原
则。
4、试述我国关于涉外侵权行为之债法律适用的相关规定
中国立法关于一般侵权行为之债法律适用的规定,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制定以前,集中体现在《民法通则》第146条,主要遵循以下三项原则:
第一,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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