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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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促使安全管理工作扎实、有序、规范开展,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等国家及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突出以人为本、关爱生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各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照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综合目标管理要求,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海盐县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各拆迁收储项目和在建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安全生产项目管理职责
第四条集团董事长是集团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集团的安全生产工作,副董事长负责集团的日常安全生产工作,具体组织、协调集团安全生产工作,其他集团领导负责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集团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集团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按职责分工做好本岗位职责内安全生产的工作,同时积极支持、配合其他方面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集团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承办集团安全生产具体事务和集团安全生产综合事务,具体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指导集团的安全生产工作,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七条集团各归口监管机构(即下属子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子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按职责分工做好本岗位职责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同时积极配合集团公司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八条工程项目管理人员负责所管理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公司下达的安全生产指示及决定,经常性的检查各施工现场建筑物的安全防护,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工作点及生活用具等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发生事故时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章项目建设安全管理内容
第九条贯彻实施施工安全检查标准,施工安全技术规范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责任目标考核,严格遵守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检查、安全防护等各项制度,建立健全安全台帐。
第十条建设项目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同时应编制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当施工方案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调整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
第十一条各工程在开工前必须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办理施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安全保障体系等进行审核,并对实施过程进行签审和验收。
建立安全生产旁站监理制度,落实专人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组织人员对在建工程进行不定期巡查,对检查出来的安全隐患应落实“三定”(即定人、定期限、定措施),及时进行整改。
每月编制安全生产检查、整改情况简报,通报各参建单位。
第十三条施工现场必须实行封闭式管理,生活区与施工区分离,施工现场出入口、主干道、机械作业加工区、外架子底部、生活区、办公区等地面必须硬化处理,并设置排水系统,排水畅通,无积水,现场材料按规格、品种归类,有序堆放,堆放高度、位置等符合安全要求,食堂卫生符合《食品卫生法》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施工现场必须建立健全消防责任制和管理制度,根据施工现场特点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现场动用明火必须经项目部业主、监理同意。
第十五条运输土方、渣土、建筑垃圾必须采取覆盖措施,进出车辆必须清洁,制定落实不扰民措施,夜间施工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严格遵守安全施工规章制度,掌握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提高安全思想意识,增强安全技术素质,提高自我防护能力。
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和机械设备等,维护各类安全防护设施。
不违章作业,不冒险作业。
第十七条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安全帽符合《GB2811-81》标准,上岗作业前必须先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第十八条电焊、架子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经考试和体检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准上岗作业。
第十九条禁止攀爬脚手架、安全防护设施等,严禁乘坐提升吊笼上下,或跨越防护设施等行为。
第二十条施工现场临边、洞口,设置防护栏或防护栏板,通道口搭设规范防护设施,并设危险警告标志。
第二十一条房建工程安全管理细则
(一)高处作业
1.高处作业必须遵守JGJ80-91《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高处作业时衣着要灵便,禁止穿硬底和易滑的鞋靴。
高处作业所用材料要堆放平稳,上下位传递物件禁止抛掷。
2.高处临边或悬空作业时,应挂扣好安全带,做到高挂低用。
外墙油漆、装饰等施工,若在同一垂直面上下交叉作业时,必须设置有效的安全隔离防护措施。
3.没有安全防护设施时,禁止在屋架的上弦支撑桁条、挑架和未固定的构件上行走或作业。
(二)承重支撑架、脚手架
1.承重支撑架、脚手架施工前须根据建筑结构特点和施工工艺进行承重设计,并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按规定报审。
2.搭设使用的钢管、扣件应有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保证书,所用钢管、扣件使用前检测,实施见证取样制度,检测复印证存放监理处。
3.承重支撑架、脚手架严格按专项施工方案及操作规程的要求搭设,脚手架外侧、临边防护应使用密目式安全网防护,安全网必须有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备案的质量合格证。
4.凡高度超过8米,或跨度超过18米,或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的承重支撑架,严禁使用扣件式钢管体系,应采用钢柱、钢托或钢管门型架的组合支撑。
5.古建民居工程必须严格按《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搭设,不准使用简易搭设。
(三)大型机械设备及施工机械
1.大型机械设备(塔吊、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打桩机)和起重吊装机械等应选购有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
安装前,应严格按照原机械图纸及说明书规定,并根据现场环境条件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2.各类大型机械设备的安装或拆卸必须具有资质的专业队伍施工,操作人员须持证上岗操作。
3.大型机械设备在安装调试后需经检测部门检测的,应先经检测部门检测,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4.木工机械、手持电动工具,钢筋机械、电焊机、搅拌机、气瓶、翻斗车、水泵等施工机具必须有合格证,使用机械性能良好,才可进场使用。
5.严禁拆除施工机械设备的自动控制机构、限位器等安全装置,其调试和故障排除应由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进行。
6.施工范围内必须查明是否有燃气管道、自来水等各种管线。
(四)施工用电
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严格执行JGJ46—200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采用三级配电、三级保护,总配电箱(屏)、分配电箱、开关箱必须全部采用备案产品,安装的位置、高度应符合要求。
2.施工现场电工须经专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才能上岗作业。
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实行三相五线制,采用五芯电缆,达到三级配电、三级保护。
实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制,配电线路必须全部采用电缆线埋地或架空敷设。
照明电源线采用三芯橡皮护套电缆,严禁使用花线和塑料护套线。
严禁带电移动电气设备或配电箱,禁止使用倒顺开关,熔断丝应与设备容量相匹配,严禁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熔断丝。
4.一般场所照明供电宜选用额定电压为220v的照明器,在地下室,潮湿、金属容器及易触及带电体的工作场所须使用安全电压照明器。
5.井架、塔吊、钢管脚手架、钢架式活动房必须做好防雷接地保护,接地干线应采用圆钢ψ12或40*4扁钢,接地电阻不大于10Ω。
6.不得攀爬、破坏外电防护架体,不得损坏各类电气设备。
任何导电物体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必须符合规范要求。
(五)防火
1.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2.施工现场动用明火必须有审批手续,配备合适的灭火器材。
3.宿舍内严禁使用煤油炉、煤气灶、电饭煲、热得快、电炒锅、电炉等。
4.木工棚(车间)及装修施工区禁止吸烟,易燃废料必须及时清除,定期检查灭火器材。
5.严格遵守冬季、高温季节施工等防火要求。
(六)防毒、防爆
1.井下作业,深基础开挖,有害有毒作业等专业性强的施工作业人员应具有安全作业资格,并且身体健康。
2.凡进入空气不流通的污水井、洞室、沉箱、化粪池检查、维修作业,应有专人监护,采取预防中毒、窒息等措施,又符合安全要求的照明。
3.喷涂有毒养护剂时,操作人员应穿戴个人防护用品,当通风条件不能满足要求时,必须戴防毒口(面)罩。
4.运输、使用和存放涂料、油漆等化学危险品时,应根据化学危险品的种类、性能,设置相应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措施。
5.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专人监管。
第二十二条市政工程安全管理细则
(一)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特点编制现场围护,在道路(桥梁项目封闭设置)两端按要求设置围墙,并设置进出口大门。
市区道路及主要风景区必须采用高度不低于1.8米彩钢板或安全主管部门认可的硬质材料进行全封闭固定围护。
移动出入口及十字路口交通区根据交通部门要求高度可低于1.8米,但不得低于1.2米,涉及人行道改造可采用1.2m的活动式护栏,但必须联接固定。
(二)建筑材料、构件堆放场地须做硬化处理,并按品种、规格分类堆放整齐。
(三)地下管线施工前应先了解原地下管线分布情况,根据工程特点、作业内容,编制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
对重要管线或在管线复杂地段施工,应组织落实管线监护方案,安排专人负责管线监护工作。
(四)施工封闭区域内,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高处(包括基槽临边)进行作业,临边必须做好不低于1.2米高栏杆,临边护栏稳固设置。
(五)施工中深度超过5米的沟槽按有关标准进行设计计算进行支护,并设置有效的排水、降水措施,设置专用通道供施工人员上下。
深度超过2米的沟槽设临时支护或放坡,临时支护根据开挖深度3m以内横列板支护,3米以上钢板桩支护。
弃土堆放应距沟槽或基坑边缘不准小于2米,高度不准超过1米,并及时清理。
市中心道路上开挖的沟槽必须彩钢板围护固定设置。
沿线各类检查井必须及时加盖固定防护。
(六)顶管作业及污水管疏通时必须保证管内空气流通,污水井盖开盖通气,并按要求配备通风机、急救氧气包,防止有害气体中毒。
对下管作业人员地面不少二人监护并按一定时间进行轮换。
(七)桥梁施工中模板支撑系统的杆件材料、基础、间距和剪刀撑、纵横向支撑设置应符合施工方案要求,立柱底部应有垫板,立杆严禁搭接。
对高度大、跨度大的梁板支撑架施工,严禁使用扣件式钢管体系,应采用钢柱、钢托架或钢管门型架的组合支撑。
(八)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严格执行JGJ46-2005规范,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采用三级配电、三级保护系统。
现场使用的熔断保护器、熔断器开关等必须通过主管部门认可,并具备合格证及检测报告,施工单位应组织进场验收,并在台帐中详细记录。
开关箱内严禁使用同一开关控制两台(含两台)设备或插座,必须明确做到“一机一闸、一漏一箱”。
所有线路必须全部采用电缆线埋地或架空敷设。
(九)施工现场建立必要的安全台帐。
对进场材料、安全用品、设备的进场验收和日常维护及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分部、分项工程的技术交底、新工人的三级教育、特殊人员的上岗证书等均应建立台帐。
(十)在主要施工部位、作业点、危险区域、通道口等应设置相关的安全标志,施工路段和交通要道、交叉口应设置醒目的交通安全警示标志、警示灯、照明灯。
第二十三条绿化工程安全管理细则
(一)绿化项目须贯彻“五牌一图”标准,施工现场做到文明、规范、卫生和现场管理人员到位,材料归类堆放,整齐有序,围护警示措施到位,假石山搭建过程中,必须做好区域隔离封闭围护及警示措施。
(二)绿化项目建设须按照相关规范、规定要求落实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扎实开展修建清理、冬季林区枯草清运、防火等各项安全工作。
(三)道路绿化需按照相关规范要求满足行车视线和 净空要求,保证安全视距和视线无碍。
如行道树枝下净空保持1.8m以上。
第二十四条拆除工程安全管理细则
(一)严格办理拆除手续,要求责任部门必须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严禁将拆除工程转包或分包。
同时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前15日,将施工单位资质证书、法人委托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拆房安全协议、拟拆除建筑物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拆除施工组织方案、拆除安全技术规范、安全防护措施、拆除工程人员名单等送海盐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审批,报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备案,同意后才可开工。
(二)拆除工程项目承拆方负责人依法承担拆除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防护等责任。
现场设拆除工程项目部,必须设一名项目负责人,按规定设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需佩戴红袖标上岗。
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检查安全责任制和各项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及时制止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安全拆除。
(三)拆除工程施工区域应设置硬质封闭围挡,围挡高度不应低于1.8米,各项安全措施保证落实到位,同时不具备安全拆除条件的一律不得施工,非施工人员不得进入施工区。
当拆除工程与交通道路的距离不能满足安全要求时,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隔离措施,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派人监管。
(四)拆除工程在施工前,须将电线、燃气管道、水管、通讯等管线与各产权单位申请并签定相关协议,再行建筑物的管线迁移或切断。
(五)拆除工程一般实行机械拆除。
对专业性强、周边影响大、层数多的建筑(一般二层(不含二层)以上),必须加强施工组织方案落实,提高安全技术措施。
(六)从事拆除工程的施工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并须进行上岗前安全技术交底,才允许上岗作业。
进入现场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等劳动保护用品,高处作业应系好安全带,不得冒险作业。
(七)拆除作业现场周围应设禁区围栏、警示标志、派专人监护、禁止外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八)拆除施工应从上至下、逐层拆除分段进行,禁止数层同时拆除,先拆非承重部分,后拆承重部分,禁止掏挖或推倒(特殊情况须报批同意后实施)。
(九)不准将墙体倒在楼板上,防止将楼板压塌,发生事故。
拆下物料,不准向下抛掷,拆除较大构件要用机械拆吊,散料用溜放槽溜下,清理运走。
(十)当采用机械拆除建筑时,应从上至下,逐层分段进行;应先拆除非承重结构,再拆除承重结构。
拆除框架结构建筑,必须按楼板、次梁、主梁、柱子的顺序进行施工。
对只进行部分拆除的建筑,必须先将保留部分加固,再进行分离拆除。
(十一)拆除过程中不但要确保人员的安全,还应确保未拆除部分的稳定。
应根据结构特点,合理布置拆除,并有专业人员现场监督。
(十二)拆除过程中必须加强拆除现场的环境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扬尘污染。
拆除工程完工后,对完成拆迁的地块进行环境整治,材料清运,场地平整(查清地下管线情况后开工)。
必要时实行临时围墙封闭,刷白并书写宣传标语。
(十三)拆除工程安全生产必须符合《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04)的要求。
第四章事故报告
第二十五条发生安全事故后,相关责任单位应立即电话上报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并在24小时内将事故情况书面报工程管理部,对事故隐瞒不报的单位将进行通报。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未涉及部分按国家、部颁标准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若本办法有关条文与国家、部颁标准和上级有关文件冲突,以国家、部颁标准及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海盐县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解释,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1、海盐县城投集团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名单
2、海岩想城投集团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图
附件1:
海盐城投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组长:
张祥生(集团董事长、总经理)
副组长:
陈云松(集团副董事长、副总经理)
林周良(集团副总经理)
成员:
穆云飞(集团工程管理部)
潘林飞(集团工程管理部)
汪雪明(城市置业有限公司经理)
高铭(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经理)
黄勤(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经理)
集团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内设办公室,设在集团工程管理部,办公室主任由穆云飞同志兼任。
海盐县城投集团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图
附件2: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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