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防控长效机制建设实施方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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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培育适应市场化、商业化取向,以合规文化为核心的企业文化,综合考虑合规风险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其他风险的关联性,将审慎、稳健的经营理念贯彻落实到各项经营管理中,确保各项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的一致性,确保依法合规经营,提升中小金融机构的社会形象。
(二)内部控制机制方面
1、完善内控制度建设。
按照“内控优先、制度先行”和“开办一项业务、出台一项制度、建立一项流程”的原则,对现有规章制度和业务流程的科学性、严密性、完整性进行评价,制定和完善覆盖所有机构、全部业务的规章制度、业务流程,确保使每一个环节和流程均“有章可循,有规可依”。
2、强化岗位流程制约。
通过制定岗位职责、操作规范,明确岗位权利、义务和责任,建立岗位自我约束防线;
坚持柜台业务前台、中台、后台分离,重要凭证、印鉴、密押管用分离,严格贷款“三查”,规范各岗位间的工作衔接程序,明确同一流程
前后手岗位监督职责,建立严密的业务流程制约防线。
3、加强重点环节控制。
中小金融机构应明确防控重点,建立对要害部门、重点业务和重要人员的风险排查制度,加强对印押证、票据审验、授权卡等案件易发部位及业务环节的风险防控,建立案件定期排查制度,及时堵塞漏洞,严防操作风险。
4.持续内控制度评价。
中小金融机构要建立内控制度的评价制度,每年由合规部门牵头组织相关业务管理部门根据业务发展变化和管理制度执行的实际效果,做好相关制度、流程的后评价工作,从充分性、合规性、有效性和适宜性四个方面对内控制度进行梳理、评估、测试,深入解剖现行的每一项制度、每一个操作环节可能引发案件的风险,及时进行补充、修订和完善,增强规制的适用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三)内部监督机制方面1.实施会计委派。
法人机构要逐步探索建立向基层分支机构派驻会计主管(坐班主任)制度,委派会计的组织、人事、薪酬关系上挂管理,负责对受派机构业务活动及负责人进行监督制约。
委派会计对受派机构会计核算业务的真实性负责,对贷款发放进行有效监督,对受派机构不正当经营及异常交易行为不予以授权处理,对于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可直接向委派机构报告。
对委派会计的考核以委派机构考核为主,受派机构考核为辅,突出合规指标的考核,兼顾绩效指标的考核。
2、完善稽核体系。
中小金融机构的内部审计部门应当独立于经营管理,独立于内部控制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内部审计部门应对董事会负责,在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同时,要不断完善“垂直管理、上挂下查”的稽查组织体系,按制度要求配足稽核人员,加强对内审稽核队伍的培训,从组织、人事、制度等方面保证内部稽核审计部门的权威性、独立性。
建立健全银行内部审计的问责和免责制度,增强内审人员责任意识并充分调动其积极性。
3.加大检查整改。
内部审计部门及各业务条线必须协同配合、上下联动,加大内控检查力度,定期开展各类检查,科学确定检查的内容和方式,形成暴露问题机制。
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整改力度,对各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落实整改部门和整改责任人,限期整改;
建立整改台账,抓好后续跟踪督促,确保整改实效。
(四)用人管理机制方面1.完善劳动用工制度。
中小金融机构应健全完善科学的人力资源管理机制,制定适合现代金融企业要求的员工准人和退出制度,科学定编、定岗、定员,实现员工能进能出的正常流动,为人力资源管理提供制度保障;
应根据需要,科学、公平、透明地做好人才引进,逐步优化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结构,建立科学的高管人员选拔任用和考核机制,防止用人失察。
2、提升全员素质。
中小金融机构应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制订全员培训的中长期规划,建立培训质量标准,以岗位需要为导向,分级管理、分类指导。
针对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的不同特点,开展差别化培训,形成包括全员培训(各
层面员工)、全程培训(前台、中台、后台)、全方位培训(知识、技能、素质、企业文化等多方面)的多层次培训体系,完善培训机制,提高全员综合素质。
同时,要注重加强员工理想信念、职业操守、正反案例、经济金融法规和反腐倡廉的教育,提高员工自我防范能力。
3.加大人员管控力度。
通过建立健全授权管理、前后台职能分离等岗位分离与制衡制度,落实干部交流、岗位轮换、强制休假、近亲属回避等“四项制度”。
同时,制定员工行为监察制度,掌握员工投资炒股、经商办企业、社会交友、与收入不相符的高消费等情况,定期对员工“黄”、“赌”、“毒”等不良行为进行摸底排查,随时把握情况,建立高危人员档案,实施必要岗位调整和限制。
4.科学制定薪酬分配制度。
中小金融机构应建立以绩效为核心的薪酬分配制度,将内控建设、合规管理和案件风险纳入绩效考核的范围,与员工的职级调整、绩效工资分配挂钩,按照经营成果、风险控制、岗位责任、业务水平、工作效率和质量合理确定员工薪酬,注重适当向基层员工倾斜,充分调动一线员工积极性。
加快建立和完善员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解除员工后顾之忧。
(五)技防安全设施方面1.加快电子化建设。
加快金融电子化网络和系统的建设,对信息科技系统风险防控功能作出评估,及时开发、优化、升级信贷管理、会计核算、审计稽核、事后监督等业务管理子系统,将所有风险业务纳入信息科技系统管理,增加信息科技系统对重要业务、风险环节的监测预警功能,充分发挥信息科技在业务流程改造、案件风险防范中的作用,提高信息科技系统支持业务运行和风险控制的能力。
2、加大安全设施投入。
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办法》相关标准,加强营业机构安全保卫设施建设力度,加快柜面业务监控系统覆盖面,监控业务操作,有效防范盗窃、抢劫等外部人员针对银行业机构的刑事案件。
(六)责任追究制度方面1、加大违规处罚力度。
建立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制度,定期开展规制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对有章不循、违规操作行为严格处罚,加大违法违规成本。
涉及违法犯罪的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
2、严格案件责任追究。
中小金融机构要制定详细的案件责
任追究办法,明确作案人、制约人、负有领导责任人员、业务管理及风险、合规、稽核等部门相关责任人的经济、纪律处罚标准和程序,从制度上规范案件问责。
按照“自查从宽、他查从严,尽职免责、失职重罚”的原则,严格案件责任追究。
(七)应急处置机制方面
中小金融机构应建立应急处置机制,提高案件查处效率。
对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人员伤亡、危及业务经营的各类案件或突发事件,按照预防、预警、发生和善后四个阶段的不同特点,明确应急响应级别、处置方式、工作流程、报告路径、工作措施、责任划分及其他有关要求,形成一套完整的处理程序,实施全程管理。
对各类案件,一经发现要及时立案,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查处人员迅速到位,作案人得到有效控制,部门间联络畅通、协调有序,彻查包括作案时间、作案人、涉案金额、资金流向等案件详情,保全资产,挽回损失,把握舆情,并深入分析案件成因特点,举一反三,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八)信息披露机制方面中小金融机构应按照《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规定要求,逐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以及相应的工作机制,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逐步完善和规范信息披露的要素和内容,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强化社会监督。
同时,要建立和完善行务公开机制,凡涉及职工利益、福利、薪酬、奖惩等方面的重要制度办法要经职代会(股东大会)通过后实施,以激发员工积极性和创造性,培养员工的责任感和归属感。
(九)协调联动机制方面中小金融机构应在监管部门的引导下,提请当地人民政府协调公安、纪检、检察、审计等部门,共同建立案件查处联席会议制度,把案件内部防控同争取外部支持统一起来,形成案件防控的内外合力,切实加大案件查办力度,有效减少案件损失。
此外,中小金融机构应自觉接受外部监管部门的窗口指导和监管引导,有效落实涉及案件防控长效机制建设方面的市场准入、监管评级、高管任职等监管政策和要求。
三、案件责任追究
(一)案件责任追究原则中小金融机构案件责任追究必须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责任明确、处理适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权责对等、逐级追究的原则。
根据案件性质、涉案金额、风险损失、社会影响程度等情况,在核实相关人员责任基础上予以追究。
根据以上原则,案件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要求:
1、教育惩罚相结合。
在案件责任追究中,应通过惩处案件责任人,使本人受到教育,也使其他员工引以为戒。
2、依据要充分。
评价案件责任人的过错和应承担的责任,要以规章制度为依据。
具体来说,就是哪些行为属于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哪些行为应当承担何种责任,应受哪种方式的处罚,都要有规范文件或条文明确规定。
3、处理要公平。
对案件责任行为,不管涉及谁,都应毫无例外地追究其责任。
一是集体失职的共同责任行为,不能搞法不责众。
要分清当事人的责任大小,分别作出相应的处罚。
二是不允许存在担任职务、行使职权的人员不承担责任的现象。
三是不允许出了问题推卸责任或强加责任、包揽责任或代负责任。
4、处理轻重要适度。
案件责任追究既要与案件责任性质相符,又要与案件责任情节相符,合理运用从轻、减轻、免除处罚和加重处罚等规定,公正地进行责任追究,即根据案件责任过错大小和情节性质决定惩处的轻重。
(二)案件责任追究政策
1、案件责任追究政策概述为增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风险责任意识,规范案件责任追究工作,有效遏制各类案件发生,中国银监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实际,于2009年4月印发了《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明确了案件责任追究的指导政策,对中小金融机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
(1)纳入案件责任追究的案件范围。
包括中小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实施或因未正确履行岗位职责所引发的,以金融机构或其客户的资金、财产、权益为侵犯对象的侵占、挪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以及诈骗、盗窃、抢劫等,应移送司法机关或经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
(2)纳入案件责任追究的责任人员。
指对案件的发生负有责任的中小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包括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
直接责任人,指中小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共同实施,或与外部人员合伙实施侵犯本机构或本机构客户资金、财产、权益行为的涉嫌违法犯罪人;
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形成案件风险、引发不良后果起直接作用的违纪违规人员。
间接责任人,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未能有效制约或防范案件的发生,对案件造成的风险或者不良后果负间接责任的中小金融机构从业人员。
具体可划分为机构案件防控第一责任人、机构经营管理责任人、其他问接责任人。
一是机构案件防控第一责任人。
指中小法人金融机构对案件防控治理承担首要责任的理事长或董事长。
二是机构经营管理责任人。
指中小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相关负责人。
主要负责人指中小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人员,一般为主任、行长、总经理。
分管负责人指在中小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工作分工中,对发生案件风险的岗位、环节、领域或业务直接分工管理的高管人员,一般为副主任、副行长或副总经理。
相关负责人指在中小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工作分工中,分管与直接发生案件岗位、环节、领域或业务等相关联、相制约工作,对造成案件风险或不良后果负连带管理责任的高管人员,一般为副主任、副行长或副总经理,以及承担检查监督职责的监事长等。
三是其他间接责任人。
在其职责范围内,因故意、过失或不尽职,对应制约、管理或监督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知情不报,未能有效防范案件发生,对造成案件风险或者不良后果负间接责任的其他工作人员,一般为中层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
2、案件责任追究方式中小金融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方式包括纪律处分、经济处理和其他处罚三种:
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经济处理包括扣减绩效收入、赔偿经济损失等;
其他处罚包括批评教育、组织处理和变更劳动关系(批
评教育包括责令限期改正、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停职、免职、贡令辞职等,变更劳动关系即与案件责任人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以上方式可以并用。
3、案件责任追究的有关要求《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规定,对因故意、过失或不尽职而导致发生重大案件的直接责任人员,在核清违法违规事实后,按规定程序,一律解除劳动合同。
涉嫌违法犯罪的,无论涉案金额大小,一律开除。
对流程制约岗位和业务管理、监督等条线未尽职尽责,或管理不力、知情不报的间接责任人员,由本级或上级机构依据有关规定一并追究责任。
(1)一案四问责。
即问案件当事人的责任、问不严格执行规章制度的相关人员责任、问相关知情人责任、问发案单位上级领导人责任。
(2)双线问责。
即对经营管理条线问责的同时,还要对稽核监督条线问责。
(3)上追两级。
即重大案件责任追究到案发机构的上两级领导。
4、案件责任追究的特别规定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对案件责任追究中的一些特别情形作了明确规定。
即按照“自查从宽、他查从严,尽职免责、失职重罚”的原则,实行鼓励自查、尽职冤贾前责任碹究政策。
(1)从轻、减轻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酌情况:
一是通过加大案件治理、完善流程操作、改进业务管理、加强稽核检查及采取得当措施自查发现、主动揭露和暴露案件的。
二是案发前发现内控中存在问题并及时提示风险、提出整改要求,或曾主动反映、举报案件线索的。
三是案发后及时主动追缴资金和积极赔偿损失的,根据挽回损失程度相应减轻有关人员责任。
四是在暴力胁迫情况下行为失当,事后积极补救的。
五是有重大立功表现和其他可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
(2)从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情况:
一是机构屡屡发生同质同类案件。
二是对发现的案件苗头、违法违规事实或重大线索不及时报告、制止、整改、纠正、处理,或故意包庇隐瞒的。
三是决策、指使、授意、教唆或胁迫他人实施违法违规行为
的。
四是发生案件后,不采取积极措施挽回影响和损失,或隐瞒事实真相,隐匿、伪造、篡改、毁灭证据和妨碍、干扰、阻挠、抗拒调查和处理的。
五是案件引发支付风险或群体性事件,造成的社会影响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
六是由于提名、举荐不当,人事管理部门考核失实,用人失察、失误,造成“带病”提拔形成严重后果,或把不良行为人安排到重要岗位等,引发案件风险的。
需要注意的是,《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属宏观指引性文件,中小金融机构不能直接将其作为案件责任追究的依据,而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意见要求,根据机构内部的规章制度,制定具体的违规处理细则,并据以实施。
四、突发事件和案件的应急处置
(一)突发事件的概念和范围
1、突发事件的概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突发寄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2、突发事件的范围根据中国银监会2605年印发的《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规定的报送标准,银行业重大突发事件应包含以下事项:
(1)金融挤兑事件。
(2)聚众到银监会系统或银行业金融机构上访、请愿、静坐、示威,甚至冲击、围攻的事件。
(3)抢劫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银行业金融机构
现金30万元以上的案件,诈骗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其他涉案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
(4)银监会系统人员、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1人以上(含1人)、银行业金融机构3人以上(含3人)被绑架或被限制人身自由,叛逃、失踪或非正常死亡的事件。
(5)造成银监会系统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银行业金融机构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自然灾害。
(6)造成银监会系统及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数据、账册、重要空白凭证严重损毁、丢失,造成银行业金融机构支付结算系统在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中断3小时以上,在涉及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中断6小时以上,严重影响正常工作开展的事件。
(7)盗窃、出卖、泄露或丢失涉密资料,可能影响金融稳定,造成经济秩序混乱的事件。
(8)其他可能引发辖内、系统内系统性银行业风险或严重影响金融和社会稳定以及银监会认为事关重大,要求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业余融机构总部及时报送的事件。
(二)突发事件的特征
1、突发性突发事件的突发性是指对于突发事件是否发生,于什么时间、地点、以什么样方式爆发,以及爆发的程度等情况,都始料未及,难以准确地把握。
2、公共性首先,突发事件的公共性体现在突发事件涉及公共利益,即对公共财产或福利、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产生影响。
其次,突发事件的公共性还体产或福利、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产生影响。
其次,突发事件的公共性还体现在调动和整合社会的人力、物力、信息等公共资源和力量上。
最后,突发事件的公共性还体现在社会权力部门介入的可能性和必要性上。
如中小金融机构发生重大案件时就需要公、检、法等部门的介入。
3、危害的延展性突发事件的危害性不仅体现在人员的伤亡、财产的损失和环境的破坏上,而且还体现在突发事件对社会心理和个人心理所造成的破坏性冲击,进而影响到社会公众对中小金融机构的信任度,使其安全运营受到冲击。
4、变化发展的不确定性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态的变化、发展趋势以及事件影响的深度和广度不能事先描述和确定,是难以预测的。
有时,突发事件还会演变出次生事件,导致另外的突发事件发生。
如中小金融机构发生特大案件,若处置不当就有可能次生出金融挤兑事件。
5、处置的紧迫性紧迫性是指突发事件所反映的问题极端重要,关系到社会、组织或个人的安危,需紧急采取特别措施及时有效地处理。
随着突发事件的发展、演变,它所造成的损失可能会越来越大。
对突发事件的反应越快,反应决策越准确,突发事件所造成的损失就会越小。
(三)突发事件处置的基本原则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全员参与,依法规范、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系统联动、资源整合,快速反应、合力应对”的原则。
1、以人为本、全员参与把维护银行内部稳定,保障银行员工人身安全和资金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依靠广大员工,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有效机制,提高科学指挥的能力和水平,
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
2、依法规范、预防为主
严格依法制订、修订应急处置预案,与银行发展的实际相结合,牢固树立常备不懈的观念。
制订与各专业相配套的具体措施和专项分预案,提高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全过程的综合预测、分析和应急处置能力。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省级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
市级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协调、调度、指挥、监督辖区内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善后工作;
县级银行负责辖区内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善后工作。
4、系统联动、资源整合
以属地管理为主,建立健全由牵头部门承办,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其他部门积极参与、配合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体系,做到统一指挥、统一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涉及关系全局、跨地区、跨部门或多领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事发地银行要主动协调各方,充分利用、整合现有资源,实现信息共享,提高处置效率,降低处置成本。
5、快速反应、合理应对一是处置突发事件应结合银行实际和特点,坚持依法、快速、高效、稳妥、科学应对;
二是严格保守机密,对于涉及机密事项应严格遵守保密法律法规,不得泄露。
(四)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为了提高中小金融机构保障安全经营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和中小金融机构的合法利益,促进安全运营和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小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体系。
应急预案是应对突发事件的原则性、制式化方案,提供突发事件处置的基本规则,是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的操作指南。
应急预案包括总体预案和分专业预案,分专业预案按照部门管理职责和业务管理条线制定。
1、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主要内容:
(1)总则。
包括:
编制目的、编制依据、分级分类、适用范围、工作原则、应急预案体系等。
(2)组织体系。
领导机构、办事机构、指挥机构等。
(3)突发事件报告。
基本原则,主要内容,报告程序,时限要求等。
(4)运行机制。
预防预警制度,预警系统建设,预警信息处置,应急响应及启动(分级响应及启动应急程序),指挥协调,应急终止,后期处置(善后处置、评估与总结)等。
(5)应急保障。
人力资源保障,安全保障,通信保障,技术保障,]孤虿粟孤通保障等。
(6)监督管理。
预案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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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 长效机制 建设 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