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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成都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投标保证金实行集中监管的通知
成发改项目[2009]104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成都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秩序,解决投标保证金收退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保障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进入成都市建设工程项目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组织招投标及比选活动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其投标人、比选申请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统一实行集中监管。
二、投标保证金集中监管实行专户管理、本息退还。
由市交易中心设专用账户具体管理投标保证金的代收代退及保管等工作。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进入市交易中心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保证金。
三、投标保证金提交方式为银行转账支票、银行电汇和银行保函。
现金支票和现金不得作为投标保证金提交。
四、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须明确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的开户银行、账号、户名,提交方式、提交金额,到账截止时间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并将具有该内容(已在行政监督部门备案)的页面加盖招标人公章后、在发售招标文件之前提交至市交易中心。
五、投标保证金的提交
(一)投标人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必须以投标人自身的名义提交,并与投标报名的单位名称一致,不得以分支机构等其他名义提交。
(二)投标人采用银行转账支票和银行电汇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须提供加盖投标人公章的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从其基本账户将投标保证金一次性转至专用账户,并在银行回单上注明该项投标保证金所对应投标项目(标段)的名称识别号。
在投标截止前一工作日下午16:
00之前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收到的投标保证金为有效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采用银行保函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须提供加盖投标人公章的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在投标截止时间1小时之前,将由投标人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提交至市交易中心。
(三)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仅限当次投标项目(标段)有效,不得重复替代使用。
一个招标项目有多个标段,并允许投标人分别报名或者有多个项目同时招标的,投标人应按标段、项目分别提交投标保证金。
(四)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并对联合体各成员均具有约束力。
六、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一)投标保证金的正常退还程序
1、中标公示期满且无投诉的,由市交易中心在中标公示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2、对于中标的投标人,由市交易中心凭该项目(标段)的中标通知书原件、合同副本原件,按招标人的书面意见将投标保证金退还至投标人。
(二)投标保证金的非正常退还程序
1、投标人涉嫌违法违规或被投诉的,正处于调查处理期间,招标监督部门应及时通知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暂不退还。
待行政监督部门出具调查处理结果后,市交易中心根据处理意见将投标保证金退还至投标人。
2、招标人因特殊情况书面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并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有效期的,须在正常退还程序启动之前书面告知市交易中心。
若投标人书面表达拒绝延长并放弃投标的,根据行政监督部门的书面意见,由市交易中心将投标保证金退还至投标人。
(三)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方式
1、招标人在项目(标段)评标结束5个工作日内未将中标公示期起止时间书面告知市交易中心的,评标结束5个工作日后市交易中心即按中标公示期已结束且无投诉的正常退还程序退还投标保证金。
2、招标人未及时将暂缓退还或不予退还等情况书面告知市交易中心的,市交易中心按照正常退还程序退还投标保证金。
3、以银行转账支票或银行电汇方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市交易中心将保证金退还至原拨付账户;以银行保函方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市交易中心将保函退还至投标人。
4、以银行转账支票或银行电汇方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其利息按照专用账户开户银行退款当日挂牌对公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在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同时将利息划拨至投标保证金的原拨付账户。
七、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一)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撤回、补充、修改或替代投标文件的;
(二)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
(三)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
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由市交易中心依据招标人的书面通知或行政监督部门的书面处理意见,将投标保证金转至招标人的基本账户。
八、投标人投标保证金的提交情况在相关项目(标段)开标时由市交易中心工作系统自动予以公示。
九、投标保证金不得挪作它用。
市交易中心应定期将投标保证金的代收代退及保管等相关情况书面报告行政监督部门,并接受其监督、审计。
十、本通知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
工程招标保证金通知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2009年10月27日印
关于进一步加强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包与承包范围管理的通知
成建委发[2009]721号
各区(市)县建设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的文件精神,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成办发[2009]48号),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发包与承包范围的管理,防止在工程承发包中利用标段划分肢解工程、以不合理资质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的发包和承包活动应依法进行,工程招标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项目业主在实施项目招标时,应按照国家资质管理的要求,结合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和承包企业的承包能力合理划分标段,方便施工管理、提高投资效益。
不得将工程化整为零、随意肢解、规避招标。
二、房屋建筑工程应按照一个或几个单项工程划分标段,项目业主不得将一个单项工程的地下和地面以上部分割裂划分标段分别发包,或将应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个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总承包资质范围内的专业工程应随总承包招标一并进行,不得肢解发包。
总平市政和园林绿化、建筑幕墙、二次装饰装修工程及需先于主体建筑开工的深基坑工程,项目业主可单独发包,但应在总承包招标时明确发包方式、范围和履约责任。
在一个总承包标段内业主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不得再划分标段,严禁化整为零规避资质要求。
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包可分为主体工程(道路排水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及专业工程(交通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道路绿化工程),但道路工程路基和路面不得分别发包。
主体工程应根据工程特性按照一个或几个单项工程划分招标标段,道路工程一般按照长度(桩号)划分,桥梁、隧道工程原则上以座为单位划分(长跨度桥梁、隧道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划分),每一标段的划分规模(招标控制价)不得低于5000万元。
给水厂、污水处理工程可参照房屋建筑工程标段划分原则划分。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范围包括:
土石方工程,各类城市管道工程,路基工程,路面工程及桥梁工程等,总承包范围内的专业工程应随总承包招标一并进行,不得肢解发包。
专业工程中交通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道路绿化工程,业主可单独发包,但应在总承包招标发包时明确发包方式、范围和履约责任。
在一个总承包标段内业主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不得再划分标段,严禁化整为零规避资质要求。
四、在总承包招标时,不能同时与主体工程一并招标的专业工程应由招标人估价,以暂估价形式列入施工总承包招标控制价进行招标,施工总承包招标结束后,由招标人及总承包中标人根据合同约定,依法进行专业分包招标,专业分包招标结束后,由总承包单位与专业承包单位依法签定分包合同。
政府投资项目暂估价应经过评审中心的评审。
五、工程总承包单位可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专业分包单位,并签订分包合同。
但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专业分包的工程内容必须在工程总承包投标时予以事先明确,并在总承包合同中予以约定。
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项目业主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次分包。
总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交他人施工的,属于转包行为。
六、对项目业主单独招标发包的专业工程,项目业主应在总承包合同和专业工程施工合同中分别明确总承包企业和专业工程承包企业的责任,专业工程由总承包企业统一协调管理,专业承包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并按规定向总承包企业交纳总承包服务费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费。
对项目业主单独招标发包的专业工程的工程质量、施工安全专业承包企业承担主要责任,总承包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七、项目招标发包时,总承包工程和专业承包工程资质条件必须达到国家资质标准,不得化整为零规避资质要求,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招标人不得将总承包资质范围中已包含的专业工程作为招标的附加资质条件;有多种资质要求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在设置联合体投标资质条件时,应分别满足相应总承包和各专业承包的资质标准要求,不得拒绝和排斥符合资质条件的联合体投标;不得利用联合体招标方式降低资质标准、规避资质要求。
八、承发包双方在依法签定施工合同后7日内将合同文本及附件送工程所在地合同备案部门备案,合同中应明确所包含的专业工程内容和范围,列明总承包合同未包含的专业工程的内容和范围。
发承包双方依法对合同另行补充和变更的,应在签定补充或变更合同(协议)后7日内到原合同备案部门办理合同补充或变更备案。
劳务分包合同、商品砼和预拌砂浆采购合同、垂直运输机械安装合同以及由业主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合同的备案,发承包人应当在合同订立后7日内,将合同送当地合同备案部门备案。
对项目业主直接采购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其采购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单价、合价应在施工合同中列明,并进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的合同总价内。
项目业主不得将其直接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分离在施工合同以外。
九、相关监督部门要按照相应职责分工加大监管力度。
招标监督机构对工程招标行为和标段划分要严格监督,对违规招标发包的项目不得办理招标备案、合同备案;施工许可核发部门要严格按照招标备案内容发放施工许可证;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严格按照施工许可内容实施监督检查;竣工验收备案部门要严格按照施工许可的内容办理备案手续。
相关监督部门发现违规招标发包、擅自施工、与施工许可内容不相符合及存在其它违法施工行为的工程项目,应及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调查处理并记入相关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
十、本通知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
城乡建设发包与承包△管理通知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009年10月27日印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都市监察局
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
基础设施工程电子化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成建委发[2009]723号
各区(市)县建设局、发改局、监察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及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招标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办发[2009]48号)精神,进一步提高评标工作质量和评标效率,节约社会成本,市建委、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制定了《成都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化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成都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化
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都市监察局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
城乡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通知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009年10月27日印
(共印60份)
附件
成都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电子化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了提高成都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易信息化水平,促进招标投标活动更加公开、公平、公正进行,降低招标投标社会成本,提高评标质量和效率,实施电子化招标投标,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市本级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应采用电子招标、电子投标、计算机辅助评标等方式开展招投标活动。
其他建设工程项目招标鼓励使用,区(市)县管辖项目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的电子招标是指招标人采用电子化文件形式编制电子招标文件,运用网络方式进行投标报名和电子招标文件的发售,并通过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完成招标活动的招标方式。
本办法所称的电子投标,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并采用电子化文件形式编制电子投标文件,以电子投标文件形式投标的投标方式;
本办法所称的计算机辅助评标是指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在计算机评标软件系统的辅助下完成评标活动的评标方式。
电子招标文件(含补充、答疑文件)、电子投标文件是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按统一的“电子标书生成器”制作生成的电子化文件。
第三条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指导、协调全市政府投资项目电子招标投标活动。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依法对全市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电子化招标投标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并委托成都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办公室具体承担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成都市建设工程项目交易服务中心应为进入中心进行电子化招标投标活动的项目提供系统平台和相关服务。
第五条采用电子化招标投标活动的项目招标人、投标人提供电子招标、投标文件的同时,还应提供纸质招标、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投标人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将电子投标文件与纸质投标文件一同密封,送达开标现场。
提交的电子投标文件的载体应为光盘或U盘,并能保证正常使用;
(二)在开标时由招标人将完整的电子投标文件导入交易中心电子化招标辅助评标系统中,电子投标文件应与纸质投标文件内容一致,唱标时,有关内容应与纸质投标文件投标函进行比较,不一致时以纸质投标文件为准,不一致内容须记录到开标记录中;
(三)开标结束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场出具开标记录,并按有关规定送至评标室。
(四)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进入评标室后,按规定开展电子辅助评标工作。
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汇总评审结果、打印评标报告,经全体成员签字确认后提交招标人。
第六条开标时,如出现停电、灾害、系统故障等不可抗力情况,该项目可按纸质投标文件开标。
评标时如遇上述不可抗力的突发情况,评标专家应及时向招标监督机构报告,经招标监督机构批准后可按纸质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第七条市建委负责对从事招投标活动的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评标专家进行电子化招(评)标的技术培训,并提供业务指导。
第八条电子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应使用统一“电子标书生成器”制作生成,并符合《成都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化招标投标技术导则》的要求。
第九条本办法所涉及的“电子标书生成器”、辅助评标系统和使用的电子印章(含CA数字证书)和辅助评标系统应通过四川省建设厅和四川省信息系统工程测评中心的鉴定、批准。
第十条《成都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化招标设标技术导则》由市建委另行制定、发布。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成都市监察局共同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
外地入蓉建筑业企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成建委发[2009]722号
各区(市)县建设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建筑业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对我市外地入蓉建筑业企业的监管,增强企业诚信经营意识,促进我市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办发[2009]48号)及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外建设类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监管工作的通知》(川建建发[2009]126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外地入蓉建筑业企业管理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外地入蓉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
外地企业)是指工商注册地在成都市行政区域范围以外的建筑业企业。
外地企业(工商注册地在四川省内除外)在蓉设立分支机构,应具有相应且固定的组织管理机构和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以及相应的办公条件。
二、对工商注册地在成都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而未在成都市建筑业企业管理目录的省属建筑业企业,实行初始登记管理。
企业办理初始登记需提供下列资料:
1、企业工程技术经济等相关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执业证书或岗位证书、身份证及社会保险证明;
2、《成都市建设领域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评价)网络登记表》。
三、外地企业在参加工程项目投标前需登录“成都市建设领域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系统”(公司版)(
外地企业在投标时,必须提交《成都市建设领域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评价)网络登记表》和《成都市建设领域从业人员信用记录(评价)网络登记表》,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配备的管理人员必须满足外地入蓉建筑业企业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管理人员配备最低标准(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详见附件);否则,外地企业不得在成都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四、在我市建设领域具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外地企业在办理信用记录(评价)网络登记时必须提交本市资质等级为一级以上(含一级)且列入成都市诚信建筑业企业名录中总承包建筑业企业的同业推荐担保书。
五、外地企业在完成投标工作后,应及时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管理人员拟再投标手续。
六、具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外地企业中标后,必须持《中标通知书》等相关资料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投标时配备的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名单对管理人员进行指纹采集;在工程动工后,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必须严格实行指纹核验信用管理和施工现场农民工实名门禁刷卡管理制度,以确保人员履职到位;具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外地企业的在建工程参照上述要求实行指纹核验和实名门禁刷卡管理制度。
七、由外地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除对项目经理实行押证外,还将收取具有全市统一编码的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管理人员网络登记表。
八、成都市建设监察大队将对五城区的外地企业项目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履职在岗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对管理人员履职不到位的项目依法查处,并将检查监督情况上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入外地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
九、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外地企业开展不定期考核,对存在质量安全责任事故、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管理人员履职不在岗、无证施工、在禁止区域范围内使用现场搅拌砂浆以及因工程款或民工工资纠纷或拖欠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外地企业,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不良警示、告诫约谈、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等相应行政措施,情节严重或性质恶劣的予以市场禁入,并记入外地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的信用记录;同时,向企业注册地的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相关情况。
十、具有不良信用记录纳入重点监管的本地建筑业企业参照具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外地入蓉建筑业企业管理要求实行监管。
十一、外地入蓉勘察设计、监理、园林绿化、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建筑类企业办理网络登记时参照此通知执行。
十二、本通知自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
外地入蓉建筑业企业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管理人员配备最低标准表
二○○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
城乡建设加强外地入蓉管理通知
抄送:
省建设厅。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009年10月27日印
(共印10份)
(
附件:
外地入蓉建筑业企业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管理人员配备最低标准表
单位:
人)
工程类别
人员种类
配备要求
建筑面积/造价
项目经理
技术
负责人
施工员
质检员
安全
工程师
安全员
测量员
试验员
材料员
造价员
资料员
合计
建造师(员)证书
工程技术中级职称证书
工程技术
初级职称或
建造员证书
相关
证书
安全能力考核证书及中级职称
安全能力考核证书
相关
证书
相关
证书
相关
证书
造价员证书
相关
证书
房屋建筑工程
10000㎡以下
1
1
1
1
1
1
1
1
2
1
1
12
10000㎡-50000㎡
1
1
2
2
1
2
1
1
2
1
1
15
50000㎡-100000㎡
1
1
3
3
1
3
1
1
3
1
1
19
100000㎡以上
1
2
5
5
2
4
2
2
4
2
2
31
市政工程
2000万元以下
1
1
1
1
1
1
1
1
2
1
1
12
2000万元-5000万元
1
1
2
2
1
2
1
1
2
1
1
15
5000万元-1亿元以上
1
1
3
3
1
3
1
1
3
1
1
19
1亿元以上
1
2
5
5
2
4
2
2
4
2
2
31
专业承包工程
500万元以下
1
1
1
1
1
1
1
7
500万元-1000万元
1
1
2
1
2
1
1
9
1000万元-5000万元
1
1
3
2
3
2
1
12
5000万元以上
1
1
4
3
4
2
1
15
出师表
两汉:
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
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
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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