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管理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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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收集、整理卫生技术人员的技术档案,建立健全技术档案制度。
10.副经理协助主任负责相应的工作。
人力资源部专员职责
1、在人力资源部经理的领导下,主动做好职工的培训、教育和考核任免、奖惩等工作。
2、根据医院特点和各科室人员编制情况,发挥职工特长,配备各科室职工。
3、根据医院调配的有关规定,从工作需要出发,在经理指导下办理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的调入调出手续。
4、做好人事科的各种会议记录,对年终的各种人事文件、人事通知进行分类整理成册。
5、做好聘用干部的聘用、管理工作,在要求期限内做好聘用干部的考核,续聘工作。
6、收集、整理全院职工人事档案,注意保存、保密并按照档案管理制度和借阅规定进行管理和借阅。
7、完成经理交办的其他任务。
薪酬福利专员职责
1、在经理的领导下,做好全院职工考勤工作并按照医院规定做好全院考勤月报的收集、整理。
2、依照职工探亲、请销假制度的规定办理各种探亲及请销假手续。
3、根据国家、集团及医院有关规定作出工资计划,及时变动职工的工资、津贴。
审核各种福利待遇的发放。
4、做好劳动工资台账的收集、记录和整理,及时、准确的填报劳动工资月报、季报和年报。
5、保管、收集、整理有关工资、教育及其他各类文件在年终装订成册。
6、按照国家政策及总公司的规定做好职工的退休、离休、退职、退养等工作。
7、负责劳动合同制工人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保险部门要求做好保险核算、登记和缴纳工作。
8、认真做好各类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整理、保管工作,坚持平时立卷。
9、对库房的管理,做到无霉变、无破损、无虫蛀等,认真做好“八防”工作,保证库房清洁卫生
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档案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一、认真学习,贯彻执行《档案法》,做到依法治档。
档案干部要忠于职守,钻研业务,兢兢业业地做好档案工作。
二、档案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的政策办事,秉公处理,不徇私情。
要严守党的保密制度,严防内容泄露、材料散失等情况发生。
三、认真做好各类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整理、保管工作,坚持平时立卷。
四、敢于坚持原则,督促各部门的归档工作,接收归档案卷时,要逐件检查,严格坚持归档标准,把好归档案卷质量关。
五、搞好档案的开发利用工作,认真做好记录。
六、在接待检查和借阅时,要认真负责,态度热情。
七、对各类档案实行一年两次的定期检查、统计,加强档案意识,提高实际档案业务水平,保质保量地搞好档案资料工作。
八、做好档案的安全保卫工作,发现材料缺少,及时向领导报告并迅速追查。
九、对库房的管理,做到无霉变、无破损、无虫蛀等,认真做好“八防”工作,保证库房清洁卫生。
十、热爱本职工作,提高管理水平,使档案管理工作做到标准化、系统化、规范化。
十一、完成领导安排的临时性工作。
6.4.1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使医院人事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使医院人事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明确员工的权利和义务,以提高工作效率和员工责任感、归属感,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1、本院员工的管理,除遵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令外,均依据本制度执行。
2、本制度所称员工,系指医院的全体工作人员。
第二章
招聘规定
三、本院各部门如因工作需要,必要增加人员时,应先提出申请,经有关职能部门及院领导审核批准后,由人事科统一纳入招聘计划报院部及上级有关部门审批后组织招聘甄选事宜。
四、本院员工的甄选,以学识、能力、品德、体格及适合工作所需要条件为准。
采用笔试和面试两种,根据实际需要任择其中一项实施或两种并用。
五、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录用:
1、剥夺政治权利尚未恢复。
2、被判有期徒刑或被通缉,尚未结案。
3、吸食毒品或有其它严重不良嗜好。
4、贪污、拖欠公款,有记录在案。
5、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有其它严重疾病。
6、因品行恶劣,曾被政府机关惩罚。
7、曾被本院开除或未经核准而擅自离职。
8、体格检查不合格。
9、其它本院认定不合适的情形。
第三章劳动关系
六、员工经过考试或面试和审批后,自聘用期开始,与医院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劳动协议,以书面的形式确立双方的权利义务。
七、劳动合同内容:
根据国家和本市、县相关法律、法规确定。
八、签订、续订、变更、终止条件:
九、劳动合同期满、合同即终止。
员工与医院双方同意续约的,双方应于合同期满前10个工作日续签《劳动合同书》。
第四章试用期规定
十、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期限内。
十一、双方根据合同期限决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设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满3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为1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为3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满3年的,试用期为6个月。
十二、试用人员报到时,向人事科递交以下证件:
1、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技术职位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近期半身免冠照片一寸3张、二寸两张;
5、其它必要的证件。
十三、试用人员提供的所有资料及个人信息均应真实有效,否则产生的后果由其自负。
十四、试用人员如因品行不良、工作欠佳或无故旷工者,可随时停止试用,予以辞退。
十五、新进员工在试用期满前15天进行试用期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予以正式聘用。
试用期考核不合格者结束试用期终止劳动关系。
十六、在试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
1、伪造学历或其它各种证书;
2、伪造简历或工作经历;
3、隐瞒病史或受伤经历;
4、隐瞒和其它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5、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达不到岗位职责要求;
6、非因工伤原因不能提供劳动义务(累计平均每月病假天数达到或超过1周;
累计平均每月事假天数达到或超过2天);
7、不服从可是工作安排或拒绝完成领导交办的指令性任务;
8、试用期间参加执业资格、上岗证或职称考试未通过;
9、凡有收受病人红包,接受各种“回扣”或促销费、私自收费、搭车开药经查实;
10、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受处罚;
11、护理理论考试或操作考试不合格;
12、因个人原因引起患者投诉或医疗纠纷经查实确有过错;
13、累计投诉超过2天;
14、旷工达到或超过1天;
15、参加三基考试不合格;
16、使用期考核成绩不合格;
17、有任何违反医院规章制度行为;
十七、员工聘用分派工作后,立即赴所分配的岗位工作,不得无故拖延推诿,否则医院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十八、请假制度
1、请假手续必须在事先办理。
如有重大突发事件,来不及事先请假的,应先与相关请假部门用电话等告知,并在事后三天内补齐请假手续,否则做旷工论处。
2、除法定假外,职工申请任何假期都须填写“请假单”并附相关书面证明,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后执行,超过三天的假期结束后必须到相关部门销假。
3、假期批准权限:
1天内科室负责人批准;
2-3天由科室负责人同意、职能科室负责人批准;
4天以上由科室负责人、职能科室负责人同意、分管院长批准;
科室负责人请假必须由职能科室同意、分管院长批准;
职能科室负责人以上请假必须由分管院长同意、院长批准,属于补休的填好请假单贴上补休单由分管院长签字同意后交人事科。
4、请假条在请假前一天交到职能科室,行政后勤的交到办公室,职能科室负责人每月月底汇总一次,将月考勤报表交到人事科以便核对。
如因科内人手不够,法定假和公休假无法正常休息的,科室负责人在每月考勤报表注明加班时间,需要用补休冲抵的假期必须在假条上写明。
年底对补休这块不再重新核对。
5、本院职工填写病假请假单时必须附具有保健医师签字的医疗诊断证明书。
6、科室弄虚作假或管理权限不清滞留请假单或违期不上报的一经查实扣除科室负责人当月职务津贴50%。
7、各类人员请假期满上班后,应在2天内到人事科销假。
十九、假期类别及有关规定
1、法定休假:
元旦放假1天、春节放假3天、清明节放假1天、劳动节放假1天、端午节放假1天、中秋节放假1天、国庆节放假3天,(护士节不放假,妇女节、青年节属部分公民放假日,放假半天,如逢星期六、星期日不补假)。
2、年休假: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1)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请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当年产假的,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如已先享受年休假,则下一年年休假不享受。
当年享受探亲假,其年休假期减半。
产假:
(1)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遇难产增加15天。
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晚育的,男方可享受5—7天护理假。
(2)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不安排夜班,哺乳期6个月内每天给一小时哺乳时间,可上、下午分开各半小时使用,不上夜班,满6个月既取消哺乳时间。
(3)产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产假当年仍可享受探亲假但不可享受年休假。
(4)已办理独生子女证的,每年年终凭独生子女证到财务领取独生子女费到十四岁止。
孩子出生第一年请在办好独生子女证之后自觉到人事科登记。
4、人流假:
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第一次流产时给假15-30天(药物流产的给假15天),怀孕满4个月以上第一次流产者,给假42天,其它一律按照事假处理。
5、探亲假:
(1)必须在不影响排班,保证正常医疗工作的前提下请假。
(2)已婚:
探父母每4年一次,假期20天,探配偶每年一次,每次假期30天。
(3)未婚:
探父母1年1次,假期20天,2年1次,假期45天。
享受探亲假条件:
凡工作满一年以上的正式职工,与配偶父母不在一起居住,而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兼于交通的日趋便利,省内自本规定下发后不安排探亲假。
如已经享受房租补贴或单位已经安排宿舍的,原规定的每月两次的车费报销取消。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本人月标准工资30%内的,由本人自负,超过部分由单位负担,探亲假内遇婚丧假,不再另外给假。
探亲假原则不能分开使用,探亲假包括公休和法定假。
6、病假:
凡本院职工病假须保健医生(周文斌)在医疗证明书上签字,然后按照请假程序填写请假单。
住院原则在本院住院。
需到外院就医的,需医生证明,保健医生证明,报分管院长核实、院长批准。
否则不给报销,离院治疗的时间按照事假来扣除。
正常上班者不能挂牌住院。
即使在住院期间兼带工作的,其住院时间亦视为病假时间。
病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7、事假:
凡事假必须在工作能安排的前提下,履行请假手续。
事假不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8、婚假:
(1)达到晚婚年龄,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按照国家规定婚假15天。
(2)凭结婚证办理请假手续,凡办理结婚手续后,原有探亲假的职工不再享受每年一次探望父母的探亲假,享受婚假的职工当年不再享受探亲假,婚后四年方可探望父母假。
(3)再婚的只享受法定假期3天。
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9、丧假:
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包括岳父母、公婆)按规定给假3天,如路途遥远,根据路程可以适当给路程假。
10、试用期员工请病、事假,其试用期按请假天数延长。
二十、假期待遇
(一)病假:
1、病假在一个月之内的,岗位津贴按实际天数扣除,同时,根据不同的工龄扣除日标准工资:
10年以下扣30%;
10-19年扣20%:
20-29年扣10%;
30年以上扣5%。
2、病假在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
工龄10年以下的发本人的标准工资80%,工龄10年(含10年)以上的发本人的标准工资90%。
3、病假在六个月以上的,从第七个月开始:
工龄10年以下的发本人标准工资70%,工龄10年以上的发本人工资80%。
(二)事假:
按日计算扣除全额工资。
(三)婚假、丧假、产假、人流假、探亲假:
不扣工资。
(四)旷工:
按天计算加倍扣除全额工资,并按每次扣年终奖5%合计。
若因旷工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旷工人员负责,全年累计旷工三次以上的,取消年终奖。
(五)涉及扣除年终奖的假期
1、产假、流产假按月扣除年终奖,婚假或流产假只休半个月的不扣年终奖。
2、事假年累计21天以上,取消全年年终奖,事假一星期以上按月扣除。
3、病假3个月以上取消年终奖,病假半个月以上—3个月内按月扣除。
4、外出进修享受50%年终奖。
5、调动人员如属组织任命按照实际在岗时间发给,其余人员调出的不再享受年终奖,调入的人员从第二个月开始计算在岗时间。
二十一、违规处理:
职工上班时间无故串岗、中途离岗、吃零食、打闹嬉笑、聚众闲聊、吃早点,玩游戏,看闲书、干私活当年第一次发现扣50元,第三次累加处罚,迟到早退在5分内的当年第一次给予书面警示,第二次始经济处罚50元,5分钟—20分钟经济处罚50元,第三次累加处罚,迟到或早退超过20分钟起至1小时内,未办理请假手续者,经济处罚100元,1小时以上经济处罚200元,情节严重的,按照实际时间做旷工论处,涉及科室排班不清,科室负责人扣50元,全年累计违规10次以上,取消年终奖。
未按通知规定,未经批准无故不参加院、科组织的各类会议或活动每人每次扣50元,无正当理由迟到、早退5分钟以上,开会中途离场在10分钟以上扣50元。
第六章
人员流动
二十二、按需调岗
1、医院将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调岗调薪,具体依据医院的相关文件规定。
2、医院所有员工应当配合这种工作调整,对岗位调整有异议应当先服从、后反映。
3、员工对调动的异议可通过相应程序申诉,但不影响调动之执行;
擅自拒绝调动、未按时至新岗位报到属于严重违反医院规章制度,视为员工自动离职。
第七章员工离职
二十三、员工辞职需要提前1个月以书面的形式提出,经医院批准并办理相关离职及交接手续后方可离院,否则须赔偿因此而给医院造成的损失。
二十四、员工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或未到合同约定时间而提出辞职的,须根据规定向医院缴纳违约金,具体包括医院为其所提供的专项培训、专业技术培训、进修、继续教育、科研活动经费及由此产生的路费、住宿费、补贴费用。
如该员工与医院签有竞业限制合同,还须履行竞业限制合同中规定的竞业年限及相关内容。
二十五、裁员:
由于经营、管理原因医院需要裁减人员,医院将报有关部门,同时提前通知员工,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办理退工手续。
二十六、辞退:
合同期内不符合医院要求或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医院规章制度的员工,医院依法予以辞退。
第八章
奖惩规定
二十七、医院员工在圆满完成本职工作并作出特别贡献的情况下,医院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给予奖励,具体参照医院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九章
修订和解释
二十八、执行日期
本《人事管理制度》经职工代表讨论修改,经职代会表决通过后开始施行。
二十九、修订
本《人事管理制度》经公布施行后,医院也将根据工作需要,总结实践中的新鲜经验,根据院部授权,由职能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修订意见,征求意见后,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施行。
三十、解释
1、本制度由人事科负责解释,此前存在的医院制度与本制度之规定相冲突的,以本制度的规定为准。
2、其他
(1)本管理制度为员工日常管理和员工奖惩的重要依据,要求每位员工熟知,并严格执行。
(2)医院可根据法定程序对本管理制度的内容进行修改,补充。
修改补充的内容将以医院文件的形式通知到各科室,修订后的内容自发文之日起生效。
6.4.1关于进一步加强护理人员管理的补充规定
(一)根据成卫医[2008]15号文《成都市卫生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护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经院领导研究决定,对我院护理人员管理作下列补充规定:
1、非护理行政人员及非护理岗位护士一律不得执业注册(脱岗2年及以上的),不得占用护理人员编制。
2、凡不含护士职责的岗位一律不得安排护理人员。
护理人员到非护理岗位工作,须到人力资源部填写转岗申请表(见附表),护理部同意,院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岗手续。
3、不含护士职责的岗位,包括图书及病案管理、挂号室、住院处、收费室、预防保健及计划生育管理、医保等以及党政工团、审计等行政、后勤部门均属非护理岗位。
4、脱离护理岗位的人员不得晋升护理专业技术职务。
已取得护理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转岗满一年后可转聘为现从事专业的相应等级的技术职称,转聘满一年后,可按现从事专业的技术等级评审要求和办法,晋升高一级的专业技术职务。
6、转岗后要求回到重新护理岗位的,须经本人书面申请,护理部培训考核合格,院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回岗手续。
回岗满两年后可按护理专业的技术等级评审要求和办法晋升技术职务,离开护理岗位期间的工作时间不能计算为从事护理工作的年限。
6.4.1聘用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为规范聘用人员的管理工作,维护聘用人员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适用范围:
医院因工作需要招聘使用的员工。
二、基本条件
1、政治要求: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领导,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遵纪守法,无不良记录。
2、身体要求:
经体检,确认身体健康
3、学历要求
1)专业技术岗位:
医技临床科室须专科及以上学历。
医生必须有执业医师证和注册证。
护理专业要求具有中专及其以上学历,有执业护士证、注册证和工作经验。
2)工勤岗位:
特殊工种必须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3)行政岗位:
需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相关工作经验。
4、在其他单位工作过的人员应聘时还需提供与原单位已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
招聘应届毕业生时,不受执业证书和工作经验的限制。
二、基本原则。
1、聘用人员的进出一律归口人力资源部管理。
全院各类人员的招聘工作一律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
科室可以推荐人员应聘,但不得自行组织招聘。
2、应聘人员来院必须通过考核。
三、招聘程序
(一)科室根据工作需要,向人力资源部书面申请聘用人员指标并填写用工申请表。
护理人员的增加由护理部统一申请、填表。
(二)人力资源部将申请指标汇总,请示主管院领导研究批准后,按照下列程序负责组织招聘。
1、通过刊登广告或参加招聘会等形式,收集资料;
2、根据应聘人员填写的求职登记表了解基本情况,查阅相关证件,进行初选。
3、初选合格后,通知应聘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笔试(技能操作考试根据工作需要由用工科室进行)和面试。
4、根据考试、面试结果初步确定所需聘用人员的名单。
5、初审合格人员在体检科进行健康检查。
6、手续齐备后,人力资源部发聘用通知。
四、聘用、签订合同
(一)正式聘用后,人力资源部组织招聘人员参加岗前培训,告知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聘用人员一律实行试用期。
试用期根据合同期长短而定,最低为1个月。
劳动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医院和聘用人员各执一份。
如聘用人员申请由劳动部门鉴证的,其费用由聘用人员个人承担。
合同签订:
自正式报到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
合同期限:
初次签订的合同一般为定期合同;
再次签订时,根据实际情况,经协商一致,符合签订无固定期合同的,可签订无固定期合同。
(三)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使用由所在科室负责。
科室为聘用人员建立考勤登记表,每月上报人力资源部。
五、聘用人员的工资及其支付
工资标准:
由人力资源部按照在职人员的标准确定,不低于成都市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
支付方式:
以银行卡的方式发放。
支付时间:
工作满一个月后,于次月15日前足额按时发放。
六、聘用人员的保险、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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