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团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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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加强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和概算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建设工程,是指使用中央和兵团各级预算内投资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是依据经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备案或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的工程设计文件,是工程施工图设计、招标投标、投资控制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兵团及各师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和概算的审查审批、监督实施等综合管理工作。
第五条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审批而未审批初步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图设计审查、工程招标投标、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等手续,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六条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实行分级管理。
由国家、兵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备案或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工程,由兵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初步设计;由各师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备案或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工程,由各师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初步设计,并报兵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凡在兵团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及其相关活动的部门和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初步设计文件编制
第八条承担建设工程初步设计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具有与工程建设规模相应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
经工程招标投标主管部门核准需要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勘察设计单位。
外部勘察设计单位承接兵团建设工程初步设计任务的,应按规定在兵团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
第九条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经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投资规模编制工程初步设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工程建设方案、规模、内容、标准、使用功能和投资等控制性指标。
确需变更的,应在编制初步设计前对变更内容进行重新论证,报请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并在初步设计文件中予以说明。
第十条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内容和深度,必须达到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
其主要内容应当由设计说明书(包括设计总说明和各专业设计说明)、设计图纸、主要设备及材料表和工程概算四部分组成。
第十一条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应附有投资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核准、备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规划、选址、建设用地、节能、环保、消防、人防、航道通航等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供水、供气、供电、供热、资金证明等相关协议或认可手续,以及气象、水文和工程地质等基础资料。
第十二条初步设计概算是初步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概算书包括概算编制说明、总概算表、其他费用表、单项工程概算表、单位工程概算书、工程量计算书、主要设备和材料清单等。
初步设计概算应当包含工程建设全过程所需的全部合理费用。
第十三条初步设计概算应将静态投资和动态投资和动态投资分别列出。
静态投资部分主要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购置费用(含工器具购置费)、税费、其他费用和基本预备费。
动态投资部分主要包括建设期利息、铺底流动资金。
第十四条初步设计概算的编制原则、内容、计算方法、费率和费用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概算编制规定。
初步设计概算必须如实地反映工程设计内容和设计标准,做到量价准确,深度应能满足控制投资、安排计划和筹集资金的需要。
第三章初步设计文件申报和受理
第十五条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初步设计审批书面申请报告,并按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提交初步设计文件及相关批准文件和基础资料。
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建设工程所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
(二)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共同签章的工程施工现场(未开工)踏勘确认书;
(三)设计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以及初步设计和概算编制人员执业资格签章;
(四)外部勘察设计单位需提供进兵团登记备案证明;
(五)初步设计文件的电子文档;
(六)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具有实质性要求的批准文件和证明材料;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建设单位应对所提交文件、材料的真实性、一致性负责。
第十六条由兵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初步设计的建设工程,应由工程所在地的师建设主管部门对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内容和深度进行初步审查,符合申报要求后,由师建设主管部门向兵团建设主管部门报送申请审批文件;兵团直属单位直接向兵团建设主管部门报送申请审批文件。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事项由兵团及各师行政服务中心建设主管部门窗口接件受理,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申报文件及要件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并出具补正材料通知或不予受理凭证;符合要求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凭证并注明审批时限。
第四章初步设计审查和审批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采取行政审查与专家审查相结合的原则。
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工程规模、投资额度和复杂程度,组织专家采取会议审查与书面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在组织技术经济审查、论证或审批环节征求投资、财务、国土、环保、工信等相关部门关于工程投资、资金使用、建设用地、环境保护、重要设备与材料等方面的意见。
第十九条试行由建设单位委托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确定具备相应条件的技术审查机构(或设计单位)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技术审查,技术审查合格后再向建设主管部门申报审批初步设计。
技术审查机构可采取招标方式确定,原则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初步设计技术审查机构各确定2-5家为宜。
技术审查机构和专家审查费用执行《兵团各类评审活动管理和评审费发放暂行管理办法》(新兵办发〔2014〕58号)。
第二十条兵团及各师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专家库和技术审查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专家入库审查、考核培训和动态监管机制,保证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质量和水平。
第二十一条初步设计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编制内容是否符合经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主要控制指标;
(二)是否严格执行与建设工程有关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批意见;
(三)各专业设计是否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强制性要求;
(四)工程设计和概算编制深度是否满足建设工程初步设计阶段的深度要求;
(五)工程设计是否符合规划和功能使用要求;
(六)工程技术方案或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是否成熟、可靠、适用,是否需要进行专项技术论证;
(七)外部配套设施是否完善,是否满足工程建设和使用要求;
(八)是否满足编制工程施工图、组织招标投标和主要设备材料订货的需要;
(九)需要解决的特殊技术问题的方案和措施是否切实可行。
第二十二条符合审批条件的建设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初步设计审批并出具批复文件。
采取专家审查初步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5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通过技术审查的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批复;原则通过技术审查但需修改完善的,修改后经建设主管部门审查通过,5个工作日内进行批复;未通过技术审查的,退回建设单位重新编制初步设计。
采取技术审查机构审查初步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在申报初步设计文件的同时,提交经技术审查机构审查通过并签章的技术审查报告,建设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5个工作日审核申报文件,通过审核的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批复。
涉及规划调整、公共安全、重大公共利益或特殊技术问题的建设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视情况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复审,通过复审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批复,未通过复核的由建设单位重新组织论证并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设计单位修改初步设计文件和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复审所需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时限。
第二十三条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应对工程规模、内容、建设标准、使用性质、主要工艺与设备材料、总图运输、公用辅助设计、环境保护、节能与综合利用、消防、安全、建设用地、劳动定员、投资概算等方面提出具体明确的审批意见。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审批初步设计,责令建设单位改正或重新论证,并报请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申报初步设计:
(一)未经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立项、核准、备案或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二)资金来源不明确或不落实的;
(三)建设规模和投资概算超过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可研估算10%以上的,以及建设内容和使用功能发生重大调整的;
(四)不符合规划设计条件的;
(五)设计依据不正确或不充分的;
(六)不符合国家现行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
(七)不符合现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以及采用落后、淘汰技术、设备或材料等不符合现行技术产业政策的;
(八)技术和工艺方案存在严重缺陷或不合理问题的;
(九)违反基本建设程序,未经批准即开展施工图设计或开工建设的。
第五章初步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
第二十五条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更改。
确需对建设规模、内容、工艺方案、设备材料、概算等进行重大调整、变更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程序报请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未经审查批准的初步设计变更不得实施。
第二十六条需进行初步设计变更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变更报告并提交变更申请文件。
应提供材料包括:
变更理由、技术方案论证、设计图纸、工程量、计算方法、投资变化对照分析、调整概算书以及因变更造成概算增加的资金来源证明文件等。
第二十七条经批准的工程概算实行静态控制,动态管理,静态投资部分原则上不作调整。
由于价格上涨、政策调整、水文或工程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原批复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可以依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概算调整必须经投资主管部门批准,调增的价差不作为计取其它费用的基数。
建设单位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而导致的概算增加以及使用基本预备费可以解决概算问题的建设工程,不予调整概算。
由于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监理单位过失造成调整概算超过原批复概算的,根据违约责任扣减有关责任单位的费用,超出的投资不作为计取其它费用的基数。
第二十八条为保证工程概算调整的科学合理,概算调整应在工程完成土建工作量的70%以上和主要设备与材料订货后进行。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兵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强化对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工作的管理,完善初步设计受理、审查和审批程序并按要求进行公示。
要对初步设计批复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跟踪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制止、纠正,以维护初步设计工作的严肃性,确保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和有效地发挥投资效益。
第三十条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和强制性规定审查、审批初步设计,因把关不严而造成决策失误的,将按行政问责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要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认真执行建设工程初步设计申报审批程序,并严格按照初步设计批复内容开展工程施工图设计、招标投标等前期工作,保证工程设计质量和进度满足工程建设需要。
对违反规定擅自变更工程设计、调整工程规模、内容和提高工程概算而不履行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报批手续的,经查实,投资主管部门应暂停拨付或核减预算内资金额度,并暂停安排后续项目。
由于设计变更或设计质量造成经济损失或延误工期的,应追究设计单位的责任。
情节严重的,应暂停设计单位承接中央和兵团各级预算内投资的建设工程设计任务,计入不良记录。
外部勘察设计单位有违规行为的,应限制在兵团范围内继续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任务,并在有关诚信平台进行通报。
第三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职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兵团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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