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最低生活保障.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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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最低生活保障.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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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1、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及标准
具有我市常住户口的居民或在我市居住证登记地居住超过半年的,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均有我市常住户口或我市居住证)人均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018年我市城市城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49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年3550元),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有权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2、办理流程
户主(或委托村(居)委会)书面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入户调查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民主评议
↓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示拟享受家庭名单,无异议上报县区民政局
↓
县区民政局审批
↓
发放低保金,长期公示
三、申请人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书。
(2)户口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4)残疾人提供残疾证、失业证、结婚证、离婚证、学生在校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1、申请条件
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条件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2、办理流程
本人(或委托村(居)委会)书面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
↓
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区民政局
↓
↓
县区民政局审批
↓
社会化发放特困基本生活和照料护理补贴,长期公示
三、救助标准
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637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年4616元。
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依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为全护理标准、半护理标准和全自理标准三档,照料护理补贴标准全护理人员每人每月180元,半护理人员每人每月80元,全自理人员无照料护理补贴。
4、申请人需提供材料
(1)申请书。
(2)户口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收入证明。
(4)其他相关证明。
城乡医疗救助
1、申请条件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因病在定点医疗医疗机构发生的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符合医疗救助条件。
2、办理流程
个人书面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
↓
县区民政局审批
↓
↓
社会化发放医疗救助金
3、救助标准
(1)参保参合
对特困供养人员的个人缴费部分全额资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个人缴费部分,目前按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的定额资助。
(2)门诊救助
门诊救助是针对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医疗救助对象。
门诊救助比例为年度限额内门诊医疗费用的10%。
门诊救助的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5000元。
(3)住院救助
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
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年度救助限额内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1万元。
对分散供养特困供养人员按年度救助限额内不低于80%的比例给予救助,对集中供养特困供养人员按年度救助限额内不低于9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1万元。
4、申请人需提供材料
(1)个人申请;
(2)住院证明;(3)住院病历;(4)住院发票复印件(加盖红色印章);(5)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单据;(6)低保证(特困供养证)原件和复印件;(7)户口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8)银行代发低保金(五保金)银行存折(卡)原件及复印件;(9)1寸照片1张。
临时救助
1、申请对象
(1)家庭对象。
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2)个人对象。
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2、办理程序
个人书面申请
一般程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
(信息比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示);如为1000元以下临时救助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
↓
↓
救助金额超过1000元的,县区民政局审批
↓
社会化发放临时救助金
紧急程序:
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区民政部门先行救助。
紧急情况解除后,应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3、救助标准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按照县区月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人数和困难延续时限(以月为单位),发放1至3个月的临时救助资金,情况特殊的不得超过6个月。
同一事由一年内只能申请一次临时救助,同一家庭或个人全年享受临时救助不超过两次。
四、申请人需提供材料
(1)申请书;
(2)申请人户口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火灾(交通事故、重大疾病)图片等其他证明材料;(4)收入证明;(5)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程序
一、政策依据
《鹤壁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细则》
(一)补贴对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我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我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
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
(二)补贴标准。
我市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均为60元/人/月。
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残疾人生活保障需求、长期照护需求适时调整。
二、残疾人两项补贴申领程序
(一)自愿申请
1.准备材料。
需提供身份证或户口本、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其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有效证明等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代理人的身份证。
2.窗口申请。
残疾人或法定监护人,鉴定赡养人、抚养、扶养义务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服务窗口申请。
3.填写表格。
填写《鹤壁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表》和《鹤壁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
(三)县(区)残联复核
(四)县(区)民政部门审定
(五)定期公示
(六)补贴发放
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审批流程图
申请人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审核属实
审定
不符合
资格条件
审核
不属实
10个工作日书面告知申请人
10个工作日书面告知申请人
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县级残联组织审核
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发放补贴
当面一次性告知当事人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初审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孤儿审核工作流程
一、政策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11〕59号)、《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孤儿身份核查及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豫民文〔2011〕14号)、《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孤儿指导养育工作的通知》(豫民文〔2011〕104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民政厅关于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孤儿身份认定及孤儿父母宣告失踪手续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民文〔2011〕365号)等。
二、认定条件
我省孤儿的认定条件是:
具有河南省城乡常住户口,丧失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父母双方一方死亡查找不到另一方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其中,“丧失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指父母双方均已死亡或均被宣告死亡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认定参照《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有关规定办理;“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指生父母被宣告失踪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一方死亡查找不到另一方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指父母双方一方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另一方被宣告失踪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所需资料
1、公安部门、民政部门、医疗机构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包括户籍注销证明、火化证明、病故证明;对死亡时间较早或因其它原因不能出具前述部门或机构证明的可提供村(居)委会出具的、附有2至3名邻里知情人证明材料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
2、人民法院出具的孤儿父母宣告死亡判决书原件或加盖法院公章的复印件;
3、人民法院出具的孤儿父母宣告失踪判决书原件或加盖法院公章的复印件;对暂时无法提供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判决书的可提供由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经公安部门盖章确认的孤儿父母下落不明满两年的证明原件,并要求其在一年期内提供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判决书;
4、弃婴、孤儿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孤儿报案的证明。
四、工作流程
社会散居孤儿申请身份认定需履行申请、审核、审批及发证(换证)程序:
申请人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审核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申请。
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身份认定申请,并填写《河南省儿童福利证申请表》一式两份,申请时可提供以下三类证明材料之一:
①公安部门、民政部门、医疗机构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包括户籍注销证明、火化证明、病故证明;对死亡时间较早或因其它原因不能出具前述部门或机构证明的可提供村(居)委会出具的、附有2至3名邻里知情人证明材料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
②人民法院出具的孤儿父母宣告死亡判决书原件或加盖法院公章的复印件;
③人民法院出具的孤儿父母宣告失踪判决书原件或加盖法院公章的复印件;对暂时无法提供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判决书的可提供由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经公安部门盖章确认的孤儿父母下落不明满两年的证明原件,并要求其在一年期内提供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判决书。
申请时需同时提供孤儿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各2份、孤儿监护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各2份、孤儿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
病残儿童还需同时提供病残医疗证明复印件各2份。
2、审核。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和社会散居孤儿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并提出初步意见。
对符合认定条件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明确签署“情况属实”意见及签名,加盖公章后,将两份粘贴有证明材料的申请表连同证明材料原件一并上报县级民政部门。
五、审核时限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和社会散居孤儿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并提出初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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